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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被志愿”:志愿服务的自愿性与义务化

2017-01-25张晓红苏超莉

中国青年社会科学 2017年1期
关键词:自愿性义务志愿

■ 张晓红 苏超莉

(中国农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083;中共中央党校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091)

大学生“被志愿”:志愿服务的自愿性与义务化

■ 张晓红 苏超莉

(中国农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083;中共中央党校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091)

大学生“被志愿”现象反映了志愿服务自愿性与义务化之间的微妙关系。自愿性是志愿服务的核心要素,它建立在大学生具有自主选择能力和权利的基础上,因此必须提高大学生对志愿服务的认知能力。作为一种社会性事务,志愿服务代表着个人与社会的权利义务关系,发挥着重要的社会功能,展现出制度化的发展趋势,遵循着特定的运行规律,这决定了义务化是志愿服务的本质特征之一,是志愿服务发展的必然趋势。高校志愿服务的重要任务是推进自愿性与义务化的统一,要加强大学生志愿服务组织建设,构建大学生志愿服务教育体系;注意区分义务化与功利化,对大学生实施正确的价值引领。

大学生 “被志愿” 志愿服务 自愿性 义务化

大学生群体是我国志愿服务队伍中的生力军,他们活跃在各个领域的志愿服务活动中,为我国志愿服务事业贡献了巨大力量。志愿服务因其“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内在价值追求以及灵活多样的外在实践形式,在帮助志愿者习得新的操作技能、培养新的兴趣爱好、获得不同的人生体验、广泛结交新的朋友、拓展职业规划选择等方面具有特殊优势,长久以来一直是高校德育教育的重要载体。与此同时,大学生“被志愿”现象一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并引发各方热议。如2015年E市的7所高校将当地某大型活动的志愿服务作为必修课,要求学生必须参与其中,只有完成志愿服务之后才能按时拿到毕业证书;2016年T市利用组织化动员的方式,明确要求3所高校的大学生必须参与本市举办的大型活动志愿服务。不少人质疑这种做法:认为志愿服务是自愿行为,学校没有权力强迫学生参与志愿服务,大学生不应该“被志愿”;指责高校行政化、官僚化气息严重,只是一味满足“上级”的需求,不关心学生的实际利益,认为高校志愿服务越来越形式化,难以真正帮助大学生成长。2016年5月6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志愿服务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条例》明确指出:“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培养青少年的志愿服务意识,鼓励和支持青少年参与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高等学校可以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纳入实践学分管理”[1]。《条例》加剧了公众对“被志愿”现象的议论,一些人明确提出,将志愿服务作为必修的实践学分纳入课程体系带有明显的强制性色彩,与志愿服务的自愿性相违背,将导致更多的大学生“被志愿”,长此以往将不利于志愿服务在中国的健康发展。大学生“被志愿”现象反映了志愿服务自愿性与义务化之间的微妙关系,对这一问题的分析与澄清关系到社会大众对志愿服务本质的认识,关系到志愿服务的参与度和实效性,是建设中国特色志愿服务体系的重要论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一、自愿性:志愿服务的核心要素

志愿服务是志愿者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国家、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2]。对志愿服务核心要素的界定,国内学术界始终莫衷一是。有些学者认为志愿服务是不计报酬的社会建设类活动,是志愿者凭借热情对他人和社会的无私奉献,强调其无偿性;也有学者认为志愿服务的终极目的是为了推动人类社会的进步和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志愿服务是“以志愿求公益”的高尚事业,因而公益性是其核心要素;还有些学者则强调志愿服务的自愿性,认为志愿服务是具有独立的意志、尊严和人格的人们自由选择其身份的结果,志愿者是个人自主选择“我是谁”的积极方式,没有自愿便不能称其为志愿服务[3]。笔者比较认同自愿性是志愿服务的核心要素这一观点,它是志愿服务得以发展的充分条件。自愿性体现的是一种不为外力所迫的自由意志,这种意志选择以增进社会和他人利益为目的,用不以物质报偿为目的的方式将自我利益的价值变为公益价值。个人选择和提供服务的自由意愿是志愿服务的前提条件。只有以自愿性为基础,志愿者才能在自我的满腔热情和道德良心的驱动下,克服人类的趋利性本质,通过不同的方式奉献自己的时间、知识和技能,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为帮助他人、改善社会提供长期可持续的服务。从道德角度来说,志愿服务是个人道德良心的外在表现形式,自主自愿的选择才可称为志愿,无论何种方式的强制对志愿者来说都是不合本意的。志愿服务的价值基于主动关心他人、履行社会责任的公民意识和道德意识,这种对人性最为深刻的关怀是无法被强制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强制实施的志愿活动不仅难以让志愿者获得心灵的慰藉,影响其志愿服务的效果,长远来说将损害志愿服务的可持续性[4],而且对整个社会的志愿文化和志愿精神来说也是一种破坏,非自愿性的参与使志愿服务丧失了社会价值,也损害了受助人的尊严。

