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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实施困境及对策思考

2017-01-25乔希玲

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学报 2017年5期
关键词:家暴受害者家庭

乔希玲

(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山西 太原030012)

反家暴法实施困境及对策思考

乔希玲

(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山西 太原030012)

家庭暴力不仅是对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的威胁,也是对社会文明和法治底线的践踏,“依法反暴”势在必行。反家暴法的颁布实施,打破了“法不入家门”的传统,为公权力干预“家务事”提供了法律依据。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反家暴法要真正落地生根,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跟进配套措施,构建综合治理体制机制,实现多措并举推动法律的实施,促进家庭与社会的和谐稳定。

家庭暴力;困境;对策

一、家庭暴力问题的基本现状

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问题,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不同程度的存在。据世界银行调查统计,20世纪全世界有25%-50%的妇女,都曾受到过与其关系密切者的身体虐待。消除家庭暴力成为国际社会的共同行动。1993年,联合国发表了《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1999年又通过决议,指定每年11月25日为“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家庭暴力是各国的共患,目前已有40多个国家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专门立法,以消除家暴现象。

我国也一直致力于消除家庭暴力问题,但从现实情况来看,家庭暴力现象依然相当普遍。据有关资料显示,在我国2.7亿个家庭中,大约有30%的家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现象,其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儿童等家庭弱势群体,其中女性占绝大多数。国务院在《中国妇女状况的白皮书》中指出,我国每年解体的40万个家庭中,有四分之一是由于家暴所致,在边远的农村地区,家庭暴力更是司空见惯。在现实当中,大多数受害者在遭受家庭暴力后,一般都是默默忍受,不愿公开,有资料显示,在我国受害人平均受到35次家庭暴力后才会选择报警。尽管如此,我国家庭暴力投诉案件数量依然巨多,仅全国妇联系统统计数据就显示,其每年受理的有关家暴投诉案件就有4到5万件。其实,这仅仅是冰山一角,实际存在的家暴事件远大于此。受害者受家暴以后,选择通过公权力救济途径的意愿不高,反映了其普遍存在的消极维权现象,这种现象必将助长施暴者的暴力行为,使家暴不断升级,而当受害者不堪忍受时,就可能会以极端的“以暴制暴”方式结束家暴痛苦,从而引发重大恶性案件,危害社会安全和稳定。因此,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反暴”势在必行。我国首次以“家事”立国法的反家暴法的颁布实施具有里程碑意义,它为婚姻家庭成员划定了行为红线,为家暴的受害者提供了维权手段,为公权力干预“家务事”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实践证明,反家暴问题仅有立法是不够的,必须充分考虑法律实施的现实基础,适时完善相关规定,跟进具体配套措施,构建防治家暴的综合治理体制机制,实现多措并举,德法共治。

二、家庭暴力危害严重,必须“零容忍”

家庭暴力不仅是对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的威胁,也是对社会文明和法治底线的践踏。但由于家庭暴力受害对象的特殊性以及发生环境的私密性,使之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复杂性和长期性等。因此,要认清家庭暴力的真实面目,以“零容忍”态度,消除这一家庭的毒瘤、社会的隐患。

(一)家庭暴力隐蔽性强,难以发现

家庭暴力是在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它具有家庭内部矛盾的特征。由于家暴的实施者和受害者之间存在特定的人身关系,受害者出于名誉、家庭等方面的考虑,一般不愿意举报维权,而是默默忍受,以息事宁人。又由于家暴行为发生环境的私密性,使之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外人一般很难发现。加之受我国传统文化中一些糟粕的影响,男尊女卑思想根深蒂固,父权与夫权意识普遍存在。尤其是在偏僻落后地区,这种扭曲的观念仍然是夫妻之间、父子之间的一种默契,在这种社会氛围之中,逆来顺受就成为一种习惯与生活常态,丈夫打妻子,父亲打子女,被认为是“家务事”,从而形成受害者不说、邻里不问、居委会不管、执法部门不理的局面。尤其是长期以来,我们奉行的“民不告,官不究”的习惯思维,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反家暴法的实施难度,使得法律的实际效力大打折扣。

(二)受害者双重依附性重,不敢维权

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从一定意义上说,男性仍然占有相当的主导地位。一方面受“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分工模式影响,不可否认在很多家庭中,女性在经济上主要依靠男性,在农村表现的尤为突出。经济地位的不平衡,将会导致家庭地位的不平等,而经济上处于优势的一方,往往会因此而控制对方,要求其言听计从,不然就施以暴力。另一方面,由于社会现实原因,女性就业相对较难,而一旦下岗,重新就业难度更大。失去经济来源的女性,丈夫成为了其经济和精神上的全部依靠,而这种双重依附性,使其宁愿忍受家暴,也要维持婚姻家庭,以换取相对稳定的避风港。加之施暴者的各种威胁、恐吓等因素,受害者心理上对其极度恐惧,不敢反抗,再受“家丑不可外扬”传统观念的影响,刻意隐瞒伤害等等,这无疑助长了施暴者的嚣张气焰,使其更加变本加厉地实施暴力行为。因此,家庭暴力问题,仅仅靠一部立法来解决是不可能,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

(三)家庭暴力危害严重,必须“零容忍”

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危害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导致家庭破碎及未成年子女的不幸,而且很容易引发恶性刑事案件,危害社会安全与稳定。事实上,家庭暴力不仅给受害者带来身心上的双重伤害,也给施暴者自身带来威胁。许多案例表明,当受害者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而找不到正当的解脱途径,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就可能“以暴制暴”来摆脱家暴痛苦。有资料表明,我国五成以上的女性犯罪,都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之路的。家庭暴力对未成年子女的危害也很大,在暴力家庭中成长的男孩,成年后有暴力行为的可能性比非暴力家庭的孩子高15倍。可见,一个生活在家暴环境中的孩子,出现暴力倾向的概率也会增大,其很可能成为下一个施暴者,引起“暴力循环”。因此,家庭暴力不是家庭私事,而是具有严重危害性的社会问题,对之必须以“零容忍”的态度积极预防和制止。

