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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机制的检视
——以2016年某市县两级试点院为参考

2017-01-25武文婧

中国检察官 2017年13期
关键词:司法人员检察官法官

●武文婧/文

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机制的检视
——以2016年某市县两级试点院为参考

●武文婧*/文

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不仅关系到司法人员职业群体的职业素养与荣誉、尊严,更事关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作为一项系统化的改革工程,司法人员的分类与定位直接关系到司法职业保障机制的建立。同时,司法保障机制的落实与完善也是检验司法体制改革成效的重要因素。为了稳定司法人员职业群体,提升法治化水平,维护社会和谐,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机制的落实与践行更显得愈发重要。

司法改革 司法人员 职业保障 机制落实

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组成部分,是稳定司法人员职业群体、提升法治队伍素质、强化法律监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落实司法责任制度的基础性措施。

党和国家对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高度重视,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提出了制度上的措施。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这两部文件的诞生,在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的制度改革上迈进了一大步。

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建立什么样的司法职业保障制度?司法职业保障制度在实践中落实的如何?我们结合2016年某市及县两级试点院的具体实施为例,检视司法人员在司法体制改革后的职业保障情况。

一、司法人员的分类形成与定位

2013年3月1日,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了《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以下简称《改革意见》)。《改革意见》明确,“人民检察院、法院工作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法院中纳入中央政法专项编制,依法履行检察、审判,检察辅助、审判辅助,司法行政职能,由国家财政负担工作福利,在编在职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人员”,对检察、法院人员第一次做出明确分类,将检察院工作人员划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将法院工作人员划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辅助人员包括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及技术人员。

随后的《关于深化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2015年的《检察改革五年规划》《人民法院改革纲要》,都进一步确认了这种分类管理改革,要求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检察官、法官员额制度,合理确定检察官、法官与其他人员的比例。《改革意见》指出,省、市、县三级检察院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比例为75%、80%、85%,司法行政人员所占员额比例为25%、20%、15%左右。有学者提出:“合理确定检察官、法官人员数量最终是由检察官、法官应当承担的工作量决定的:案件越多、越复杂,需要的检察官、法官越多,相反就越少。”[1]因此,某市、县两级院进行改革时不仅参照《改革意见》执行,同时充分考虑了不同地区司法机关所承担的具体职能和工作量,并结合辖区面积、地域特色、人员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等综合因素来确定入额检察官、法官以及辅助人员的比例。目前从落实情况来看,某市、A县两级院首批入额检察官的比例均达到了39%。某市在编人员102人,入额40人;A县在编人员39人,入额15人。在配备辅助人员中,检察官助理、法官助理的比重最大,各地各级司法机关可结合不同业务部门的实际情况,灵活配备检察官、审判助理比例。但最少均达到了1:1比例。检察官与检察官助理、法官与法官助理组成的常态化办案模式成为行使司法权的组织单元,形成“一带一”的配合模式,即一位检察官、法官配备一名固定的助理。

各类司法人员因为分工和承担的工作职责不同,具体定位和作用也不尽相同。

检察官、法官是指具备独立的办案能力,能够独立地对所办案件负责。检察官助理、法官助理是指各级检察院、法院中在检察官、法官的指挥下从事与办案有关的辅助性工作,协助检察官、法官履行检察、审判职责的司法人员[2]。司法助理协助检察官、法官办理案件,其承担的辅助事务是最接近检察官、法官职能的办案事务,是检察官、法官最得力的办案助手,也是检察官、法官的重要储备力量,与检察官、法官具有一定得同质性。书记员主要承担案件记录、文件归档以及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交办的事项,与司法助理相比,书记员的辅助工作更具有事务性、程序性,已经不再参与案件的实体办理。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种,其辅助作用主要体现在维护办案秩序、保障司法人员办案安全,保障司法工作顺利进行。

司法行政人员是指从事司法警务、行政管理、后勤服务、党务工作、纪律监督等方面的各种人员。具体工作包括: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政务工作,起草综合性文件,会议组织、新闻宣传、综合信息;负责机关固定资产、行政事务、财务、基建、环境秩序的管理工作;负责本院警械、车辆、服装等专项物资装备计划、管理及分配等工作[3]。简言之,司法行政人员的工作主要是以事务服务为主,以政务管理为辅。

二、司法人员职业保障的现状与现实

2017年2月17日13时50分左右,沭阳县人民法院周龙法官步行上班途中至法院大门附近,胡小干开车将其撞倒,随后下车持刀对其连续刺戳。周龙法官胸腹部及双上肢多处中刀,肺穿透伤,伤及心包,当场失血性休克,后送医院抢救现已脱离生命危险。经了解,犯罪嫌疑人胡小干因对法官周龙审理的关于其相关债务纠纷的判决及执行心存不满,长期以电话、网络发帖等形式骚扰、威胁、谩骂法官,并多次持刀跟踪、尾随,此次袭击属于蓄意行凶。

