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关于基层社区矫正队伍建设的探索与思考

2017-03-08江西省司法厅课题组

中国司法 2017年2期
关键词:服刑人员刑罚矫正

江西省司法厅课题组

关于基层社区矫正队伍建设的探索与思考

江西省司法厅课题组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先后作出了“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和“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的战略部署,标志着社区矫正在经过多年的探索实践后已经进入制度设计阶段,对构建新型的刑罚执行体系和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推进,县级以下基层社区矫正队伍稳定性差、专业性不强、执法身份模糊等问题日益凸显,已经成为制约社区矫正发展的重要瓶颈,亟待完善解决。

一、当前基层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社区矫正试点初期,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在县级成立社区矫正专门机构,在乡镇依托司法所,成为社区矫正队伍建设的主要模式。这种模式,快速组建了队伍,使社区矫正在全国范围顺利全面铺开,成效显著。但随着社区矫正由试点探索阶段进入制度设计阶段,其弊端也逐渐显现。为此,我们以江西省为样本,进行了调查研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司法所人员数量与社区矫正执法不相适应

从总体数量来看,江西全省1564个乡镇(街道)司法所,共有司法所工作人员2125人,平均每所1.37名工作人员,与司法部每个司法所配备3人标准还有较大的差距。从每个司法所的个体情况来看,江西全省1564个司法所中,工作人员数量在3人以上的(含3人)只有207家,占13.24%;1人所最多,全省共有674家,占43.1%,全省还有324家无人所,占20.72%。相对较少的人员总量,加之极不平衡的人员配备,与当前快速增长的社区服刑人员数量极不适应。2010年10月、2014年1月、2016年10月,江西开展过3次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情况调查摸底,期间全省的社区服刑人员数量分别为3834人、18485人和20677人,增长率达439.3%;而同期司法所在岗工作人员数量分别为2337人、2539人和2125人。即使将因乡镇换届暂未到位的561名司法所长加上,2016年10月全省司法所工作人员总数也仅为2686人,增长率仅为14.93%,远低于社区服刑人员的增长速度。除了社区矫正,司法所工作人员还承担着矛盾调处、普法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安置帮教和地方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任务十分繁重,人员力量明显不足。

(二)司法所管理体制与社区矫正执法不相适应

江西省乡镇(街道)司法所在岗人员数量情况图

一是多头管理。由于历史沿革和客观原因,江西全省1564个乡镇(街道)司法所中,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编的有1102个,占70.46%。其中:人、财、物均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属派驻机构的有37个;其余1065个司法所均实行双重管理,一般人员、编制、工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福利及工作经费等由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负责;尚未收编,由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负责人、财、物,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业务指导的有433个,占27.69%;部分经济开发区、新区、风景区还未成立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暂由当地综治部门管理的有29个,占1.85%。司法所如此复杂的隶属关系,与社区矫正执法的统一规范要求不相适应。二是兼职过多。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加快,司法所在矛盾调处、普法宣传、法律服务等方面的作用越来越突显,与综治、信访的工作交叉日益增多。目前,江西全省有394个司法所与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合署办公,有20个司法所与乡镇(街道)综治、信访部门合并,统一归口由司法所管理。这虽然一定程度缓解了人员不足的问题,但大量的兼职,也使得工作人员精力分散。特别是综治、信访工作在地方党委政府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强大的挤出效应使得个别地区把社区矫正当作司法所的“副业”,严重影响了社区矫正的正常开展。

(三)司法所人员结构与社区矫正执法不相适应

一是司法所人员编制复杂。目前,江西全省2125名司法所工作人员中,隶属司法局管理的行政编有788人、事业编530人、工勤编26人;隶属于乡镇(街道)政府管理的行政编254人、事业编480人、工勤编47人,平均每所仅有0.67个行政编制,执法人员严重不足。二是人员编制被挤占。由于行政机关采取的是属地管理,很多地方司法行政机关自身有空编,但当地政府总编制严重超员,导致无法开展人员招录,造成人员、编制被挤占。此次统计中,江西全省司法所共空缺1264人,除因乡镇领导换届致使司法所长尚未配备到位的,还有611个岗位是因为人员调离、被长期借用或无法招录导致人员空缺的。在这些空缺的岗位中,人员借用的达150人,时间最长的已有3年多;岗位长期未配备人员的有269个,时间最长的已有7年多。据2014年江西省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人员编制情况统计,全省基层政法专项编制的使用率仅为79.52%。三是司法所队伍不稳定。目前,全省司法所工作人员中,从事社区矫正时间在1年以下的最多,达655人,占30.82%。司法所长的提拔、交流也十分频繁,特别是遇到换届年,人员变动极大。2016年,在江西省乡镇领导换届中,全省1564个乡镇(街道)司法所,有519名司法所长是新任司法所长,留任的司法所长仅有484名,截至2016年底,全省仍有561名司法所长尚未配备到位,严重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和连续性。

