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健全法律援助制度的调研与思考
2017-03-08淡利锋海南省海口市司法局局长
淡利锋(海南省海口市司法局局长)
海口市健全法律援助制度的调研与思考
淡利锋(海南省海口市司法局局长)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律援助工作系列讲话精神的要求,海口市司法局组成调研小组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法律援助制度调研,并形成调研报告。
一、法律援助政府责任落实及职能作用发挥
(一)党委政府重视法律援助工作
1.党委政府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制度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法律援助工作更加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和指示中多次提出要加强法律援助工作。2016年,由习总书记主持召开的中央深改组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事业进入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在法律援助全新发展的大背景下,海南省委省政府连续三年将法律援助列为全省为民办实事项目,为法律援助事业再次高起点发展提供了重大机遇。海口市从2005年起连续6年将法律援助列为全市为民办实事事项,2011年以来继续保持同等政策支持力度。特别是2016年,在海口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下,以法律援助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正式立项,项目投资近1000万元。项目建成后,海口市将形成以窗口实体平台、12348热线平台、互联网及新媒体网络平台三大平台为支撑,辐射市、区、镇(街)三级区域,提供包括法律援助在内的各项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的综合化、专业化、信息化的服务平台。
2.落实政府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有待加强。《意见》提出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的系列要求,但目前海口市各区还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落实。海口市法律援助工作管理体制依然没有理顺,仍有3个事业单位性质的法律援助机构,占机构总数的50%,法律援助机构和队伍建设已不能很好地适应当前法律援助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因此要加快事业单位性质法律援助机构行政化建设,实现法律援助机构的管办分离,明确法律援助专项编制,并参照信访工作人员等特殊工种专项补贴的做法,建立法律援助人员专项补贴机制,提高队伍待遇,确保队伍稳定性。
(2)法律援助便民窗口建设有待规范。目前海口市法律援助中心便民服务窗口符合功能布局、接待环境和临街一层的规范化要求,但各区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经费短缺、办公场所面积不够,有的挂靠在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办公与接待窗口同在一处,未能符合便民窗口要求。因此建议司法部参照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模式,出台指导各地设立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的具体标准,实现窗口标示、功能布局、着装、设备设施等统一标准,并以中央专项经费保障与地方财政跟进的共建模式,推动基层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的规范化建设。
(二)法律援助职能作用的发挥
1.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
(1)严格执行省、市法律援助范围和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2007年,海口市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城镇失业人员、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等7类人群认定为经济困难,直接提供法律援助;将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请求工伤赔偿,请求给予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等7项内容纳入到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并确定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2008年,在《法律援助条例》的基础上,扩大以下范围: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主张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而产生的民事权益的;主张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产生的民事权益的;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请求损害赔偿的。2010年,在《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的基础上,扩大以下范围:农村土地、林地经营承包、流转中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已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案件;高危作业、产品质量损害赔偿案件。2014年,依照海南省人大常委会五届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修改〈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的决定》,海口市法律援助事项新增以下范围:①因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请求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②因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③主张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产生的民事权益的;④请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的;⑤妇女请求损害赔偿的。同时,为方便老百姓申请法律援助,新增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作为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单位。
