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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视角下的校园暴力防治研究

2017-01-25宋雁慧

中国青年社会科学 2017年1期
关键词:施暴者暴力校园

■ 宋雁慧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青少年工作系,北京100089)

国家治理视角下的校园暴力防治研究

■ 宋雁慧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青少年工作系,北京100089)

2016年11月1日,教育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将校园暴力防治上升到国家治理层面。该意见的出台,既有校园暴力频发的现实背景,又有风险社会及其对公权力诉求的理论背景。学术界以往在解释校园暴力原因时有两种范式:结构功能论范式将校园暴力视为社会结构、社会功能等外在因素对个体行为的影响结果;情境互动论范式则认为校园暴力是暴力双方及旁观者等相关主体在具体校园情境下相互作用、长期互动的结果。该意见突破了这两种归因范式,将视角集中在系统层面,更加关注造成不良社会结构、社会功能的制度因素和系统因素,是一种国家治理的思路。同时,该意见对当前要求“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要过分夸大校园暴力的负面性”等呼声也做了明确的回应。国家治理并不是国家包揽治理校园暴力的全部任务和责任,而是要形成国家与社会力量的有效互动以共同治理校园暴力。

国家治理 校园暴力 校园欺凌 结构功能论 情景互动论

校园暴力问题是一个热门的老话题,之所以热门,是因为几乎每年都有骇人听闻的校园暴力事件发生,特别是在网络信息发达的今天,互联网总会第一时间将全球范围内的校园暴力事件呈现在人们面前,让这一话题的热度持久不衰,也让人们对校园安全充满了担忧;之所以又是一个老话题,是因为这个话题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就备受全世界的关注,各国的政策制定者、研究者和教育工作者一直在努力想办法解决这一问题,但从现实结果上看效果并不很理想。

2016年11月1日,教育部联合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九部门发布了《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防治意见》),对防治校园暴力提出了三大方面11项举措的综合部署,将校园暴力防治上升到国家治理层面。

一、《防治意见》出台的背景

(一)现实背景:校园暴力频发所带来的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虽然目前还没有对我国校园暴力进行全国性统计的权威数据,但2000年之后对某一地域的校园暴力现状进行实证调查的研究很多,所呈现的统计数据有较大差异,校园暴力的受害者比例从28%到70%不等[1]。但即使是最保守的数据结果,校园暴力的现状也不容乐观——28%的中学生遭受过校园暴力。同时,随着互联网、特别是移动网络在中国的普及和发展,校园暴力这一传统的校内偏差行为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社会影响越来越大:网络的快捷传播让人们越来越容易知晓校园暴力事件,不安全感倍增;暴力行为本身由于传播而带来的观众效应增加了表演性、游戏性等成分,因而行为的虐待性更强、伤害后果更严重;新增了网络欺凌这种校园暴力形式。乐思舆情《2015上半年校园暴力事件专题报告》对我国校园暴力的统计显示,20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仅仅半年间,网络中热门的校园暴力事件就有42起,覆盖全国20多个省市[2]。由此可见,对校园暴力的治理刻不容缓。

20世纪80年代起,学者们就一直在努力寻找治理校园暴力的“良药”。我国学界对校园暴力的关注最早是在1983年,康树华介绍了日本中学校园暴力的现状、原因和对策[3],直到90年代中期,学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介绍国外校园暴力的基本情况(如美国、法国等),以及他们的学校安全管理措施。1996年之后校园暴力本土化的大规模研究开始出现,学者们最初认同校园暴力是施暴者个人层面的问题,指出了施暴者在染色体、荷尔蒙等生理性因素和人格特质、认知模式等心理性因素方面的特征及相应改善措施;后来又将校园暴力视为学校层面的问题,努力从学校管理、师生关系、课程设置等方面寻找对策;最后又提出了“个人、家庭、学校、社会”四归因,并据此制定相应的解决对策。但三十多年过去了,校园暴力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缓解。在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校园暴力的解决需要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国家治理层面,构建一个由国家公权力机关主导、社会各界参与的校园暴力综合治理体系。