江西省乡镇(街道)司法所在岗人员编制情况图

江西省乡镇(街道)司法所人员空缺情况表

江西省司法所人员从事社区矫正工作情况图

(四)司法所人员素质与社区矫正执法不相适应

一是文化素养参差不齐。全省司法所工作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有1084人,占51.45%,其中研究生学历21人;而高中以下文化的有184人,占8.73%,其中小学文化1人。文化水平总体较好,但个体差异也十分巨大。二是法律素养不足。全省司法所工作人员中,具有法律知识背景的有919人,占43.6%。其中,大部分是长期从事人民调解、法律服务的工作人员,学习掌握的主要是民事、经济和行政类法律知识,对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类法律知识了解不多。具有公安、看守所、监狱等执法经验的人员更是十分稀缺,全省只有42名,仅占1.9%。三是专业人才稀缺。全省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中,仅有29人具有心理学知识,具有社会学知识的更是只有8人,专业人才十分稀少,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化需求还有很大的缺口。

(五)县级社区矫正机构队伍建设与社区矫正执法不相适应

一是专职执法人员少。江西省116个县(市、区、开发区、风景区)社区矫正机构中,共有社区矫正工作人员256人,其中行政编204人,事业编52人,平均每个县级社区矫正机构中只有2.2人。这样的人员配备,仅仅能够满足社区服刑人员入矫解矫、管理审批等基本管理需求。一旦司法所人员空缺、执法欠缺,社区矫正执法就难以正常开展。如,今年江西全省乡镇领导换届中,全省共有1327个司法所存在司法所长暂时空缺的情况,而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又难以有效代管,导致社区矫正执法只能低水平运行。二是人员流失过快。由于缺少明确的法律地位、职权不清晰、执法责任过重等原因,近几年县级社区矫正机构人员调离、转岗现象频繁出现。特别是接手社区矫正工作1~2年后的青年工作人员流失比例最高。从统计数据来看,全省县级社区矫正机构中,从事社区矫正时间在1年以下的人员最多,共有83人,占32.42%;从事时间在3~4年的最少,共19人,占7.42%。三是青年骨干留不住。统计表明:全省县级社区矫正队伍中,年龄段人数最多的为40至50岁以下人员,共92人,占35.94%;而本应是中坚力量的30至40岁以下人员却人数最少,只有49名,占19.14%;25岁以下的青年干部全省只有9人,仅占3.52%。四是社会工作者队伍不稳定。目前,江西省的社会工作者队伍主要有公益性岗位、政府购买服务以及社会志愿者三类。公益性岗位主要是面向困难群体,岗位设置早,工资保障水平低,每月仅700元,加上各种补贴每月也不过1500元,现在大部分人员都已离职。政府购买服务类,由于地方财政紧张,工资标准也只有1600~1800元。过低的工资标准,使得岗位成为一些大学生的实习平台和考取公务员的跳板,人员队伍流动性很大。由于经济、文化因素,全社会的公益氛围尚处在培育之中,社会组织和社会志愿者总体数量少,对社区矫正的参与度不高,难以满足工作需求。

江西省司法所人员文化程度一览图

江西省司法所人员执法经验及专业背景情况表

江西省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年龄结构图

江西省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社区矫正从业时间统计图

江西省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学历统计图

二、当前基层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对社区矫正的本质属性把握不准确

第一,刑罚执行是社区矫正的本质属性。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从《通知》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社区矫正是一种在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各种社会力量协助下开展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明确提出了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或者裁定假释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更是从法律的层面明确了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属性。因此,刑罚执行必然是社区矫正的本质属性,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基调和底色。

