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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以法律接受为目标的法治宣传教育实践路径选择

2017-01-25柳玉祥江苏省司法厅厅长

中国司法 2017年1期
关键词:宣传教育个体法治

柳玉祥(江苏省司法厅厅长)

论以法律接受为目标的法治宣传教育实践路径选择

柳玉祥(江苏省司法厅厅长)

目前,新一轮全民普法已全面展开,如何扎实推进“七五”普法规划全面落实,更好地推动全体公民普遍支持和认同法律、法治,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夯实社会基础,是司法行政机关必须回答的现实课题。笔者试从“法律接受”的概念出发,论述新时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转型升级的具体路径。

一、法律接受的基本分析

“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都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①[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 1965 年版,第 199 页。。假若人们对现行法律持消极漠视甚至抵杭态度,法治则难以为继。作为人类生存方式的法律,不可能脱离人类的精神支持而仅凭冷冰冰的国家强制力赖以运行。因此,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不仅需要自上而下的启动,更需要全民族自下而上自觉地向法靠拢,理解法、接受法、尊重法、依赖法,才能合力推动法治建设。

(一)法律接受的概念内涵

国内学者大多把法律接受表述为对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治精神的认可认同等正向的积极的心理状态。他们或认为,“法律接受指的是社会公众对法律规范予以接纳、认同、内化、服从或漠视、违背、规避和抗拒等行为反应”②胡平仁:《法律接受初探》,《行政与法》2001 年第 2 期。;或认为,法律接受是人们对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等的认知、认同,并进而内化为主体精神的心理和行为反映,是人们所表现出来的对法的一种肯定而不拒绝的态度,它揭示了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法律及其法律精神之间的一种融洽关系③陈兴宏:《依法治国与法律接受》,湖南师范大学2002 年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或认为法律接受是社会主体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作用下对法律现象、法律本质的认识,对法律价值理解、择取和确信,从而形成合法行为的自觉过程④秦志凯:《论法律接受机制与影响因素》,《淮阴工学院学报》2005 年第 2 期。。简而言之,法律接受被理解为:是指个体在法律社会化的过程中形成积极(正向)法律态度的社会心理过程⑤叶立周:《当代中国法律接受研究》,吉林大学2008年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

笔者理解,法律接受的概念不能仅仅从字面上界定为对法律的接受,而应从过程和结果两方面综合考虑。就过程而言,法律接受就是法治宣传教育或者是法律传播,是指一定的阶级、政党、社会群体通过一定的法律观念、法律观点、法律规范等特定的法治信息的传播,对其成员施加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影响,使他们形成符合一定社会或一定阶级所需要的法律意识的社会实践活动。就结果而言,法律接受等同于法律意识。所谓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⑥刘旺洪:《法律意识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9页。。法律意识在横向维度上包括法律知识、法律理想、法律情感、法律意志、法律评价和法律信仰五个方面;在纵向维度上包括法律心理、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形态三个层次⑦参见刘旺洪:《法律意识之结构分析》,《江苏社会科学》2001年第6期。。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理性认识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是人们对法的理性和激情的升华,是主体关于法的主观心理状态的上乘境界。对法律的信仰作为公民法律意识的最高层次,既是公民法律意识的核心,又是衡量公民法律意识的标志,也是法治的灵魂,是法治的必要条件,是社会真正实现法治的前提和关键。

作为过程存在的法律接受,是一种有组织、有计划地以宣传教育或者传播为中心形式的社会意识实践活动和社会动员活动,具有较强的目的性——以推动全体社会成员形成一定的法律素质、法治能力为目标。因此,法律接受应当是过程与结果的高度统一。笔者认为,所谓法律接受,是国家或社会将法律知识、法治信息等通过各种适当的途径面向全社会广泛传播,同时社会个体通过学习和实践获得法律认知、培养法律认同、具备法律素质、形成法治能力,从而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的一切实践活动。

