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律师行业评价体系的现状与反思*
2017-01-25中国政法大学
陈 宜(中国政法大学)
我国律师行业评价体系的现状与反思*
陈 宜(中国政法大学)
2016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深化律师制度改革作出全面部署。《意见》指出“完善职业评价体系,健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年度考核制度,完善律师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形成优胜劣汰的激励约束机制”,将完善律师行业评价体系提上议事日程。本文拟对我国律师行业的评价体系进行梳理,并加以检讨与反思,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对策。
一、我国律师职称评定制度兴衰
1987年,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司法部《律师职务试行条例》和《关于〈律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根据《律师职务试行条例》,律师职务岗位设定为:一级律师、二级律师、三级律师、四级律师、律师助理。同时规定了不同级别律师职务的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负责评审工作的机构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组成的律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凡从事律师业务的专职人员,均可参加律师专业职务的评审。律师事务所按任职条件对提出申请的人员进行严格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工作态度、学识水平、专业能力、工作业绩和效果。考核情况记入考绩档案,作为提职调薪、奖惩或能否继续聘任或任命的依据。律师职称评定制度尽管后来被律师们诟病,但在其建立并实施的当时,积极意义是不容置疑的。但随着律师体制的改革,多数律师成为体制外的人,律师的业务、收入与律师职称之间不再有必然的联系。在律师业较为发达的地区,律师们对职称的兴趣逐渐减退。一些地方取消了律师职称评定,也有的地方中断数年后又恢复了评定,有的地方则一直进行律师职称评定的工作。目前,一些地方律师职称评定工作已交由律师协会承担。
二、我国律师年检注册制度
我国律师制度自1979年恢复重建至今,律师管理体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作为监管制度的年检注册制度也在发生着变化,直到被2007年《律师法》规定的年度考核制度取而代之。
(一)我国律师制度重建初期的年检注册制度
在律师制度恢复重建初期,律师的管理体制为司法行政管理,律师执业机构——法律顾问处是事业单位,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法律顾问处受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领导和业务监督。对法律顾问处和律师的管理基本等同于对行政科室和机关干部的管理,对律师的业务考核主要为考核工作量的完成。1989年《律师工作执照和律师(特邀)工作证管理办法》规定,律师工作执照和律师(特邀)工作证每年由司法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注册一次,未经注册一律无效。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办理注册时,应进行综合考查,持照(证)人上一年度遵守职业道德和完成业务工作的,予以注册;不称职或不能完成规定工作任务的,可暂缓注册;严重不称职的,可报经司法部批准,取消其律师资格。
1993年,司法部出台的《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强调“把思想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情况与律师的年检注册挂钩”。
1994年,司法部下发《关于1994年律师工作执照(证)注册问题的通知》强调,注册工作要与律师协会会费挂钩。凡是无故不交会费的律师事务所,一律不予注册。
司法部1995年颁布的《律师惩戒规则》明确规定,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完成规定职务工作量的;无正当理由不到律师事务所工作,累计旷工满十日或连续旷工满六日的”,予以停止执业三至六个月的处分。
实践中,年检注册是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管理的重要手段。
(二)1996年《律师法》颁布后的年检注册制度
1996年《律师法》颁布后,司法部发布了《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律师、律师事务所年检制度。未通过年检的律师事务所不得继续执业。律师执业证每年度注册一次,未经注册的无效。
律师事务所年检材料包括:律师事务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副本)、经审计机构审计的律师事务所年度财务的报表、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的纳税凭证、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律师事务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应当全面、客观地反映上年度律师事务所登记事项的变更、业务活动、执业纪律、财务管理等情况。
律师办理年度注册应提交的材料包括:年度工作总结;完成业务培训的证明;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报告;律师协会出具的履行章程规定义务的证明。
三、律师、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制度
2007年修订的《律师法》第23条规定明确规定了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制度。
2008年《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律师执业,应当遵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管理制度,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导和监督,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执业机构在本行政区域的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掌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实行备案监督。
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经过两年多的努力,2010年,司法部研究形成《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该意见强调健全律师执业状况评价机制,建立健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制度,同年,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考核办法出台。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是依照《律师法》和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部署要求确立的一项新的管理制度,也是建立健全律师执业状况评价机制的重要举措。
(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制度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其执业和管理状况作出评价。
