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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制度相关问题研究
——以法医学司法鉴定人为例

2017-01-25雷刚魏晓萍党永辉

中国司法鉴定 2017年2期
关键词:法医学鉴定人出庭

雷刚,魏晓萍,党永辉

(1.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院,陕西西安 710061;2.渭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陕西渭南 714000)

司法鉴定人制度相关问题研究
——以法医学司法鉴定人为例

雷刚1,魏晓萍2,党永辉1

(1.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院,陕西西安 710061;2.渭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陕西渭南 714000)

2005年10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生效后,本应由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统一管理,但由于实践中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内部规定的影响,造成目前国内对司法鉴定人依然呈现多头管理的状态。不仅如此,我国司法鉴定人制度目前还存在着诸如鉴定人的资格获取较容易、不出庭的责任追究缺失等问题。通过与国外司法鉴定人制度的对比,分析我国现存司法鉴定人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着重对我国司法鉴定人资格的获取、考核及出庭率等方面提出相应改革建议。

法医学司法鉴定人;鉴定人资格;鉴定人考核;鉴定人出庭

我国司法鉴定人制度正处于改革阶段,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所体现出的改革目标,在实践中的落实情况并不理想。我国尚未确立统一的司法鉴定人制度。虽然《决定》规定由司法行政机关对全国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进行统一管理,但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内部文件将所属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排除在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之外[1]。

我国没有统一的司法鉴定人资格考试,而是在工作满一定年限、具备相应的技术职称及技能后,由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机关审核通过后,发给《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这与国外有关鉴定人资格的规定存在差距。例如,英美法系国家把鉴定人称为“专家证人”[2](expert witness),视为普通证人,鉴定意见即专家证言的真实性通过出庭质证,由事实审理者(在有陪审团的情况下,陪审团是事实审理者;在无陪审团情况下,法官是事实审理者,也是法律审理者)采信。法律没有限制鉴定人的准入资格,原则上,“所有经过该学科科学教育”或“掌握从实践经验中获得特别或专有知识”的人,都可以担当鉴定人。

与英美法系相比,大陆法系国家通过建立鉴定人资格制度来对鉴定人的准入门槛进行统一规范[3]。法国、意大利等国都建立了鉴定人名册制[3]。由专门机构通过特定的考评和登记程序,将全国具有鉴定资格的专家根据行业登记造册,注册各自的教育程度、学术成果、专业经历等内容,供法官根据案件的需要从名册中选任鉴定人。大陆法系国家通过统一的认定程序来授予相关人员司法鉴定人资格。在质证的过程中,与英美法系不同的是以法官为主,当事人质证为辅的方式,对鉴定人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是否予以采纳,由法官通过自由心证来决定。

我国鉴定制度与国外有一定差距,有必要在厘清我国司法鉴定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基础之上,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1 我国司法鉴定人制度存在的问题

1.1 司法鉴定人资格获取较为容易

在学历的要求方面。例如,在美国,医学生在获得本科学历后,申请进入医学院学习,通过四年的学习,毕业后学生可以获得医学博士学位(MD,Doctor ofMedicine),法医学鉴定人也是如此。与国外相比,我国法医学司法鉴定人的学历要求较低,专科院校的法医学毕业生、法医学本科毕业生即可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法医技术人员队伍,虽然近年来公务员招考中对于法医学技术岗位的学历要求为本科毕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但在法医技术人员队伍中,本科学历仍然占据主流。由于当代中国急缺法医学专业人员,为了满足司法鉴定领域的需要,快速培养了一批法医学人才进入司法鉴定领域,确实弥补了法医学司法鉴定行业缺少相应人才的空白。但随着党的十八大的召开和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化,对从事法医学司法鉴定的有关人员,不仅要具备医学知识,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学知识,目前我国已经有能力提升对法医学专业学生的培养水平,可以进一步提高法医学司法鉴定人的学历背景,让其掌握更多的专业知识。经过五年的医学本科学习,只能够为法医学专业知识打好基础,而法医学的研究方向较多、彼此之间界限较为清晰,作为医学学科之一,法医学对于专业知识的要求较高,只有通过研究生阶段的培养,才能更加深入地掌握具体研究方向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法医学司法鉴定人是为司法实践服务的,在工作中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但因法医学司法鉴定人是医学生而非法学生,因此只需要对其传授工作中需要的法律知识,掌握与法医鉴定工作相关的法律规定,遵守法律程序即可。