(二)理论背景:风险社会需要国家公权力对校园暴力的治理

对于国家公权力要不要以及在多大范围内介入、进行校园暴力的治理,传统公法理论持保守态度。该理论认为,人身权是一项消极的权利,只需要公权力的消极不作为就可以实现。事实上美国在治理校园暴力的过程中确实也出现了公权力过度行使带来的负面效果:金属检测仪,带刺的铁丝网,武装的门卫和警察以及那些拿着警棍的学校领导,在有效预防校园暴力的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严重地侵犯了学生的基本宪法权利,如人身权、隐私权等。为了镇压越来越多的校园暴力,政治家和学校领导一起把学校变成了类似监狱的地方[4]。因此,传统公法理论不赞同国家公权力过多干预校园生活、介入到学校暴力的治理中来,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为了保护个人隐私、避免公权力过度侵蚀私人空间。但校园暴力侵害的除了公民的人身权之外,还有“受教育权”,后者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受教育权”是公法权力,其实现需要国家公权力机关的积极作为和有效保障。通常来说,国家权力机关通过举办学校、培养师资、设立课程标准和具体要求等措施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但受教育权的实现有一个默认的前提——安全有保障的学校环境。那么现在,这个前提是否无条件成立。

乌尔里希·贝克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提出风险社会理论,并将其作为分析现实社会问题的新视角,他认为社会风险已经成为当今社会普遍的现象,具有不确定性、不可预测性和不可有效控制性以及更强的扩散性等特征,人们唯一可以确定的就是风险的不确定性,唯一可以预测的就是它的不可预测性[5]。在这个基础上,有学者提出了“存在性威胁”的概念,认为在风险社会中威胁一直客观存在,具有现实性和紧迫性,甚至已经对安全形成侵犯、破坏和危害。因此,在考虑校园安全问题时,必须重视存在性威胁,将其作为一种常态对待,校园安全就是一种面对存在性威胁的生存[6]。风险社会使得当前学校中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前提受到了挑战,风险和存在性威胁是常态,而校园安全状态只是暂时的。因此,在风险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国家公权力的关注点不应仅仅是教育公平、教育质量、入学率等问题,还应在校园暴力防治方面有所作为,从而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有效实现。

在现实与理论双重需要的背景下,2016年5月9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开展校园欺凌*欺凌(bullying)是指某个学生在某段时间内被一个或多个学生反复或持续地施以负面行为。欺凌行为具有两个特征:力量的非均衡性、重复发生性。从主观性、行为表现及后果三个方面来看,校园欺凌都符合“主观恶意、采用躯体力量或权力、造成伤害或威胁”的校园暴力构成要件。因此,在本文中,校园暴力包含校园欺凌的概念,欺凌是暴力的一种表现形式。专项治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各中小学校针对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校园欺凌进行专项治理。紧接着6月,李克强总理对校园暴力频发作出重要批示,提出“教育部要会同相关方面多措并举……坚决遏制漠视人的尊严与生命的行为” 。《通知》和李克强总理的批示是一个重要信号,标志着校园暴力由个人层面的个体问题,经历了被视为家庭问题、学校问题之后,终于进入国家治理的视野,上升为国家层面的社会问题。但由于《通知》本身的指导性地位,在可操作性方面必须有细则性的文件出台,于是,2016年11月1日教育部等九部门发布了《防治意见》。

二、《防治意见》中的国家治理:重构校园暴力新归因

在校园暴力的原因分析方面,以往研究主要持“个人、家庭、学校、社会”四归因的结论,并试图从这四方面入手解决校园暴力问题,在具体的研究范式上,可以归结为结构功能论范式和情境互动论范式。而这一次《防治意见》的出台,毫不推卸国家公权力的责任,将国家因素纳入 入到防治力量中,明确提出“形成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工作合力”,突破了以往学术界的两种归因范式。

(一)结构功能论范式

结构功能论范式着眼于宏观社会结构,将校园暴力视为社会结构、社会功能等外在因素对个体行为的影响结果。结构功能论者认为,低下的家庭社会经济地位、弱势的族群文化、缺损的家庭结构、不当的家庭教育等,以及失败的学校教育、不良的社区氛围、鱼龙混杂的网络环境等共同造成了青少年的校园暴力行为。这一派的观点可以追溯到社会学“社会结构理论”“社会过程理论”“社会冲突理论”三大流派对青少年偏差行为的解释。社会结构理论认为社会结构转型期导致道德真空、法律失范,底层社会青少年很难通过正当途径实现中产阶级的价值目标,只好转以暴力对抗权威和正常社会体制的方式来自我肯定、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社会过程理论认为由于家庭、学校等青少年主要的社会化机构的失职,导致社会关系联结不强,并最终发生暴力行为。其中特别有解释力的是社会控制理论和社会约束理论,认为家庭、社会团体等的纽带联结作用以及道德规范、法律的社会约束作用使得大多数人不去犯罪,因此可以反过来断定,青少年出现行为偏差就是因为社会纽带联结不够、社会约束不强。社会冲突理论中比较有解释力的是标签理论,认为一个人一旦被贴上“偏差”的标签,就会影响他们在家庭、学校以及社会中被对待的方式,这些标签负面影响力的大小及对标签的内化会影响青少年日后行为偏差的可能性[7]。

