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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信仰的再确定及其培育的内在价值

2017-01-24卓力雄

政法学刊 2017年6期
关键词:市场经济信仰法治

卓力雄

(中共中央党校 政法部,北京 100091)

自1991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一句经典话语随着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翻译的出现以来,法律信仰罕见地成为中国法学界二十多年来都十分关注的重点课题。不过,笔者通过梳理文献发现,学界对法律信仰的研究并非一成不变,而是经历了对法律信仰的引进、大力宣传;对法律信仰的批判、反思和最后强调法律信仰中国问题意识等阶段。鉴于目前学界对于法律信仰的众多批判态度,笔者认为,需要对法律信仰的存在进行再确定实属必要,加之学界对法律信仰的培育方面的论文稍有欠缺,因此,笔者在法律信仰培育的内在价值方面作了一定研究,供学界探讨交流。

一、法律信仰在我国的存在

目前,学界对于法律信仰是否存在有着巨大争议。否定论者认为在科学、祛魅时代,谈论信仰、讨论法律信仰是一种倒退。有学者还认为我国缺乏西方的宗教传统,法律信仰是一个不适合中国国情的概念,应该被摒弃。[1]对此,笔者认为此一论断并不符合我国的客观现实,法律信仰在我国的存在是毋庸置疑的。

(一)科学时代,祛魅时代更是信仰时代

随着西方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发展,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人类不断把科学、理性拔高,以理性替代上帝,开始走进科学时代、理性时代。逐渐地,人们认为一切都可以通过科学技术手段来解决,只有经过科学证实的东西才是真实的,这导致了“上帝已死”、人类已经生活在“祛魅时代”的声音日益高涨。在这种背景下,不少学者认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现代化的推进,人类理应摒弃“愚昧”的宗教信仰,大踏步迈进“祛魅时代”。因此,所有与信仰有关的东西都应该被毫不犹疑地抛弃。不可否认,科学技术给我们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我们不要忘记科学有它的适用范围,它只描述世界“是如何”,只是某种“地方性知识”,我们支配科学技术的能力是有限的。[2] 21-22社会实践表明,在科学技术日益发达的现代社会,人们并不是生活在“祛魅时代”,恰恰相反,人类生活在一种“返魅时代”。在科学技术最发达的美国,宗教信仰却十分兴盛,无论是科学精英、政治精英还是普通民众都具有明显的宗教信仰倾向。据了解,美国大约40%的在职物理学家和生物学家具有强烈的宗教信仰。[3] 115在美国43位总统中有39位是基督教教会成员,其余4位也与教会关系密切。[4]2美国95%的人声称信仰上帝,基督徒占88%以上。[5]1在美国人看来,“上帝并没有死”,“上帝是美国文明的核心要素,是美国人的万能保护伞”。[5]22纵观世界,具有信仰的人数也占了绝大多数。据研究,在全世界23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有58亿的成年人和儿童信仰某一宗教,占2010年世界69亿人口的84%。[6]33而据一项针对东亚、拉丁美洲、欧洲的实证研究表明,宗教信仰人数呈上升趋势,传统的世俗化理论处在最后的挣扎阶段。[7]120-152

这些数据都足以说明,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人类远未达到“祛魅的时代”,相反是处于信仰的时代。我们看似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富足和强大,实际上比任何时候都更匮乏和孱弱,物质上的极度丰富却不能带来精神的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寄托,需要找到人生的目的和灵魂归宿所在,因此,信仰也就必然存在。所以说,在科学的时代,人类依旧是信仰的时代。