在实践经验方面。法医学对实践经验要求较高,需要经历大量的案件才能从中掌握鉴定诀窍,与其他国家需要经历确定数量的案件鉴定后才能获取法医学司法鉴定人资格相比,我国并没有对参与鉴定的案件数量作出明确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法医技术人员靠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通知中,法医技术人员取得职务的条件与其学历相关,学历越低所需要的工作时间越长,而博士学位获得者则可以直接申请主检法医师职务。以在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工作的法医技术人员为例,在工作两年后,可以申请副主任法医师即高级职务,依照《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申请司法鉴定人资格。而两年的实践经验相比于本科毕业生具有五年以上实践经验才能获得司法鉴定人资格来说是较为匮乏的。由于我国法医学司法鉴定人没有统一的学历要求,在学历参差不齐的情况下,通过工作时间来平衡资格获取,也不失为一种办法。但对于高学历的研究生来说,理论知识较为丰富,实践经验却太少,获取司法鉴定人资格后,难免会在案件的鉴定工作中因经验不足而出现工作失误,故而对于实践经历到底如何要求,还需要进一步商榷。

在学术水平方面。《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中对于鉴定人的学术水平不做要求,而实际上我国的职务评定中对法医技术人员的学术水平虽然作出了一定的要求,但要求较低。取得高级技术职务是申请司法鉴定人的条件之一,我国的法医技术人员通常只在评定技术职务时才会突击研究发表论文,但论文的学术水平与真正的学术研究文章相比,差距过大。

没有统一的资格考试。公安、检察机关招收的法医技术人员只要通过公务员考试即可,而在公务员考试中对于法医学专业知识的考察过少,很难衡量报考人员的专业功底。而在非公、检系统工作的法医技术人员,通过单位招聘流程即可,可以说行业准入资格较低,随意性较大。与律师需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经过一年实习期,法官、检察官需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及一定的实习期相比,法医学司法鉴定人的准入标准还不统一,造成法医学司法鉴定人的水平良莠不齐。

1.2 法医学司法鉴定人的考核机制不完善

对于法医学司法鉴定人的工作如何进行评价,我国还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考核体系。对鉴定人每年的业绩如何评估?是否应当包括每年接受的司法鉴定案件数量、学术成果、错误鉴定率、出庭情况?每部分占据多大比重?考核的奖惩机制如何?对于这些问题,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规定。对于法医技术人员来说,职务评定是驱动法医技术人员认真工作的动力之一,但对于职务达到高级、获得司法鉴定人资格的技术人员来说,此时应当通过什么标准对他们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不通过应当如何处置?虽然对于错误鉴定有追责制度,法律法规规定了相应的责任,但对于这部分的鉴定人来说,没有职务、鉴定人资格的追求,那么应当通过什么机制作为激励他们工作的动力?如果发生考核不通过的情况,是否可以采取降低技术职务、取消司法鉴定人资格的惩罚?笔者认为,对于法医学司法鉴定人,不仅要用职务评定作为工作的驱动力,还应当通过考核机制来细化法医学司法鉴定人工作的评价标准,对于达到考核标准的给予奖励,未达到考核标准的给予一定的惩戒,从而使得鉴定人能够以严肃、认真、踏实的态度来对待法医学司法鉴定工作。