结构功能论范式在20世纪中后期成为最主要的偏差行为解释范式。正如我们在媒体中看到的很多校园暴力,施暴者都具有以下一个或多个特征:来自于贫困地区、父母外出不在身边(留美中学生也是父母不在身边的典型)、家庭教育方式不当、在学校中学业成绩较差、学校适应不好等。这一范式提出的主要治理思路是从家庭、学校教育、社会环境等方面的改善入手,通过社会结构、社会功能的完善为青少年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以避免暴力行为的发生。

(二)情境互动论范式

情境互动论范式关注暴力发生的微观社会情境,认为校园暴力是暴力双方及旁观者等相关主体在具体校园情境下互动的结果。情境互动论者更关注持续时间较长的校园欺凌,认为个体出于性格、地位、好恶等方面的考虑,会在具体学校情境下采取针对某些个体的某种暴力行为,而该暴力行为是否会持续或中断,取决于受害者、旁观者的行为反馈,因此校园暴力是在学校或班级的情境中,施暴者和受害者长期互动最终选择的结果。正如柯林斯的研究所指出的,校园欺凌的过程与高中生建构自我地位的过程有很多重叠之处,高中生在相互交往互动的基础上建构地位,并形成一批专业欺凌者,他们与受害者之间建立起特定的共生关系,形成稳定的欺凌/被欺凌的关系[8]。芬兰学者克里斯提娜也认为欺凌行为是一个发生于同伴群体内的过程,同伴互动形成的社会关系结构对青少年的欺凌行为选择以及行为模式的维持有着重要的影响[9]。波耶尔着眼于欺凌行为的受害者,将整个欺凌过程依据受害者的反应状况和反抗策略,分为六个发展阶段:初始盲目期、名声冲突期、沉默攻势期、言语攻击期、身体攻击期及威胁受害者的社会支持系统期。在整个欺凌的发展过程中,受害者的反应从最初的讨好、依附欺凌者,或者尝试反抗结果被压制,再到对欺凌沉默、忍耐,最终可能导致心理问题、甚至抑郁自杀[10]。由此可以看出,校园暴力是一个逐渐演变升级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施暴者和受害者都在围绕着对同辈关系的破坏或维护策略,不断调整自己的反应和行为方式,从而形成一个互动的暴力过程。

对校园暴力情境互动的关注是近年来校园暴力研究的侧重点,学者们试图通过对暴力双方、包括旁观者的行为及反应的描述,构建出校园暴力的整个发展过程及其中的关键事件和主体。这一范式提出的主要治理思路是打破欺凌发生的情境因素、改善施暴双方的互动方式、增强旁观者的有效介入等方面,通过建设良好的学校及班级文化、构建朋辈互助的社会关系网络、助力受害者自我成长、提升施暴双方的互动技巧等措施来治理校园暴力。

(三)系统层面的归因

结构功能论和情境互动论对校园暴力原因的解释非常全面,逻辑周延,对现实案例具有很强的解释力。但在解决具体问题方面,只能更多地依赖家庭、学校、社会的结构或功能的改善,或者依赖行动者及相关者的行为调整,因而效果并不理想,最终会遇上无力自解的终极问题——大多数问题青少年的父母不知道如何科学地教育孩子,他们所能实施的只有棍棒教育或溺爱,当管教无效的时候就只能弃之不管了。既然这么多研究者早就提出了家庭对于孩子成长的重要性、父母责任的重要性,那么当家庭教育功能失灵时,谁来承担起责任?再进一步来看,社会环境、家庭为何会出问题,如何才能有效治理?暴力双方的个体,为何不知道该如何有效行动,以更好地保护自己和他人?