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我国志愿者队伍不断壮大,各种类型的志愿服务组织异军突起,志愿服务品牌项目逐渐增多。总体来说,目前志愿服务在我国社会建设进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志愿服务事业方兴未艾。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志愿服务仍处于初级阶段,志愿服务区域发展不均衡、行业领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凸显,志愿服务的价值尚未被全社会所认同,志愿精神尚未得到广泛传播,志愿服务对于现代治理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建构中国特色志愿服务发展体系,涉及制度化建设等一系列问题,而秉承自愿性是发挥志愿服务功能、实现志愿服务事业长足发展的基本条件,也是动员大学生积极参与志愿活动、有效完成服务学习的关键步骤。目前,大学生在参与志愿服务的动机方面确实存在着一些问题,他们或是出于从众心理而盲目参与;或是为了评奖评优、升学求职而功利性地参与;或是因为学校安排的“苦差事”而被动参与。还有一些大学生志愿者最初参与热情高涨,但在参与过程中面对志愿服务制度、志愿者管理和自身权益保障等问题时,则随意退出。目前有关大学生“被志愿”的新闻屡屡曝光,舆论界的负面声音越来越多。因此,组织者必须将自愿性作为大学生志愿服务活动的基本原则和前提条件,并在活动组织和运行中始终坚持之。志愿服务的组织动员必须建立在大学生自主选择的基础之上,这既是组织志愿服务活动的关键,也是大学生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人所具有的基本权利。要真正做到这一点,不仅要在形式上尊重大学生志愿者的“自愿性”,更重要的是要提升大学生对志愿服务的认知能力。高校应该通过充分的组织和动员,帮助每一个大学生深刻了解志愿服务是什么,志愿服务能够给自身及社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并且注重引导大学生深入思索参与一项具体的志愿服务活动需要具备什么样的知识和能力,怎样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和完成后对志愿服务相关方进行全面的评价,怎样对自己的行为进行适当的控制等。只有对志愿者及志愿服务的内涵、价值、功能等有了充分了解,大学生才能遵从自己的内心,真正做到自主选择是否参加志愿服务,加入哪类志愿服务组织,参与哪种志愿服务活动,这才叫做真正的“自愿”。

二、义务化:志愿服务的本质特征之一

作为一种社会行为,志愿服务是个人与社会相互作用、共同发展的一种特殊介体。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个人的社会身份不断更新,志愿服务的义务化特征也越来越明显,并且被逐步落实到许多国家的政策法规之中。义务化是志愿服务的本质特征之一,从人类社会的原始互助行为到现代志愿服务的诞生与发展,义务化都是促进志愿服务日趋完善的必要条件。

第一,志愿服务的义务化特征源于个人与社会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方面,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5]。个人天然地存在于社会关系之中,需要依赖各种关系的支撑而生存发展。无论人类社会发展到何种阶段,无论出现哪一类社会形态,个人都无法完全做到自给自足,任何人都无法脱离他人、社会而孤立存在。另一方面,从本质上讲,社会就是共同生活的个体通过各种各样的关系联合起来的集合,社会的发展进步是所有人共同作用的结果。特别是在遇到重大灾难,或者改善生活环境、变革生活方式的关键时刻,群体的协作更是成为唯一的选择。分工与合作,是人类个体和社会的共同选择,没有分工与合作关系的个体所聚集成的群体不能称之为社会。总之,个人和社会存在着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关系之一。得到支持和帮助是权利,付出和奉献则是必要的义务。为了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保证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无论哪个社会发展阶段、哪种社会发展形态都必须在规范和制度层面界定好个人与社会的这种权利义务关系,随后法律、法规、组织也会应运而生,成为人类社会约定俗成的产物。志愿服务作为个人与社会良性互动的产物,充分体现了个人与社会的权利义务关系。它不仅代表了个人和组织的社会责任,还代表了社会对个人的帮扶和关怀。因此,义务化特征是志愿服务的应有之义。志愿服务要想获得长久发展,制度化建设是必然趋势。