1.3 法医学司法鉴定人的不出庭追责问题

对于法医学司法鉴定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其实已经有较为充足的规定。在刑事责任上,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了伪证罪,在民事责任方面,《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司法鉴定机构可以向司法鉴定人追偿,而在行政责任方面则更为详细,《决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分别对不同情况下司法鉴定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内部建立的错鉴追责制度,实际上也是对法医学司法鉴定人的行政责任进行规定。可见对于鉴定人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追究并不难,难的是行政责任的追究,尤其是对鉴定人不出庭的责任追究。

虽然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都规定了司法鉴定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在司法实践中,鉴定人的出庭率一直维持在较低水平。司法鉴定人的法律意识淡薄,对于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没有给予充分的重视。2014年5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故意杀人案件,在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当庭翻供,矢口否认杀害被害人,声称公安、检察机关诬陷杀人。在此情况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应当由法医学司法鉴定人出庭对被害人死因及相关物证的鉴定意见进行说明,但在审理过程中,司法鉴定人并未出庭,庭审过程仅是合议庭、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参与。在故意杀人这类严重的刑事案件中,法医学司法鉴定人的出庭情况尚且如此,在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案件中,法医学司法鉴定人的出庭率则更低。以2014年4月16日至2015年6月8日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的案件情况来看,还没有鉴定人到庭作证的案例。探究其原因,一是司法鉴定人的法律意识淡薄,对出庭作证的法律义务没有清楚的认识;二是我国法律对于鉴定人不出庭的追责机制缺失,司法鉴定人就算不出庭也不会受到任何影响,故而在一定程度上对司法鉴定人不出庭的情况予以纵容;三是受我国司法实践情况的影响,第一审案件主要在基层人民法院及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而我国的案件量庞大,就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开庭情况来看,每周开庭审理的案件有十余起,法官、检察官、书记员的工作压力大,如果通知每个证人都到庭,在证人到庭强制措施执行情况不理想的情况下,等待证人到庭后再审理案件,不具备可行性,且案件数量多,在审限等客观因素的影响下,每个案件的审理时间相应较短,鉴定人在庭上接受质证的时间相应较少,时间成本不划算,在庭前准备时,法院很少会通知鉴定人出庭;四是《决定》第八条规定,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这就造成了大量案件中存在跨地区委托司法鉴定,而司法鉴定人出庭的费用、时间成本又得不到妥善解决。我们曾经了解到,在四川泸州发生的一起案件,委托了成都市一家著名的法医学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精神鉴定,鉴定人作出了鉴定意见,在收到法院的出庭通知时,该鉴定人在没有法定可以不出庭事由的情况下,依然选择了拒绝出庭。司法鉴定机构接受案件的地域范围不加限制,对法医学司法鉴定人来说,出庭花费时间成本高、出庭费用得不到圆满解决,鉴定人难以选择出庭。

我国法律将证人与司法鉴定人做了区别对待[5]。司法鉴定人在诉讼活动中不同于其他证人,而是凭借专业知识对案件所涉及的专业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其应当出庭的前提条件是因诉讼中发生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和“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出庭”。《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对于证人不出庭有强制措施,但是对于司法鉴定人则没有规定。虽然两部诉讼法都规定了鉴定人不出庭时其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鉴定意见仍然作为证据使用,并没有依照法律排除。目前法律对鉴定人还需完善的规定主要是鉴定人不出庭的强制措施以及如何落实鉴定人的责任承担。实际上司法鉴定人所做的鉴定意见是为了证明案件事实,鉴定人可以视为证人,但由于我国法医学司法鉴定人有相当一部分属于公安、检察机关管理,有公务员编制,司法实践中公、检、法三家各自行使职权、互相配合、互相监督,法院的地位并没有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的法院地位高,出于部门利益的考虑,公、检对于自己所属的鉴定人被采取强制到庭措施也会产生相应抵触,法院也就不可能在刑事案件中对鉴定人采取强制到庭的措施。民事案件中只要一方当事人能够出示相对充分的证据,即可胜诉,对鉴定人没有强制到庭的必要。依照法律,鉴定人不出庭排除其鉴定意见,由举证的当事人承担败诉风险即可,然而在刑事案件中,要对被告人定罪,必须要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正确方可,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对司法鉴定人如何保证其出庭,能否采取强制措施具有重要意义。以鉴定人不出庭的行政责任为例,虽然鉴定人不出庭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但实际中并没有建立起有效的追责机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作为主管机关都没有对不出庭的鉴定人采取任何处罚措施,法律规定成为一纸空文,严重损害法律的威严。对于不出庭的鉴定人,法院也没有及时对其主管机关反馈,故而追究责任有一定困难。