美国心理学家菲利普·津巴多有一个关于“烂苹果”的比喻,即反常、违法、不道德的行为常常被说成是“几颗烂苹果”的罪行。他将引发行为偏差的问题归结为3个层次:个人特质层面——烂苹果;情境层面——装烂苹果的桶;系统层面——坏的苹果桶的制造者。津巴多认为,仅仅关注烂苹果的个人特性忽视了烂苹果桶会把桶里的苹果变坏的情境视角,更忽视了制造坏苹果桶的系统视角[11]。按照津巴多的理论,我们不难看出,结构功能论和情境互动论两种范式对校园暴力的解释更多地停留在“情景层面”,讨论什么样的社会结构与家庭结构、什么样的人际互动更容易发生校园暴力,而我们更应关注的是系统层面的问题——“坏苹果桶”是怎么被制造出来的。虽然没有全国性的调查数据,但从2015-2016两年间发生的校园暴力典型案例可以看出,大多数恶性校园暴力发生在农村,施暴者和受害者多是留守儿童,多发生在寄宿制学校。可以说施暴者的行为是在这样的一种社会情境下产生的:缺乏父母的监管和教育、缺乏青春期成长最重要的社会支持和社会约束,缺乏社会生存最基本的安全感和信任感。而这样的情境因素又是在中国社会经济大发展、制度转型、教育资源分布不均以及社会福利配套不完善的时代背景和社会系统中产生的。因此,如果不解决系统层面的问题,就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校园暴力问题。

《防治意见》概括性地指出,当前校园暴力频发是由于“落实主体责任、健全制度措施、实施教育惩戒、形成工作合力等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在具体防治措施中超越了结构功能论和情境互动论,既强调国家公权力的作用,充分发挥国家和各级政府在校园暴力防治中的责任和引导作用;也充分考虑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要求家庭、学校以及全社会都共同努力保护未成年学生健康成长。这种归因将视角集中在系统层面,更加关注造成不良社会结构、社会功能的制度因素和系统因素,并强调国家和政府的责任,从系统层面上审视和解决校园暴力问题,同时也强调社会力量整合的国家治理思路,是对校园暴力的新归因。

三、强化国家治理,积极应对社会呼声

国家治理从内涵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强调国家发挥主导作用的重要性,二是充分考虑社会诉求,将社会力量动员起来共同治理[12]。《防治意见》本身就是国家从宏观上对校园暴力治理所进行的整体考虑,但同时具体条文中又涉及了家庭、学校、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的配合,从而形成了国家与社会力量的有效互动,以自上而下式与自下而上式相结合的运行方式来治理校园暴力问题。在《防治意见》中也对当前社会中两种呼声较高的治理措施做出了明确的回应。

(一)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加大对施暴者法律惩罚力度呼声的回应

这一呼声的支持者甚众,其主要参照物是2015年3月发生在美国洛杉矶的中国留美高中生校园暴力案及其庭审结果,面对中美两国对校园暴力司法量刑的巨大差别,很多学者、官员、公共知识分子以及普通网民赞同美国对学校中语言和肢体暴力的零容忍、对实施暴力欺凌的犯罪主体量刑较重、欺凌中的折磨罪最高可判终身监禁等刑事惩罚。相对于我国在未成年人刑事犯罪量刑中以宽容、教育为主的思路,该呼声认为20世纪90年代修订的《刑法》中所规定的“14周岁以下”的免除刑事责任年龄标准已经过时,随着社会的发展,当时14周岁孩子的心理、生理发育程度远远低于现在。另外,有些青少年将其视为免死金牌,趁自己未到刑事责任年龄,肆意践踏法律与他人尊严,后果极其恶劣。因此建议将校园暴力入刑、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严惩施暴者以增强法律的威慑力与尊严。

这一呼声正是津巴多所讲的“扔掉烂苹果”的做法。严惩施暴者、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以及加大法律惩罚力度只是扔掉了烂苹果,如果那个使苹果变烂的坏苹果桶还在或这样的坏苹果桶不断被制造出来,那么问题根本不能得到彻底解决。为什么多数恶性校园暴力事件都发生在农村?为什么施暴者和受害者多是留守儿童?在探究原因的过程中就会发现施暴者往往也是时代和社会的牺牲品,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受害者。在不改善外在社会系统、具体社会情境的前提下,光采取严惩施暴者、加大刑罚力度的方式是没有意义的。