第二,志愿服务的义务化特征源于志愿服务的本质及其基本社会功能。一方面,志愿服务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性的集体活动,它存在于一定的公共空间,并对这一空间中的成员产生积极影响。作为一种社会支持,志愿服务的价值目标在于促进弱者生活条件的改善和社会整体福祉的增加,其根本目标在于社会的发展与和谐。志愿服务建立起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组织、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不仅能够满足服务对象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期盼,帮助服务对象实现与社会的有效连接,同时也能够满足志愿者的内在诉求,给予他们参与社会、实现个人价值的机会,帮助志愿者实现自我完善和社会发展的积极愿望。从这个角度来讲,志愿者更接近马克思主义理论所推崇的全面、自由、充分发展的人的概念,是准确体现了人的本质的积极社会力量,志愿者这一社会身份充分表达了“社会人”的本质属性。志愿精神内含了共同体意识、同情心、奉献精神,以及互帮互助的行为习惯,是人类的一种精神本然。另一方面,志愿服务作为个人与社会互动的一种特殊方式,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尤其是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产生了巨大的正能量。志愿服务对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它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方面。(1)志愿服务本身具有重要的经济建设功能,能够促进经济发展。志愿服务不仅能够补充市场调节的缺陷,促进经济效率与公平发展的兼顾,还能实现对志愿者这一特殊人力资源的科学配置,为社会节省大量的建设成本。(2)志愿服务具有不可替代的社会建设功能,能够促进社会正能量的广泛传播,推动社会文明,实现社会融合,最终助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和谐发展。因此,志愿服务既是每个社会个体的自觉行为,也是其需要履行的社会责任。

第三,志愿服务的义务化特征源于志愿服务规范化的必然发展趋势。人类社会发展的需求是孕育志愿服务的摇篮;民众的互助式实践是志愿服务不断发展的基础,也是“志愿服务”这一概念形成的关键;社会综合建设与治理需求是志愿服务深入发展的持久动力;而制度化、专业化是志愿服务发挥作用的关键。志愿服务是社会综合建设的一部分,要最大限度地发挥志愿服务的社会价值。但志愿服务要想获得长效发展,为人类社会持续贡献力量,单凭志愿者的热情和爱心是不够的,必须在制度层面对志愿服务进行规定,保证志愿服务朝着制度化、专业化、常态化的方向发展,同时给予志愿者适度的激励和回馈,维护志愿服务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由此看来,义务化是志愿服务规范化发展的必然结果。在志愿服务发展史上,德国先后制定了《奖励志愿社会年法》(1964年)及《奖励志愿生态年法》(1993年)。此法鼓励16-27岁的青年可暂时离开校园,投身社会或环保志愿服务的行列。志愿者可在租税、交通、社会保险等方面享有优惠奖励[6]。2002年7月17日上述两法进行修正,除扩大服务范围外,还明确提出服“志愿役”的概念。新法规定:青少年可在学校毕业后直接服“志愿役”。另外,美国的高中生在申请大学时,必须有在社区义务服务的经历;申请常春藤盟校的研究生,志愿服务经历也是必选的考察项目。法国法律更是明确规定,年满18岁的法国男性,符合条件者都必须服国民志愿役,违规者处两年有期徒刑[7]。在不少国家,参加一定时数的社区志愿服务是普遍采用的轻微刑事犯罪非监禁处置的重要手段。目前世界上已经有近百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志愿服务法律,其中很多都对青少年参加志愿服务做出了相关规定。这些国家志愿服务已成为“常态化”,而我国志愿服务还处在初期阶段,因此,志愿服务要从意识培养入手,循循善诱,让大学生自觉自愿地参与志愿服务,否则会让大学生产生逆返心理。