(二)法律信仰之确认

当人类依然处于有信仰的时代,与信仰相关的法律信仰的存在就成为了可能。为了更好地探讨法律信仰,我们就必须回到它最开始出现的地方,即伯尔曼《法律与宗教》这本小书中关于法律信仰的探讨。在这本小书中,伯尔曼认为西方正面临着整体性危机(integrity crisis)[8]13,这种整体性危机是因为法律与宗教的分离,而脱离了宗教的法律,就难以被人们信仰,“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为僵死的法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为狂信”[8]39,因此,“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8]7自此,法律信仰逐渐受到我国法学界的重视,学界不断从各个角度对法律信仰进行分析、论述。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因为法律信仰的大力引进、介绍好像并不能有效地解决我国法治建设相对滞后的问题,而且民众对法律应当被遵守的观念迟迟难以建立,因此,不少学者开始质疑法律信仰在我国的适用性,对法律信仰持批判态度。魏敦友认为在我国倡导法律信仰是没有希望的尝试,[9]法律信仰本质上是一种露骨的拜物教。[10]48张永和认为,“法律信仰”是个错误命题,将法律信仰引入中国,只会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带来危害。[11]59-61刘焯认为法律信仰的提法有违法理。[12]87-92范愉认为法律信仰这种错误的论断“已经成为我国法学界的一种意识形态”,必须对此提出批判。[13]15范进学认为法律信仰是一个被过度误解的神话,必须要将其打破。[1]171

诚然,这些学者对法律信仰提出的批判和否定有一定道理,某些理由还切中法律信仰肯定论者的要害。不过,法律信仰在我国的确定是站得住脚的。首先,虽然西方的法律信仰源于宗教传统,但这并不能否认法律信仰在我国存在的可能性。此外,中国传统社会并非如许多学者所断言的那样缺乏信仰,只是缺乏西方形式的宗教信仰传统而已。其次,任何社会的法律都蕴含着一定的价值追求,作为人类几千年一直追求的自由、平等、正义等价值理念更是蕴含在现代国家法律之中,无论中外,概莫能外。只要不否认这些价值的存在,不否认人类对这些价值孜孜不倦的追求,法律信仰的探讨就成为可能。最后,在社会转型期的中国,我们正在大力推进法治建设,缺乏法律信仰的法治建设,很有可能导致法律工具主义盛行,致使我国的法治建设沦为没有灵魂的躯壳。因此,无论是历史传统还是社会现实都告诫我们,在我国,法律信仰不仅存在,而且应当加以广泛探讨。

二、法律信仰的基本内涵

通过上文分析,法律信仰之确认已无争议。不过,对于何为法律信仰,法律信仰具体包含了哪些基本内容,学界对此还是存在很大争议的。因此,笔者将从法律信仰中的信仰、法律和法律信仰这三部分进行剖析,努力找寻出中国语境中的法律信仰。

(一)法律信仰中信仰的确定

一提及信仰,许多人自然地就将其与宗教相联系,这是正常现象,但需要注意的是,信仰虽然与宗教有紧密联系,但信仰并非宗教所独有。对于何为信仰,《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相信并奉为准则或指南的某种主张、主义、宗教等。[14]1453《辞海》解释为: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的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准则。[15]565无论是《现代汉语词典》还是《辞海》的解释,都可以看出,信仰并非宗教独有,“宗教并不是信仰必然的和唯一的外化形式”。[16]14我们切不能把信仰仅局限于宗教,认为脱离了宗教,就不能谈论信仰。许多法律信仰否定论者认为信仰只适用于宗教,认为法律不能被信仰的根源即在于此。作为宗教的信仰具有神圣性和超验性,但作为世俗的信仰则具有社会性和现实性,蕴含着人们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因此,法律信仰中的信仰是指区别于宗教信仰的具有更广泛意义的世俗信仰,我们可以把它理解为人们对一种价值观的追求,一种对法律所蕴含的关于人类美好生活理想的追求。