《防治意见》对施暴学生的处理做了明确的规定:“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中小学生必须依法依规采取适当的矫治措施予以教育惩戒,既做到真情关爱、真诚帮助,力促学生内心感化、行为转化,又充分发挥教育惩戒措施的威慑作用……对构成违法犯罪的学生,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置……特别是对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必须坚决依法惩处”;“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要充分了解其行为动机和深层原因,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引导和帮扶,给予其改过机会,避免歧视性对待”。由此可见,《防治意见》并不是全面否定校园暴力入刑,只是认为在现有的社会系统和情境下,仅仅靠严惩施暴者是不能解决校园暴力问题的。因此对校园暴力的施暴者,仍然以内心感化、行为转化等教育手段为主,尽可能改善其成长环境,增强其社会关系联结,但同时对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施暴者,也表明了“必须坚决依法惩处”的态度。

(二)对校园暴力是青少年成长的必经环节、不需要外在干预呼声的回应

目前社会上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校园暴力本身是任何一个时代、任何群体都会有的社会现象。只要人一上三,自然会有强弱之分,这是由遗传基因、荷尔蒙等因素决定的。攻击性是男孩子群体自然分化的一种方式,类似于丛林法则,而每一个个体经过群体互动和自然选择,都会找到适合自己的行为方式,这是个体社会化的一个正常历程,不应过分夸大其负面性。有些经历过校园暴力的成年人也表示,小时候所经历的暴力欺凌等行为,对自己的成长并没有负面影响。因而这种观点认为校园暴力只是被当下快捷便利的媒体过分渲染而已,无论施暴者还是受害者,都会随着自身成长不治而愈,因此不需要国家力量的干预。

诚然,无论哪个社会,青少年群体都会出现以大欺小、以强凌弱的行为,这本身并不值得大惊小怪。但是青少年群体并非孤立存在于社会之中,当前社会背景相较于传统社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传统社会中,无论城市还是农村,都是同质性的单位制社区,在这种熟人社会中,欺凌行为会受到人情社会礼治秩序的制约。费孝通先生在乡土社会的论述中提到过“礼治秩序”,他认为人们都会遵守社会公认合式的行为规范,而这些规范是社会所积累的经验[13]。在这种礼治秩序之下,父母会对施暴青少年的暴力行为进行管教和制约,受害者也会通过父母和社会群体的力量寻找到支持以解决暴力所带来的问题,因而传统社会的校园暴力某种程度上确实是青少年成长和社会化过程中的必经环节,后果也不会多严重。整个社会赖以生存的传统和舆论都是“以和为贵”、对施暴者的谴责和对于受害者的同情与支持是社会制约校园暴力的主要方式。

但是到了今天,由于社会转型和现代化的发展,社会结构、社会规范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从本质上说,孩子们最初的暴力行为并没有太大的变化,仍然是成长过程中攻击性、争夺社会地位等的外在表现。但是由于外在的社会约束系统失灵(如父母不在身边、社会传统被打破、社会舆论压力式微等),暴力行为无法得到及时有效地遏制,恶意程度越来越高,后果也越来越严重。再加上网络快速传播所带来的社会助长效应,在被拍摄过程中施暴者的表演欲望大大增强,手段更为残忍,虐待性及后果更加严重。特别是对于父母不在身边的留守儿童来说,在他青春期的成长过程中,父母本应具有的社会支持和社会约束两大作用失灵:父母的陪伴和有效沟通能够成为一种有效纾解和心理安慰,缓解孩子成长过程中的不安全感、人际困惑、不良情绪等负面问题;父母对孩子成长过程中的不良行为进行有效威慑和有力制约。因此,对于缺少父母社会支持和社会约束的施暴者,他们的行为更多的是遵循本能和同伴的相互影响;对于同样境况的受害者来说,缺少了社会支持系统,其无力感、屈辱感和绝望感尤为强烈,甚至会采取自杀的方式了结这一段屈辱、毫无希望的暴力经历。因此,如果我们还停留在对传统社会校园暴力的认识层次上,不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地遏制校园暴力,不保护好那些处在花季、本应健康快乐成长的青少年,后果将不堪设想。特别是在当前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社会保障和配套机制相对不完善的情况下,那些本身就是由于家庭经济贫困、父母外出打工无人看管所导致的偏差行为问题,很难想象家庭或社会有能力去改善。