另外,明确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经济困难: ①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政府救助的特困户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 ②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或者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③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④因自然灾害、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助的;⑤流浪、乞讨人员正在接受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的。
(2)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和调整经济困难标准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①存在的问题。一是保障水平不均衡,直接影响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扩大。市、区两级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水平不均衡,法律援助队伍均为超负荷开展工作(以2015年计算,全市16名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共办理9024件案件,平均每人每年办理564件);经费和队伍的保障水平有限,导致法律援助事项范围还不能全部覆盖到所有民生事项。二是司法行政部门无独立调整和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的权限,影响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和调整经济困难标准的进度。根据《法律援助条例》《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海口市法律援助办法》关于对法律援助事项进行补充的规定,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和调整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只能通过人大立法或者政府发文形式,司法行政部门没有扩大事项范围和调整经济困难标准的权限。但是通过人大立法和政府发文的程序扩大和调整法律援助覆盖面又较为繁琐,期间较长,一定程度影响了法律援助覆盖面与群众需求变化相一致。
②对策建议。一是要继续加大对法律援助经费、队伍等保障的支持力度,加强对经费的管理和队伍建设,确保地方政府对法律援助经费投入和队伍保障与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案件量成正比。二是授权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即可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和调整经济困难标准,简化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和调整经济困难标准的程序。三是建立法律援助需求调查机制,联合人大立法部门或者政府法制部门一起开展调查,确保调查的广泛性、权威性、针对性,把更多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的法律需求尽快纳入到法律援助服务范围。
2.促进司法公正方面:
(1)贯彻新《刑事诉讼法》的举措。结合实际,积极贯彻新《刑事诉讼法》。海口市司法局联合市中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出台《海口市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明确公检法司机关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职责,完善刑事法律援助衔接机制,规范部门衔接的文书格式,细化相关规定,促进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新《刑事诉讼法》条文的正确理解,并就各部门相互配合协作达成共识。
(2)贯彻新《刑事诉讼法》的工作成效。公检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对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认识明显增强,并支持配合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推动全市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呈大幅增长态势。
(3)促进司法公正存在问题及建议:
①存在的问题。一是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的互认对接尚不能完全落实。二是部分基层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对刑事法律援助的认识还不够充分,告知和引导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主动性不高,一定程度影响了刑事法律援助在刑事诉讼各阶段全面实施。三是负有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对于办案机关不及时通知指派、违规通知指派、不通知指派、不告知申请法律援助权利等现象的监督力度不够。四是由于申请法律援助的意识不强、宣传不到位等原因导致相当一部分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无法获知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申请类案件数相对较少。
②对策建议。一是公检法司机关须出台具有操作性、实务指导性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实施细则,更好地指导下级单位开展工作。二是检察机关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督促各办案机关严格执行刑事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三是在看守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为刑事在押人员申请法律援助提供便利,确保法律援助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第一次讯问、入所教育时即充分了解并享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四是加强基层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提高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的办案业务水平。
3.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
(1)构建法律援助网络。目前,海口市市、区两级共设立法律援助机构6个,全市法律援助机构依托镇(街)司法所和工、青、妇、老、残、高校、部队、戒毒、监狱等社会组织机构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172个,依托全市的村居委会设立法律援助联系点并进行了有效的管理,构建起密集型服务网络,调动多方力量服务困难群众,更好地满足困难群众多层次、多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需求。