(二)法律接受的性质分析

诚如博登海默指出的:“如果大多数公民不愿意遵守该法律,那么强制就会变得毫无意义,以强制作为威胁手段也会丝毫不起作用。”只有在法律接受这种强力粘合剂的作用下,社会成员把法律内化为自己的价值观念,法律才获得持久的约束力量,个人的主体性、国家政权的合法性、社会的安定有序性才能得到充分的体现。

第一,法律接受是一种国家或社会主导的社会动员。社会动员是“一连串旧的社会、经济和心理信条全部受到侵蚀或被放弃,人民转而选择新的社交格局和行为方式”的过程⑧[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等译,北京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31页。。法律接受是促进全社会大部分人脱离传统的人治生活方式,从而接受现代法治生活方式的全盘变迁过程,是在国家引导下,传统社会有关的法律态度、法治价值观转变为现代社会所要求的法律态度、法治价值观的变化发展过程。从国家或社会的角度来讲,国家机器的运转、社会秩序的形成需要公众对法律存有更多的正面态度,法律接受就是实现国家“管理”或是社会控制的一种工具,是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变迁过程中的一个必要环节和重要内容。

第二,法律接受是把人作为主体的。作为人的生存和生活方式的法律和法治,其生成与运行注定离不开对现实的人及其生活世界的关切,因此,法律接受必须把“具体的”“现实的”“实践的”人作为主体。法律接受的主体主要包括个人,但群体、阶级、阶层、社会、国家也是法律接受的主体。把人作为法律接受的主体,意味着每个人并不是消极被动地接受教育者所施加的影响,而是会根据自己的兴趣喜好、利益权衡、以往的经验体认以及知识水平作出自主的选择,接受什么,不接受什么,这是由主体的自主意志决定的。因此,他们在法律接受活动中是主动的。这些因素也决定了主体接受法律的程度是各不相同的,有的人接受法律的程度高,而有的人却比较低。

第三,法律接受的内容是广泛意义上的法律。法律接受首先是社会个体成员将社会要求的法治观念、法律观点和法律规范纳入自己的态度体系,变为自己意识体系有机组成部分,成为支配和控制自己思想、情感、行为的内在力量的过程。因此,法律接受既包括宪法、法律、法规等法律知识,又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法律服务、普法教育等法律制度,还包括法治思想、法治理论、法治精神、法治原则、法治理念等内容。

(三)法律接受的特征分析

如前所述,法律接受的过程就是法治宣传教育,是为了适应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由政府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旨在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公益性社会事业,具有自身的鲜明特征。

首先,公共性是法律接受的本质特征。法律接受的实质是针对全体公民的法律素质培养以及法律精神、法律思维的训练,具有典型的非排他性;这种素质能力的培养提升必须针对公民个体进行,必须通过公民个体私人知识的占有实现全民法律素质提升的公共目的,具有典型的非竞争性。因此,无论作为知识技能的传授途径,还是作为法律规范社会化的手段,公共性都是法律接受的基本特征。法律接受的公共性特征决定了法律接受只能由政府主导、供给⑨法律接受的公共性特征也得到法律层面的确认。我国《宪法》第24条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直接表明国家有义务也有权力进行针对全体公民的法治教育,普及法治教育是宪法赋予国家的职责。。同时,要迅速弥补我国公民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与依法治国要求之间的差距,必须以政府为主导开展广泛、深入的法律接受,才能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实现全民法律素质的全面提高。

其次,系统性是法律接受的外部特征。法律接受是由主体、客体、介体、环体等诸多动态的要素构成的,表现出整体性;诸多要素以一定方式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而形成一定的结构,表现出有机关联性;诸多要素之间互相进行着物质、能量和信息不断变换和传递运动,以及相互作用的要素构成的整体与其他系统之间的物质、能量和信息不断变换,表现出动态性;诸多要素各自发挥着各自的作用,相互不能取代,表现出内在的有序性。这些表现决定了法律接受具有系统的一般特征,是一项宏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