(二)法律信仰中法律的确定

法律信仰中的法律是指国家制定的实在法,还是自然法,这是我们探讨法律信仰必须界定的。即我们应当明确法律信仰的对象。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中认为法律是“社会中分配权利与义务的结构和程序”[8]5,“人类对正义的观念”。[8]37可以看出,在谈及法律信仰时,伯尔曼是在最广泛的含义上谈论法律的。那么,我国语境下法律信仰中的法律该如何理解,是国家制定的实在法还是法律背后蕴含的价值?有学者认为,法律信仰的对象是法律及其正义性。[17]93有学者认为,法律信仰的对象是隐藏于法律文本之后的法律精神。[18]255有学者认为法律之所以被信仰,就在于其具备了“自由——人权性、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三种品格。[19]32有学者提出法律信仰的法律是实在法、伦理法、自然法三位一体的法律。[20]8笔者认为,法律信仰中的法律,或者说法律信仰的对象是法律背后所蕴含的公平正义等价值,类似于西方所谈论的自然法,而非国家制定的实在法。实在法是法律信仰的重要载体,脱离了这些载体,就难以形成法律信仰。这与《圣经》是基督教关于上帝的载体,信徒通过《圣经》信仰上帝一样。

(三)法律信仰的确定

对于何为法律信仰,谢晖认为,法律信仰是两方面的统一,即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和主体在法律规则严格支配下的活动。[21]39夏泽祥认为,法律信仰是人们出于对法律的依赖感或神圣感而产生的心理感受,在行为上体现为对法律过程的参与。[22]6这些学者关于法律信仰的定义,为我们了解法律信仰提供了很好的视角。不过,笔者认为,法律信仰是指人们对法律所蕴含的公平正义等价值的认同和追求,人们相信通过法律能够达至一种美好生活的理想追求。法律信仰的本质,可以归结为一种对民族国家的文化认同,是一种“法律爱国主义”。[23]119法律信仰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人们对法律的认同和相信,无论是掌权阶层还是普通民众,都能够做到认同法律是“自己”的法律,认同法律应当被遵守,认同每个人都应遵守法律,而不仅仅是别人应当如此;第二层次是人们对法律的信赖和依归,人们对法律产生一种依赖感,法律融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成为一种重要规则,遵守法律、依法律而行成为一种基本的生活方式;第三层次也是最高层次是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捍卫,相信法律能够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相信通过法律能够达成一种美好的生活,因此,人们愿意为了维护法律而不惜牺牲一切,同违反法律的行为作斗争,具有一种虔诚的献身精神、使命担当感。

三、培育法律信仰的内在价值

法律信仰的培育具有极其重要的内在价值,这是我们应当给予足够关注的。尤其是在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现国家的现代化转型的特殊历史背景下,培育法律信仰的重要价值更是不言而喻。具体而言,法律信仰的培育对于发展市场经济,建设法治国家,凝聚社会共识,应对全球化挑战和实现我们国家的现代化转型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内在价值,这些决定了我们应当重视对法律信仰的培育。

(一)培育法律信仰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基本需要

培育法律信仰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基本需要。我国宪法已经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确定为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市场经济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经济形态,是一种“法治经济”。现代市场经济在本质关系上与法治密切关联。[24]561与法治具有密切关联的市场经济得以发展的基本前提是市场主体对市场规则的尊重和信任,市场规则的有效运行就必须得到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的有力保障,法律体系得到民众的认可、信任和遵守。培育法律信仰能促进民众对法律的认可、信任,促使市场主体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市场规则的认同和信任。

第一,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市场主体对宪法法律的认同和信任。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是一种契约自由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一场从“身份到契约”的历史性革命。首先,市场经济发展的前提是市场主体的自由、平等交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具有巨大的自主性,他们平等地参与到市场经济活动中,自由地订立、履行契约,这促使他们充分发挥才智,从而推动经济的发展,社会财富的增加。其次,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作为市场监管者和保护者的政府,既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权利,又恰当地履行其有限的职能。政府既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自由交易、贸易,又依法履行监管职能,这是市场经济得以健康发展的前提。最后,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要求市场主体和政府对维护市场经济的规则的充分认同和信任。市场经济能够发展有赖于市场规则的有效发挥,而市场规则有效发挥前提是市场主体和政府对规则的充分尊重和信任,对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的认同和信任。

