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在网贷中的出路
2017-01-25侯韦锋
侯韦锋
(中共江苏省委党校 法政教研部,江苏 南京 210009)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在网贷中的出路
侯韦锋
(中共江苏省委党校 法政教研部,江苏 南京 210009)
互联网给社会生活带来了日新月异的变化,熟人社会逐渐向陌生人社会转型,由此带来了社会、经济等各方面的变革,互联网借贷正是变革的具体实践之一。借贷的实质结合互联网的属性,给现行法律带来了新的难题。夫妻中的一方举债,在形式简便、审核宽松的网贷环境中,认定一笔债务是否成立夫妻共同债务,关系到债权人、债务人等各方权益的维护。现行认定规则一直颇受争议,能否找到一条满足传统与现代需求的新出路,成为当下不得不思考的问题。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举证责任;互联网借贷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生活理念也不断发生着变化,婚姻的观念似乎变得越来越淡薄。据民政部发布的《2015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5年我国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共有384.1万对,比上年增长5.6%,平均每天离婚1万余对。离婚不仅意味着男女之间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而且需要面对婚内财产的分配问题。作为婚内的消极财产,债务在性质认定上常常存在争议,究竟是认定为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和《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制定了两套认定规则,债务人之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往往对两套规则有着不同的看法。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夫妻债务纠纷时,常常将《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作为裁判的依据,但该法条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较大的争议,民间主张修改、废除该条款的讨论从未停歇。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和《婚姻法解释(二)》中的第二十四条所确立的规则均难以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实现平衡,而借贷关系又时刻发生着,尤其是近年来互联网产业的兴起,金融行业也开始“触网”,网贷平台的兴起使借贷行为更为简便,私人借贷关系也不再局限于熟人之间。在互联网时期借贷行为已然突破了常规的交易形式,而现有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能否适应技术的变革,认定规则应当如何完善,是当下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
一、互联网时期的借贷特点
自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以来,世界经济逐渐走弱,实体产业发展受挫,在中国股市、楼市泡沫化和民间资本迫切渴望拓展新型投资渠道以及互联网技术持续发展的多重背景下,催生了P2P网贷的新型金融模式,因借款速度快、周期短以及放款收益较高,逐渐掀起了“全民借贷”的热潮。这种新型金融模式相较于传统民间借贷,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一)借贷主体关系复杂
民间借贷大多只存在出借人和借款人两个民事主体,而网贷交易中一般至少存在三个以上的主体。以人人贷为例,根据其网站上提供的借款协议范本,该平台任一笔借款均包含四方主体:出借人、借款人、平台服务商、信息核实服务商。在人人贷平台上,一个借贷交易流程大体如下:借款人向平台服务商提交借款申请,并同时提交个人征信报告、身份证明、收入证明等材料,平台服务商将根据借款人和信息核实服务商提供的各项信息及平台服务商自身独立获得的信息综合评定借款人的个人信用等级,并根据对借款人个人信息的评审结果,决定是否审核通过并将借款人的借款需求向出借人进行推荐。出借人通过平台服务商提供的渠道进行放款,借款人接收借款,该笔借款交易的流程即告完成。一旦借款人逾期或不能还款,依据协议约定,将由信息核实服务商代偿逾期借款及利息,出借人的债权转移给信息核实服务商。因此,当该笔债务逾期时,债权人通常也因代偿而发生转移,债务纠纷主体多为借款人和服务商。
(二)交易方式电子化
得益于互联网传播技术,交易不再需要面对面进行。互联网借贷体现出浓郁的电子化色彩:在交易场所上,借贷主体在网络空间上签订电子合同,通过技术手段实现身份识别;在交易效率上,因合同签署、材料提交、资金流动等环节都通过网络传输实现,银行个人信用贷款需要7个工作日左右的时间,而网贷平台商普遍都能提供更加快速的服务。据人人贷网站描述,借款人在注册账号后,绑定实名认证的手机号,上传个人信用报告及其他证明材料后,经服务商审核后即可放款,该平台号称最快10分钟即可通过审核,最快5分钟放款;在交易对象上,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一般互不相识,出借人通过平台推荐获知借款人的借款需求,并根据平台所展示的信息勾勒出借款人的“特征”,据此判断风险大小以决定是否出借。
(三)借贷对象不特定
在熟人社会中,传统民间借贷多发生在亲朋好友等彼此有交集的群体之间,为确保借款能收回,出借人通常不会将资金借给素不相识的人。而互联网的出现打破了熟人社会较为封闭的构造,连通互不相识的人,P2P网贷因此成为可能。在这一借款模式中,出借人更多考虑的是借款人的信誉,而不是借贷双方的相识程度;出借人也并不关心借款人是谁,关心的是收益率以及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
二、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分析
(一)以“财产使用目的”作为判断标准