最后,实践性是法律接受的核心特征。法律接受是改造人类思想的实践活动,同时是改造客观世界的实践活动,具有自身的实践性特点。一方面,从法律接受的出发点看,法律接受只能从现实人、具体人的实际出发开展。人才是法律接受真正的、不断发展和生成的本体。另一方面,从法律接受的落脚点看,法律接受的目的是要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最终目的还是推动法治实践,建设法治国家。如果离开了法治国家建设实践这个根本前提,法律接受只能变成纸上谈兵。

(四)法律接受的动因分析

法律接受是一个由外而内、由自然到心灵、由客观到主观、由现象到本质、由意识到行为的过程。这个过程既受到接受主体内部因素如人的生理和心理发展状况的制约,又受到客观外界条件即一定的社会环境和物质生活条件的影响。因此,法律接受的动力来自于内驱力和外驱力两个方面。

法律接受内驱力就是接受主体接受法治宣传教育并不断内化的内在动机。内驱力的因素主要包括法律接受主体的法律需要及其程度,是保持主体法律接受活动永不停息向前发展的持续根本动力。任何国家,总是要通过一定的法律原则和规范向人们提出一定的法律要求。这种外在的法律要求转化为人们内在的法律要求,即是法律需要。

人的需要是多层次的,人的法律需要也不例外。根据法律需要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过程和个体对社会法律的内化规律,主体法律需要的发展可分为三个层次——他律性法律需要、自律性法律需要和自由性法律需要。

第一是他律性法律需要——他律阶段。主体处于对法律的感性认识,出于对法律的畏惧和功利的需要而讲法律,把法律仅仅作为外在“异己”力量,法律还停留在外在的约束或强制,以“必须”“服从”的形式来实现,社会法律需要与个体法律需要还处于游离的状态,还未将法律规范内化为个体的法律品行。

第二是自律性法律需要——自律阶段。主体从心灵深处真正认识到法律对个体和社会的价值,从理性上认同法律,从情感上真诚地接受法律,愿意践行法律,并在意志上能够坚持持久,法律己基本内化为公民个体的法律品行。

第三是自由性法律需要——他律与自律相统一的阶段。一个能够用法律规范自律的人在实践中反复自觉地按照法律规范办事,久而久之,“习惯成自然”,能够不假思索地行动而自然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并成为行为习惯,这就是他律与自律相统一阶段,达到了自由自觉的法律境界。

法律的产生、发展及其运作方式,决定了法律接受是一个由外在规范过渡到内在自觉、再到行为再现的过程,是一个由知到行、知行统一的过程。法律需要不同层次的发展使个体的法律追求由外在的功利效果转化为内在的自我完善,法律发展由机械服从或被动的执行转化为个体主动参与并积极创造。人类之所以选择法律并遵守和维护法律,根本因素是利人利已的内在需求,而非外在强制⑩胡旭晟:《守法论纲》,《比较法研究》1994年第4期。。法治宣传教育要尊重这种内在需求,激励这种需求在法律接受中的动力作用。

另一方面,外动力是推动个体发展的外部条件和动力。引起或产生外动力的主要因素包括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状况及其历史积淀所形成的对个体法律接受的发生和顺利实现有着影响作用的种种外部要素,主要有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和社会舆论压力、行业的法治氛围、家庭的法治风尚、法治教育方式等,一般可以归结为外在激励力和外在惩罚力。

外在激励力又叫外在强化力,是个体预期到其守法会带来一定的社会价值,如受到社会舆论的赞扬,得到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的回报,而获得的一种外在动力。外在惩罚力又叫外在约束力,是个体预期到不守法行为会遭到社会的谴责、国家的惩罚,迫于这种压力所获得的一种外在动力。

外在激励力和外在惩罚力共同构成了个体的外在法律接受动力机制。与内在法律接受动力相比,外在法律接受动力是一种来自个体以外的“他律力”。但是这种“他律力”并不是一种绝对异己的力量,而是一种可以被个体所感知并成为个体行为动力、一种能够转化为个体内在法律接受动力即“自律力”的力量。外在激励力、惩罚力大,有一定内在动力者在利益回报激励下就乐于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缺乏内在动力者则在利益损失面前不敢去做违法的事,久而久之在社会生活中就会形成良性循环状态,从而强化个体的内在法律接受动力;相反,外在激励力、惩罚力小,有一定内在动力者在低利益甚至负利益回报面前就不愿去付诸守法,不法者则在低利益风险下放肆去做违法的事,久而久之在社会生活中就会形成一种恶性循环状态,从而压抑、弱化人们已有的内在法律接受动力,败坏整个社会风气。

