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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我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存在问题及建议

2017-01-25杨忠国林树宝

质量探索 2017年2期
关键词:产品质量监管电商

杨忠国,林树宝

(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广州 510220)

新形势下我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存在问题及建议

杨忠国,林树宝

(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广州 510220)

本文分析了新形势下监督抽查工作定位、抽检针对性、抽检技术评审和事后绩效评估、法律法规依据等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监督抽查重新定位、建立统一的产品质量大数据平台、改变监督抽查抽样方式、建立监督抽查绩效评估体系、完善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等措施建议。

监督抽查;定位;大数据;绩效评估;法律法规

1 前言

《产品质量法》规定我国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自1985年我国制定《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确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以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历经三十余载,已成为政府质量监管部门的一张名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的实施,为保障我国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产品质量整体提升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对工业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抽查,也是政府质量监管部门对产品质量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种有效手段。

然而,在我国社会经济步入新常态、市场消费需求不断升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为缓解经济下行压力重要突破口的新形势下,外在的压力迫使社会各界对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我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面临新的挑战,而政府产品质量监管思路和重心的转变,也使行政强制性色彩浓厚的监督抽查工作面临尴尬。在供给不足的年代,产品质量监管更多的是为了保障产品的基本质量安全,重点在于监督;而如今在供给端与需求端错配的新形势下,除了保障基本的产品质量安全,政府部门的产品质量监管更多地转变为“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的质量帮扶和质量提升,重点在于提高质量供给效率。政府部门对于产品质量责任不再强调大包大揽,更多地强调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由正面管企业为中心转变为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中心,尝试通过运用市场机制倒逼企业不断改进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同时,电商产业等新经济业态的不断涌现和兴起,加之法规制度上的落后和不完善,也让原有的监督抽查监管方式捉襟见肘。在新的经济形势和产品质量监管要求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不再如制度设立之初那么强而有力、行而有效,工作中的各种弊端也日渐显现,既为企业所抱怨,也为社会所诟病。

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现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进行回顾和反思,寻找新的监管思路和监管方式,以期推动产品质量监督制度的完善,并使之与时俱进。

2 监督抽查工作存在问题

2.1 监督抽查工作定位不清晰

监督抽查工作没有完全确立以发现产品质量问题、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目标的工作导向。自广东省2012年在全国率先提出“不合格产品发现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公告方式以来[1],目前我国仍然有不少省、市地区以“合格率”作为监督抽查结果的表述方式,并以其作为反映该地区产品质量水平的主要指标和作为考察政府部门质量工作成效的依据。表述方式的差异反映出的是各地方政府对监督抽查工作定位和监管理念的差异。在片面追求“合格率”的驱动力下,监督抽查难以真正发现产品质量存在的深层次问题,难以促进产品质量水平的有效提升和满足新形势下质量监管的要求。同时,目前国家、省级、市级、县区级四种层级政府部门都在组织开展监督抽查工作,这在一定程度上既给企业造成压力,又影响了财政经费的使用效率。各层级监督抽查工作的定位有待重新审视。新形势下政府部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已经是必然要求,各个层级的监督抽查模式和方向是否需要差异化,值得探索。

2.2 抽检对象针对性不足,查找问题不充分

抽查对象的选择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关键,也是抽查工作科学性、经济性、有效性的保证。但目前,抽检对象的针对性存在明显不足。一是抽检的产品针对性不够。抽检产品的选择不是基于对以往抽查结果、产品伤害和举报投诉等相关数据的科学判断和实际需要,偏离消费者的关注焦点。二是被抽检企业的选择上缺乏针对性。由于缺少完整的企业信息数据库,很多承检机构在抽检企业选择上存在较大主观性和随意性,大型企业及交通便利容易抽到样品的企业年年被抽查,隐蔽的或不容易抽到样品的企业被选择性抽查。三是产品的抽检指标缺乏针对性。大部分情况下,对被抽查样品的抽检仍然是依据标准进行全项目检测,合格的项目依然经常被检测,有限的财政经费没有被集中使用在消费者关注的风险较高的安全性项目检测上。四是企业应付抽查问题较为突出。部分生产企业已熟知监督抽查的工作程序和抽样方式,往往会用合格样品进行针对性备样以应付抽查或者想办法逃避抽查,影响了抽样的客观性。最终造成的现象就是,在生产领域抽查某种产品的合格率很高但依然不被消费者认可。

2.3 抽查工作缺少第三方的技术评审把关

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中,各承检机构对抽查项目的选择和检验结果判定科学性不足,难以及时发现抽查工作中的技术风险,如抽检依据的国家标准存在技术缺陷、标准中规定的抽检项目不符合市场需求等,以致于出现一些抽查合法却不合理的情况,使监督抽查结果得不到企业和消费者的认可,影响了抽查工作的权威性。同时,抽查工作完成后,没有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对各承检机构的工作质量和抽查绩效进行评估,各承检机构之间缺乏评比竞争,承检机构的工作积极性难以发挥,影响了抽查工作的质量。

2.4 抽检结果信息开放共享程度不够

监督抽查结果没有百分百公开。目前国家和省级质量监督部门的抽检结果会对社会发布,而大部分的市级和县区级的产品监督抽查结果仍然没有对社会公开,抽检了哪些企业、抽检结果如何,消费者对这些并不知情,抽查工作的监管力度也就大打折扣。抽检结果信息的共享不够。从国家到省、市、县区四级,在垂直业务系统上没有实现及时共享甚至完全没有共享,从质监、工商、消防、农业等各部门横向之间没有实现信息共享,导致可能都对企业进行了监督抽查,出现重复抽检情况,造成资源浪费,政府监管缺乏合力。