《防治意见》的出台体现了国家应对转型期校园暴力问题的积极作为和解决问题的意向与决心,这一点便是对这种呼声的明确回应,也标志着国家和政府不会放任校园暴力肆虐,而是积极努力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共同解决校园暴力问题。

四、结论与建议

从国家治理的视角看校园暴力的防治,既需要国家的重视,充分发挥国家和政府的主导作用,同时也不能把全部责任和任务都推卸到国家和政府方面。同时,也不能期待《防治意见》一出台,校园暴力问题就可以在短时间根治。这是一场持久战,需要全社会作为一个生态系统,共同努力寻求解决之道。因此,笔者认为还应当加强以下三个方面的努力。

(一)建立国家校园暴力数据库,对学校安全进行分层管理

《防治意见》所提出的11项举措面向全国所有的中小学,按照统一的要求和标准进行治理。这种方式并非最佳。笔者提出过“校园暴力丛生”的理论,即校园暴力事件并不是平均分布在所有学校,而是集中在某一小部分学校和学生之中。换句话说,校园暴力的发生与学校和学生的某些特征具有极高的相关性。这一理论基于国外学者的实证调查:美国50%的校园暴力事件发生在6.6%的学校中[14]。国内学者针对某个省(市)的实证调查也显示了我国校园暴力丛生的现状。针对校园暴力丛生的现状,最理想的措施是对不同类的学校实施有针对性的“安全分层管理”,这样既有利于解决暴力问题,同时也有利于节约治理成本,而且对学生人身权也是最小的限制。但安全分层管理的前提是有全国性的校园暴力统计数据,这样才能根据每所学校暴力的发生率按照从高到低累计百分比排序,从而划分出暴力丛生学校、一般暴力学校和安全学校,并进行有针对性的治理。由于缺乏全国性的统计数据,我们当前无法对学校进行安全分层,治理措施上也无法有效区分。

利用大数据找出那些易发暴力的学校、学生,了解暴力发生的诱因,这一点个人或未经授权的机构很难通过自己的力量实现,必须依靠公权力机关,由国家机关或其授权的机构来完成。美国国家教育统计中心(National Centre of Education Statistics,简称NCES)在美国教育部和司法部的授权下,每年对公立学校的校园暴力进行全国性统计,并且将统计数据汇编为当年度的《校园安全与犯罪指南》,在网上免费公开,供社会大众及学者们讨论和分析。

(二)建立国家网络举报平台

《防治意见》提出:“特别要防止网络传播等因素导致事态蔓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使受害学生再次受到伤害……避免学生欺凌和暴力通过网络新媒体扩散演变为网络欺凌。”网络时代是一个自媒体时代,人人都有麦克风,海量的信息及快速便捷的多点对多点的传播模式改变了青少年的思维方式,他们更关注那些吸引眼球、另类的东西,这也使得冠以“校园暴力视频”之名的帖子总会吸引更多的点击率。因此强制性禁止校园暴力网络传播的行政命令在网络空间中、在这种传播模式和思维方式下,效果会大打折扣。

当然,笔者非常认同这种观点:通过网络传播后的校园暴力影响更加恶劣,无论对施暴者、受害者还是电脑前的观看者。2015年6月中央政法委宣教室副主任陈里设立了微博“校园暴力举报台”,表示“所有校园暴力的视频信息,尽管向这个地方举报,我和所有关注校园暴力的网友第一时间公布于众”。这个思路很值得提倡,它不是强制性禁止网络中校园暴力视频的传播,而是顺应网络时代特征,通过对校园暴力信息的收集,进行及时处理和有效制约。笔者建议,由国家行政机关建立校园暴力的网络举报平台:一方面方便受害者、旁观者的匿名举报;另一方面将网络中的校园暴力视频集中到该平台上,方便收集信息并及时查处。在网络平台大力反暴力的举措下,施暴者群体将不敢主动将自拍视频上传到网络中,防止了因网络二次传播而带来的负面影响;而旁观者上传视频实际上起到了举报的作用,也会成为现实中校园暴力的有效制约因素。