二、当代中国法律接受实践的反思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法治宣传教育。尤其是1985年开始,以第一个五年全民普法规划实施为标志,全面启动自上而下大规模普法,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对法感到陌生的普通中国人的观念,让全体公民初步领悟到了法在自己生活里的重要性,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当下的法治状态,仍有不尽人意之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对法律接受的系统性把握不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社会工程,这是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者耳熟能详的论断。但是,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并没有把法治宣传教育看作是“活”的有机整体,出现一些令人困惑的现象:一是教育主体没有充分尊重教育客体的主体性,往往是教育主体一方“主唱”,把教育客体只当做“听众”;二是领导者和管理者偏重于工作的整体规划或安排,却没有很好地对其进行监督,对具体实施环节管理不够,缺乏一个健全的信息反馈机制,工作机制、制度沦为空转、虚化;三是把法治宣传教育当做一个孤立的系统进行实施,没有与社会环境、经济环境、法治环境、文化环境等外界环境进行充分融合,形成一个大系统,碎片化现象较为严重;四是对层次性把握不够,试图以同一宣传教育手段覆盖所有对象,试图以同一内容覆盖所有领域,运动式教育、一刀切现象时有发生;五是在法治宣传教育过程中,不能根据总体目标尽可能设定众多量化的、滚动变化的具体目标,决策、计划、组织、调控和评估各阶段之间的衔接不够紧凑。

其次,对法律接受的实践性领会不准。法治宣传教育的实践性特征决定了工作的目标设定、工作内容、方式方法都不可能游离经济社会发展,不可能脱离法治实践,必须面对新形势、研究新问题、探索新方法,通过更富科学性、实践性和针对性的工作,回应时代的挑战,体现时代的特色,才能永葆生命力。实践中,背离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实践性特征的现象还一定程度存在。一是片面强调“学法”,推崇“法律知识教育重心论”,认为社会成员的法律知识掌握的程度,是反映法律素质的重要方面,侧重法律条文的单向灌输,忽视了法律理念的养成,片面注重公民学到多少部法律,记住了多少法律条文,而忽视法律理念的植入;片面注重法治教育的普及率,忽视了法治意识的培育。二是过多地注重对法律法规文本内容的理解,不注重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出现的实际问题的分析,也忽视与新的时代背景下出现的新思想、新观念相关联,习惯于采用传统的“我写你记,我说你听,我问你答”的简单灌输做法,缺乏与时代特点的结合,缺乏对法治热点、法治重点问题的思考与探索。三是教育者成为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的唯一主体,只能从自身的情况来思考、确定法治宣传教育的内容,很少关注受教育者的内在需要,有时受教育者根本不懂所讲授的内容,更谈不上理解,成为被动客体,被边缘化,积极性和主动性受到抑制,失去了学习的热情,甚至产生对法治宣传教育的抵触、反感情绪,损害法治宣传教育的实效性。

第三,对法律接受的时代性应对不力。“重礼轻法”“德主刑辅”的传统思想,民众轻视法、不信任法的惯性思维,长期的人治传统,先天不足决定了当代中国法律接受的难度。同时,法律接受又面临着多元化、市场化、非集中化、流动性等社会特征所带来的新课题、新挑战等后天不足。越来越多的“单位人”变成了“社会人”,从“熟人”变成了“陌生人”,宣传教育对象组织难,集中授课等简便易行的传统方式难以为续,效果也不理想。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政府直接控制的资源大为减少,协调新闻媒体、文艺团体配合开展法治宣传的成本明显增加。随着政府权力向下转移和分散,形成工作合力的难度越来越大。信息传播全媒体化,传统媒体报包打天下、舆论一呼百应的格局基本打破。法律接受的先天劣势与后天不足并没有得到部分地区、部分单位或者部分人的高度重视。在普法过程中,重法律知识传播、轻法治信仰培育;重政府组织发动、轻社会力量运用;重单向灌输、轻参与互动等现象仍然存在,法治宣传教育产品供给与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之间的矛盾还比较突出,普法工作的均衡性、针对性不强等问题还较为明显,等等。

