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毒品种类与范围的司法认定
2017-01-25王姝婷
王姝婷
(公安边防高等专科学校,广东 广州 510663)
●执法研究
新型毒品种类与范围的司法认定
王姝婷
(公安边防高等专科学校,广东 广州 510663)
新型毒品种类与范围的认定直接影响此类案件的定罪量刑,实践中新型毒品种类与范围界定不明确给司法认定工作带来了很多困难。在新型毒品犯罪司法认定工作中,剖析种类与范围司法认定现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对新型毒品的立法,以完善新型毒品种类与范围的认定标准。
新型毒品犯罪;新型毒品种类;新型毒品范围
一、新型毒品种类和范围司法认定的现状
(一)新型毒品种类不明确,导致定罪量刑出现困难
2016年4月中旬,蒋某秘密潜入广东省珠海市购得“喵喵”①“喵喵”,英文名称Mephedrone,是目前出现的一种新型毒品,其与“摇头丸”相似,都含有安非他命成分,具有兴奋迷幻作用。研究表明,该物质能导致急性健康问题和毒品依赖,甚至造成死亡。2013年底被列为一类精神药品。(类似摇头丸物质)338片运至南京市,随后在某舞厅将其中的50片贩卖给他人。4月下旬蒋某再次到广东省珠海市购得“喵喵”100片,28日经线人举报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被缴获“喵喵”100片。经检验,缴获的毒品中含有4-MMC(4-甲基甲卡西酮)80克。在这起案件中,蒋某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问题是,4-MMC(4-甲基甲卡西酮)在刑法中应当归属于哪一类毒品?因为只有确定4-MMC(4-甲基甲卡西酮)的种类才能判断案件管辖权的归属,才能选择适用的刑罚条款确定其量刑标准。从名称来看,4-MMC又称4-甲基甲卡西酮,似乎应当属于甲卡西酮类物质,但是法律又没有明确规定,这就使认定出现了不确定性。如果4-MMC(4-甲基甲卡西酮)属于甲卡西酮类毒品,本案中蒋某贩卖、运输4-MMC(4-甲基甲卡西酮)的数量达270余克②蒋某第一次贩卖、运输4-MMC为338片,其重量约为270.4克。笔者认为第二次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持有4-MMC100片,按毒品市场中发现的4-MMC一般重量为每片0.8克计算,可折合为约80克。所以蒋某贩卖、运输毒品4-MMC的总重量应为270多克,非法持有MDA重量为80余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月25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的规定,甲卡西酮毒品200克以上适用于刑法第347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蒋某的行为应当判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按照法律规定此类案件应当归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如果4-MMC(4-甲基甲卡西酮)不属于甲卡西酮类毒品,应当另外确定数量标准。本案中蒋某贩卖、运输4-MMC(4-甲基甲卡西酮)的数量达270余克,应当视为“数量较大”范畴,属于《解释》第2条第17项规定的“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范畴,应当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按规定此类案件应当归基层法院管辖。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新型毒品种类规定不明确,易导致案件管辖权归属模糊,同一个案件可能会出现两种不同的量刑结果。
(二)新精神活性物质难以认定为新型毒品
新精神活性物质(New Psychoactive Substances,以下简称NPS)学术上又被称为策划药,是指与管制药物结构非常类似的物质,不法分子为逃避法律制裁而对毒品进行化学结构修饰得到的毒品类似物,具有与毒品相似或更强的兴奋、致幻、麻醉等作用。由于其与管制药物的结构只是类似,并不是法律所规定的新型毒品,所以制造与销售NPS的行为不受刑法管制。2010年3月,武汉市民警在某区一个出租屋内发现了大量的化学制剂、药品及实验室合成装置,毒品检测技术人员在现场勘验时找到30多种检材,经分析,检材中多种分子结构与管制药品酚美曲嗪(phenmetrazine)、卡西酮(cathinone)、乙色胺(etryptamine)、安眠酮(methaqualone)、甲基苯丙胺(methamphetamine)的化学结构非常相似,但由于没有被列入国家管制药品名单,因而无法对制造者进行有罪起诉。2012年武汉市公安局在对抓获的吸毒人员进行调查时发现,吸毒人群中流行着一种神秘物质,主要成分为对氟苯丙胺(C9H12FN),化学结构与苯丙胺非常相似。据吸毒人员回忆,服用该药物后会出现与麻古一样“使人兴奋,不知疲劳”的效果。也就是说对氟苯丙胺已经被当作冰毒的替代物在吸毒人群中泛滥,目前也未被列入管制精神药物名单,无法追究制毒团伙的法律责任。