2016年6月初,长治市武乡县人民法院的法官陈超在协调债权债务纠纷执行过程中,一当事人情绪激动,导致法官陈超耳朵被撕裂,缝了14针。

近年来,法官血染法袍的阴影始终笼罩在司法执业人员的心头。同时,检察官因正当履职被伤害的案例,也不时出现在公众视野中。

2015年开始,一些地方出现法官、检察官辞职热潮,一度成为舆论热点。一位已辞职的法官面对采访时这样说:“再丰满的理想,也抵挡不住现实的骨感。如果生活只有吃饭、穿衣、出行,微薄的收入也可以撑起崇高的理想,但生活偏偏还有疾病、赡养、抚育。”这些现象之所以会出现,除了我国司法人员工作强度大、案多人少压力大、安全职业保障低外,物质职业保障与荣誉职业保障离司法职业人员所期待的目标有一定差距也是造成司法人员流失的重要原因。

为使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的权利得到有力保障,中央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继《意见》之后,2016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细化了司法人员各类权益保障机制、拓展了司法职业保障范围。此《规定》是首个全面加强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职保护的纲领性文件,体现了党中央对司法工作和司法人员职业保障的高度重视。

三、司法人员职业保障落实情况

《规定》立足于执法实际,明确部门分工,注重问题导向和可操作性。在法官、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身份保障、安全保障、物质保障等方面做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徒法不足以自行”,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保障机制制度建立关键要靠落实到位。

(一)物质保障是前提

由于过去我国并不存在独立的司法人员工资序列,司法人员工资的发放只是参照适用行政人员的工资标准,因而导致法官的工资待遇往往等于甚至低于普通公务员水平。而在法治比较发达的国家,往往实行高薪制。在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年薪比副总统、众议院议长的年薪还高,其他级别的法官待遇和国会议员或者政府内阁的成员等同;在英国,法官的薪酬远远高于政府其他部门的同级别甚至更高级别的工作人员,个别大法官的薪酬比首相高70%;在德国,其初任法官的月薪大约在1万美元,资深法官的月薪则达到了2.5万美元;在日本,一个普通法官的月收入则是劳工的两倍[4]。

司法改革实施以来,按照《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中组发[2015]19号),入额法官、检察官等级将与行政职级层级完全脱钩,在法官、检察官员额内实行单独管理。这就意味着,入额法官、检察官的等级未来不再与行政职务、级别对应,基本工资自然也不宜再由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部分构成,需按照新的职务等级重新制定。

2016年在某市及A县试点院已经开始建立了单独的工资序列。某市及其A县其试点院在山西省率先建立检察官、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和独立薪酬体系,薪酬依检察官等级确定。实行单独薪酬体系后,检察官的平均收入比同类普通公务员上调50%左右,法官、检察官上调后的工资已从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法官、检察官助理工资拟提高20%,预计到2017年6月底全部执行完毕。

物质保障到位能够基本保证法官、检察官有尊严的生活甚至是美好的生活。这种尊严和体面,在社会当中体现为一种优越感,在工作中、在履行自己的职务当中,体现为无论是检察权、审判权还是辩护权,都没有任何顾虑,毫无后顾之忧地去履行自己的职务。

(二)安全保障是关键

司法人员职业本该是法治社会最令人崇敬、最稳定、最有保障的职业,可是近年来却成为高危职业之虞。实践中,法官、检察官在庭前谈话、财产保全、庭审前后、执行等各个环节被袭击、被伤害案例屡见不鲜。一名基层法官曾公开呼吁:“法官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捍卫者,如果自身安全都难以保障,又何谈司法的权威,又何谈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

这次司改中,某市及A县完善了相关场所的设施建设。一是完善看守所的设施建设。检察人员到看守所进行提讯,检察人员和法警在进门时提供提讯证和工作证,随后由看守所的工作人员将所提人员带到相应的隔间,将嫌疑人与检察人员完全隔离开,提讯结束签完笔录后,再由看守所工作人员将所提人员带走,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这种做法既能保障提讯过程的公正、规范,更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检察人员的人身安全。二是完善检察院、法院办案区设施建设。加强工作区基础设施建设,设立了刷卡进门设备和指纹感应器以及非法闯入报警装置,确保办案区闲杂人员不得进入,同时办案过程监控全程无死角。三是率先提出改革司法警察履行职务职能。要求司法警察积极主动服务、保障其他司法部门办案工作,协助批准、公诉、控申、刑事执行、民行等部门,重点保护出席法庭司法人员安全、执行传唤、送达法律文书、处置突发事件。

提高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标准,使其与司法人员所应享有的职权、工作量及工作风险匹配,才能留得住司法人才,从根本上保障司法队伍的稳定、规范,并最终使司法公信力得以提升。