第二,市场经济是法律规则竞争经济。规则竞争经济必须具备一套以宪法为核心的完善的法律规则,以及市场经济的所有参与者都尊重、认同这套规则,信仰这套法律规则的内在价值追求。首先,竞争是一个“残酷”的事实。自然界中的竞争是一种“优胜劣汰”血淋淋的“你死我活”的事实。市场经济中的竞争也是如此。从世界历史看,十四、十五世纪一直到二十世纪初,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一直伴随着“原始积累”的“血腥”和“野蛮”。其次,竞争必须要有规则。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告诉我们,没有规则的竞争将使人类再次进入无序社会。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要求社会必须按照既定的规则有序运行,反对社会的无序状态。[25]60只有规则限制和保障的竞争,才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最后,市场经济是法律规则竞争的经济。马克思曾说过,“先有交易,后来才由交易发展为法制。”[27]423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类意识到必须要有一套完善的规则,才能减少乃至杜绝市场中各种血腥与野蛮,让市场主体有序地参与到竞争中,而这套规则就是法律。人类也意识到,无论法律再如何完善,都难以杜绝人类的“恶”,因此,更重要的是让市场的所有参与者都认知、认同、遵守这套规则,信仰这套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规则所蕴含的价值,相信它能够为我们带来我们所追求的理想生活。因此,市场经济得以发展的基本前提是市场经济的所有参与者都对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规则的认同、信任、信仰。

(二)培育法律信仰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

建设法治国家是我们正在努力实现的目标。法治国家的建立,是静态制度建立和动态法治实施相结合的过程,这一过程最重要的是贯穿于其中的法治精神和价值理念的实现。法治精神的实现离不开对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的信任、信仰。

首先,现代陌生人社会是一种法律规则之治的社会。几千年来的中国传统社会,都是一种“差序格局”下的熟人社会[27]21-28,熟人社会可以不需要法律或者法律只起着相对辅助的作用,伦理道德在社会关系中发挥着主要的调节功能。然而,随着城市化、工业化的推进,我们逐渐从以前的传统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变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现代社会的城市化、商业化以及流动性使传统的熟人社会得到解构,导致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陌生化”,“我们的生活已经被陌生人所包围”。[28]323陌生人的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必然是复杂多样的,为了使社会生活相对有序、稳定,就需要一套新的社会调整规则,这套规则就只能是国家制定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规则。因此,我们所追求的法治国家首先就是一种陌生人社会的法律规则治理的国家。

其次,我们所建立的法律制度需要得到民众的认同和信任。毫无疑问,经过几十年的努力,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立,各领域的法律规则都已经基本确立。然而,我们离法治国家的目标却依旧相距甚远,因为法治国家不仅仅是法律体系完备的国家,法律体系完备的国家也可能是专制国家或者形式法治国家。目前,我们法治建设的问题是民众对法律制度缺乏足够的认同和信任,民众对法治缺乏足够的认知、认同。很多民众还对法律持有排斥的态度,不认同不遵守这些法律。这种现象的存在很大程度上与他们认为这些法律是国家制定来让他们遵守的,这些法律与他们无关等心态有关。因此,我们一定要让民众对我们的法律产生足够的认同和信任,让他们觉得这些法律是“自己”的,是为自己制定的,是值得认同和信任,应当被遵守的。否则,制定再多的法律,也只能是“纸上”的规则,难以得到真正的落实。这正是培育法律信仰的目的和作用所在。

最后,法治国家的建立是一个静态制度建立和动态法治实施的结合过程,这一过程的核心是法治精神的落实。我们不仅要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更重要的是要让这些制度得以实施,让法治精神得以落实,而这需要我们对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有着足够的信任和信仰。在没有形成全民族真正的法律信仰之前,我们不可能期待真正法治的落实。[29]15一个社会若民众失去了对法律的尊重与信仰,即便制定出千百部再好的法律,也难以内化成为一种民族传统和民族精神,从而难以完成建立法治社会的历史使命。[30]1因此,法治国家的建立,需要我们在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变的过程中,培育民众对法律制度的认同和信任,培育民众对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制度所内含的价值追求的信仰。

(三)培育法律信仰是凝聚社会共识的理想途径

目前,我国正在从传统社会全面向现代社会转型,在这一转型过程中所面临的困难和挑战是巨大的,其中一个很大的问题是思想价值观领域出现很大分歧,社会撕裂严重,难以达成较为一致的社会共识。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我们的社会现实告诉我们,法律信仰是凝聚社会共识、促进社会和谐的理想途径。

