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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完善

2017-01-25程芳芳

中国检察官 2017年17期
关键词:评查检察人员瑕疵

●周 静 程芳芳/文

浅析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完善

●周 静*程芳芳**/文

案件质量评查是检察机关加强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旨在提高案件质量,规范司法行为,确保司法公正。如何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机制,发挥其实效,是我们急需解决的课题,本文立足基层检察工作实际,对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的必要性、存在的问题和完善措施提一些浅显的看法,以供参考。

案件质量评查 内部监督

案件质量评查是检察机关通过对已办结案件的实体处理、程序适用、文书制作等方面的事后监督,查找分析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旨在提高案件质量,规范司法行为,确保司法公正。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级检察机关都高度重视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重要性,并积极探索实践,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也存在诸多问题。如何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机制,发挥其实效,是我们急需解决的课题。

一、案件质量评查的必要性

(一)案件质量评查机制是完善内部监督的主要措施

案件质量评查通过对已办结案件的实体、程序和文书等进行规范化检查、考评,发现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对检察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王利明提出“能动司法是司法的重要发展趋势”,在案件质量评查过程中,应合理地把握司法的能动性,从而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案件质量评查是检察机关发挥其法律监督能动性的体现,应由被动性监督转为能动性监督。

(二)案件质量评查机制是提升案件质量的重要保障

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如果案件质量出现问题,不仅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会有损检察权威和执法公信力。由于检察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业务水平高低不等、案多人少压力等多方面原因,使得办案实践中“瑕疵案”、“问题案”在所难免。通过对案件质量进行评查,发现案件中的问题和瑕疵,及时、主动纠正,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从而提升案件质量。

(三)案件质量评查机制是维护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

案件质量评查通过对已办结案件进行检查,发现检察执法办案中的瑕疵和错误,纠正不规范的办案行为,促进执法人员改进工作作风。如果 “瑕疵案”、“问题案”不能得到有效纠正,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会被直接侵犯,人民群众对社会公信力就会发生动摇。通过对“问题案”、“瑕疵案”的及时纠正,使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维护司法公信力。

(四)案件质量评查机制是保护检察人员的重要屏障

通过案件质量评查,发现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由检察机关主动提出、纠正,是对检察人员的保护。通过内部监督发现问题,避免危害结果进一步扩大,及时止损,避免检察人员承担更严重的法律责任。同时通过对类似问题的经验总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反馈通报,可避免类似错误的发生,防止检察人员一错再错。

二、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困境

近年来,各级检察院都高度重视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也相继制定了各种规定,但大都“各自为政”,尚未形成统一规范,评查工作尚存有诸多困境。

(一)对案件质量评查重要性认识不足

在开展评查工作中发现,部分检察人员对评查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一方面,对于被评查人而言,所谓的评查意味着“找茬”。由于办案人员的业务水平、个人素质、责任心以及案多人少的压力等因素,案件办理过程中,难免会存在一些“瑕疵”,而这些“小问题”,往往会被“火眼金睛”的评查人员发现并通报,对此,部分检察人员对评查工作会产生抵触心理。另一方面,对于评查人员而言,评查工作就是“找事”,首先评查工作作为评查人员的 “额外任务”,极大增加了其工作量,在评查任务未纳入绩效考核指标时,评查工作完全是 “吃力不讨好”的活,因此部分检察人员积极性不高,将其视为走过场。此外,案件评查人员存在思想顾虑。由于评查人员都是本院工作人员,顾及到方方面面的关系,在案件质量评查中不够大胆,不愿评定错案及不合格案件,导致评查力度不大,评查效率不高。

(二)角色混同,公信力不足

现行案件质量评查模式一般都会成立案件质量评查小组,并建立评查人员人才库,由院内专家和业务骨干组成,负责对各业务部门所办理案件进行评查。但司法改革之后,检察院实行检察官办案制,院内业务骨干基本都被任命为检察官,亲自承办具体案件。案件质量评查人员本身也是办案人员,造成案件质量评查主体与被评查主体角色混同,既是 “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缺乏客观中立立场,公信力不足,案件质量评查的公正性难以得到保证。

(三)评查工作不够深入、流于形式

作为一种事后监督方式,案件质量评查对改进已办案件质量的作用有限。一方面,“纠纷已决”令评查人员、评查机构陷入尴尬境地,尤其是不捕不诉案件,大部分都是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决定,其正确性和权威性较高,对其实体提出质疑的可能性不大。另一方面,由于评查角色的混同、以及同事间“共荣共耻”的职业心理,使得评查人员不愿意深入评查、得罪同事,评查多是在程序瑕疵、法律文书差错、案卷归档要求等表层、外围问题做文章,评查难以深入进行,取得实质性的效果,其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