第二,双重管理模式割裂了社区矫正执法的内在联系。社区矫正试点开展之初,出于遵守当时法律规定的考量,采取了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工作主体,公安机关作为执法主体的双重管理模式,但并没有对两个主体的职责和衔接程序予以明确。这样的双主体设置,使得社区矫正执法活动的内在联系受阻,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管理情况难以及时、有效转化为变更刑罚执方式的建议,等同于常规性的帮扶工作,严重弱化了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属性,执法的严肃性和威慑力大打折扣。同时,衔接程序的缺失,也使得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在社区矫正执法中权力不清、责任不明、权责不对等。

(二)司法行政机关的主体地位不明确

一是执法主体地位不明确。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提出了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社区矫正机构的概念首次被写入了刑诉法,这意味着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对健全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具有承上启下的重要意义。但令人遗憾的是,新刑诉法中并没有明确社区矫正机构的性质,主管部门和组织架构。自社区矫正试点以来,随着工作的深入推进,司法行政机关已逐步成为社区矫正的实际工作主体,承担了大量的社区矫正执法工作。公安机关也逐步将调查评估、提请撤销缓刑、假释建议和收监执行在内的社区矫正执法权力移交给了司法行政机关。但包括《刑事诉讼法》在内的法律和相关文件都没有明确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执法主体地位,也没有明文废止双重管理模式,使得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合法性受到质疑。

二是执法权力不完整。目前,我国的刑事法律并没有明确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执法权力内容。“两院两部”《通知》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文件赋予了司法行政机关警告、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提请收监执行等执法权力,但对提请的效力,与公安、法院、检察院的衔接程序缺少具体的规定,特别是羁押、押解、追逃、收押等衔接程序不明确,最终导致大量应当收监执行的罪犯没有得到及时收监,使得社区矫正的执法严肃性、权威性受到严重挑战,社区矫正效果大打折扣。在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开展的“应收未收”专项清理活动中,江西省共清理出49名已经判决、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其中因公安机关追逃、收押等衔接问题,导致未被实际执行的就有39名,占总数的79.6%。

(三)社区矫正机构设置不合理

一是缺少有效分工。与监禁刑罚不同,社区矫正是在开放的社会环境里开展的刑罚执行活动,法律性和社会性都很强。法律的本质属性是国家意志性,必须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普遍约束力,只能由法律授权的专门国家机关来执行。而社会属性的本质要求是开放性和多样性,不能只局限于某一专门机构。因此,要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就必须统筹兼顾这两种属性,把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构建在对其法律属性和社会属性的准确把握之上,实行合理分工。

二是司法所的社区矫正职责定位不恰当。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是在20世纪80年代初的乡镇(街道)政府中设立的“司法办公室”和司法助理员的基础上演变而成。其职能主要是提供法律服务,在法律和社会之间搭建桥梁,上为地方党委政府分忧,下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使情、理、法三者达到和谐统一。所以,司法所的工作兼具法律工作和社会工作的特点,工作中以法律为切入点,以沟通、调解、宣传为主要手段,管理体制、人员编制带有明显地方差别。司法所的这些特质,与社区矫正执法的统一、规范、严格等刚性需求格格不入,却与社区矫正的社会化属性十分契合。如果把司法所定位为社区矫正的日常执法机构,司法所的柔性特质就会与执法的刚性需求产生冲突,表现出各种不相适应。

三、基层社区矫正队伍建设的构想

基层社区矫正队伍建设问题,是涉及我国现行刑罚执行体系和司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的深层次问题。必须紧扣司法体制改革进程,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要求,从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社区矫正的本质属性,确立社区矫正机构的执法主体地位,通过制度创新,从刑罚执行和社会工作的两个维度出发,重新构建基层社区矫正的组织架构,按照工作分层、人员分类、职能纯化、优势互补的原则全面推进社区矫正队伍专业化建设,才能提纲挈领地解决当前的社区矫正难题和困境,实现刑罚目的和社会效果的完整统一,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一)进一步夯实社区矫正的执法支撑

一是要加快推进社区矫正立法。社区矫正是由监禁刑向非监禁刑发展的一次飞跃,更是对我国刑罚执行体系的升级和完善,对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执行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经过多年的探索实践后,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已基本形成,效果逐步显现,有效地降低了社区服刑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但社区矫正上位法长期缺位带来的深层次冲突和矛盾也日益突出,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基层实践的混乱,成为制约社区矫正发展的瓶颈。因此,要进一步修订《刑法》《刑事诉讼法》,加快推进社区矫正立法,尽早从法律层面明确社区矫正性质和内涵,设置完善的法律制度进行保障。二是要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执法程序衔接。要从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的层面,统筹建立社区矫正与监禁刑罚高效联动体系,实现二者的有效对接。要针对当前社区矫正各部门间的执法盲点,进一步建立完善执法衔接制度,进一步细化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的程序和效力,建立便捷、高效的监禁刑罚与非监禁刑罚的衔接、变更机制,提升社区矫正执法严肃性,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三是要进一步明确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主体地位。要参照《监狱法》进一步明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是国家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机关,依法对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在社区内执行刑罚。统一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和执法主体,让司法行政机关独立行使社区矫正执法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使责、权、利三者相互匹配。

