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罚则的适用研究
2017-01-25王起
王 起
(621000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四川 绵阳)
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罚则的适用研究
王 起
(621000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四川 绵阳)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俗称“二倍工资罚则”。为了适用方便,又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六、七条中予以细化。但是作为劳动合同法领域独创性的制度,这些规定仍然过于简单,在该制度适用的过程中,存在较大争议,各地区对于它的适用问题也存在分歧。为了使“二倍工资”的法律条款得到更好的实行,使这些存在分歧的问题能在日后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得以明确,就要从二倍工资罚则的计算基数、支付时限和时效起算节点等方面就“二倍工资”的适用问题进行分析,才能使这些立法目的明确的法律条款更加有效的实施,从而更好地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罚则
一、二倍工资罚则的立法现状
《劳动法》第19条、《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罚则条款则是落实《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书面劳动合同规定的配套措施。从二倍工资罚则的立法规定来看,主要集中在《劳动合同法》第7、10、14、8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6、7条之规定,其适用范围主要包括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
二、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罚则的具体适用问题分析
(一)二倍工资罚则计算基数的规定与争议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里的二倍工资由两部分组成,“第一倍工资”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对价,即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第二倍工资”在司法实践当中多数观点认为是惩罚性赔偿,而非劳动报酬。使用“二倍工资”的表述,是为了界定赔偿标准即第二倍工资的给付要以第一倍工资的给付金额为基数。
(二)二倍工资罚则支付时限的规定与争议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14条第2款第3项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情形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支付时限最长为11个月,即从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前一日。司法实践中反对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的规定并非法律责任,而只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限类型的转变,即不支付二倍工资并不意味着“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同时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的规定,在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要求下仍不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支付责任。因此,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支付时限不受11个月的限制。
(三)二倍工资罚则时效起算点的规定与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的是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上述规定明确了劳动仲裁申请时效的期间为1年,即一般仲裁申请时效,该条第4款还规定特殊时效,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仲裁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鉴于法律规定了一般仲裁时效和特殊仲裁时效,因此对于二倍工资应当适用何种时效制度实践中存在争议,解决解决上述争议的核心是对“二倍工资”性质归属进行认定,如果“二倍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则适用特殊时效的规定,否则将适用于一般时效规定。
三、对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罚则理解适用的思考
(一)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罚则的基数
按照《劳动法》第50条的规定,劳动者的工资才按月支付的方式,《劳动合同法》第82条,也表述为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因此关于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笔者认为应以相对月份的应得工资为基数。即相应月份按月支付的工资、奖金、加班工资、津贴、补贴等,区别于的单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之后向劳动者支付的实得工资。对于非按月支付的奖金、提成以及劳动者收入的非常规性、风险性、福利性的收入不计入二倍工资的基数。
(二)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罚则的支付时限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订立无固定期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受限,本身就是一种法律责任的承担,对于前述关于二倍工资支付时限的争议,笔者认为,在视为已经订立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责任,存在明显的冲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支付时限最高为11个月。
(三)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罚则的时效起算点
有关二倍工资的条款出现在《劳动合同法》法律责任一章,“第二倍工资”是用人单位违法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非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对价,笔者认为,对于“二倍工资”的性质归属仍应确定为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赔偿,而非劳动报酬,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一般时效的规定。
综上,违法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制度是我国针对具体国情设立的一项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只有不断的发展完善才能有效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利益。
[1]董保华.《劳动合同立法的争鸣和思考》.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出版.
[2]黄越钦.《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出版.
王起(1993.5~),女,汉族,河南许昌人,经济法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