二、新型毒品种类和范围具体认定的几点建议
(一)明确新型毒品的种类和范围,改进精神药品目录
在我国,规范新型毒品种类和范围的药品管理依据有两类,一类是我国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根据国际管制公约的规定,新型毒品由《精神药品公约》(简称“71公约”)管制[1],也就是说毒品包括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新型毒品范畴与毒品中精神药物范畴吻合,分为三大类,即苯丙胺类中枢兴奋剂、镇定催眠药和致幻剂。另一类是国内现行的药品管理规范,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新型毒品的种类和范围以精神药品目录的形式确定,也就是说,没有列入精神药品目录中的物质,司法机关不得认定为新型毒品。目前精神药品目录共有149种物质,分为两类,苯丙胺类、麦司卡林、氯胺酮、三唑仑等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巴比妥、戊巴比妥、咖啡因等为第二类精神药品。
我国现有精神药品目录存在很多不足:首先,规定过于简单,仅仅是对新型毒品名称的罗列,每一种新型毒品易滥用性怎样,社会危害性怎样,在目录中都没有一个概括性的描述,司法人员在定罪量刑时从目录中得不到相关有帮助的信息。其次,分类不明确,“喵喵”案中4-MMC(4-甲基甲卡西酮)是否与甲卡西酮为一类物质,是否可以比照卡西酮进行量刑都没有明确规定,很容易导致案件定罪量刑出现不确定性。因此,改进精神药品目录势在必行。
笔者建议,第一,对精神药品目录进行科学分类。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毒品消费国,非常重视毒品立法。1970年颁布实施的《控制物质法》(简称CSA),将毒品按照滥用程度和危害性分为五类,每一类在列举之前都会有一个分类说明,然后按照由强到弱的顺序进行排列,如“第一级毒品是指具有高度的易滥用性、不具有医学价值、即使在医生的监管下使用也缺乏安全性的物质,主要包括海洛因(Heroin)、安眠酮(Methaqualone)、LSD、Hashish(以印度大麻为原料提取的一种麻药)等”,科学分类不仅方便司法工作者熟悉每一类精神药物的滥用程度、社会危害性,量刑时尽可能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另一方面也便于禁毒宣传部门、公众掌握每一类精神药物的情况,增加对新型毒品知识的了解。我国可以按照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分类方法,比如按照中枢兴奋剂、镇定催眠药和致幻剂或者按照毒品的易滥用性、依赖性和社会危害性进行明确分类,每一类附上概括性的说明,再按照由强到弱的顺序排列。第二,将具有相同或相似吸食效果、药物结构的几种物质归为某一类物质。“喵喵”案中4-MMC(4-甲基甲卡西酮)与甲卡西酮、3,4-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等合成卡西酮类化合物是具有类似化学母体结构的衍生物,都对中枢神经显示兴奋剂典型特征,滥用会产生类似于苯丙胺类毒品或可卡因的作用[2]。随着NPS问题日益突出,衍生化合物会越来越多,精神药品目录要尽可能整合、归类,表述为某一类物质,如将苯丙胺、布苯丙胺、替苯丙胺等统称为苯丙胺类毒品,甲卡西酮、4-MMC(4-甲基甲卡西酮、3,4-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等统称为卡西酮类毒品,统一认定量刑标准。如“喵喵”案中,犯罪嫌疑人蒋某贩卖、运输4-MMC(4-甲基甲卡西酮)的数量应认定为270余克,适用刑法第347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应当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案件应当归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定期更新精神药品目录,分类中增加“及其相类制品”的表述。NPS具有种类多样性和快速更新性,国际麻醉品管理局《2015年年度报告》显示,截止2015年10月,全球共检测发现了602种新精神活性物质,与2014年10月报告的388种物质相比,一年之内就增加了55%,已超出目前国际社会普遍管制毒品数量的两倍[3]。很多尚未被列入国际、国内管制目录,法律上的非管制性给司法认定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通常各国政府的做法是定期修订毒品清单,对该国现阶段的药物管制范围和毒品的品种加以确定。如英国《滥用毒品法》,为了涵盖日益增多的新型毒品,特别针对大麻进行了具体界定,以应对部分改变毒品成分以规避法律的行为[4]。我国应该积极加大国际合作,从立法层面加强NPS列管工作,根据当前工作需要和实际,把联合国已管制、已在国内形成现实滥用危害、在我国有生产无滥用,但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造成滥用危害的品种都纳入列管范畴,相关部门一经发现社会上出现NPS,马上报备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启动列管程序,及时将新发现的NPS列入精神药品名录中,向社会公布。如上文提到的对氟苯丙胺(C9H12FN)物质,它的结构与苯丙胺的结构非常相似,而且该药物服用后会出现与麻古一样“使人兴奋,不知疲劳”的效果,应当将其及时列管。另外,目录在每一分类后都要增加“及其相类制品”的表述,更全面涵盖毒品类群,如台湾地区的《毒品危害防治条例》按照成瘾性、社会危害性及滥用性分为三级,“第一级包括吗啡、古柯碱、海洛因、鸦片及其相类制品”[5]。