(二)创新构建社区矫正专业化工作体系

要以社区矫正的刑罚属性和社会属性为着眼点,紧紧围绕加快建设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全面推进社区矫正机构设置的专业化。一是工作分层。改变现有的混合管理模式,将社区矫正分解为执法事务和社会事务两个层面。不同层面的工作事务,由不同性质的机构、人员承担,采用不同的工作模式,以专业化促进矫正质量的提升。二是机构分设。以县级为单位,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统一管理下,设置两个专业组织体系,分别承担执法任务和社会任务。执法机构的设置以社区矫正执法权为核心,以统一、规范为诉求,采用垂直管理的组织架构,实行跨行政区划或者混行政区划方式设置。人员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统一选派,编制通过清理空编、整合现有编制等方式解决,人财物与乡镇脱钩,努力实现执法队伍的专门化、专职化、专业化。社会工作主要以平台+服务的方式,通过政府主导、政策引导、市场培育的方式,搭建起平台,引入社会资源,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心理咨询、教育培训、人格修复等帮助和服务。三是人员分类。依据不同的工作任务,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划分为社区矫正官、司法警察、执法辅助人员和社会力量四大类,分别设立不同职责要求,赋予不同的权力,承担不同性质的任务,形成以社区矫正官为执法核心、司法警察为日常执法主体、执法辅助人员为有益补充、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立体式社区矫正工作体系。

(三)以社区矫正官为核心构建社区矫正队伍

一是建立社区矫正官制度。社区矫正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实现刑罚属性和社会属性的有机统一,还要实现惩罚与改造的动态平衡。但目前实践中,普遍存在将社区矫正单纯理解为执法活动或社会活动的倾向。要么一味强调执法,工作内容“过窄”、方式“过硬”;要么一味强调矫正,管理“过宽”“过软”。因此,必须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精英化的社区矫正官队伍,将执法和社会工作有机统一起来。

社区矫正官是依据国家法律,经过专业委员会及专门程序任命,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统一领导下,在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委员会的架构下,依法行使国家社区矫正执法权,拥有组织领导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组织开展调查评估、提出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建议等刑罚执行核心权力,身着专门制服的执法官员。社区矫正官是社区矫正队伍的核心架构,设置准入门槛,实行职业保障,建立晋升通道,主要通过资格考试、公开选拨,经专业委员会任命的方式建立,一般每个县(市、区)配备3~10人。

二是成立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委员会。在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成立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委员会,由县级司法局长、分管局长、社区矫正机构负责人和若干名社区矫正官组成。刑罚执行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讨论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或者疑难事项,评审社区矫正官提出的社区服刑人员减刑、撤销缓刑、假释和收监执行提请建议和其他社区矫正的有关问题。社区矫正官由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直接领导,在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下行使执法权。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一般事项,社区矫正官可以直接决定,重大事项提请刑罚执行委员会讨论研究。

(四)配备一定数量的社区矫正警察保障社区矫正执法

执法是社区矫正的底色,也是基调。准确执行刑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对社区矫正的基本要求。过去,公安机关作为社区矫正执法主体时,由于其本身就是负责维护治安稳定和打击犯罪的国家权力机构,工作人员是人民警察,天然具有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力和执法权。而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后,其工作人员只是一般的国家公务人员,并不具备强制执行权和执法权,在社区矫正执法中需要对社区服刑人员加戴戒具、限制人身自由、追逃、押解时于法无据,存在执法缺陷,只能请求公安机关予以支持配合。而公安机关由于已经将社区矫正工作移交给了司法行政机关,加之自身警力不足,治安事务繁重,不可能全程陪同开展社区矫正执法,直接导致社区矫正执法的强制力和严肃性不足。加之我国司法实践中重诉讼、轻执行,重惩罚、轻矫正的传统观念,很多人一直存在“监外执行不是坐牢,回到社会就没事了”的错误观念。如果没有社区矫正警察来体现国家强制力,社区矫正的执法权威性根本无从体现。因此,必须在社区矫正机构中配备一定数量的人民警察,赋予其必要的强制措施和惩戒手段,在社区服刑人员出现违规违法行为,或可能出现暴力犯罪、脱逃等特定情形下,社区矫正警察经法定程序,可以使用警戒具、临时限制社区服刑人员人身自由、押解等强制措施,并受法律保护,以体现社区矫正的执法属性,保障社区矫正的正常开展,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五)以司法所为重点,加强社区矫正社会力量的多元化建设