(三)荣誉保障是重点

在我国过去由于法官等级与行政职级挂钩,基层司法人员职级低、待遇差、发展空间受限、晋升通道狭窄,导致司法人员职业荣誉感总体不高。

此次司法体制改革实施后,今后法官、检察官的职业晋升通道更透明、通畅。法官、检察官的等级晋升与行政级别脱钩,想要晋升,不必先辛苦争取相应的行政职级就可以实现。“我们检察官等级由低到高分为检察官、高级检察官、大检察官3大类9个等级,基层院检察官做得好的可以升到三级高级检察官,少数还可以升到二级高级检察官,特别有荣誉感。过去,这类检察官等级一般是当了检察长、副检察长才晋升得上。”A县一名在基层工作多年的老检察官高兴的说到。

目前,市县两级试点院通过提高工资待遇,拓宽司法人员晋升渠道,在互联网公开检察院的起诉文书、抗诉书,法院判决文书,在社会上基本形成了良好氛围。司法人员在履行职务时都能秉持良知和大局,将法律法规作为认定是非曲直的唯一刚性标尺,坚持维护执法权威与维护执业权利并重,依法、认真、准确地履行职责,使得每一名群众均可以从个案中体会到公平法治的力量。

四、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机制的完善

加强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经费保障、装备建设等方面多管齐下[5]。目前,在司法体制改革下,优先解决了司法人员的安全、物质、荣誉等亟需,但从全局角度审视,这些措施虽起到了夯实根基的作用,但更重要的还在于长远发展。

(一)凸显“科学化”的考核保障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由于考核指标设计上不“科学、合理”,使司法办案人员不得不更多考虑自身的切实利益,而将法律精神放在次要地位。司法主体与案件本身无任何牵连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不科学的考核会扭曲司法裁量主体的独立性、专业性、客观性。为了保全自己的利益,当事人合法权益就面临被牺牲的巨大风险。倘若薪资福利、等级等关乎司法人员福利的领域仍旧取决于考核指标的优劣,就很难为司法公正、独立找到牢靠的立论点。为此,必须切断不科学的绩效考核作为奖惩手段与司法人员个体驱动之间的非理性联系。因此,应加快研究制定权力清单,明晰权责,建立科学合理的考评制度,充分尊重司法人员的主体地位和司法规律,实现考评指标与职业保障制度的平衡。

(二)凸显“精英化”待遇保障

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司法人员保险、救助、抚恤等社会福利制度。通过建立司法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以及补充医疗等福利制度,避免因病、因伤致贫现象的发生,让司法人员看得起病,治得起伤。其中,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资金由国家财政承担;补充医疗保险范围则应囊括医保覆盖范围之外的疾病险种以及报销比例,所需资金由国家财政和个人按比例承担。另外,还可以建立司法人员困难救助制度,由国家或省级财政出资,对因各种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司法人员及其家属进行资助。总之,要确保每一位检察官过上有尊严的生活。

(三)凸显“正规化”的教育保障

完善司法人员的教育保障制度,有利于提升司法人员的综合素质。从目前某市及县两级试点院情况来看,司法人员的受教育水平基本达到了本科学历。但接受全日制教育人员仍显不足,许多司法人员尤其是高层领导,大部分为通过函授、自修等成人教育形式或系统内部培训获得本科学历。因此,要以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的要求为契机,加强高学历人才的录用。同时,有必要按照不同岗位的职责要求,不间断开展具有针对性的实务技能培训与新颁布法律、司法解释的学习,以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通过健全司法人员职业培训机制和运行体系,制定科学的教育规划,逐步实现司法人员在教育保障上的规范化、正规化。

总之,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关乎着司法人员个人的职业尊严和职业安全感,关乎司法权威的实现,关乎司法体制改革的成败,但更关乎我们每一个人的法治生活环境。只有在一个完善的司法职业共同体的保障中,才能使我们每一个司法人员感受到来自公平正义的安全感。司法机关正致力于司法改革,司法人员的素质正逐步提高,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正在逐步落实、完善。我们坚信,社会主义法治的春天必将来临。

注释:

[1]陈永生、白冰:《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改革的限度》,载《比较法研究》2016年第2期。

[2]参见李美容:《论我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载《河南社会科学》2014年11期。

[3]参见王志伟:《司法辅助人员及司法行政人员的职责与自我定位》,http://rzdgqfy.sdcourt.gov.cn/rzdgqfy/401292/401316/1032945/index.html,访问日期:2015年3月17日。

[4]参见孙洁:《他们为什么会选择担任司法官》,载《民主与法制》2017年第5期。

[5]参见杜晓:《夯实司法职业保障基础,让人才引得进来留得住》,载《法制日报》2014年5月11日。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检察院[047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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