(2)建立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相衔接工作机制。针对基层矛盾纠纷突出的问题,推动非诉讼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工作有机结合。明确各基层调解委员会在调处各类矛盾时,如果发现双方难于达成和解,且纠纷符合法律援助的范围,当事人又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各调解委员会可以通过“移送交接”的形式,把纠纷与案件及时介绍到法律援助机构,确保基层矛盾纠纷通过法律援助人员帮助得以化解。建立市、区两级法律援助机构联动机制,快反应、快联动、快落实、快解决化解跨市县的矛盾纠纷。
二、法律援助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一)法律援助组织实施
1.案件办理与咨询:
(1)案件办理情况。2013年至2015年的三年期间,全市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5773件,年均增长3.32%;接待群众来电来访咨询法律问题92440人次,年均增长4.2%;办理刑事案件2836件;办理民事案件22868件,年均增长5.62%;办理行政案件69件,年均增长10.61%。
(2)案件办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①存在的问题。一是法律援助没有明确的排他事项规定。根据现有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只具有依法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援助事项和经济困难标准等条件的职责,不享有公安、检察、法院、仲裁等审(办)理机关确定或认定申请事项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证据是否确凿、事实是否清楚等的决定权或裁决权。对于一些已明显超过诉讼时效、已终审判决、无明确被告、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无理上访、属于其他行政部门先处理等事项,但又符合援助事项范围和经济困难条件的,法律援助因为没有明确的排他事项或终止援助事项规定,不得不安排人员接待咨询和提供援助,法律援助机构成为了这部分人的“信访接待室”,导致法律援助经费和人力资源的浪费,也严重影响法律援助工作场所的正常秩序。二是尚未明确法律援助机构是否可以出具经济困难证明。案件审查过程中,因为部分申请人是流浪乞讨人员、无国籍人员、外国籍人员等,或路途遥远、交通出行极其不便、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单位是被告等特殊情况,无法出具经济困难证明,但是经法律援助机构调查,这部分人确属无经济来源或者经济特别困难,按照现行规定,因为他们提供不了经济困难证明,又不是免于经济困难审查的事项或对象,法律援助机构无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出现法律援助“空白区”。 三是非诉讼法律援助工作仍需规范化。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已成为海口市案件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部案件的比重逐年提高,但是因为没有相关非诉讼法律援助管理的明确规定,只能结合本市实际和其他省会市的经验开展相关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各自摸索,对非诉讼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承办主体、案件管理、案件补贴发放等标准或规定不统一,造成各地开展非诉讼法律援助工作形式各异,实施起来工作相差甚远,无法保证法律援助的统一性和公平性。此外,镇(街)法律援助工作站和司法所、调委会的人员大多是相互兼职、合署办公,事实上是三个机构、一套人马,造成非诉讼法律援助调解与人民调解在案件范围、调解主体等方面出现重叠交叉,甚至出现一件案件即是人民调解案件又是法律援助案件,即领取人民调解补贴又领取法律援助补贴的现象。
2013年-2015年法律援助案件情况(单位:件)
②对策建议。一是尽快明确法律援助的排他事项,严格把法律援助与信访、民政救助、司法救助等工作区分开来,对已穷尽法律救济程序、属于其他部门先处理等申请事项不再提供法律援助。二是明确经法律援助机构调查核实,确属经济困难的,可为申请人出具经济困难证明。三是加强对非诉讼法律援助工作认识,加大对非诉讼法律援助的规范和质量管理。
(3)咨询情况:
2013年-2015年法律援助咨询情况(单位:人次)
①存在的问题。一是部分法律援助机构重案件办理轻接待咨询,对接待咨询的登记、统计、分析等管理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二是咨询经费有限和接待人员少等客观原因影响咨询接待的整体质量。除市法律援助中心可以安排律师在窗口正常值班外,各区法律援助中心因咨询专项经费有限及人员紧缺,无法安排经费或者人员正常开展咨询接待工作。三是社会律师每天轮流到窗口值班的机制,容易造成值班律师时间不保证、责任心不强、操作咨询系统不熟悉、对咨询热点问题不熟悉等问题。
②对策建议。一是升级改造“12348”法律服务热线,把“12348”服务热线系统与司法部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对接,提高法律援助咨询的管理水平。二是要把咨询经费从法律援助经费中单独划分,并进行专项拨付保障和支出管理,确保值班人员的值班补贴到位。同时,推行专职人员固定值班,确保咨询的效率和质量。三是扩大“12348”法律服务热线的社会影响和群众知晓率,加快“12348”与其他部门的帮助、救助、咨询等热线或平台对接,形成信息共享、共同解答的局面,不断畅通群众法律援助咨询渠道,满足多元化、多渠道的法律援助咨询需求。
2.便民服务的开展。一是根据《海南省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规范化建设指导标准》,明确市法律援助机构窗口建设的面积、功能划区、人员和设施配备等,有力指导各区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建设。目前,全市已有2个区级法律援助机构建成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二是市法律援助机构对农民工、见义勇为人员、残疾人、义务兵等开通“绿色通道”,对上述人员申请法律援助将免于审查经济困难。三是依托镇(街)司法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授权工作站对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初审权,方便群众就近就地获得法律援助服务。
3.办案主体情况:
(1)办案情况。截至2016年11月20日,海口市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量分别为4769件、1946件,分别占71%、29%,社会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仍然是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主要力量。
(2)存在的问题。一是办案主体积极性不够。知名律师、优秀律师、公职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积极性不够,多由年轻、经验不足、案源较少的律师承办,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二是指派律师不够规范。没有根据律师的专业特长、执业特点等有针对性指派案件,造成律师因专业不对口、办特定类案件经验少等,一定程度影响律师的办案积极性和案件的质量。