(四)偏重于法律效果,忽略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

现行案件质量评查标准主要是案件事实是否查证清楚、证据采纳是否正确、案件定性是否准确、法律适用是否无误、程序是否合法、文书是否规范,评判的都是法律问题。这种评查模式往往忽略了案外因素,忽视了案件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比如审查逮捕案件,还应对其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对其引导侦查的方向是否明确进行评查;审查起诉案件,除对个案进行评查外,还要参考类似案件的处理,是否存在同案不同判情形,是否引发信访,是否彻底解决了矛盾,是否引来社会较大争议,是否上诉改判等。

(五)只惩不奖,缺少正面激励机制

目前,进行案件质量评查的主要目的是为纠正案件错误,强调对错案的执法责任进行追究。因此一般情况下,在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结束之后,检察机关普遍重视的是哪些案件质量存在问题?存在何种问题?谁负责办理?如何纠正错误?办案人员应当负何种责任?很少去评比优质案件,更遑论对优质案件进行奖励。而“问题案”、“瑕疵案”一旦被揪出,很可能会影响到检察人员的绩效考核,甚至影响其职位的晋升。对很多承办人而言,办好一个案件还不如多一张群众选票。这种只惩不奖的考评机制,不仅会引发检察人员的反感,挫伤其积极性,也会使评查制度偏离其价值,使得评查工作沦为一项简单“查误纠错”机制,而没有发挥其规范司法行为的核心价值。

(六)评查结果整改落实不到位

从目前来看,各级检察院都高度重视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各地评查工作也在如火如荼展开,但对于评查结果的运用却不尽人意。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结束后,评查小组都会将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并撰写评查报告,经领导审批后,予以通报,但也仅限于此。被评查部门,很少对其被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反馈,对一些普遍性问题,也较少会制定相应的规范,导致同样的错误会一直延续,尤其是一些程序性问题和文书规范化制作问题,会反复发生。评查结果利用率不高。

三、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完善之思考

(一)提高对案件质量评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随着案件管理机构的设置,案件质量评查作为案件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将形成固定模式,长期予以开展。各级检察院,上至领导、下至普通检察人员,都应高度重视评查工作的重要性。案件评查是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保证案件质量、提高执法公信力的有力措施,也是保护检察人员的一个重要屏障。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其司法能动性,主动对已办结案件进行内部监督,发现先前执法活动中存在的差错,及时纠正,并通过对类似问题的总结、分析,制定相应措施,引导检察人员正确办案,规范司法行为。

(二)优化评查队伍、增强评查力量

一只优质的评查队伍是评查工作能够取得实效的基石。一方面,要组建评查机构和人员,强化工作责任制。由案件管理部门牵头,成立案件评查办公室,下设案件质量评查小组,具体负责案件质量的评查。同时成立评查人员人才库,抽取院内业务骨干作为人才库成员,建立一支理论功底深厚、办案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评查队伍。同时将评查任务纳入绩效考核,对于极度不认真负责的评查人员,应追究其相应责任。另一方面,加强对评查人员的培训。由于办案与评查相分离的原则,部分评查人员脱离业务部门较久,对一些法律的变化不够了解,这种知识的脱钩不仅会阻碍评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也会影响评查结果的权威性。因此,评查人员要自觉加强学习,更新知识库,同时,有条件情况下,单位或者上级院应组织对评查人员进行培训。

(三)匿名评查与申辩、复议程序并行

为解除评查人员的“后顾之忧”,应推行匿名评查制度,发挥案件管理部门“防火墙”作用,由案管办统一收集、分发评查案卷,并汇总反馈评查意见,隔绝评查人员与被评查人的直接接触,使评查人员能够大胆、负责的履行监督职权。同时要推行申辩和复议程序,对于评查中发现的有争议或者重大问题,评查小组应及时与承办人和业务部门进行沟通,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纠正评查结果中的瑕疵,避免产生一些不必要的误会,为后续评查结果的通报和整改铺好基石。

(四)构建查谬纠错与举优推好并行

案卷评查的目的不仅是查缪纠错,不是为了给检察干警“找茬”,更不是为了追究其责任,其核心目的在于通过内部监督,规范司法办案行为。因此,在开展案件评查过程中,不仅要查找案卷中的瑕疵,也应评比优质案件,实行奖惩一体原则。正所谓“当赏不赏,是为沮善;当罚不罚,是为养奸。”科学地运用奖惩这个杠杆,既有利于调动广大检察人员积极性,也会有效缓解其抵触心理。

(五)强化案件评查结果转化利用

评查程序不应止步于结果的通报,更要充分发挥好案件质量评查的评价、规范、激励作用,将评查结果纳入业务部门及检察人员执法办案业绩档案,作为考核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要注重评查结果的转化利用,需院领导对该项工作高度重视,强调各业务部门对案件评查通报的重视程度,要求各业务部门在收到案件评查通报后,认真进行整改,对能补救的错误及时救,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回复案件管理部门。纪检监察和检务督察部门应对案件的整改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对于没有进行整改的部门、案件承办人员,给予一定的惩罚措施,如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315800]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31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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