三、以法律接受为目标的法治宣传教育实践改造路径

法律接受集中表现为个体对于法律的认同和内化,并转化为与法律相符合的外在行为。如何通过法治宣传教育使法律和法的精神“飞入寻常百姓家”,使法治精神在实践的沃土中生根发芽、开花结果,则必须使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内容、途径、方法有所创新。

(一)全面创新工作理念

法律接受在形式上必须实现家庭、学校、社会三方面结合。每一个公民都要在家庭、学校、社会接受法治教育的熏陶,培养对于法治社会应有的认识,养成守法、崇法的良好习惯;在内容上必须突出人人共同遵守法治,强调国家、政府与人民之间唇齿相依的密切联系、协调互助的权义平衡关系;在价值上必须突出自由,因为“自由是每个人据其人性所拥有的一项唯一的原始的权利”⑪[德] 伊曼努尔·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39页。,法治是以自由的名义要求人们服从法的统治,公民也仅为了自由的缘故才自愿地接受法的统治。

(二)突出普法对象主体地位

法律接受是人与社会、人与法律的互动,是个体通过对社会法律文化的被动学习和对社会法律文化的主动选择和调适,从而将法律规范逐步内化为人的法律意识和行为习惯的过程,其实质就是由“生物人”变成“法律人”的过程。相对于法律的明确性、统一性,个体具有分殊性的特点,每一个个体法律接受的过程总是会有这样或者那样的不同,这一点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首先,个体生成于特定社会文化背景之下,总是从自己的特殊的社会境遇(包括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个性)中来认知法律、评价法律和决定自己的立场。因此,要注重道德、习俗等民间规则在普法中的推动作用,实现法律知识与个人知识的有效结合。其次,个体总是生成于特定时空的社会之中,处于一定的社会结构之中,在个体与社会(国家)的互动中,在社会各种因素,比如家庭、学校、同辈群体、职业群体、大众传媒等的共同参与下,形成个体法律认知和法律评价,这就需要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实践性。最后,个体独有的生理、心理特征也会影响他(她)对涉法信息的认知与评判,法治宣传教育需要根据不同个体的智力水平、知识结构、思维方式、社会身份和地位、社会阅历等个性的特征,分析不同人群、年龄、职业的不同法律需求,预测预判社会阶段性法律需求,动态调整普法形式内容,前置下沉普法资源,为群众、为企业、为政府提供个性化定制服务,不断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

(三)拓宽法治宣传教育途径

法律接受是使法律规则、原则和概念从国家的外在宣布转化为个人的内在行为动机,从客观的行为标准转化为主观的行为模式,使立法精神和价值导向获得公众的认同的过程,而绝非仅仅是法律知识的普及灌输。这就必然要求充分挖掘各种资源,运用各种手段和形式,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措施,不断强化法治宣传教育的整体性。其一,家庭是法律社会化的起点,学校是正式的、有效的和系统化的法律接受渠道,要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其二,逐步减少,甚至逐步告别类似于黑板的诸如宣传栏、板报、戗牌等信息传递载体,充分发挥现代传媒传递快、覆盖广、渗透强的优势;其三,向企业文化、村镇文化、社区文化、校园文化、机关文化等注入法治元素,把法律接受过程渗透于闲情逸致之间,把法律接受的要求和信息溶化在文娱活动、咨询活动、法律服务活动、志愿者服务活动等之中;其四,完善法律规范体系等,寓法治宣传教育于公正司法、依法行政等各项社会管理之中,把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所提倡的价值物化、隐寓在法治化管理之中。其中,也是最为重要的,是深化“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等基层法治建设活动,依法修订完善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市民公约,健全充满活力的村(居)民自治机制,进一步推进村(居)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村(居)务公开、财务公开,实现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将法律知识、法治理念、法治信仰以及法治自信循环往复和不断攀升,构成一个由思维到实践更为完整、更为统一的工作体系。

