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2017-01-25陈建忠
●陈建忠/文
略论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陈建忠*/文
刑事和解是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进行的一种协商,旨在被害人获得损害赔偿,加害人获得宽恕谅解,社会秩序重新得以恢复。刑事和解制度兼顾了公正与效率的诉讼价值,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任何制度都有其两面性,在正确认识该制度积极的价值外,还必须客观、理性地看待可能出现的消极问题。刑事和解制度的存在,不可避免地会削弱刑罚的报应预防功能,会破坏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甚至会出现司法权力的滥用。
当前实践中,刑事和解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是社会观念的认同度不足。实行刑事和解的案件,因为争议解决方式主要在于当事人双方协商,这种以对话协商为基础影响刑事案件的处理方式,使得公众极易产生有钱人可以“花钱消灾”,以金钱开路逃避刑事追究,而无钱者却不得不坐牢的误解,对司法权威产生质疑,贬损司法权威。二是和解过程可能会诱发司法腐败。实践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并履行和解协议后,案件承办人对该案的处理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如果监督不力可能被极少数办案人员利用,滥用自由裁量权,放松对案件事实的调查,出现就和解而和解,或者在双方和解过程中让被告人多出钱或少出钱,这将削弱司法公信力,诱发司法腐败。三是监督机制有待加强。对于公安机关直接撤案或不予立案的案件,由于没有上报备案制度,检察机关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一般公安机关和解成功的案件直接撤案或不予立案,有的会移送检察院作相对不起诉处理。虽然有个别地方尝试对侦查阶段刑事和解的案件进行提前介入,但由于信息不对称,这种监督也难以起到好的效果。
针对刑事和解在实践中存在的以上问题,笔者建议从三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加大刑事和解的社会宣传力度。公、检、法三部门要相互配合,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向社会大力宣传刑事和解,使社会群体正确理解刑事和解的积极意义,认识到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从而获得从轻处罚是符合法律规定与法律精神的,也容易化解纠纷,消除矛盾,营造对刑事和解认同支持的良好氛围。二是丰富刑事和解的赔偿方式。在双方同意和解的情况下,经济赔偿通常成为检验加害人悔罪态度的一种方式,但却不应成为惟一的方式。如当事人都有进行刑事和解的意向,但因为加害人经济能力有限,客观上难以对被害人予以经济赔偿。可以对加害人的经济能力及当事人之间的刑事和解诚意进行调查。如果加害人经济暂时困难,短期内无法支付较大数额的赔偿金,但有劳动能力,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赔偿,如为社区服务、从事公益劳动、给被害人提供劳务补偿等,使加害人无论贫富,都可以平等的从刑事和解中受益,从而确保刑事和解制度的有效实施。三是完善刑事和解的社会监管机制。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在司法机关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减免刑事处罚的决定后,并不意味着“案结事了”,司法机关有责任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回归社会。建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跟踪回访制度,充分发挥社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帮教、矫正和犯罪预防中的主导作用,配合做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切实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再次犯罪。刑事和解工作社会影响面大,司法机关要加大对刑事和解的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使社会各界认识并支持、配合司法部门开展相应的工作,使刑事和解更好地为促进社会和谐服务。
总而言之,刑事和解的目的是通过被害人与加害人双方充分的对话与协商,达到相互的沟通和理解,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害、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以及恢复加害人与被害者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使犯罪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最终使犯罪所造成的后果得到圆满地解决。刑事和解制度对被害人利益的保护和使犯罪人回归社会的理念正是顺应这种潮流,但其种种流弊亦不容忽视,仍需在实践中不断对其进行完善。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检察院民行科科员[076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