第一,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启示我们,法律信仰是凝聚社会共识的可行途径。众所周知,历史上西方国家主要是以基督教为核心进行国家和民族认同的建构,如今则通过法治建设进行新的民族国家建构。西方国家随着宗教改革的推进、政教的不断分离,资本主义的深入发展,宗教从以前统治一切逐渐转变为只负责一部分人的内心世界,宗教对世俗生活的影响力在不断减弱。在这种情况下,西方面临着一种精神信仰和文化认同危机。为了解决这种认同危机,他们逐渐建构一种新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信仰,以此来构筑民族国家认同,凝聚社会共识。美国作为一个移民国家、多民族多种族国家,社会分歧巨大,但通过对宪法的日益“神话”,美国建构起一种以宪法为核心的民族认同,宪法信仰成为美国人的新“公民宗教”。[31]47英国通过对议会至上原则的不断强化,君权的不断弱化,使得贵族与普通百姓的鸿沟得到有效化解,议会处理一切重要事务成为社会普遍的共识。德国基本法成为西德和东德统一后,处理一切问题的最大共识。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给我们一个重大的启示:法治是凝聚社会共识的理想途径,而法治的实现就必然需要内在精神的支撑——即对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的信仰。

第二,培育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信仰,走法治道路是我们凝聚社会共识的理想途径。历史上,我们一直以儒家思想为核心构建我们的民族和文化,社会具有高度一致的共识。然而,随着西方坚船利炮的轰炸,加之一百多年的怀疑、抛弃乃至根本否定,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传统价值已所剩无几,难以担起建构民族和文化认同的大任。在这种传统断裂、文化信仰复杂的现实下,出现社会撕裂、各种问题频发就在所难免。此时,通过法律信仰的培育,以法治建设来构建新的民族和文化认同就成为一种十分理想的路径。无论是传统文化的拥护者、马克思主义者、西方自由主义者还是某个主义支持者,都不能否认在我国进行法治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只有法治建设才可能成为目前我国社会最大的共识,而法治的建设就离不开民众对宪法、法律的认知、认同、信任和信仰。因此,培育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信仰是目前我们凝聚社会共识、促进社会和谐的理想可行的途径。

(四)培育法律信仰是应对全球化挑战的客观需要

当今时代是一个全球化的时代,所有的民族国家及其社会制度、思想文化、生活方式等都受到全球化的冲击和挑战。全球化使民族国家在封闭的主权内解决问题愈发成为不可能,几乎所有具体制度都需要在全球化背景下证明自己的正当性,法律制度也不例外。[25]61在当前由西方主导的全球化背景下,缺乏对本民族国家法律的认同和信任、信仰,会导致我国的法律被“西方化”和边缘化,成为与我们思想文化、生活方式格格不入的“异化”法律,而非“自己的”法律。培育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信仰,是我们增强对本国法律认同,本国法律自信,应对全球化挑战的客观需要。

第一,培育法律信仰能有效应对我国法律制度建构的“西方化”倾向。当今的全球化虽然是世界各国的相互交流、相互影响,但不可否认的是,当今的全球化是西方发达国家主导下的全球化,这种客观现实导致我国法律制度建构过程中,有意无意地吸收、借鉴乃至移植大量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设计,西方国家法律制度设计、政治制度建构成为“唯一正确”的“参考答案”。西方的三权分立、多党制、司法独立、选举制等一系列政治、法律制度被许多学者推崇备至,这些制度设计的优点已经被实践证明,自不赘述。然而,这些制度设计背后的价值理念及其历史文化传统,却被许多学者有选择地忽略了,有些学者甚至认为我们应当全盘否认自己的历史文化传统,按照西方国家方式建构新的法律制度。这明显不可行且不会被民众所接受。这种法律制度建构的“西方化”根源于我们缺乏对自己法律文化传统的足够认知,缺乏对自己法律制度的足够认同,缺乏对我们法律体系的足够自信。法律信仰的培育,将有助于我们理性对待我们的法律和西方的法律,有助于我们在法律建构中理性地看待借鉴移植与继承传统,防止法律制度建构的“西方化”,防止我们的法律制度建设沦为完全不顾现实国情的“照抄照搬”。