这一认定规则贯穿于我国《婚姻法》的历次修订中。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由应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规则,同时又规定夫妻一方所负债务应由本人清偿,在明确区分夫妻与个人债务的前提下,实际上采用的是“财产使用目的”的判断规则。1980年《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采用的也是“财产使用目的”这一判断标准。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除特定情形外,婚姻存续期间财产由夫妻双方共有,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由此可知,现行《婚姻法》认定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才是夫妻共同债务,采用的还是“财产使用目的”这一判断标准。在“财产使用目的”的判断标准下,认定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落在债权人的身上,债权人需要证明该笔借款的使用目的,即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现实中债权人的诉求往往难以获得支持,原因主要有两点:其一,家庭财产以及家庭内部关系具有私密性,债权人作为第三人,难以探寻夫妻真实的生活状态以及财产的使用状况,要求债权人举证的可行性较低,也不合理[1];其二,基于《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而财产包括积极财产与消极财产,故夫妻对债务的负担也具有平等的权利。在民间借贷行为中,难以要求出借人像金融机构那样严格审核借款人的相关情况,在我国尚未建立家事代理权制度的情形之下,往往夫妻一方提出借款请求,出借人经表面审查便同意出借资金,一般也不会要求借款人在借条或借款协议上写明借款的用途。根据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财产使用目的”的判断标准下,债权人举证责任很重且举证难度大,导致债权人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的案例屡屡发生。
(二)以“负担债务的时间”作为推断标准
由于现实中经常出现以“假离婚”来逃避债务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颁布了《婚姻法解释(二)》,其中的第二十四条改变了传统婚姻法树立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确立了“时间推定规则”[2],该规则将债务发生的时间作为债务归属的重要依据,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旦夫妻一方对外负担某一债务,优先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夫妻另一方能够证明该笔债务确属个人债务或夫妻间确属约定财产制关系。201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完善了《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增加了两款条文,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的,或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
而《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颁行,则将举证责任转移到债务人一方。因推定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中的另一方必须通过举证证明存在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才可认定该笔债务属于夫妻中借款一方的个人债务。这一新的债务认定规则形成了一种“以时间为主要推定依据,以举证证明存在例外”的新模式,有效遏制了以假离婚来逃避债务的现象,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这一规则在适用中又出现了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以侵吞另一方财产等新的问题,原因在于条文本身的设计缺陷。其一,《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例外情形极为狭窄,仅以明文列举的形式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形,不使用包含兜底条文的形式,容易造成法官机械使用法律条文。其二,该条文规定了两个例外情形,但在实践中夫妻中的非举债人一方举证难度很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婚姻法解释(二)补充规定》,看似扩大了二十四条所规定的例外情形的范围,但实际上补充规定也只是对现有法律的重复,非举债方的举证难度大和举证范围小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
在保障债权人权益和保障非举债人权益二者之间,两个认定规则分别代表着利益保护天平的两端,规则的调整始终未能实现利益平衡。如果法律规则的漏洞长时间得不到填补,就会引发道德风险,长此以往会对我国司法公信力造成持续性的伤害。
三、认定规则在网贷纠纷中的适用情况
两种认定规则都不能解决网贷中借贷双方的争端。一方面,代偿了债务而取得债权的服务方希望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来处理纠纷。网贷目前追求的是网络化、快速化,签署借款协议在网络上进行,借款人仅需阅览协议内容后点击确认,即表示已签署协议并认可协议内容,意思表示生效。这一点不同于传统纸质协议。因此在这样的场景下,在尚未广泛推行个人电子签章的情况下,借款多为夫妻中的一方提出借款申请并签署协议。实践中服务方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法院极有可能判决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实现债权的可能性大大提升。同时,以“负担债务的时间”为推定标准意味着网贷服务商承担的风险更小,即使申请借款时借款人虚报婚姻状况,债务逾期后再查明其婚姻状况也为时不晚。另一方面,对于夫妻中的非借款方而言,更希望适用“财产使用目的”的判断规则进行裁判。作为婚姻生活外的第三人既难以查明也难以管控借款的实际用途,作为网贷的服务商更是如此,在该判断规则下,举证责任由债权人承担,夫妻中的非举债一方在债权人无法证明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则无须承担债务的后果。