(四)优化法治宣传教育方法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改革的推进和深化,整个社会结构已从改革开放前的“总体性社会”向“分化性社会”转变,人们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谋生手段以及接受信息的途径和方式等也有了显著变化。因此,在新时期法治宣传教育的发展趋势必然是单方灌输到双向互动的转型,显性教育与隐性教育的结合,逐渐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去,逐渐与社会生活溶为一体。一是着力弱化如贴标语、摆展板、散传单、摆摊咨询、知识竞赛、以会代训、开卷测试等纯文本传播硬性灌输和显性教育的方法,更多地通过民众日常生活、文化消费等途径进行法律知识信息的传递和渗透,使受教育者“在陶醉、愉悦、兴奋、暗示等情感中无意识地获得熏陶,不知不觉地走进教育的意向境地”⑫张涛:《要注意发挥隐性教育在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中的作用》,《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9年第8期。,消除教育者与被教育者的地位差别,减少抵触情绪和反感心理。二是着力强化群众自我教育,改革单纯依靠“我说你听、我打你通”“我定目标、你去争取”“我作判断、你来认同”等过时方法,主动依托村(社区)自治组织、群团组织、社会组织等各方力量,把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与基层党的建设、群团组织建设和社会组织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将法治元素直接导入基层治理单元,切实扭转普法方式上存在的“政府大张旗鼓、群众无动于衷”,“一头热、一头冷”的现状,让群众从“配角”到“主角”,尊重群众的主体地位,依靠群众的主体力量,形成群众带动群众、群众影响群众的生动局面。三是着力推进普治融合发展。从增强法治宣传实效、建立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法治秩序着眼,坚持德治法治并举,推动社会普法与社会治理相结合,多用社会和群众知晓的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阐释法律制度,把生硬的法律条文和抽象的法治原则形象化、具体化、生动化,使普法工作贴近群众生产生活实际、融入群众日常生活之中,进一步突出法治宣传的实践特色。

(五)构建大普法工作格局

在法治宣传教育系统优化的过程中,一方面要紧扣基本队伍、基本方法、基本平台、基本要求、基本机制等“五个基本”的完善,完善工作体系,提升工作能力,以实现整个法治宣传教育系统的优化;另一方面,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市场参与”的多元共治的运行机制,健全责任目标、分析研判、创新创优、社会联动、督查考评和保障支持等“六项机制”,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要求,完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成立法治宣传基金、扶持普法志愿者队伍、发展普法类社会组织,使社会力量成为法律接受物质资源、人力资源的重要补充,推动法治宣传教育事业持续发展。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要研发推广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管理系统,以信息化、大数据为牵引,实现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间的互联,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互通,管理流、信息流、工作流一体运行,推动普法工作数据采集、需求研判、绩效考核智能一体化,推行日常工作记录与绩效考核对接转换,日常工作实现网上留痕、网上有迹,彻底取消纸质台账,确保各项制度落实落细落小。

(六)加强国家公职人员的法治教育

“在现代社会接受规则的主体是双重的,既包括作为法律活动参与者的普通民众,也包括立法、司法、执法以及其他从事法律事务的政府官员。⑬[英]H·L·A·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 117 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于部重要内容。”只有从机制入手,以加强法律知识学习为前提,以培养法治思维理念为核心,以努力克服人治思维为目标,以考核依法履职水平为动力,以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为保障,才能实现国家公职人员法治教育从“软”到“硬”的转变,从“要我学”到“我要学”的转变,使学法用法成为全体国家公职人员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使党和政府的法律信仰成为社会民众法律信仰的榜样。

(责任编辑 赵海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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