2 司法鉴定人制度改革的思考

如上所述,司法鉴定人制度还存在相当多的问题,对于该制度的完善,笔者从以下四个方面提出建议。

2.1 法医学司法鉴定人资格的获取

以法医学司法鉴定人资格的获取为例。笔者认为,可以参考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执业证获取方式,将资格考试与见习相结合。通过资格考试后,还需要经过见习期才能获取法医学司法鉴定人资格。对参加资格考试的报考者还需有一定的前置要求。虽然我国现代医学教育发展良好,高学历人才数量在不断增多,但总体来说由于法医学司法鉴定人行列仍然缺少专业人才,故而可以将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学历进行适当放宽,资格考试可以要求获得医学学士学位及以上,专业为法医学的人员方可参加资格考试。考虑到法医学司法鉴定人队伍的现状,虽然可以在资格考试的学历要求方面进行酌情放宽,但仍然要鼓励提升鉴定人的学术能力及知识背景。因此,可以参考现行法医技术人员职务评定的标准,在见习环节,针对不同学历、不同专业方向的人员,要求不同的见习期。对法医本科学历的人员,可以要求见习期满7年方可申领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具有硕士学位的报考者,其见习期可以定为4年;具有博士学位的报考者其见习期可定为3年,从事法医精神病鉴定的人员因其实践经验要求较高,见习期可以相对延长2年及以上。对于见习期的设置,需要平衡在校学习时间以及实践经验。参考国外的法医学从业人员需要经过4年的专业学习及4年的实践、临床医生需要经过12~14年训练的培养模式,对于我国法医学司法鉴定人进行12年的训练方可保证其业务水平满足司法鉴定工作的需要,医学是专业与实践并重的学科,经过12年的训练,可以全面提升鉴定人的知识结构、技术水平。为全面提高知识水平,现阶段可以要求本科学历、硕士学历的报考者在见习期内在特定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本科学历的论文数量应当多于研究生学历,博士学历的报考者主要积累实践经验,故而可以不做学术论文的要求。此种制度仅是为现阶段提供参考,考虑到法医学司法鉴定人制度的长远发展,对于报考者的学历要求可以逐渐提高,最终实现报考者应当具备博士研究生学位,见习期满3年方可申请《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模式。

对于资格考试,国家可以采取统一考卷的形式,但考虑到报考者从事的法医学司法鉴定领域不同,因此,职业资格考试应当以专业知识为主[6],可以对不同专业分别进行考试。资格考试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其一为法医学专业基础考察,主要考核法医学基础知识;其二为法医学专业方向知识考察,根据报考者申请从事的鉴定领域,侧重考察从事方向的法医学专业知识,其知识考察相对于基础考察更加深入、细致,难度更大。通过资格考试进入见习期的报考者,应当对其见习地点进行统一分配。由于目前学界对于建立法医学司法鉴定机构四级结构的呼声较高,未来的法医学司法鉴定机构可能从公安、检察系统中独立,由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进行统一管理,因此可以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报考者的见习地点进行统一划分,主要在市、县级法医学司法鉴定机构中,因这两级法医学司法鉴定机构的案源多,案件数量大,对于需要积累实践经验的见习者来说正合适。而市、县级法医学司法鉴定机构主要是服务于刑事司法领域,由社会资本投入的法医学司法鉴定机构主要服务于民事司法领域,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从中认定几家设备精良、从业人员水平高、鉴定业务较丰富的鉴定机构作为见习基地。只有在见习基地完成实习,由见习基地出具相应的证明,报考者才能申请《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取得法医学司法鉴定人资格。