因此,两套规则同时运行,既不能很好地解决债务双方的争端,又造成了法律适用的混乱。在网贷迅猛发展的近几年,各地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各有侧重,两套规则均有适用。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审理的“深圳达人贷互联网金融服务企业(有限合伙)、重庆达人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卓文健、梅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债权人提供了债务发生时间、债务人夫妻结婚证复印件以及载明债权债务双方约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借款合同等相关证据,以此要求法院判决债务人夫妻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在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审理的“温州翼龙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诉江建忠、李秀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债权人亦提供了有关证据证明债权的合法性及债权人的夫妻关系,请求法院判决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在上述两案中,法院均以《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作为裁判依据,判定债权人的请求成立,采用时间推定标准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同样是由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判决的“陈灵芝诉肖子良、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债权人提供证据证明债务发生于债务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法院判决债权人夫妻共同承担债务,但经法院审查,该笔债务款项确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的精神和《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不予支持债权人的该项请求,在此案中,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则是采取了“财产使用目的”的判断标准。审理此类案件时,在同一法院、相同年份尚且适用不同的法条,作出了不同的判决,全国法院数量如此之多,两套标准均有适用,判决就更难以统一了。
近年来,各地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也认识到现有规则体系的不完善,针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各地方高级人民法院陆续出台了辖区范围内的司法指导性意见,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发布了《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公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会议纪要》,这些指导性意见均作出了有益的探索,但地方性意见又导致了证据规则、裁判规则呈现出地域性的色彩,“不利于保证司法的统一性与严肃性”[3]。
四、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新出路
(一)提高事前风险控制能力
针对实务中出现的夫妻中非举债方蒙冤背负巨额债务的现象,有意见提出应建立大额债务夫妻共同签字的制度,即大额举债须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 并由双方签字认可[4]。这是减少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最为简便的方法之一,一方面可以提高债权债务双方对该笔债务的注意程度,另一方面能够将夫妻双方的意志固定在书面材料上,避免以假离婚逃避债务。关于“大额债务”数额界限的确定,可以由各省依据当地情况,并参照小额诉讼的数额标准[5]以及《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关于日常生活需要的数额标准自行确定。网贷中的借款凭证都是电子数据的形式,在我国电子签章制度尚未完全建立的背景下,难以做到网贷合同由借款方夫妻二人共同签章。笔者认为,针对这一问题,可通过法律手段加以解决。完善网贷监管法律法规,要求借款合同必须有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签名后的纸质合同可通过邮件、传真等形式在借贷方之间传递,网贷平台服务商在审核借款人资料时要尽到审慎审查义务,着重审查借款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和资信状况。我们必须认识到,网贷行业的真正优势是拓宽借贷双方的交易渠道,不能因追求交易时效而抛弃交易安全。在技术手段尚未成熟之前,唯有不断完善政策法规才能保障网贷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才能使网贷行业走得更远。
(二)重构债务认定规则
构建一套新规则至少有两个要求:其一,改变现有两套规则并行适用的局面,实现全国司法适用的统一;其二,满足传统民间借贷与新型网贷之认定规则的共同需求。第一个要求通过修法即可实现,第二个要求则需要在体系上进行变革。
1.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分解诉讼压力和任务。当前我国法律没有相关条文规定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夫妻均要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在实际操作中借款人一方往往只有夫妻中的某一人签字,这一点在网贷中体现得尤为明显。不论是借条、借贷协议、借款合同,它们的本质都是当事人在意志自由的基础上达成合意所形成的契约,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当事人受合同条款的约束。借贷纠纷诉至法院时,债权人的诉讼意图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要求债务人承担还款义务,保障该笔债务有清偿的可能;第二层次才是请求法院认定债务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由债务人夫妻共同负担还款义务,目的是提高债务清偿的比例,因此往往选择将债务人夫妻双方列为共同被告。