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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标准的类型与形式
——兼谈《标准化法》的修改

2017-01-25李容华胡晓瑞

质量探索 2017年1期
关键词:理性形式标准化

李容华,胡晓瑞

(中国计量大学,杭州 310018)

论标准的类型与形式
——兼谈《标准化法》的修改

李容华,胡晓瑞

(中国计量大学,杭州 310018)

本文从哲学出发,讨论并提出标准是理性的存在形式,并以此为基础构建标准的诸种形态。而标准形式,归根结底是标准形态的外在反映。立足当代新经济下标准形式的新生,《标准化法》应以包容、开放的态度对标准形式加以规定。

标准;标准形式;标准化法

对于标准形式,无论是《标准化法》还是《标准化法修改草案》,都没有给出明确的和具体的规定。在标准化科学中,标准的形式也似乎是一个细枝末节的问题,常常成为一个被忽略的问题。这种“忽略”在标准仅仅是工业技术的“文件”时,是可以不予讨论和计较的。当社会进入到全球化、信息化和以发展、合作为主旋律的时代,标准也具有多元的时代特征,如承载竞争的利器、构筑贸易的壁垒、摆渡知识产权的滥用等等。这时,标准的形式,也就具有了独立存在的价值,需要法律明确予以规定。

1 标准的本源与类型

概念的内涵就是概念的本质属性,而本质属性往往与本源相关。在标准学的研究中,人们总是依据泰勒在他的名著《科学管理原理》中对Standard(标准)的论述而视他为标准理论的创始人。由于泰勒是基于“科学管理”的立场来论述标准,因此在泰勒那里,科学管理就成为标准的本源。

科学管理之所以会成为标准的本源,与西方哲学史密切相关。经历了文艺复兴的洗礼,西方哲学迎来了理性启蒙运动时期。在这个时期之前,由于神、上帝是人类社会主宰和根本,因此人类社会中的各种现象以不证自明的方式存在。但在理性启蒙中,理性取代上帝获得本体性地位,理性的原则使得任何存在都不再不证自明。这样,西方哲学从本体论时代进入认识论时代,证明成为“存在”的存在方式。为了证明存在,理性本身出现分化,笛卡尔诉诸于知性理性,主张“我思故我在”;贝克莱则诉诸于经验理性,从而主张“存在就是被感知”。这种分化展现出理性本身的困境:本来理性作为上帝这一本体的替代,它要求任何存在都必须经过理性的证明,可是理性证明的结果,不仅没有解决存在的问题,而且还让理性本身陷于分化和冲突。为了解决这一困境,康德写下了著名的《纯粹理性批判》。“纯粹理性批判”旨在为理性划定界限,并通过为理性划定界限而为存在的证明方式确立标准,从而确立知性理性的标准:作为存在的存在方式,证明并非主观随意的,而是有边界的,这一边界也就成为知性理性的标准。正因为康德的“批判”具有“标准”的含义,所以,它的英语翻译为Critique。虽然Critique的含义是批评、评论,所具有的标准含义并不显著,但是作为与Critique具有同源性的criterion时,criterion所具有的标准的含义使Critique本身的标准含义呼之欲出。从这个意义上说,泰勒是标准的standard理论的创始人,而康德则是标准的criterion理论的创始人。由于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是与存在、证明、理性的困境有关,因此,在康德那里,criterion意义上的标准的属性也就被决定:标准是存在能否被证明的理性边界。它有五重含义:第一、标准与存在的存在方式有关;第二、标准与证明是“存在”的存在方式有关;第三、证明是要有根据和边界的;第四、标准是证明的理性边界;第五、理性是证明的标准或边界。简言之,标准是理性的存在形式。

标准作为证明的理性边界,它的语言起源有康德和泰勒二个出处,说明标准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标准包括criterion和standard,狭义上的标准指standard。这就引出这样的问题:第一、standard为何会成狭义上的标准?第二、标准由广义向狭义转变的机制是什么?第三、criterion和standard作为广义标准的二种形式,它们之间存在怎样的关系?

