转型期农村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研究
2017-01-25周铁涛
丁 佳 周铁涛
(413000 益阳市委党校 湖南 益阳)
转型期农村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研究
丁 佳 周铁涛
(413000 益阳市委党校 湖南 益阳)
转型期的农村社会矛盾呈现出复杂化、多样化的特征,由于化解机制单一,容易造成社会动荡。矛盾化解机制的不足主要表现为建立化解机制的理念落后、解纷方式与新型化解办法脱节、解纷人员的专业素质能力不强等。完善农村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应确立基层政府在社会矛盾化解中的主导作用、扩大群众力量在社会纠纷化解中的辅助作用、整合农村社会矛盾化解的多元途径、明确农村社会矛盾化解的理论依据。
转型期;农村社会;矛盾化解机制
随着国家改革全面深化,各级政府积极有效地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到经济基础薄弱的农村地区。农村社会的积极转型不仅带来了经济的快速发展,也使得农村社会矛盾日趋复杂化。目前在建立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的号召中,农村社会矛盾化解的途径亦值得探究。本文旨在通过分析转型时期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建设性地提出建构解纷机制的几点意见。
一、转型期农村社会矛盾变化面临的现状
(一)农村社会矛盾的复杂多样化
以前农村是个典型的“熟人社会”,情理脸面人情关系维系着人们的交往,“生活在以村落为单位的狭小场所里,纠纷主要以婚姻家庭矛盾和邻里纠纷为主”。[1]伴随农村社会熟人体系慢慢的解构,人口流动性较之以前大,转型期农村社会在国家的支持下,开始利用自身优势发展工地域经济,矛盾纠纷日益复杂化。首先引发的就是征地拆迁的纠纷,项目征地纠纷、环境污染纠纷等,人们与政府、开发商之间矛盾加重,还有就是间接引发了基层干群、农村保障问题,纠纷主体从单一个体向多个群体、从居民之间向居民与政府、企业、其他主体之间转变。以益阳市安化县马路口镇的一项调研结果数据显示来看,马路口镇自2011年至2014年调解纠纷类型从常见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土地承包等日益扩展到了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及其他新增的纠纷类型。这从侧面反映出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类型的多样性,纠纷主体的扩大化,纠纷发生的关联化。
(二)农村社会矛盾的化解单一化
历来农村社会在宗族势力、情理道德的影响下,有着厌讼注重调解的习惯。调解的主要人员是德高望重的村民或者村干部,化解主体成员单一、文化素质低下、应变能力较弱且无法提供强制约束力。进行调停时双方遵循的一般是乡村民约、习惯等非正式的民间依据,有的甚至与国家法律相冲突,双方依照的程序也往往无章可循。而处于转型期的农村社会面对着多样的矛盾,仍然依赖于乡村调解这单一解纷方式,两者显然不相适应。国家提供的诉讼与非诉解纷方式比如仲裁、调解等由于国家司法公信力的缺失、诉讼资源分配不到位、司法运行不能契合乡村情形都导致了农村社会对诉讼等正规解纷方式了解少、接受度小、运用少。乡村依赖传统的居中调解缺乏强有力的司法依据和执行保障,往往导致农村社会矛盾得不到及时化解,最后引发了一系列的群体上访活动,造成社会动荡、资源浪费。
二、转型期农村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的不足
如前文所述农村社会矛盾化解方式的现状可知,农村化解纠纷机制存在诸多问题。
(一)农村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理念的落后
有何种纠纷就需要何种理念进行化解,但是农村社会依然注重人治,法治理念的融入不够,乡村依照法律途经化解纠纷的比重不大,对法律的依赖性小。村民的观念陈旧,参与诉讼能力低下,怕讼心理存在,使得村民无法真正接触到正规解纷渠道。政府工作中欠缺以人为本的理念。在乡村社会中基层政府忽视了村民的基本诉求,不积极追求实际效益,不为村民办实事,割裂了政府与村民在纠纷中的主体性联系。乡村社会对多元化的解纷理念理解欠缺。无论是人们还是政府都未注重将自身力量与其他力量结合起来化解纠纷,“没有真正建构其各类矛盾化解主体之间协调协同机制,乡村社会矛盾化解的协同创新理念还不是很强”。[2]
(二)农村解纷方式与新型化解办法脱节
在转型期农村社会中如何处理好固有的调解方式与国家倡导的诉讼与非诉途径衔接问题是值得探讨的。在转型期乡村社会调解融入了基层政权的影子,建立起的大大小小基层自治组织实质带有强烈的行政色彩,是对民间调解的比较进步性的改进但也局限明显。官本位的思维模式使得村民比较依赖于政权力量,但是乡村的人民调解在自身定位时模糊不清,一般政府将其作为杜绝信访的一种手段,并未将其看成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的解纷方式。现在社会纠纷解决的方式多种多样,诉讼、调解、仲裁、信访并行,是严格依照司法解纷还是依靠潜在的政府力量化解纠纷,乡村社会需要依照自身现实进行谨慎的选择。在建立农村社会解纷机制的呼吁下,如何完美地平衡不同解纷方式背后的潜在权力影响则是首要思量问题。