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主要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法定职责、实行自律管理的情况,具体包括下列内容:(1)律师队伍建设情况;(2)业务活动开展情况;(3)律师执业表现情况;(4)内部管理情况;(5)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6)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7)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需要认为应当检查考核的其他事项。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二个等次。对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其存在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法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并责令其整改;同时对该所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 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公告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查考核;逾期仍未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视为自行停办,由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并注销其执业许可证。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别记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档案。
(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指律师协会在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的基础上,对律师的执业表现作出评价,并将考核结果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记入律师执业档案。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由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和直辖市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设区的市未建立律师协会的,可以由所在的省、自治区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下列内容:(1)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2)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3)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4)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5)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6)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要求考核的其他事项。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律师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经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或者直辖市律师协会责令其限期参加执业年度考核,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的,由律师协会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 律师经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或者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其存在的问题,书面责令其改正,并安排其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教育。律师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由律师协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情节严重的,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也可以建议律师事务所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四、律师行业评优评先制度
律师行业的评优评先制度由来以久,对于树立行业先进典型、展示行业形象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既有综合性全国及地方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评选,也有针对不同业务领域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的评选。比如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年度优秀律师、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等等。最有影响力的是两年一度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的评选。评优评先均实行限额制。
(一)司法部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标准
1997年,司法部发布《关于创建司法部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实施办法》。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总的标准是:职业道德好、服务质量优、人员素质高、社会形象好、组织规模大、管理规范化、业务实力强、设备较先进。专职执业律师达到20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律师达到70%,过英语六级的专职律师达到20%以上,专职律师人均每年撰写并发表理论研讨学术文章不少于一篇。律师事务所有办公用房,专职律师人均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拥有图书资料室,专业图书达到1000册以上。
不难看出,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的标准在设立之时已经把20人以下的小型律师事务所排除在外。
(二)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评选
2003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评定办法》,2007年审议通过《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评定标准》。参加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评选必须具备:(1)忠实于宪法和法律;(2)律师事务所执业三年以上(含三年);(3)模范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4)律师事务所及该所律师在近三年内无不良执业记录。