1.1 广义标准的类型

1.1.1 先验标准与经验标准

要弄清这个问题,得从广义标准的本质属性开始。“标准是证明的理性边界”意味着理性是证明的标准。在理性是证明的标准的条件下,不仅证明由理性决定,而且标准也由理性决定。与先验世界和经验世界的划分对应,康德从纯粹理性的角度,把理性分为先验理性和经验理性,其中,先验理性与人类的认识和实践无关的理性,经验理性则与人类的认识和实践有关,因此广义上的标准也就分为先验理性标准和经验理性标准。

1.1.2 经验理性标准中的认识标准与实践理性标准

自康德为理性划定界限之后,由于先验理性与人类的历史、经验和实践无关,尤其受尼采的“上帝死了”的非理性主义冲击之后,先验理性在人类社会中的生存空间已非常有限,而经验理性的地位则大大提高。由于经验理性与人类的认识和实践有关,因此经验理性又分为认识理性和实践理性。与此相应,标准也就分为认识标准和实践标准。认识标准就是与主观领域相关的理性界限,而实践标准则是主观见诸于客观活动相关的理性标准。

1.1.3 认识标准中的逻辑主义标准、科学主义标准和实践唯物主义标准

作为经验理性的类型之一,认识理性在康德之前就存在着理念论与经验论的分野,因此,对于认识的理性标准问题,理念论主张逻辑的优先性,从而把逻辑作为证明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的标准,从而形成著名的逻辑主义。经验论则强调经验的优先性,从经验论的著名代表人物培根所说“知识就是力量”出发,把科学(尤其是自然科学)作为检验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的标准,从而形成科学主义。马克思主义认为,逻辑主义与科学主义在认识的真理性问题上的长期争论不过是唯心主义之间的争论,而从唯物主义认识论的角度看,实践是检验认识是否具有客观真理性的标准。而在唯物主义认识论中,“标准”的英文表达是criterion,它说明criterion与认识标准有关。

1.2 狭义的标准

在认识的真理性标准问题上,逻辑主义与科学主义进行了长期的争论。但是在“知识就是力量”的理论下,自然科学给资本主义社会中技术和产业所带来的力量,使得科学主义比逻辑主义拥有更重要的地位。对于科学的地位,人们总是把培根视为科学主义的重要代表人物,但是,康德对科学的地位的评价也许更高。康德对科学的论述有主要有二个地方:在《纯粹理性批判》中,科学是经验理性的表现形式;在《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中,“权利的科学”是法的形而上学原理,即科学具有形而上学的地位。

经验理性在理性体系中的地位,以及科学在经验理性中所获得的“形而上学”地位,使得科学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获得前所未有的发展,科学成为一切领域的方法和标准,包括经济学和管理学,泰勒的《科学管理原理》就是把科学作为管理的基础和根据的典范,而他所说的科学管理与标准化管理具有同等的含义。管理作为一种主观见诸于客观的实践活动,当它与科学结合,并且把科学管理等同于标准化管理,也就标志着标准由认识理性的标准走向实践理性的标准。与认识理性的标准的英文对应于criterion不同,实践理性下的标准所对应英文是standard。

实践理性含义下的标准,依着实践的展开,它的类型呈现出多样性。由于standard含义下的标准经历了从工业社会走向后工业社会的转变,所以,狭义的标准首先就分为工业社会的标准和后工业社会的标准。工业社会的标准与后工业社会的标准之间存在许多差别,而这些差别也构成了狭义标准的类型。

1.2.1 标准化的对象中的产品标准与服务标准

工业社会的标准,它的标准化对象是产品[1],而后工业社会的标准化对象不仅包括产品,而且包括服务,不仅包括商业服务,而且包括公共服务。由于标准由产品标准向服务标准进化,因而,在当下,工业标准本身也在进化,工业4.0就是这种进化的产物。