第四,志愿服务的义务化特征源于志愿服务的基本运行规律。志愿服务既是广大民众参与的一种社会性活动,也是社会管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具有群众的自由参与性,也具有作为社会行政管理组成部分的组织性、科学性和严谨性。在微观层面上,志愿服务的发展应遵循固有的组织发展规律和项目运行规律,可以从组织建设或项目建设的角度来具体考量志愿服务的阶段性或者区域性发展实效。在宏观层面上,我国是以中国共产党为唯一执政党、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对于志愿服务事业的统筹与管理必须遵从国家发展目标以及党的执政理念。作为社会一员,大学生需要以参加志愿服务的形式履行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以我国大型活动志愿服务为例,这类服务力求专业和规范,制度化、组织化、项目化特点突出,其组织化动员方式尤其能够体现志愿服务在充分尊重自愿前提下的义务化趋势。目前,我国大型活动志愿服务通常采取组织化动员和社会化动员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组织化动员是主要途径。组织化动员方式依托体制展开,能充分发挥行政力量的管理、渠道等优势。大型活动志愿服务的组织化动员特点突出,如动员主体以具有党政背景的机构为主,包括政府机关、人民团体,以及相关协调机构、议事机构;采取馆校对接、省校对接、属地对接、社团对接等不同模式,在场馆和志愿者来源单位之间建立起直接的工作对接关系,共同推进志愿者团队的组建、管理、保障等工作。尽管从动员的自主性来看,组织化动员在小范围内难以充分保证自愿性,但是组织化动员的行政体制效率高、方便快捷,在推进志愿服务义务化方面具有突出效能。

三、推进自愿性与义务化的统一:高校志愿服务的重要任务

志愿服务的自愿性要求我们在提高大众对志愿服务认知能力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志愿者的本意,激发志愿者的服务热情。志愿服务的义务化则要求我们加强对志愿者的管理,以制度化促进志愿服务的专业化、常态化,提高志愿服务的实效性。这两者看似矛盾,实则并行不悖。辩证认识志愿服务的自愿性与义务化之间的关系,是建构中国特色志愿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需要在当前大学生志愿服务组织动员工作中予以高度重视。事实上,近年来我国大学生志愿服务的制度化体系在不断完善,义务化趋势不断加强。但总体上对这一问题的重视还不够,还有很多需要加强和完善之处。

第一,加强大学生志愿服务组织建设。志愿服务组织的健康发展,是推进大学生志愿服务自愿性与义务化相统一的基础和关键环节。目前,几乎所有高校都成立了志愿服务组织,一般由高校团委统筹管理,并配备专门的指导老师,负责志愿服务队伍建立、志愿服务项目设计、志愿服务活动开展、志愿者招募、培训与保障激励等具体工作。比如,北京师范大学白鸽青年志愿者协会,它是首都高校中最早创建的志愿者社团之一。协会在校团委的指导下,成立了5个志愿者中心和9个职能部门,并妥善地将800余名志愿者分配到文化教育、助残服务、公益机构服务等13个领域的20余个志愿服务公益实践项目中*资料来源于北京师范大学白鸽青年志愿者协会官方微博,http://www.weibo.com/baigeqingxie?is_hot=1。志愿服务的组织化不仅意味着有效协作,即根据志愿者的兴趣爱好和专业特长来给志愿者安排合适的志愿服务岗位,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大学生志愿者获得归属感和成就感,强化志愿者的内在参与动机,保证志愿服务的自愿本意。组织化还意味着对志愿者的适度回馈和保障,即为大学生志愿者提供岗前培训、志愿服务保险、适度的物质和精神激励等,这些举措有利于在保证志愿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提高志愿者对志愿服务的认同感,同时为落实志愿服务的义务化提供了保障和平台。一些高校“被志愿”现象频发,与目前某些高校志愿服务管理者的工作能力不高有很大关系。一些管理者自身对志愿服务的理解就有偏差,将传统的行政工作思维和方式照搬到志愿工作中来,一些高校志愿服务工作岗位流动性大、工作连续性差等问题突出。2016年7月,中宣部、中央文明办等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的意见》,它将成为提升社会服务水平、改善民生福祉的有力保障。《关于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的意见》提出,要“以能力建设为基础,以建立健全政策制度、完善体制机制、增强法律保障为重点,积极扶持发展志愿服务组织”[8]。高校志愿服务工作必须走出现有误区,摒弃传统的思维方式,努力提升志愿服务工作者的素质,谋求志愿服务组织的优化升级,提升志愿服务组织的核心竞争力。