2.2 法医学司法鉴定人的考核

在对鉴定人的准入资格进行统一规定后,有必要对其在执业过程中建立一套考核机制[7]。建立和完善科学、系统的考核晋升制度,是鉴定事业不断发展的新途径。通过考核将不合格的鉴定人进行淘汰,从而保持鉴定人队伍的高素质、高水平。将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交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是《决定》所体现出的改革趋势,未来若将公安、检察机关的法医学司法鉴定机构从两大系统中独立,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独立体系,则对鉴定人的考核工作可以交由司法行政机关及行业协会来共同完成。可以将现有的法医技术人员职务评定机制纳入到鉴定人的考核中,即先行获取法医学司法鉴定人的资格,然后通过考核进行职务评定,保留法医师、主检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任法医师的职务,在获取鉴定人资格的同时,在职务上评定为法医师;连续四年通过考核则将职务晋升为主检法医师;成为主检法医师后连续五年通过考核可以将职务晋升为副主任法医师;成为副主任法医师后连续六年通过考核则能够将职务升为主任法医师,中间若有一年考核不通过,则重新计算职务晋升考核次数,若有连续四年考核不通过则将职务降级,若有连续六年考核不通过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取消法医学司法鉴定人资格的情形,则吊销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并取消其职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暂停执业的情形,则暂停执业期间的年度考核记为不合格,暂停执业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对法医学司法鉴定人的考核,主要是对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鉴定业务考核,因此考核内容可以包括承接鉴定的案件数量、错误鉴定率、错误鉴定程度、累计拒绝出庭率、继续教育的参与度等,为鼓励鉴定人在执业过程中进行科研创新,可以将学术论文发表情况作为加分项目,但不做强制性要求,保证鉴定案件的质量。

对于法医学司法鉴定人考核工作的数据统计主要由鉴定人所在的鉴定机构完成,鉴定机构完成后要将统计数据上报司法行政机关,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对,确认鉴定人考核是否通过。承接鉴定案件的质量、错误鉴定率、不出庭次数、继续教育参与度的统计工作,可以由鉴定人所在的鉴定机构进行统计并上报司法行政机关核对。鉴定人发生错误鉴定时,错误后果的严重程度及学术论文发表情况则交由行业协会来审查,审查结果须返给鉴定人所在的鉴定机构并报给司法行政机关以便考核法医学司法鉴定人。具体而言,(1)对于承接案件的质量考核,可以由法院对鉴定意见的采信情况作为考核依据,因鉴定意见是由鉴定人依据案件事实、司法鉴定相关标准作出的,旨在帮助法官还原案件真相,法官作为中立方,其职责是寻找案件事实本质,客观、独立地作出公正裁决。因此法官对鉴定意见的采信情况可以作为衡量鉴定意见是否客观、准确的依据。(2)对于案件错误鉴定率应当予以控制,不得超过30%,否则认定为当年年度考核不通过,对案件错误鉴定的严重程度,若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则直接依照规定予以暂停执业的处罚,暂停执业期间年度考核记为不通过,也可由行业协会对案件错误鉴定严重程度进行分级,达到特定级别后,当年的考核记为不合格。(3)为提高鉴定人的出庭率,保证案件审理过程的顺利进行,累计不出庭率达到30%的鉴定人直接认定为当年考核不通过。(4)对于考核年度内有继续教育的情形,对继续教育参与度进行统计,没有则不列为当年的考核内容,若因参与继续教育而影响当年承接案件的,则可以对考核标准予以调整。

通过司法鉴定机构对数据进行初步统计、行业协会参与评定、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总核对的方式,督促鉴定人认真完成司法鉴定工作。