1.2.2 标准化的目的中的效率标准与市场进入标准

工业社会,尤其是泰勒所处的工业社会,市场是卖方市场,而卖方市场使得标准化的目的是提高劳动生产率。但是,后工业社会的市场属于买方市场,它使得标准化的目的不仅在于提高劳动生产率,而且更在于它是市场准入的壁垒[2]。

1.2.3 标准化主体中的生产者标准与利益相关者标准

工业社会中的卖方市场特征,使得生产者成为标准制定的主体,而后工业社会的买方市场性质,使得消费者、第三部门、政府对标准产生需求,因此标准化活动中的主体由生产者标准走向利益相关者标准。

1.2.4 标准化的存在方式中的制定标准与事实标准

无论是生产者还是利益相关者,作为标准化的主体,他们的主体性往往表现为主观能动性。可是,在主观能动性方面,理念论和经验论的存在,表明不同主体以及同一主体在不同时间和地点下的主观能动性程度不同,有高有低。它使得:当标准化的主体对标准化活动拥有较高的主观能动性时,标准化主体就会主动制定标准,这样的标准就是制定标准;当标准化主体的主观能动性较低,但是标准却在实践中起到标准和规范的作用时,这样的标准称为事实标准。

1.2.5 标准化效力中的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

在工业社会中,生产者的主导地位,以及生产者与政府之间的利益一致性,使得标准往往是生产者和政府制定的,多是强制性的。但是,后工业社会的买方市场性,以及消费者和第三部门成为标准的利益相关者,使得标准的自主性增加,从而推荐性标准成为标准的重要形式。

1.2.6 标准化的表现形式中的肯定标准与否定标准

狭义的标准化作为科学与管理结合的产物,使得标准化的表现形式与科学主义本身的发展密切相关。在与逻辑主义的论战中,科学主义主张科学是检验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的标准。但是对于科学如何检验认识的真理性,科学主义本身分化为科学实证主义和科学证伪主义。与此相应,科学主义的标准分为科学的证实标准和科学的证伪标准。科学的证实标准,是指检验的标准是科学,而通过科学的证明和检验,预期的结果被证实;科学的证伪标准是预期的结果被证伪。一旦预期被证实,这一预期在价值上就被肯定,而一旦预期被证伪,这一预期便被否定和禁止。与此相应,标准也就分为肯定性标准和否定性标准。在工业社会中,标准往往表现为肯定性标准,但是随着后工业社会的到来,否定性标准也开始出现,如日本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负面清单以及我国有关自由贸易区当中的负面清单就是典型。

2 标准的传统形式

传统的标准形式,内含在标准定义的讨论中。

对于什么是标准,标准化组织和标准化学者的定义可以抽象概括为以下四种:1)标准是一套文件;2)标准是一类规则体系;3)标准是一套契约;4)标准是一件产品。本文为讨论方便,更愿意引述J·盖拉德在上世纪30年代给出的标准定义,即标准“是对计量单位或基准、物理对象、作用、方法、实施、容量、功能、性能、测量、装置、条件、职务、权力、责任、行为、态度、概念和想法的某些特征给予定义、标志和规定的文件或其他形式。它以口头、书面或任何一种图示方法、或利用模型、标样或其他物理手段表示,并在一定时期内适用”。

ISO/IEC指南2对“标准”定义是:“标准是由一个公认的机构制定和批准的文件。”ISO把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分为六种:1)国际标准(ISO);2)技术规范(TS);3)技术报告(TR);4)指南(Guide);5)可公开提供的技术规范(PAS);6)国际研讨会协议(IWA)。我国对标准的形式的规定,在GB/T 20000.1中 对“规范性文件”解释,是诸如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和法规等这类文件的通称[3]。

从以上对标准的定义可以看出,标准的形式,除“文件”外尚有“其他形式”存在,这当是一个共识。而当代标准形式的创新主要体现在“其他形式”上。具体包括:

2.1 新经济时代中“非正式标准”