(三)农村解纷人员及其专业素质能力不强
目前农村社会的解纷主体主要由村委会干部以及乡镇司法人员担任,一般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是自治组织采取“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做法,实际上人员没有发生大的变动。在乡村转型中原有的村干部等人员本身文化程度有限,不能很好地认识并处理复杂的矛盾。由于乡村发展制约,能够进行有效调解纠纷的人员数量比较少,现代化人才引进受阻碍。基层政府的治理水平有限,没能集合好政府与社会、群众自身力量共同处理群体性纠纷。随着乡村形势走向,矛盾的多样性与类型化必然会需要大量的专业人员来进行纠纷的处理。
三、转型期农村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的完善
农村社会在转型过程中应该充分评估自身的优劣,在足够认清社会矛盾纠纷现状不足的条件下,有的放矢的提出农村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矛盾的解决之策。
(一)健全农村社会矛盾化解的新型机制
第一是确立基层政府在社会矛盾调节机制中的主导作用。解纷的主要推动力量还是在于政府。政府可以加快推动多种解纷渠道的建立,为村民提供一个良好解纷的平台机制。政府要积极主动推行法治理念深入农村,培养引进专业人才,强化自身解纷的能力,鼓励村民结合纠纷情形合理选择运用诉讼或非诉的方式及时化解矛盾。政府可以利用自身力量,号召社会力量慢慢更新村民的理念,让村民主动接受并参与到解纷机制的建立中来。政府及其权力机构还可以整合信访与司法资源,完善信访与立法工作,推动各项工作的法制化。第二是扩大群众力量在社会纠纷化解机制中的辅助作用。矛盾纠纷救济的手段不仅仅是公权力保障还包括私权力的救济。但是在私力救济还不完备的农村社会,运用不得当就会适得其反,所以由政府引导群众力量、社会力量合法保障权益不失为为农村解纷机制的多元化打开突破口的好的开端。赋予社会组织和专业人士参与解纷,能够发挥社会主体对自身生活区域矛盾纠纷的协调平衡的积极主动性。在建立现代化农村契机下,提升人们化解纠纷的自觉性文明性,引导其快速合法地解纷,为纠纷双方实现共赢。
(二)整合农村社会矛盾化解的多元途径
第一是依托现有力量拓宽合法有效的纠纷解决途径。村民对已有的解纷方式产生了教深的依赖作用,因此不可轻易除废。在目前阶段下它们对解决农村纠纷还是产生积极稳妥的作用,为村民提供了一条具体维权的道路。但是随着法治社会的推行,未来必然会要求在法制的道路上运行各项权利制度,多样化的解纷方式会越来越明确,相互之间的选择衔接也会立法化,因此为了保证乡村社会长远的发展,政府必然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层级化的解纷模式,“建构一个有机衔接、功能互补、能满足村民不同需求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是化解农村矛盾纠纷的发展方向”。[3]第二是强化政府力量保障合法合理的纠纷解决结果。政府统筹自身权力和社会各界力量来解纷,那么对于社会或者群体自身力量解纷的结果势必要给予合法合理的保障,防止纠纷的反复性、不稳定性,约束双方遵守协商的结果,保证矛盾的顺利解决,维持社会的稳定。
(三)明确农村社会矛盾化解的理论依据
第一是协调国家法律与民间乡约的对抗关系。在农村社会里村民认知能力有限,不了解立法的情形他们信赖的是约定俗成的规则。深刻从法治与人治的角度认知农村社会矛盾解纷机制的建构,在诉讼机制之外的非诉方式中合理融入乡约规则是更加符合村民利益的。只要乡规民约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那么在调解过程中可以使用处理纠纷。在法治的严格背景下两者关系本质上有相通之处。第二是建立统一解决纠纷的标准化规章制度。对一些纠纷国家不容许存在例外情形,应该制定统一的规章制度加以预防规制。规章制度的警示、惩戒、教育作用能够引导人们合法合理利用正常渠道解纷,能够预见自己行为产生的后果,避免矛盾的二次激发。这也可以促进村民法治理念的更新,提升认知水平。
[1]赵建杰.农村社会纠纷:新态势、制度根源与化解机制[J].求实,2016(12):88.
[2]赵天娥.全面深化改革视域下乡村社会矛盾化解效能的提升[J].理论探讨,2017(2):163.
[3]兰世惠.完善多元化农村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路径思考[J].管理论评,2017(9):99.
丁佳(1975~ ),女,湖南益阳人,益阳市委党校副教授,从事行政法学研究。
周铁涛(1976~ ),男,湖南益阳人,益阳市委党校副教授,从事农村法治研究。
益阳市哲学社会科学立项课题——转型期农村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研究(2017YS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