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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审查“没有明显暴力”且“一对一”强奸案的证据
——以王某强奸案为例

2017-01-25赵森

中国检察官 2017年4期
关键词:强奸案沈某性关系

文◎赵森

如何审查“没有明显暴力”且“一对一”强奸案的证据
——以王某强奸案为例

文◎赵森*

强奸案件一般发生在较隐蔽的地方,证据多是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一对一”的状况。虽然犯罪嫌疑人承认与被害人发生了性行为,在性行为的时间、地点、行为的过程等方面不存在争议,但是在是否有暴力行为、是否违背被害人的意志方面,存在较大的分歧。这就需要对证据的严查细审、事实的准确把握,结合其他间接证据等对案件进行综合判断,从而实现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做到不枉不纵,打击犯罪。

[基本案情]2016年7月的一天,被害人沈某根据学校要求到苏州暑假实习,其表哥孙某为其暂时联系了位于高新区长江路的一处短租宾馆,沈某于当晚8时许入住该短租宾馆。犯罪嫌疑人王某系该短租宾馆的管理员,其在沈某入住后找沈某要了电话号码,后以登记个人信息为由等原因强行多次让正在洗澡的沈某为其开门并进入该房间。当晚23时许,王某购买夜宵至沈某房间,要求沈某与其一起喝酒吃烧烤,后利用租住该房的沈某处于孤立无援的情况下,将其强奸。事后,王某出去购买避孕药给沈某服下,后又通过电话要求沈某不要报警,并许诺给沈某钱。次日6时许,沈某通过微信告知其表哥孙某被强奸的事情,孙某隧带着沈某欲找王某理论但未找到王某,后与王某的亲属商量赔偿的事情未果,孙某于次日12时许带着沈某至派出所报案,之后王某投案,辩称其与沈某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发生的性关系,不存在强奸。

一、审查分歧

本案中的证据较为单薄,仅有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妇科医院诊断证明以及内裤上精斑的鉴定意见,且上述言辞证据相互矛盾。故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王某与沈某某发生性行为的性质是否能认定为强奸存在着分歧,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与沈某发生性行为时,王某并没有实施明显的暴力、威胁行为,被害人沈某也没有明显的反抗行为。在二人发生性关系前沈某某多次让王某进入其房间并同王某一起吃饭、聊天。在二人发生性行为时被害人表哥打来电话,被害人接电话时没有表现异常也没有呼救。在二人性行为结束后,王某离开房间,沈某有足够的时间报警或呼救,但其并没有报警。案发第二天,沈某在其表哥带领下欲找到王某谈赔偿的事,因未能得到赔偿遂报警。鉴于案件发展过程及现有证据较为单薄的情况下,应认定王某涉嫌强奸罪证据不足。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并没有实施明显的暴力、威胁行为,被害人沈某也没有明显的反抗行为。但通过案发时的情境,可以辨别该情境下是否违背了妇女意志:(1)本案发生的时间为夜里23时许,地点为沈某案发当晚21时许入住的短租宾馆内,案发环境对于被害人沈某来说是完全陌生的。(2)犯罪嫌疑人王某与被害人沈某某案发当晚是第一次见面,且犯罪嫌疑人王某46岁,曾经有过强奸罪前科,被害人沈某某18岁,刚成年,刚从学校到苏州打工实习,二人从成长环境、生活经历、年龄均有较大差距。(3)犯罪嫌疑人欲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被害人以推搡、闪躲等言行表示拒绝,后王某通过按胳膊、扒裤子等强制方式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案发后第二天中午被害人在家属陪同下及时报警并表明自己被强奸的态度及要求依法处理的意见。虽然本案证据较为单薄,但综合上述案发情境,亦能证明案发时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实施的性行为违背了妇女意志。故认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涉嫌强奸罪。

二、本文观点

本文赞同第二种意见。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发生性关系时暴力、胁迫的手段不是很明显,被害人反抗亦不明显,在这种供证“一对一”的情况下,本案的关键之处在于看当事人双方谁的言辞更接近事实,更具有可信度,从而予以采信。通过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的相关间接证据,可以证实被害人沈某的陈述更贴近事实真相,性行为是在违背沈某意愿的情况下发生的,故应当采信被害人的陈述,认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涉嫌强奸罪。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强奸案的证据是令办案人员比较头痛的问题:第一,大多数强奸案件中,除了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案情的陈述外,没有其他知情人或者证人,因此,强奸案多属“一对一”证据。例如本案被害人在陈述中说,王某将其推倒在床上对她采取了强迫手段,而犯罪嫌疑人则说是沈某某主动抱住自己,并勾引自己从而发生性行为;第二,案发现场隐蔽,例如本案中案发现场只有当事人双方,没有共同被害人或共同犯罪嫌疑人的陈述相互印证,亦没有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使得强奸案相较于其它案件来说缺少有力的旁证材料。第三,没有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或者暴力、胁迫手段较轻的强奸案,很难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例如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强迫手段较轻,被害人的反抗也仅限于用手推,且被害人称其感到绝望后就停止了反抗,觉得反抗也没什么意义了。这使得案发时双方不会留下能够收集到的相互抓伤、衣服撕破、砸坏东西等痕迹,从而无法依靠这些痕迹认定案情、认定性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第四,难以有效利用犯罪行为遗留的痕迹或物证。如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并不否认发生性关系,只是不承认采取了强迫手段,这就使得精斑、精液的鉴定意见证明力较低。