评分办法: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评选依据基础条件、综合管理以及服务质量三方面标准进行“积分核算”。共制定28项评审标准,设定基础分为120分,加分20分。申报单位达到标准的即可得分,达不到标准的不得分。自评分(不含加分)达到100分以上者即可申报。
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的关于双优评选活动通知的附件中,明确了优秀律师、优秀律师事务所评选的具体标准。优秀律师事务所的评选标准在基础条件、综合管理、服务质量三项类别下细化。优秀律师的评选标准在思想品质、执业操守、执业能力、业务水平、工作业绩四项类别下细化。
五、律师行业教育整顿规范活动
一直以来,律师行业通过组织专项活动,有针对性地解决当前律师行业存在的问题。从律师管理的层面看,专项活动的积极作用不容置疑。专项活动针对性强,通过整顿并形成长效机制,强化律师事务所的规范管理,提升律师规范执业水平,有助于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2004年律师行业集中教育整顿活动
2004年,司法部决定在全国律师队伍中开展一次集中教育整顿活动,集中教育整顿活动的主要任务是:“三个教育、三个规范”。
三个教育即:在律师队伍中深入开展政治思想、政治信念的教育;在律师队伍中深入开展法制教育;在律师队伍中深入开展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三个规范即:规范律师与法官的相互关系;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规范律师个人的执业行为。
(二)2005年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
2005年,司法部决定开展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重点落实“七项规范”:(1)规范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主体;(2)规范合伙律师事务所收案行为;(3)规范合伙律师事务所收费和分配行为;(4)规范合伙律师事务所内部监督管理行为;(5)规范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机构;(6)规范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合伙人管理责任;(7)规范合伙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
通过教育整顿及规范建设年活动,律师事务所的规范管理意识、社会形象、内部规章制建设度等都得到加强。
六、律师行业信誉评级制度
在对律师行业进行规范管理的过程中,不少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建立起自己的律师事务所评级制度,量化指标,定期考核,动态管理。
(一)广州市创建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活动
2006年,广州市司法局发布《广州市创建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实施办法》,开展创建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活动,采取自愿参加的原则,每年组织一次,只要符合本办法及《广州市创建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评分标准》的要求,即可获得“广州市创建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达标单位”称号。广州市创建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达标单位优先参与全国、全省或广州市其他同类性质荣誉称号的评比活动。截至2016年1月,已经有15批律师事务所通过创建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审核。
创建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的活动主要从律师事务所管理架构及管理责任、律师事务所人员管理、律师事务所场所管理、律师业务管理、律师财务管理、风险管理及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等方面进行考核。
(二)海南省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的量化
2010年,海南省发布《海南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实施细则》,以定性考核为标准,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二个等次。以量化打分为标准,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五星”“四星”“三星”“二星”“一星”五个级别。对被评定为“四星”以下的律师事务所,不得被推荐参与“先进单位”“最佳诚信律师事务所”等评比活动。
根据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活动量化打分的结果,按照下列标准评定星级:(1)量化打分90分以上的,评定为“五星”;(2)量化打分90分以下85分以上的,评定为“四星”;(3)量化打分85分以下80分以上的,评定为“三星”;(4)量化打分80分以下75分以上的,评定为“二星”;(5)量化打分75分以下70分以上的,评定为“一星”。量化打分70分以下的,不得评定星级。量化打分达到前款相应的星级标准,但是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存在被查证属实的有效投诉的,不得评定为“四星”以上星级;受到行业处分的,不得评定为“三星”以上星级;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得评定星级。
(三)温州律师执业信用等级评定
2013年,浙江省温州市律师协会制定出台了《温州市律师执业信用管理办法》,推行“五级别”信用等级评定。律师协会在对律师执业活动进行年度考核的基础上,根据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尽职尽责的要求,通过开展执业信用信息采集等活动对律师的执业信用水平、执业能力和执业绩效进行综合评价和管理。
律师执业信用等级由低到高依次分C级、 B级、A级、AA级、AAA级。其中,C级为严重失信律师;B级为失信律师;A级为诚信律师,说明具有较好的执业信用状况;AA级为诚信律师,具有良好的执业信用状况; AAA级为诚信律师,具有优良的执业信用状况。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获得各级各类表彰和奖励、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等情况,极大影响信用等级评定。律师如无特殊情况,信用等级将被认定为A级。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曾被评定为“不称职”或者“基本称职”、律师在参加执业信用等级评定时有弄虚作假行为、违反社会公德或者公民道德规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恶劣影响等情形的,都有可能使律师执业信用等级被评定为C级或者B级。
七、非官方律师行业评奖
近年来,律师行业评奖愈发细分——从最初较为简单的律师事务所、律师排名,到专项细化评比。评奖机构也五花八门——从官方到民间,囊括了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纸质媒体、网络媒体以及商业组织,还有一些无从查证的机构。非官方的评奖中最有影响力的是《亚洲法律事务》①Asian Legal Business http://www.legalbusinessonline.com/asia,访问日期:2016年11月6日。(ALB)、钱伯斯②Chambers and Partners http://www.chambersandpartners.com/,访问日期:2016年11月6日。(Chambers and Partners)评级及LEGALBAND评级。而不少市场评级机构的权威性受到质疑,甚至有的评级被认为是花钱买排名。