之所以不断有声音质疑现有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是因为现有的两套规则并没有平衡好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更确切地说,是没有平衡好夫妻中非举债方与债权人的利益关系。既然如此,应在诉讼中坚持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在借贷纠纷中只解决举债行为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法律纠纷,只裁定举债人是否承担相应责任,将债务是否由夫妻共同承担的问题留待离婚诉讼中进行解决[6]。这样的制度设计能极大分解诉讼任务,形成“先解决债的有无,再解决债务承担”的格局,同时考虑到债权人在夫妻共同债务诉讼中举证难度大的现实情况,将“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与“是否应偿还债务”区分开来,有助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融合现有认定标准,以“时间+目的”的结构进行判断。通过借贷纠纷诉讼,已解决债务是否需要负担的问题,下一步骤解决的是如何分担债务的问题。若债务人夫妻之间并未提起离婚诉讼,该笔债务当然地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二人共同负担;若夫妻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在进行财产分割时,作为消极财产的债务负担也要进行分割,此时非举债方可以进行举证,若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非举债方则无须负担该笔债务。这一诉讼阶段,保护的是夫妻中非举债方的利益。司法活动既要公正也要效率,在大量债务纠纷案件的审判压力下,时间推定标准无疑是能有效提高审判效率的方式,但提高效率不能以牺牲公正为前提,在构建新的债务认定标准时,可将时间标准与目的标准合二为一。第一,在尚未推行大额债务夫妻共同签字制度之前,仍可以将时间作为共同债务的推定标准。参照现有《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首先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样设计是考虑到夫妻婚姻生活的紧密性和共生性,对彼此财务情况较为了解,一方大额举债在一般情况下另一方理应有所了解,故以时间作此推定合乎情理。另外,对时间概念的规定可以再作出如下调整:一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一概念可进行缩小解释,例如,夫妻因感情确已破裂而长期分居,一方曾提起协议离婚而另一方拒绝的,可认定这一时期内一方以个人名义所举债务,不属于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夫妻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实行约定财产制的,达成书面协议的时间作为判断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的重要依据,因为在新的认定标准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置于离婚诉讼之中,是否实行约定财产制由离婚当事人双方自行举证,避免了《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但书部分的缺憾。第二,将目的标准作为非举债方的抗辩事由。将财产使用目的作为非举债方的抗辩事由有如下理由:一是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立法精神,债务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才可构成夫妻共同债务,而“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一种客观的事实,通过客观事实反证主观目的,降低了当事人的举证难度,提高了证据的说服力。但在法条的表述中需要注意逻辑周延性的问题,“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应由夫妻共同清偿”并不能直接反推出“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就由个人清偿”[7],在法条的表述上需要避免逻辑漏洞出现;二是在时间推定标准中,设定的例外情形仅限于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制并为债权人所知或明确约定该笔债务为个人债务,在实务中可行性较差,而新的认定规则以财产使用目的作为抗辩事由,具有更广阔的适用空间,例如,举债人将债务财产用于吸毒、赌博、个人挥霍的,举债人与债权人串通恶意举债的,举债人将债务资金用于夫妻共同经营后又通过其他手段转移该笔资金等其他情形,均可通过“财产使用目的”这一理由进行抗辩,能在更大范围内维护在诉讼中处于弱者地位的非举债人的合法权益。
[1][2]孙若军.论夫妻共同债务“时间”推定规则[J].法学家,2017,(1).
[3]陈法.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之检讨与重构[J].法商研究,2017,(1).
[4]唐雨虹.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的缺陷及重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之检讨[J].行政与法,2008,(7).
[5]袁小荣.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反思与重构——以民间借贷纠纷为视角[C].全国法院第二十六届学术讨论会,北京,2015.1224.
[6]黄海涛.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认定——对《婚姻法解释二》的理解[J].人民司法,2015,(19).
[7]应秀良.夫妻债务对外清偿规则若干问题分析[J].法治研究,2017,(2).
D923.9
A
1671-6701(2017)05-0054-05
2017-08-20
侯韦锋(1994— ),男,广西桂林人,中共江苏省委党校法政教研部硕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 张彦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