第二,构建大学生志愿服务教育体系。针对大学生对志愿服务认知不全、动机不纯、动力不足、志愿服务效率低等现象,高校必须切实加强志愿服务教育,引导大学生理性而全面地认识志愿服务。志愿服务教育包括志愿精神培育、志愿服务知识教育和志愿服务技能培训三方面的内容。其中,志愿精神培育是落脚点,志愿服务知识教育和志愿服务技能培训是着力点。要从认知与行为的角度来提高大学生对志愿服务的认知能力,这既是充分尊重大学生参与志愿服务自愿本意的前提,也是发挥志愿服务教育功能的关键。志愿服务教育主要是通过高校课程制度改革实现的。近年来,我国的志愿服务义务化趋势日渐显现,大学生志愿服务学习教育的体系也日益得到强化。越来越多的高校将志愿服务作为课程制度改革的重点,逐渐将志愿服务纳入必修的实践课程,有些高校还开设了志愿服务选修课程。如中国农业大学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必修课,任课老师专门拿出4个学时,带领学生学习志愿服务基础知识,掌握志愿者注册基本流程,还帮助学生对接各类志愿服务组织,亲身参与志愿服务实践,大部分学生都对课堂分享环节表示获益匪浅;该校自2009年还开设了“志愿服务理论与实践”全校公共选修课,其中一半学时由任课教师讲授志愿服务理论和方法,一半学时则组织学生参与志愿服务实践。这些积极探索对于帮助学生理解认识志愿服务的志愿性与义务化之间的辩证关系起到了关键作用。系统地学习、参与志愿服务,不仅提高了大学生对志愿服务的认知,有助于在高校弘扬和培育志愿精神,还强化了大学生对自我和社会的认知,有助于增强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自信心。前文提到的《条例》中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可以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纳入实践学分管理”,这不仅为大学生志愿服务义务化发展趋势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也对大学生志愿服务教育提出了更高要求。总之,志愿服务教育是志愿服务组织化、规范化、义务化的体现,同时又能够鼓励大学生充分遵从内心的意愿,增强参与志愿服务的自觉性。

第三,注意区分义务化与功利化,对大学生实施正确的价值引领。志愿服务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载体,是培育大学生公共精神的有效抓手。在高校弘扬志愿服务精神、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培养大学生志愿者,对于助力大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落实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人才战略具有特别意义。目前,部分大学生对志愿服务存在着一定的排斥态度,认为志愿服务“纯粹浪费个人时间”、是“完成学校摊派的任务、志愿者是免费的苦力”等;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功利化认识,认为参与志愿服务能够“积累人脉和资本”“增加个人学分”“评奖评优加分”“给求职简历贴金”等。这些现象对我们提出了一个重要命题:在高等教育乃至整个中国社会思想文化建设中,志愿服务的动员与组织需要特别注意区分义务化与功利化,重视对志愿者动机的引领。要着眼于志愿者在参与志愿活动中成长,特别是基本价值观的确立,要帮助大学生完成追求自我实现、自我充分发展与增强公共服务意识、确立社会责任感的双重目标,实现社会与个体的双赢。志愿服务是一项制度化的社会事务,有着自己特有的规制和协同行动的特点,但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却是一种充分意义上的自由选择,真正的志愿者是一个充分体现了人的自由性本质的人;但同时也一定是有社会责任、积极推动社会发展的人。有学者认为,志愿精神的实质可以理解为一种服务社会即“利他”与自我完善即“为己”之间的中道,即志愿者通过志愿服务来追求“利他”与“为己”的和谐,从而将促进公益与自我实现合二为一的价值取向[9]。这种解释显然更符合当代中国人的内心需求与社会道德行为特点,更接近当代青年人的价值追求,也理应成为志愿服务教育的核心理念。

大学生“被志愿”现象的出现绝非偶然,其中的影响因素是深层次的。事实上,志愿服务义务化与遵从志愿服务的自愿本意并不冲突。无论从理论还是从实践上,这一问题都需要我们进一步认真思考,深入研究。

[1]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志愿服务条例 (征求意见稿)》, http://zqyj.chinalaw.gov.cn/readmore?listType=1&id=1093&1478 049274851

[2]《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 http://news.youth.cn/gn/201312/t20131202_4315940_2.htm

[3]王洪松:《当代中国的志愿服务与公民社会建设》,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67页。

[4]肖 彦:《论志愿者精神》,中南大学2014年博士论文,第45页。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39页。

[6][7]曹 波:《志愿者权益保护若干法律问题思考》,复旦大学2009年硕士论文,第3页。

[8]《关于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的意见》, http://news.xinhuanet.com/gongyi/2016-07/13/c_129141770.htm

[9]曹 刚 任重远:《为己与利他的中道——志愿精神的伦理解读》,载《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

(责任编辑:邢 哲)

2016-11-13

张晓红,中国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北京志愿服务发展研究会副会长,主要研究志愿服务; 苏超莉(通讯作者),中共中央党校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志愿服务。

本文系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中国共产党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课题编号:2016RW000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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