第二,培育法律信仰能增强我国法律制度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历史上,中华法系在国际文化交流中,对世界产生十分重大的影响。然而,目前我国法律对世界的影响和贡献十分微弱。这与我国经济对世界的贡献和影响形成鲜明对比。毫不夸张地说,我们现在许多法律制度设计几乎全部“照搬”西方发达国家。然而,制度可以照搬,但制度背后的历史传统和思想文化却不可能移植。这种照搬导致我们的许多法律制度设计“邯郸学步”,沦为“四不像”,我们的法律在国际上缺乏竞争力和影响力也就不足为奇。为了增强我国法律制度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在国际法律文化交流中不被边缘化和虚无化,我们就应回归本国的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从我们中国人自己的精神世界中找寻资源和养分。这就离不开对我们法律制度的认知、认同,离不开在此基础上培养起来的对法律的信任、信赖,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对我们法律的自信和努力对外推广。这些都依归于我们对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的信仰。我们只有对自己的法律制度有足够的认知、充满自信,才会在对外交流中形成主动宣传、努力推广的自觉,才会在法律制度的国际竞争中具有主动权和影响力。

(五)培育法律信仰为现代化转型提供精神支撑

实现现代化转型是我们必然要走的一条道路,现代化转型必然包含着法律的现代化。现代化不仅是物质生活的丰富与满足、科学技术的发达,更重要的是我们精神世界的丰满和人生价值的实现。现代社会,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科学理性深入人心,然而,科学技术的发展也使得工具崇拜、技术崇拜越发弥漫,理性演变成了一种工具理性,一切都被视为实现目的的工具,法律也变成一种工具。这种工具主义法律观难以承担实现法律的现代化转型重任,而只有法律目的的法律观,即把法律当成目的本身,才有可能为现代化转型提供内在精神支撑。这就需要培育包含着我们精神追求和价值理念的法律的信仰。

第一,法律现代化是现代化转型的内在追求。“我们的法律不仅是实现现代化的工具,更是现代化的目的本身。法律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来说,有一种神圣性,它充当的不是工具,至少不仅仅是工具,它还是目的本身。”[32]171我们所追求的现代化,现在已经逐渐做到了实现物质生活的富足与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然而,我们的精神生活却远未实现现代化,我们的价值观、生活方式依旧体现着浓郁的“小农经济”气息,“熟人社会”、伦理道德的关系网依旧发挥着重要的影响,这对于我们的现代化转型是一种巨大阻碍。我们只有努力通过法律制度的日益完善,实现法律的现代化,让法律成为民众生活的日常重要准则时,我们才不会备受传统熟人社会的“关系”所束缚和困扰,才能建立一套符合现代文明的秩序,我们追求的实现现代化才有可能。

第二,法律现代化最重要的是法的精神或者说法律价值体系的现代化。“在社会法律文化系统各因素中,法的精神或法律价值体系的现代化是整个社会法文化系统现代化的关键和核心”。[33]227只有实现法的精神的现代化,法律现代化才有可能。法律精神的现代化,本质上就是传统的法律工具主义向现代社会的法律目的主义转化,法律是维持统治的工具向法律是追求正义、自由、平等、民主等价值理念的转变。这一转变过程中,最重要的是让民众相信我们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是能够实现我们所追求的这些价值理念,相信我们的法律制度是一种符合现代文明价值的秩序规则。虽然我们的法律目前还存在不少问题,但总体上包含着我们所追求的这些美好的价值,是一套比较符合现代文明的规则体系。因此,我们需要做的就是培育民众对法律的信仰,让民众认知、认同、信任、信仰我们的法律,相信这套法律体系是“自己”的法律,相信我们的法律包含着我们的价值追求,相信我们的法律能够达成我们所追求的理想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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