2.5 监督抽查法规依据和工作制度亟待完善

作为涌现的新业态,电商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监管难题。对电商产品质量的监管目前仍无全国权威性的法律依据,存在着电商产品质量的主要监管部门不清晰,缺乏电商产品开展抽查的工作规范,电商平台和店铺经营者的产品质量责任无清晰界定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1993年颁布施行的《产品质量法》虽然已在2000年经过一次修订,但仍跟不上时代要求。在面对线上电商产品相较于线下实体店铺产品质量难以同标同质、质量投诉不断的情况下,监督抽查的作用难以发挥。

3 措施建议

在新经济常态下,供给侧机构性改革的任务依然艰巨。在深化改革中扭转以强化行政监管为主要方式的监管理念和模式,加强社会监督和综合治理,建立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为核心,消费者权益维护为监督基础,保险救济和社会救助为保障,市场技术基础建设为支撑,政府监管为一般强制的现代市场主体治理体系势在必行[2]。传统的监督抽查制度如何跟上由质量监督为主转变为以质量提升为主的产品质量监管工作方向,在新的历史时期发挥新的作用,这是质量监管方面一项值得研究的重要课题。

3.1 对监督抽查定位进行重新界定

政府质量监管部门应根据现代质量监管体系的建设方向,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核心和出发点,将监督抽查定位于发现质量问题和查找问题、阻止问题产品流入市场,作为全国监督抽查工作的统一的指导思想,改变以往以“合格率”表述产品质量抽查结果的方式,不再单纯以“合格率”作为地区产品质量水平的评价依据或者对该评价指标进行修正使之更加科学。借鉴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的先进工作理念,其工作目标第一条明确提出保护公众消费者避免遭受不合理的产品伤害风险[3]。政府质量监管部门应通过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公众消费者的质量安全意识和能力,以市场机制倒逼企业提高质量供给。同时,对国家、省级、市级、县区级四种层级的监督抽查定位做出区分,探索完善不同层级间的联动抽查,上级抽查作为对下层级质量工作的考核性抽查,下层级抽查作为对上层级的跟踪性抽查等多种抽查方式。

3.2 建立统一的产品质量大数据平台

由政府部门筹划,建设统一的质量大数据平台[4]。大质量数据平台对内可以搜集、汇总各质量监管部门在履职过程产生的如监督抽查、生产许可、举报投诉、稽查执法、产品伤害监测等产品质量相关数据,加强部门间的企业信息共享,建立完整的企业信息数据库,进行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并进行统计分析,为抽检产品、抽检企业、抽检指标的选择提供科学根据,增强抽检的针对性。对外可以提供统一的信息发布、查询功能,各质量监管部门可根据某一企业、某一类产品,某一类行业将以往所有抽查结果信息分类、集中对外发布,方便消费者对相关企业和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进行集中查询,增强抽查结果共享程度。

3.3 改变现阶段监督抽查的抽样方式

为解决企业针对性备样以应付抽查或者逃避抽查问题,增强监督抽查的针对性和客观性,建议改变目前监督抽查的抽样方式,由目前的主要从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抽样改为全部从消费市场上抽样,从产品流通主要聚集地抽样。对于抽检发现的不合格样品,组织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根据样品信息进行源头追溯,倒追生产企业的质量违法行为责任。在流通领域消费市场上抽查的样品合格率情况,更能真实反映消费者的质量消费环境,更能获得社会的认可,从而增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的可信度和权威性。

3.4 建立监督抽查绩效评估体系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应践行以发现问题为导向的方针,通过查找和发现问题,实施有针对性的整治措施,进而倒逼产品质量提升。建立监督抽查绩效评估体系,就是引进第三方技术机构,从监督抽查产品选择、抽查方案设计、抽查实施过程、抽查结果等监督抽查的全过程,对承检机构的监督抽查工作进行全面考核,从技术层面对监督抽查实施效果给出中立的第三方评估结果,对来年抽查方向和措施提出改进建议,以此推动建立起监督抽查工作的事前技术把关、事中过程监督和事后效果评价反馈机制,严防工作中的技术风险,引导抽查强化针对性和有效性,进而推动监督抽查工作不断完善。

3.5 完善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

尽快推动《产品质量法》的修订,将消费者权益保护为核心的产品质量监管理念、地市级及以下政府是否具有公开抽查结果权限、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电商产品质量抽查等迫切需要法律层面解决的内容纳入法律中予以明确。在《产品质量法》修订前,各地方政府可充分运用地方立法权,通过修订地方《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先行对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完善。

[1] 广东省质监局.关于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结果采用“不合格产品发现率”进行表述的公告[EB/OL].(2012-06-01)[2017-04-13].http://www.gdqts.gov.cn/zjxx/tzgg/zljd/201206/t20120601_55174.htm.

[2] 任小铁.质量安全监管与市场主体现代化治理[N].南方都市报,2014-09-21(AA19).

[3]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16 CFR 1000.1-The Commission.[EB/OL].[2017-04-13].https://www.law.cornell.edu/cfr/ text/16/1000.1.

[4] 戴宇欣,张吉皓.从质量社会共治看大数据平台建设的前景[J].标准科学,2015,(11):73-76.

The Problems and Suggestions of Product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in China

YANG Zhong-guo, LIN Shu-bao
(Guangdong Institute of Standardization, Guangzhou 510220, China)

This article focused on analysis of problems on product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in China in new situations, including the orientation, the accuracy, the prior technical assessment and the post-performance evaluation of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and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Based on analysis above, some specific suggestions were put forward that the governors should reestablish the orientation of the system, change the manner of samples collection, build the uniform platform based on big data, set up the performance evaluation system of the process and improve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as soon as possible.

product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orientation; big data; performance evaluation system; laws and regulations

F203

A

1672-6286(2017)02-0047-05

杨忠国(1988-),男,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标准和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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