(3)解决措施。一是制定《海口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办法(试行)》,强化“统一受理、统一审查、统一指派、统一监督”四统一原则,加强对案件各环节、全过程的管理与监督,确保法律援助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二是明确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作为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的依据,进一步强化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法律援助义务。三是注重外部监督作用,明确要求每宗法律援助案件必须由受援人对承办人的服务质量作出评价,庭审案件必须征求审判人员对承办人的庭审情况进行反馈,并附卷宗一起归档。四是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提高承办人员的办案积极性。目前,根据省财政厅、司法厅《海南省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市法律援助中心结合本市财政保障水平,最大限度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每件案件补贴最高已达1800元。
(4)对策建议。一是将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原则性规定进一步细化量化,具体到确定每名律师每年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和参加法律援助咨询活动的次数,并与律师年度考核挂钩。二是建立一支稳定、专业的法律援助律师队伍,确保办案队伍的稳定性和专业性。
(二)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
1.监督管理工作。一是进一步规范案件监督的内容、方式、处理等。二是监督常态化。明确市、区法律援助机构每年参加庭审旁听案件不少于5件,并统一登记后报送市法律援助中心检查。三是注重外部监督。每件案件都要征求审判员、受援人对承办人的服务质量意见,并将征求意见附卷宗内归档。四是督促检查。组织检查组到各区检查案件质量情况,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反馈和通报。
2.存在的问题。一是案件质量监督人员主要是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其自身的业务、法律、服务等素质水平有限,决定其不能确定被监督案件质量是否达到最优化、最合理化。二是法律援助服务受案件的类型、诉讼阶段、当事人配合程度、案件审办机构及人员配合程度等多种内外因素影响较大,法律援助服务标准和服务质量评估体系很难确定并分类细化,造成仅停留在以检查卷宗、旁听案件、回访当事人等形式开展监督。三是对监督结果的处理力度不够,监督的多,处理的少,加上法律援助机构对监督结果只有处理建议权,没有处理的决定权,影响整个法律援助机构对服务质量监督的公信力和威信力。
3.对策建议。一是鉴于律师事务所或基层法律服务所存在推脱案件指派的现状,法律援助机构应建立专门办案队伍。二是组织专家、骨干、经验丰富人员等组成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监督团,确保监督队伍整体水平。三是出台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为各类案件开展质量评估提供可行性、权威性的标准。四是强化案件数量与案件质量并重,依照相关规定对监督结果进行奖惩。
三、物质保障情况
(一)经费保障
1.经费来源及构成。海口市2015年法律援助经费总额为831.4万元。其中,人员经费投入124.12万元、基本公用经费投入21.93万元、业务经费投入716.59万元。在业务经费投入中,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44万元,同级政府财政拨款656.71万元,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资金12.68万元。
2.经费使用和监督。海口市2015年法律援助经费支出总额为783.32万元。其中,人员经费支出92.88万元、基本公用经费支出21.93万元、业务经费支出637.2万元,分别占经费支出的11.2%、2.6%、86.2%。在业务经费支出中,办案补贴支出394.92万元、咨询补贴支出18.68万元、宣传费用支出44.65万元、培训费用支出9.45万。
根据海南省财政厅、司法厅《海南省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海口市办案经费支付范围包括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费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安排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和社会组织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补贴,包括差旅费、交通通讯费、文印费、调查取证费、代书费用等。
(二)基层基础设施建设
1.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建设。根据《海南省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规范化建设指导标准》《海南省司法厅关于落实省委省政府“为困难群众和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事项的实施方案》等指导性文件要求,把建设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作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重要事项来抓。目前,海口市法律援助机构建成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2个,全市建成率达33%。其中,窗口临街的2个,设立无障碍设施的1个。同时,我市在各区司法行政业务用房建设中都规划一楼作为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大厅)用房。但是,调研中发现,全市部分已经建成的便民服务窗口存在挂靠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依托基层法律事务所等方式设立,功能区分、接待环境、服务水平等还达不到规范化建设标准,不能满足为困难群众提供高效、便捷、优质法律援助服务的现实需求,急需进一步改善。
2.“12348”法律服务热线建设。目前,海口市法律援助中心的 “12348”法律服务热线已升级改造完毕。升级改造后的“12348”法律服务热线实现覆盖市、区两级行政区域,还实现节假日、全天候安排律师值班。升级改造后的“12348”法律服务热线,集呼叫中心、自动统计、全程监控、录音留言、转移接听、多方解答等功能为一体,全面提升热线接听效率和管理效率。
3.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海口市已经按照要求,完成司法部、省司法厅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本地化部署工作,并早在2014年即全市推广应用。但由于各区工作人员操作电脑水平不高、人员老龄化等原因,离全面、及时使用司法部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办公、登记、统计等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
四、机构与队伍建设
(一)法律援助机构
截至2016年底,海口市共设有法律援助机构6个(其中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指导监督处不具体负责法律援助相关事务工作),美兰区、琼山区、秀英区共3个区法律援助中心为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占机构总数的50%,市法律援助中心、龙华区法律援助中心2个法律援助机构为财政全额拨款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占机构总数的33.33%。