2.3 法医学司法鉴定人的出庭

对于我国法律规定的鉴定人出庭义务,实践情况十分不理想。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司法鉴定人只规定了必须出庭,而对于不出庭没有相应的强制措施,因此,笔者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比照证人不出庭的规定,完善司法鉴定人不出庭的强制措施。对于司法鉴定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除却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外,可以强制鉴定人到庭,对于情节严重的,经过人民法院院长的批准,可以直接处以十日及以上的拘留,鉴定人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复议期间拘留继续执行。同时,若法医学司法鉴定机构脱离公安、检察两大系统独立,对于鉴定人无故不出庭的,由法院通知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向鉴定人所在的鉴定机构下达《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鉴定机构督促鉴定人改正,同时通知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由司法行政机关监督鉴定机构督促鉴定人改正,并依照《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对法医学司法鉴定人予以暂停执业的处罚,同时将鉴定人的年度考核直接记为不合格。对于考核年度内累计不出庭率达30%的法医学司法鉴定人,其年度考核直接认定为不合格,通过影响其职务评定、鉴定人资格获取的方式,督促鉴定人自觉履行法定的出庭义务。

而针对目前法医学司法鉴定人多头管理的现状,为尽快改变鉴定人出庭率低的问题,可以先将《刑事诉讼法》的强制措施进行完善,使法院在强制鉴定人到庭的过程中于法有据。为克服公安、检察机关出于部门利益考虑而抵制强制措施或不追究鉴定人不出庭的行政责任,法院可以严格适用法律规定,将鉴定人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依照法律直接排除,在证据链不完整的情况下,被告人不得定罪,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承担败诉风险,公安、检察系统内部的追责机制会迫使两大机关督促鉴定人出庭。同时,为使公安、检察机关能够及时对不出庭的鉴定人进行追责,公安机关将对无故不出庭的鉴定人处理结果告知检察院,由检察院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对无故不出庭的鉴定人处理结果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在鉴定人暂停执业期间内还在参与司法鉴定工作的,直接排除其鉴定意见,认定其行为违法,通知相应机关追究其所在的鉴定机构及本人的法律责任。

因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司法鉴定机构承接案件的地域范围没有规定,部分鉴定机构为争抢案源会跨地域接受案件委托,但对于检案的司法鉴定人来说,出庭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和较高的费用,造成鉴定人对出庭产生抵触情绪。故而一方面要对鉴定机构承接案件的范围进行限制,以鉴定机构注册地所在省份为限,承接机构所在地的省内案件,不允许跨省承接案件,重大及特殊的案件除外;另一方面要对法医学司法鉴定人的时间成本及花销予以解决,鉴定人前往外地出庭作证期间以出差计算,给予出差补助,期间所产生的费用则由当事人与司法鉴定机构共同分担,解决司法鉴定人出庭的顾虑。

[1]熊秋红.我国司法鉴定体制之重构[J].法商研究,2004,21(3):33-42.

[2]郭淑仙.对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与思考[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4:13.

[3]邓天平.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之浅见[A].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七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C].黑龙江,2014:1.

[4]徐跃灵君.当代中国法医鉴定体制研究——以日本法医鉴定体制比较的视角[D].上海:复旦大学,2009:28.

[5]李禹.完善刑事司法鉴定体制的新思考[J].中国司法鉴定,2012,(4):10-12.

[6]邹才发.关于我国法医学鉴定体制的思考[J].中国司法鉴定,2005,(2):34-35.

[7]姜升旭.浅谈中国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及法医人员前景[A].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九次法医临床学学会研讨会论文集[C].新疆,2006:1.

(本文编辑:夏文涛)

DF794;DF8

B

10.3969/j.issn.1671-2072.2017.02.016

1671-2072-(2017)02-0093-06

2016-10-28

陕西省2015年本科高校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项目

雷刚(1993—),男,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法医学研究。E-mail:leigangxjtu@stu.xjtu.edu.cn。

党永辉(1974—),男,副教授,博士,博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法医学相关教研、管理、司法鉴定工作。

E-mail:psydyh@mail.xjt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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