《亚洲法律事务》作为亚太地区权威杂志,素有法律界“福布斯”之称,其由汤森路透主办,是在全球具有较大影响力,专门报道法律新闻与最新法律动态、提供亚太地区法律服务团队信息(包括律师事务所及公司律师排名)的独立杂志。其针对从事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务以及其他法律专业机构进行权威评选,每年评选一次,其奖项将授予在各专业领域表现最为出众的律师事务所。
钱伯斯作为全球最具影响力的法律评级机构之一,自1990年开始向世界发布不同国家的律师事务所与律师排名,其通过严谨的调研和评价体系,评选出各个法律领域的全球知名律师事务所和顶尖级律师,成为全球客户寻求高端法律服务最值得信赖的权威参考之一,被广泛视为业界的基准。其调研目前已覆盖185个国家和地区,所作评价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和国际影响力,受到众多法律专业人士及客户的信赖肯定。
LEGALBAND2015年1月正式进入中国市场。
八、大数据下的律师行业评价
2015年,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主任蒋勇预言:“未来的律师评级将可以不再依赖任何第三方机构。在互联网平台上,律师的所有碎片信息——律师发表过的文章、代理过的案件、客户的评价、同行的评价、法官等其他法律服务参与方的评价等等都可以被整合,从而实现对律师更为全面和客观的评估。在互联网时代,市场选择才是硬道理,客户和同行的口碑才是王道。这样的口碑被采集和呈现,才能构成法律服务市场中的最佳评价机制。最有资格为律师评级的,不是政府,不是律协,不是任何市场机构,而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创造的业绩和收获的评价”。
无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推出了国内第一款法律人工智能机器人,命名为“法小淘”。其原理是基于海量的法律数据、独创性的机器学习算法和持续不断的深度学习,实现智能案情分析和律师遴选。
九、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评价体系的展望
建立健全科学的行业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制度,进一步实现对律师执业活动的有效监督,引导律师、律师事务所通过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来提高行业竞争力有着重要意义。
(一)完善律师职称评定制度
律师职称评定制度被认为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律师职务级别与律师工作岗位挂钩,而律师的能力与职务级别并没有必然的直接联系。其实随着律师管理体制的改革,律师职务级别早已与律师工作岗位不再有必然联系。律师职称评定工作不少地方已由律师协会承担。其实质上成为律师行业组织通过规定的程序,对自愿申报的律师符合不同级别要件(执业年限、学历层次、科研能力)的认定,该制度的完善能鼓励律师不断进步,也便于公众甄别遴选律师。
(二)律师分级制度的设立未尝不可
香港私人执业大律师和律师经常受聘代表律政司刑事检控科执行检控工作(称为外判大律师或外判律师),规划环境地政房屋组、民事诉讼组在有需要时,也会将部分工作外判给私人执业大律师和律师办理。其对外判律师的资质也是有要求的③Annual Report,在取得专业资格后最少有10年执业经验的律师,可在原讼法庭进行检控;具有最少5年执业经验的律师,可在区域法院进行检控;具有最少1年执业资格的律师,可在裁判法院进行检控。参见香港律政司网站www.doj.gov.hk/chi/public/pdf/pd2008/ pd2008_6.pdf,访问日期:2016年10月23日。。2016年10月,司法部召开的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推进会提出,严格办理死刑、未成年人等案件的人员资质条件,提高案件办理专业化水平。在实践中,对一些特定的案件要求承办律师具备相应的资质是可行的,也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三)年度报告制度与事后监督制度的完善
2014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专利代理机构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法字〔2014〕502号),自2014年起取消专利代理机构年检,实行专利代理机构年检报告公示制度,建立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专利代理机构名单,进一步加强专利代理机构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专利代理行业的年度报告制度值得借鉴,律师、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的许多内容应属于统计方面的内容没有必要加以考核。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可以减轻律师、律师事务所提交考核材料的负担。但律师、律师事务所必须对年度报告负责,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通过抽查或其他渠道发现律师、律师事务所在提交年度报告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以及未在规定的期限提交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主管部门责令的期限提交有关信息的,则加以严肃处理。
注册会计师行业建立以系统风险为导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体系也值得律师行业借鉴。
(四)律师事务所考核量化的做法值得推广
不少地方在律师事务所的考核中,制定《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建设管理量化考评标准》,针对律师事务所的人员管理、政治业务学习、业务管理、制度建设、财税管理、基础建设、党建工作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和考核,逐项打分,进行量化考核,实行动态管理。经过检查和考评,大力加强了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五)大数据的运用让评价体系更为透明、更具公信力
法律机器人“法小淘”提供的律师匹配功能打破选择律师时信息不对称、不透明的窘境,更便捷地建立供需双方的连接。它为当事人选择律师提供了一条更有效的途径,不仅多了一种选择,也多了一种验证方式。当事人仍然可以通过熟人推荐并以“法小淘”为参考,验证律师选择的可靠性。这的的确确给予了需求方以便利④罗云: 《法小淘,革了律师的命?》,参见云知队微信公共号。。
(六)对违纪违法行为“亮红灯、出重拳”
律师评价体系的完善离不开对违纪违法行为的严厉惩戒。要加大查处工作力度,严肃查处律师队伍中的“害群之马”,加大违纪违法者的违纪违法成本,威慑违纪违法行为,树立律师行业的良好形象。
建立科学的律师、律师事务所评价体系,健全质量监督体系,完善律师职业规则,强化律师惩戒制度,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将有助于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树立律师行业良好形象,更好地发挥律师在社会生活中方方面面的积极作用,也便于公众对律师的遴选。
(责任编辑 张文静)
*本文为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课题《律师行业评价体系的检讨与反思》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