(二)建立健全与NPS问题相关的司法解释及各项配套制度
NPS问题是毒品与现代科学技术相结合的产物,毒品的巨大利润使得一些不法分子积极研究各国法律漏洞,研制“毒品类似物”的工艺配方和生产方案,利用网络进行交易,打时间差,避免现行法律的惩罚。NPS的生产给我国乃至全世界的禁毒工作都带来巨大的冲击:第一,由于这些化合物在化学结构上与管制药物并不完全相同,所以不能将制造与销售NPS的行为纳入法律管制中。第二,从理论上讲,合成模拟结构的化合物难度并不大,略懂化学知识的行为人,只要获得有关合成方法的资料,就可能把它们生产出来。正如前面所举的2010年3月武汉市民警在某区出租房内缴获大量化学制剂的例子,犯罪嫌疑人正是利用在欲合成的管制药物中增加或减去一个取代基或官能团的伪装方法掩盖他们的犯罪意图,企图躲过海关的监管。这五种缴获的物质实际上与我国管制的芬美曲嗪等五种精神药物的结构极其相似,前者通过某种催化剂和一些反应条件即可变为后者,同理,后者稍加改变也能变为前者,类似这样超前研制新型毒品的活动正在国际间疯狂进行着,甚至出现了贩毒者利用某种NPS把吸毒者从对一种NPS的嗜好调改成对他们更为有利可图的另一种NPS依赖的案件。美国禁毒署(简称DEA)曾在分析缉获的样品时发现有的芬太尼内掺有海洛因,他们不知道为什么将高价的海洛因渗入较低价的芬太尼内,后来才发现是有目的地逐步改变成瘾者转为对美沙酮(methadone)的依赖。第三,NPS毒性可以与最强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相比,由于在合成中会添加一些物质,所以他们的毒性可能更大[6]。综上对NPS问题必须高度重视,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完善针对NPS问题的法规和司法指导性文件
国际上,1978年联合国禁毒署公布了一份“药物滥用示范法案”,首次提出了(毒品)类似物的概念[7],随后又发布了一个“关于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管制物质或以私人目的非法拥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法规的评注”,阐述了毒品类似物的产生、危害及对策。近些年联合国禁毒署每年都会专门制作年度报告,强调NPS危害的严重性,并向各成员国提出防控措施方面的倡导。
我国对NPS立法一直处于空白状态,直到2015年9月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才联合制定出台了《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NPS的列管工作加强管理。《办法》对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的机制、标准、数量、品种、程序、时效等作出详细规定,增列了116种新精神活性物质,为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工作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但是仍然存在不足之处。首先,《办法》中使用了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一词,与国际上对NPS的官方称谓不一致,容易混淆与NPS、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之间的关系与界限。笔者认为,鉴于NPS严重社会危害性,应该制定专门法规进行管制,例如由国务院制定《新精神活性物质管理条例》,针对非法制造、贩卖、运输、使用、储存和进出口NPS等行为设定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将NPS的防控正式并入到我国毒品管理制度中。其次,推进新列管物质定罪量刑标准制定,适时修订《刑法》《禁毒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将《新精神活性物质管理条例》中确立的法律责任内容增补进去。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列管可以借鉴联合国毒罪办发布的《2015年世界毒品报告》,按照合成大麻素、合成卡西酮类、苯乙胺类物质等类别进行公布,方便执法者对号入座,了解物质特性。此外,当某种NPS某段时期内突然爆发制贩和滥用问题时,可由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予以临时管制[8]。
2.建立毒情监测制度