“非正式标准”或称“事实标准”,它以具有垄断地位的极少数企业制定的标准为代表,早已占据了领先和主导地位。例如,计算机市场上由Microsoft公司的Windows操作系统和Intel公司的Intel微处理器联合共生的“Wintel”标准[4]。“事实标准”已成为各国提升产业、占领市场、向国际进军的重要手段。“事实标准”的特点是,它们不一定具有传统标准所具有的规范的标准格式,像互联网IP协议,USB接口协议。协议区别于传统标准形式的优势在于允许存在不断地调整以适应技术发展和市场需求。英国早在2009年发布的《关于标准化方面的公共政策》就对“非正式标准”做出了界定,并倡导建立一种能够使正式标准系统对非正式标准进行调整并采纳的机制。

2.2 政府与市场关系上的负面清单

现实中,我国标准的形式是丰富的、多样的。例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从内容上看是对对象和范围给予规定的文件,无疑是广义的标准。再有,卫生部颁布的“物品清单”,如《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清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清单》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清单》等,作为技术法规,表明清单是标准的一种重要形式。

2.3 “工业4.0”将引起标准和标准化的新一轮革命

“工业4.0”时代,标准和标准化的内容不仅仅限于工业,而是囊括了服务业、农业、通信业、运输业、第三产业等[5]。“工业4.0”时代的标准化将具备全新的理念和框架,拥有自己独立的发展路径。可以肯定的是,“工业4.0”时代的标准的表现形式将不止一种。

德国工业4.0提出,需在八个关键领域实行标准化,包括:标准化和参考架构方面,计划和解释模型用以管理复杂系统,为工业建立全面宽频的基础设施,安全保障方面要求部署统一的安全保障架构和独特的标识符,员工的工作组织和设计方案,员工培训和持续的专业发展,完善监管框架的建立,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等八个方面。其中,在第一个方面,即标准化和参考架构方面,提出只有开发出一套单一的共同标准,不同公司间网络连接与集成关系才能形成。“参考架构”是标准的“标准”,为各个公司不同的标准提供技术说明,并促使其执行。“参考架构”可视为标准表现形式的一种。此外,工业4.0需要对共同基本术语达成一致,对关键术语制定通用的“工业4.0词汇表”。“工业4.0词汇表”是标准的术语解释,也是标准形式多样性的展现。

3 《标准化法》修改之建议

《标准化法》的修改不仅要兼顾过去,立足于现在,更需要面向未来。对于标准形式,《标准化法》应以包容、开放的态度,予以弹性规定。为此,本文建议在《标准化法》第2条的基础上,增加1款规定标准形式。建议增加的内容为:“标准除规定的正式形式外,可以采用指南、目录、协议、清单等技术文件形式和实物形态。”

[1] 松浦四郎.工业标准化原理[M].北京:技术标准出版社,1981.

[2] 王艳林.质检法教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

[3] 洪生伟.标准化管理(第六版)[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2.

[4] 刘春青.美国、英国、德国、日本和俄罗斯标准化概论[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2.

[5] [德]阿尔冯斯·波特霍夫,恩斯特·安德雷亚斯·哈特曼.工业4.0(实践版):开启未来工业的新模式、新策略和新思维[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5.

The Types and Forms of Standard: Concurrently Discussing the Modification of Standardization Law

LI Rong-hua, HU Xiao-rui
(China Jiliang University, Hangzhou 310018, China)

This article,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philosophy, discusses and indicates standard is the rational form existed, based on which establishes all the forms. However the forms of standard, ultimately are the external reflection of the types. Based on the rebirth of standard forms in the new economy, for the forms of standard, The Standardization Law should be stipulated with a comprehensive and open attitude.

standard; forms of standard; Standardization Law

D922.17

A

1672-6286(2017)01-0018-06

李容华,女,副教授,哲学博士,主要研究法哲学和经济法学,尤其是知识产权和标准化中的法哲学和法经济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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