(三)联合社会力量,为青少年成长创设良好的环境和纽带联结

国家治理并非国家包办,校园暴力防治也不是学校一家之责,只有联合社会力量,让家长、社区、社会团体等相关部门与主体共同参与治理,才可能有效防治校园暴力这一世界各国共同面对的难题。《防治意见》提出,要依法落实家长监护责任,引导家长增强法治意识,切实加强对孩子的管教;同时要求全社会共同保护未成年学生健康成长,建立学校、家庭、社区(村)、公安、司法、媒体等各方面沟通协作机制,净化社会环境,强化学校周边综合治理等。这些措施都很重要,但全国各地按照统一的标准就会缺乏针对性,特别是对易发暴力的地区和家庭,并不对症。

正如前文所讲,易发暴力的青少年有一个很重要的特征是父母不在身边,可以说这是中国社会现代化进程中或者说社会转型过程中的一个巨大代价——为了经济发展(无论是国家还是个体家庭),有意或被迫放弃了对孩子的抚养和陪伴。这些被放弃的青少年,他们在成长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种种问题,如校园暴力、自杀、自闭及其他心理或精神问题。但是让他们的父母都放弃打工生活,回家陪伴孩子的成长也并不现实。《防治意见》提出要引导家长尽量多安排时间与孩子相处交流,这一点恰恰是目前易发暴力的留守儿童家庭最难以实现的。如果家庭贫困现状无法在短期内改变,如果国家制度无法解决随迁子女入学及产生的各种附加费用等问题,那么最紧急的措施是鼓励社会力量介入,寻找可能的亲职替代者。传统的农村社会承担了很多家庭或家族职能,但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推进以及农村青壮年劳动力的大量流出,农村社会的很多社会功能逐渐式微。因此,政府机关、社会组织、群众组织等,可以在农村的社会功能建设和发展上多做事情。特别是对于那些父母不得不外出打工的家庭,可以采取家庭寄养或代理妈妈的形式,将这些孩子寄放在结构完整、功能良好的家庭中,如村妇女干部家庭中,让代理妈妈发挥替代亲职作用;在寄宿制学校内设置专职的生活老师,专门负责寄宿学生的生活照顾和成长陪伴以替代父母的职责。同时学校和有条件的社区(村)设置网络视频电话等,让学生可以经常与家长进行亲情连线沟通等。当孩子的成长有人陪伴,当孩子的心灵不再是沙漠,他们的偏差行为自然就会减少。

总之,正如《防治意见》所提出的:“坚持标本兼治、常态长效……切实为保护未成年人平安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社会环境。” 在国家治理的思路下,既强化国家的治理责任和对资源的有效配置,又加强社会、家庭和个人的力量,我们可以期待一个更安全的校园环境。

[1][4][7]宋雁慧:《中学校园暴力及其防治研究》,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6-17、162、70页。

[2]乐思舆情:《2015上半年校园暴力事件专题报告》,http://www.knowlesys.cn/wp/article/9481

[3]康树华:《日本中学校内学生暴力事件种种》,载《政法论坛》,1983年第4期。

[5]宋雁慧 田国秀:《校园安全》,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13年版,第6-7页。

[6]王 鹰:《创建安全的学校:学校安全管理与法律研究》,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8页。

[8]兰德尔·柯林斯:《暴力:一种微观社会学理论》,刘 冉译,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68-172页。

[9]Christina Salmivalli . Bullying and the Peer Group: A review,Aggression and Violent Behavior,2010(15).

[10]Boyer. W., Girl-to-Girl Violence: The Voice of the Victims,Childhood Education,2008(6).

[11]菲利普·津巴多等:《津巴多普通心理学》,钱 静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503页。

[12]徐湘林:《“国家治理”的理论内涵》,载《人民论坛》,2014年第10期。

[13]费孝通:《乡土中国》,南京:江苏文艺出版社2007年版,第54页。

[14]Amanda K. Miller , Kathryn Chandler. Violence in U.S Public Schools:2000 School Survey on Crime and Safety,Statistical Analysis Report, NCES 2004314,P.28.

(责任编辑:张宇慧)

2016-12-05

宋雁慧,中国青年政治学院青少年工作系副教授,主要研究校园安全与校园暴力、青少年社会问题。

本文系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术创新支持计划项目“群体性女生暴力的过程及其发生机制研究”(课题编号:189100102)、中国法学会2016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自选课题“我国校园欺凌防治立法研究”(课题编号:CLS(2016)D46)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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