第一,建立专门机构在特定人群和环境中统计精神药品的滥用数据,将相关数据与本国资料、区域资料进行比对,分析是否有NPS出现的可能。第二,各地卫生部门、医务人员、药剂师、教育部门和研究机构的负责人,如发现任何人表现出对某种新发现的药物有开始上瘾的症状或对某种原来认为无害的药品开始上瘾,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第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海关总署、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应将易制毒化学品非法贩卖、运输监测工作与NPS生产有机联系起来,全面掌握国内外毒品滥用的最新动态。第四,公安部门应会同卫生组织编写和出版一些手册,册中编入NPS滥用的原因、程度和情形的调查以及分析精神药物的方法,既可以普法也可以用来帮助培训技术人员。
3.建立毒品检测制度
在毒品检测方面,毒品检测工作是确定生物样品是否是NPS非常重要的环节,对生物样品成分的分析主要通过毒品检测技术完成[9]。推进毒品检测体系建设首先要规范毒品检验程序,实践中仍存在毒品检验程序不规范的问题。如一些基层民警没有按照规定的样本数进行取样,有些民警没有使用专门的物证袋,而直接用信封或市场上出售自带封口的塑料袋包装毒品检样。有的案件由本案以外的一名民警送检,按照规定应至少由两名办案民警完成等等。针对以上问题,相关部门在出台毒品检测程序规定的基础上,一方面要注重规范检测人员和办案民警的工作程序,另一方面要继续加强检验技术开发。实践中毒品检测技术跟不上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发展速度,公安机关普遍使用的气象色谱仪无法检测新药物的化学结构,即使使用气-质联用仪,技术人员一时也无法分辨出检测对象是否为国家管制的药品,制造商提供的质谱库上查不到NPS的名称。国家须加大该领域的投入,建立专门实验室,组织化学专家开展NPS的药理和化学结构研究,提高检测技术及其设备的科技含量。
[1] 薛剑祥.毒品犯罪法律适用若干问题探讨[J].法律适用,2004(2):33-36.
[2] 郑水庆,吴忠平,汪蓉,等.3,4-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的鉴定[J].中国司法鉴定,2013(4):28-31.
[3] 黄新洁.欧洲毒品问题的新趋势和变化[J].中国药物依赖性杂志,2015,24(6):500.
[4] 克罗斯,琼斯.英国刑法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333.
[5] 刑事特别法——特别刑法编[S].2000.
[6] 周鹃,田克仁,万凯化,等.我国药物滥用与成瘾的流行现状及趋势研究新进展[J].中国药物依赖性杂志,2015,24(1):10-14.
[7] 药物滥用示范法案[S].2003.
[8] 张黎,张拓.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滥用危害与防控问题研究——以构建我国禁毒防控体系为视角[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4):88-96.
[9] 高小平.对制造新型毒品类似物的发现、认识及对策的思考[J].中国药物依赖性杂志,2008,17(5):383-385.
(责任编辑 杜 彬)
Study on the Judicial Determination of a New Drug’s Type and Range
WANG Shuting
(CommandingAcademyofBorderControlForce,Guangzhou,GuangdongProvince510663,China)
The recognition of an illegal new drug and its range will directly affect the convicting and sentencing in drug-related crimes. However the incompleteness in determining a new drug’s type and range in the laws available has led to the ambiguity and difficulty in judicial practice. Based on the comprehensive analysis of some problems in determining a new drug’s type and range, and lessons learned from the legislation of an illegal drug of other countries and regions, some 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are proposed in the paper.
crimes related to illegal new drugs; illegal new drugs; range of illegal new drugs
2016-06-16
王姝婷(1981— ),女,辽宁海城人,讲师。
D631.46
A
1008-2077(2017)01-003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