通电差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在进行保护试验时,相关工作人员应该对继电保护设备进行仔细的检查,退出相关的功能和出口压板;在保护传动的过程中,应该将外部回路断开,以免出现反充电现象。比如低压解列装置,加电流过程中需要将装置设置为短接状态,以免造成所接回路产生过负荷解列以及零序解列,造成装置误动[1]。
(二)法律援助人员情况
海口市法律援助管理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编制数为26人,实有工作人员22人。法律专业工作人员共有11人,占50%;具有本科和研究生以上学历工作人员为17人,占77.2%。法律援助机构中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工作人员为4人,法律援助注册律师2人,分别占实有人员的18.1%和11.1%。
五、社会组织、志愿者参与法律援助情况
(一)工、青、妇、老、残等社会团体设立法律援助组织及开展工作情况
目前,海口市共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191个,比2013年新增47个。其中法律援助机构依托镇(街)司法所设立工作站43个,占22.5%;依托工、青、妇、老、残设立工作站22个,占11.5%。
2013年,根据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和省司法厅、武警海南省边防总队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武警边防部队法律援助工作切实维护部队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通知》,海口市法律援助机构加强在看守所和部队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力度,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截至目前,全市依托部队、人武部设立工作站21个,占11%;依托监狱、侨联、信访等机构设立法律援助机构3个,占1.6%。
在对各工作站的管理中,严格依照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规定有序进行。各工作站肩负着在本辖区、本单位内的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宣传的职责,积极指导或引导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成为法律援助案件的主要来源地。特别是镇(街)法律援助工作站认真履行法律援助申请的初审权职责,极大减少了群众往返市、区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路途奔波。
(二)法律援助志愿者工作情况
海口市法律援助志愿者主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高校法律援助志愿者。该类志愿者是法律援助机构与高校的社团联合,共同组建而成,人数有100余人。但是对高校的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比较松散,且随着学生毕业等原因,志愿者流动性比较大,不易管理。该类志愿者主要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开展宣传活动。
2.长期聘用志愿者。海口市法律援助中心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从社会、法学院校聘请长期服务的志愿者参与法律援助工作。该类志愿者专业素质较高,且相对稳定,主要负责提供咨询和统计、档案管理等工作,在法律援助机构中发挥作用较大。
六、立法及制度建设
(一)法律援助的地方立法
1. 2000年11月30日,海口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海口市法律援助办法》(2001年1月11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2009年2月19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批准修改),将海口市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由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修改为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实现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由最低生活保障线向最低工资标准转变。
2. 2014年3月27日,海南省人大常委会五届七次会议修改的《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降低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规范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明确非诉讼法律援助工作,并在出具经济困难证明主体、开展便民服务措施、加强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等规定有新的突破。随后,海口市法律援助机构在工作实践中参照新修改的《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进行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及办理。
(二)完善民事诉讼法律援助与人民法院诉讼费减免缓衔接机制的建议
当前,海口市已经建立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互认机制。调研中,人民法院反馈的意见是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不断扩大,门槛不断降低,如果根据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互认机制,有限的司法救助资金不能保证全部满足法律援助受援人的减、免、缓交诉讼费用请求。所以,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从“顶层设计”上对诉讼费减、免、缓交的衔接机制进一步合理化、规范化,便于下级机构执行实施。可考虑:一是对社会影响巨大、群体性、涉法涉诉性等法律援助案件优先减、免、缓交诉讼费,其他案件根据情况逐步扩大减、免、缓交诉讼费的范围。二是由于受援人对司法救助的知晓率低,法律援助机构在审查指派案件时,主动告知受援人享有司法救助权,并帮助其代写司法救助申请书与起诉书一起递交法院。三是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充裕的地区,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在一定额度内有条件帮助部分受援人分担或垫付诉讼费用,帮助其依法维权。四是建立平台,调动社会组织(团体)或个人力量,鼓励和协调社会组织或个人为受援人支付、垫付诉讼费。
(三)法律援助立法建议
当前法律援助的立法主体多元化,形成了多部门、各省市规定均对法律援助作出扩大性、地方性规定,造成基层执行起来只能对法律援助的部分规定模糊理解。建议尽快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对多部门、各地方的法律援助规定进行统一,避免因为“法出多门”而造成“政出多门”的法律援助工作局面。
(责任编辑 赵海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