社会力量的参与,是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落实社区矫正任务的内在要求,是创新社会治理、实现社会共治的重要内容,也是长期以来我国社区矫正实践中相对薄弱的环节。要将适宜社会承担的矫正事务交给社会,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活力,实现多元共治,提升矫正效果。

一是以司法所为主导构建基层帮扶体系。充分发挥司法所扎根基层,面向群众,懂法律、会沟通、了解民情社情的天然优势,将社区矫正的基础帮扶工作交由司法所负责。要通过司法所主导,积极推进村(居)社区矫正工作站建设。以村(居)社区基层组织和老干部、老党员、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热心人士为主体,构建专群结合的工作体系。及时了解社区服刑人员工作、生活和学习动态,及时开展教育帮扶,延伸矫正触角,织密基层网络,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在社区、村居中得以实现。要以司法所为桥梁纽带,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从政策、资金、就业岗位等方面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精准帮扶,提升帮扶质量。

二是以政策为引领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组织能改变政府单独主导、单向推动的刚性结构,在矫正罪犯行为、心理及提供教育、就业等服务中,具有无可比拟的第三方优势和专业优势。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巨大差异,目前江西等中西部省份社会组织的发展还存在规模小、运行不规范、专业化程度低等问题,特别是社区矫正类的社会组织发育还不完善,必须加大培育力度。首先,要加大政府主动引导、政策引领的力度,通过税收优惠、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外包等方式,引导具有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专业人才的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区矫正,提供专业服务,主动培育出一批专业化的社会组织和社会服务队伍;其次,要以社会组织为桥梁,广泛动员社会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专业服务和个体帮教,用爱心和阳光行为感染社区服刑人员,提高公众对社区矫正的认同感,扩大社区矫正的社会知晓率和影响力;再次,要以诚信、声望为核心标准,建立社会组织和社会志愿者评价体系,通过广泛宣传、政府表彰等方式,形成正向反馈机制,营造参与社区矫正志愿服务良好氛围,鼓励企事业单位、公益慈善组织和公民个人对社区矫正志愿服务活动进行资助,形成多渠道、多元化的筹资机制,真正实现社会组织的社会化运行。

(六)基层社区矫正队伍的管理结构

针对当前基层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结合基层工作实际,我们就县级以下基层社区矫正队伍的管理结构提出以下构想:

一是成立县级社区矫正管理局。将各地原有的社区矫正科(股)统一更名为社区矫正管理局,并设置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下属的二级局建制。这样既能保持部、省、市、县四级社区矫正机构名称的统一性,又能赋予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利于在县级层面开展横向协调和监督管理,利于对下属社区矫正机构和社区服刑人员的统一管理。县级社区矫正管理局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社区矫正的机构,主要承担贯彻执行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地区社区矫正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和相关政策;负责全地区社区矫正组织实施工作;沟通、协调县级有关部门,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指导开展本地区社区矫正和志愿服务等职能。根据本地社区服刑人员数量和地域范围,县级社区矫正管理局内配备一定数量的社区矫正官,并成立刑罚执行委员会。

二是成立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在县级社区矫正管理局内部成立社区矫正执法大队。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是由县级社区矫正管理局管理的、社区矫正执法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主要承担:依法办理社区服刑人员接收、解除矫正,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监督指导社区矫正工作档案的建立和完善,依法进行审前调查评估、信息化监管、考核奖惩,组织集中宣告、集中教育,负责禁止令执行和应急处置等执法职能,集中统一行使社区矫正执法权。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内的工作人员为社区矫正警察。各地依据工作需求设置的社区矫正监管指挥中心等信息化监管指挥平台,由社区矫正执法大队统一管理。