三、反家暴法的实施困境及思考

依法反暴,德法共治是减少家庭暴力,构建和睦家庭,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之路。我国反家暴法的颁布实施,打破了“法不入家门”的传统,为公权力干预“家务事”提供了法律依据,具有里程碑意义。但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反家暴法要得到贯彻实施,必须直面所存在的问题和挑战,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构建综合治理体制机制,实现多措并举,推动法律实施,构建和睦家庭,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扩大主体适用范围

反家暴法的适用范围不够广泛,在主体范围上,没有把“前配偶”包括在内,这是一缺憾。事实上“前配偶”之间的暴力,很多时候并不因为双方离婚而停止,它具有延续性和持续性,而且该人群之间发生暴力的比例也非常高,不将其纳入其中,意味着该人群发生暴力后,无法适用针对家暴的特殊处置和救济机制,这对保护受害者不力。因此,需要完善立法,将前配偶包括在主体范围之内,并明确“共同生活的人”包括哪些具体情形,以提高执法部门对家暴行为认定的统一性。同时,在暴力行为上,应将实际上普遍存在的“性暴力”和“经济控制”也包括在内,以保护受害者权益。

(二)明确多机构协调工作机制

反家暴法虽然对妇联、公检法司、民政、教育等各部门的职责作了规定,但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并且没有明确规定多机构合作干预家暴的工作机制。反家庭暴力是个系统工程,一个家暴案件往往涉及报警、求助、就医、伤情鉴定、庇护、人身安全保护、法律援助等方面,多部门协调、联动很重要,特别是对高度危险或者伤害后果严重的家暴案件,多机构的协同更不可缺少。但反家暴法中,对各部门的权责规定不够细化,相关部门如何联动没有具体的流程规范,使得实践当中基层各部门的联动不足,缺乏有效的工作机制和有力的协调部门。因此,应对各部门职责进一步细化,尤其明确规定多机构协调工作机制,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集预防、处置、救助为一体的多机构合作机制。

(三)完善人身保护令执行措施

反家暴法规定,人身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由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协助。实践中由法院执行有困难,但由于法律条文对公安机关如何协助不够明确,这就会导致实践中,有的地方公安机关在接到家暴报警后,发现受害人已经有保护令的就消极处理的现象。可见,由法院执行保护令的效果并不理想,而且保护令在申请过程中,法院对于证据审查过严,很多证据不被法院认可,这很可能错失良机,使受害者遭受更严重的伤害。纵观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保护令的执行一般由警察来负责的,这是由警察的职责决定的。因此,有关职能部门应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将公安部门扩大为保护令执行主体,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威慑力。同时,降低保护令申请门槛,完善保护令的具体内容和流程,解决保护令执行难问题。

(四)完善证明标准和举证责任

反家暴法对证据规定过于简略,而且没有解决证明标准和举证责任的问题。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家庭暴力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暴事实。这是反家暴法对证据问题的唯一规定。事实上“举证难”是家暴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的一大障碍,是受害者维权路上的“拦路虎”。现实中,许多受害者往往不注意保留证据,许多家暴知情人,受“宁拆一座庙,不破一桩婚”观念的影响,在需要作证时,含糊其词,甚至拒绝作证。家暴案件是自诉案件,如果受害者不坚持,案件往往会被从轻处理,或不了了之。因此,应完善家庭暴力的举证规则,建立一套完整的证据体系,这不仅有利于司法机关的实际操作,更有利于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为此,应结合家暴的特殊性,对证明标准和举证责任进行特别规定,让举证责任更有利于受害者,以适当减轻受害者的举证责任,可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同时,强化人民法院应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职责。

(五)加强反家暴法的宣传培训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人还不知道我国有一部反家暴法,知道有的但没有关注过,不了解其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等等,这样的社会氛围不利于法律的实施。因此,应通过加强宣传培训,提高社会认知度,营造良好的法律实施环境。一方面,加强对社会公众整体性的宣传教育,要将立法赋予的权利、司法严惩家暴犯罪的制度安排等法律知识,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类宣传媒介大力宣传,使公众明白家庭暴力并不是“家务事”,而是一种侵犯人权,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提高反家暴人人有责意识,形成反家庭暴力的社会大环境。同时,更要加强对重点人群的教育,尤其提高女性的维权意识。女性是遭受家暴的主要群体,要通过举办有关法律知识辅导,知识竞赛等活动,对女性进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教育,使其提高自身素质,从根本上摆脱家庭暴力。要教育受害者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特别是在遭受家暴侵害时,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忍气吞声,或者“以暴制暴”,要杜绝家庭暴力的发展和升级。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公权力部门和专业社会组织的培训。法律是靠人来执行的。确保反家暴法贯彻实施,警察、法官、以及其他反家暴机构和人员,如何理解法律、如何执法至关重要。因此,要强化对相关机构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深入了解法律的立法精神,增强对反家暴的认识,从而转变“清官难断家务事”“民不告,官不究”的固有思想,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提高对家暴的敏感度,及时介入,有效预防和制止家暴的发生。

[1]杨浏.从家暴入法来谈家暴问题[J].卷宗,2016(06).

[2]张水海.我国制定家暴防治法的宪法基础与行政法背景[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3(11).

[3]刘晓梅.英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实践及其启示[J].法学杂志,2006(03).

(责编:张清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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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8

乔希玲(1962-),女,中共太原市委党校法学教研室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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