鉴于以上困难,办案人员在对于强奸案件的证据审查判断上要格外谨慎,根据案件的不同特点作出具体分析。

三、一对一强奸案的证据审查重点

一对一强奸案中,特别是在没有明显暴力的情况下,证据审查确有难度。笔者结合实践经验,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为重点进行审查。

1.对比当事人双方陈述的案件过程以及关键情节来确定案件事实。案件过程是指作案发生的开始、进行和结束的过程。犯罪嫌疑人是否采取强制手段和被害人发生性行为是是否构成强奸罪的核心问题。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陈述基本上主要集中在上述两个方面。因为双方陈述对立,通过比较可以鉴别不同点,从而有利于去伪存真。

(1)在通过比较双方陈述的过程中,寻找双方陈述的共同点,双方陈述一致的则可以认定为事实。如本案中双方均承认在屋内喝酒、发生性关系、事后吃避孕药的事实,这样就可以认定当事人双方在案发时确实发生了性关系。

(2)如果一方的陈述与其他旁证材料相矛盾或难以自圆其说,则作出对其不利解释。证据是案件事实的遗留,客观世界的现实性、统一性决定了证据或证据系统也应相互一致。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陈述与其他旁证材料相矛盾或难以自圆其说,就要考虑到存在故意伪造证据陷害他人或开脱罪责的可能。所以,作出不利解释甚至否定这一证据是符合逻辑法则和经验法则的。例如,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始终辩称在其二人发生性行为前二人没有电话联系,是其给被害人送蚊香时被害人给其50元钱,让其代买夜宵,买回来后,被害人主动要求犯罪嫌疑人一起与之吃饭随后发生性行为。通过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当事人双方电话清单可以证实,案发前后犯罪嫌疑人多次主动给被害人打电话,并不像犯罪嫌疑人供述二人没有电话联系,且当晚22时许,犯罪嫌疑人给被害人打了一通电话,该电话与被害人的证言相吻合,且夜宵摊主辨认出犯罪嫌疑人。因此,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与其他旁证材料相矛盾,而被害人的证言与事实更接近,故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不予采信。

2.通过双方关系、案发时情境、被害人事后的态度,确定性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性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涉及案件的定性。证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可以通过双方的言词证据、现场勘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妇科检查、医院诊断证明、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来证实。若有知情人,其感知的被害人事后情绪、态度等情况也非常有价值。

(1)结合双方关系判断:本案中被害人系初到苏州实习的18岁大学生,刚成年,才开始交往男朋友,没有性经验。而犯罪嫌疑人系有强奸罪前科的46岁成年男子。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于案发当晚初次见面,见面原因是被害人租住犯罪嫌疑人经营管理的短租宾馆,从见面到发生性关系仅几个小时之隔。通过证实双方的关系、一贯表现以及案发时的关系程度,可以得知当事人双方基本上是陌生人,通常情况下,难以设想女方会轻率答应和男方发生性关系,尤其是与自己父辈年龄相仿的男人,可见当事人双方不具备发生两性关系的前提,故犯罪嫌疑人提出案发当晚被害人自愿并主动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辩解可信性不强,其辩解不足以采信。

(2)结合案发时情境判断:本案没有明显的暴力、威胁行为,被害人亦没有明显的反抗行为。如何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需要办案人员根据案发时间、地点、双方的生理情况等内容,证实双方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从而认定发生的性关系是否符合情理。本案发生的时间为夜里23时许,已经是深夜。地点为沈某某发当晚21时许入住的短租宾馆内,案发环境是与外界隔离的封闭空间,且对于被害人沈某来说是完全陌生的。被害人沈某是瘦小女孩,犯罪嫌疑人王某为身高接近一米八的成年男子,二人从身材、力量等方面均相差悬殊。通过对案发时间、地点、双方生理情况的分析,即案发时的情境,可以认定被害人沈某某案发时处于孤立无援的环境中,犯罪嫌疑人及当时环境给与被害人的压力造成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仅能以推搡、躲闪等轻微言行来表示拒绝。

(3)结合案发后被害人的态度判断:一般情况下,发案后,如果被害人立即提出控告或虽未立即提出控告但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则作出有利于被害人而不利于被告人的解释。相反,如被害人迟迟不报案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则作出有利于被告人而不利于被害人的解释。本案中,被害人沈某某案发后没有立即报案,而是将事情告知了其表哥,其表哥带其欲找犯罪嫌疑人王某理论,王某家属提出赔钱,但因一直未能联系到王某而赔偿事宜未果,随后沈某某的表哥带其至派出所报警。报警时间与案发时间间隔约十几个小时。公安机关询问沈某为何没有及时报案时,其称“发生那事后我挺害怕的,害怕那个男的再来害我,这个地方我第一次来也不熟悉,报警我都说不出在什么地方,于是我就没敢报警。事后都是我表哥代我跟对方谈的,我一直在哭,不知道怎么办,后来表哥就带我报警了。”被害人的解释较为合理,且报警时间与案发时间间隔并不算长,其陈述可以采信。

综上,可以认定王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涉嫌构成强奸罪。强奸案件常发生在隐蔽的场所,证据通常表现为“一对一”形式,而且犯罪嫌疑人不认罪的情况居多。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的多样性以及其他直接证据的相对缺乏,为强奸案件证据的审查增加了难度与风险,办案人员在审查类似案件时必须谨慎、小心,在证据审查过程中认真核实证据、辨别真伪,做到不枉不纵。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2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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