三是成立社区矫正执法中队。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数量、地域范围和工作开展情况,执法大队下设若干个执法中队,承担社区矫正日常监管执法职责,主要负责办理定期走访,日常监管核查,组织个别谈话、学习教育、社区服务,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给予警告,建议提请治安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减刑和缩短考验期等刑罚执行事项等工作职能。社区矫正执法中队内配备一定数量的社区矫正警察和社区矫正辅助人员。

四是成立社区矫正教育矫正中心。在县级社区矫正管理局内部成立教育矫正中心。教育矫正中心主要承担拟订本地教育矫正工作规划、教育矫正制度,组织、指导开展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工作,组织协调社会组织、专业人士等多种力量开展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工作的职能。教育矫正中心主要以平台+服务方式,实行菜单式服务。中心与社会组织直接对接,签订合作和服务协议。中心可应社区矫正官、社区矫正警察、工作人员或社区服刑人员本人的请求,从社会组织中选派专业人士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行为矫正、心理矫正、人格培育、教育培训等专业服务。

五是明确司法所的社区矫正职能。司法所主要承担社区矫正村(居)工作站的组织建设工作,充分发挥专群结合的作用,织密社区网络,实时了解掌握社区服刑人员动态,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精准帮扶。司法所与对应的社区矫正执法中队密切联系,互动协作,通过执法和帮扶两个层面,共同完成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社区矫正工作。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帮扶情况和社区矫正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对司法所的考核,由县级社区矫正管理局负责。

六是明确社区矫正官的职能运行方式。社区矫正官在社区矫正管理局和刑罚执行委员会管理、指导下开展工作。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数量,每名社区矫正官专门负责一定区域的执法中队、司法所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官是依法行使国家非监禁刑罚执行权的执法者、罪犯社会危险性的评估者、社区矫正工作的主导者,其主要职责有:负责特定区域的社区矫正工作,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协调执法中队、司法所、教育矫正中心、社会组织和社会志愿者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依据社区矫正执法情况和教育矫正情况,对社区服刑人员作出评估,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给予警告,提请治安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减刑和缩短考验期等刑罚执行方式变更事项。审前调查评估、社区服刑人员行政奖惩,提请刑罚执行变更必须由社区矫正官签字确认后,方能生效。健全完善公、检、法、司部门衔接机制,逐步明确社区矫正官执法权力,厘清执法边界,树立社区矫官在社区矫正执法中的权威性。社区矫正官对所管辖的社区服刑人员和协调指导的执法中队、司法所承担业务领导责任。社区矫正官的考核由所在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实绩、思想品德、执法业务、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七是健全完善社区矫正队伍保障机制。要加强编制清理。要从有利于工作和实际情况出发,对各地挤占、挪用和空置的政法专项编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将各地司法行政机关的专项编制改为省级统一招考,以保障专编专用,人员配备到位。要加强经费保障。制定出台社区矫正经费的最低保障标准,采取由中央、省、市、县四级按比例负担的保障方式,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动态增长机制,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要加强执法装备保障。建立社区矫正执法装备保障机制,明确办公场所,为社区矫正官等执法人员配备统一的服装样式,执法标识、执法证件,装备有必要的执法用车、执法记录仪、电子监管设备等执法用具,提高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强化执法威慑力。要实现资格准入。根据不同的岗位职责,设立不同的资格准入机制,提高准入门槛。工作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才具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资格。要建立业务培训机制。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实行年审注册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每年都必须参加一定课时的业务培训,并通过相关考核。要通过专题培训、以会代训、外出学习、网络培训等多种形式,不断提升执法人员的职业素养和执法水平。要打通职业晋升通道。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特点,为不同的人员设定不同的专业层级,建立职务晋升机制,提升执法队伍的稳定性,增强归属感和荣誉感,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课题组组长:

沙闻麟(江西省司法厅厅长)

课题组成员:

魏淑燕(江西省司法厅社区矫正管理局局长)

殷强健(江西省司法厅社区矫正管理局主任科员)

(责任编辑 张文静)

猜你喜欢

服刑人员刑罚矫正
男性服刑人员再就业职业倾向研究
——以定西市监狱为例
刑罚威慑力的刑法学分析
攻心治本开展社区矫正
代运为名行诈骗 构成犯罪获刑罚
断盐也是一种刑罚
大选登记
“三释课堂”为新入监服刑人员上好“第一课”
刑罚的证明标准
矫正牙齿,现在开始也不迟
改良横切法内眦赘皮矫正联合重睑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