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现场勘查原则的反思与重构
2017-01-24贾永生
贾永生
(铁道警察学院图像与网络侦查系 河南 郑州 450053)
犯罪现场勘查原则既是犯罪现场勘查(学)教科书里面的基础理论内容,也是指导犯罪现场勘查人员勘查现场的基本理念和工作要求。回顾犯罪现场勘查(学)教材和公安部《犯罪现场勘验检查规则》中对犯罪现场勘查原则的规定,我们可以发现其内容的增减变化,并探究犯罪现场勘查原则的发展脉络与原因。同时,结合社会发展和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要求,探讨犯罪现场勘查原则还应该增加新的相关原则,为犯罪现场勘查学基础理论研究提供参考借鉴。
1 犯罪现场勘查原则的发展演变
综观犯罪现场勘查原则(基本要求)在不同年代不同版本的教材和法规中的内容,不仅可以看出其稳定性和传承,也可以看出变化和发展。根据有关资料,笔者先对该问题的学术脉络和法规作一些述评。
1.1 教科书中犯罪现场勘查原则发展历程
现在能看到的有关侦查学、犯罪现场勘查(学)教科书中,对于犯罪现场勘查原则的阐述大多是在“犯罪现场勘查的基本要求”这样的题目下来叙述的。笔者认为,在传统的犯罪现场勘查(学)教材中,犯罪现场勘查的基本要求等同于犯罪现场勘查原则,基本内涵是一致的。犯罪现场勘查的基本要求字义上更显得实操些、具体些,比较朴实,而犯罪现场勘查原则更加书面化更显理论性描述,两者基本内容和含义上是一致的,可以互相全包含,只是字面上文字不同而已。因此,本文所论及的“犯罪现场勘查原则”包括“犯罪现场勘查的基本要求”。
在1964年公安部第三局编写的《现场勘查工作教材》(初稿)中,关于“现场勘查工作的基本要求”,写了三个方面:做好保护现场的宣传教育工作;一切存在犯罪现场的刑事案件都必须坚持进行勘查;要及时、全面、细致地勘查现场[1]。通过对比后来的现场勘查原则来分析可以发现,这个时期的现场勘查工作基本要求还没有固定下来。“现场保护宣传教育、现场必勘”这类要求不是后来固定化的现场勘查工作基本要求里面的内容。现场保护宣传教育后来成为现场保护一章里面的一节内容,至今仍有必要性。而现场必勘的要求成为公安部近年来新提出的现场勘查工作“一长四必”要求的四必之一,显示了对侦查工作规律要求的传承,足见当时侦查界前辈们已经认识到犯罪现场勘查对于侦查破案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其中“要及时、全面、细致地勘查现场”这一条基本要求,后来被分解成三个方面的具体要求,传承至今。
在1966年群众出版社出版的《怎样勘查刑事犯罪现场》(公安部三局编)中,对现场勘查的基本原则有三个方面的阐述,一是要及时、全面、细致、客观;二是要充分依靠群众;三是要严格遵守党的政策[2]。这本书是“文革”前的现场勘查教材(前言里介绍1964年10月曾用《现场勘查工作教材》的书名发给县以上公安机关试行),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早期的刑事案件现场勘查教科书。分析其对现场勘查的基本原则规定,可以反映以下问题:其一,对现场勘查的基本原则的提法明确,既有专门的题目,又有具体内容阐述,全面具体。特别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首本正式出版的犯罪现场勘查教科书中直接用了“基本原则”而不是“基本要求”,把我们现今用犯罪现场勘查基本原则说法的来历大大提前了。其二,三条原则中其中一条“及时、全面、细致、客观”四项内容是后来各种版本现场勘查教科书关于现场勘查的基本要求(或原则)的主要内容蓝本。其三,依靠群众的原则,后来在现场勘查的基本要求(或原则)中基本没有出现,但是这一条原则上升为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其四,“严格遵守党的政策”原则里面的要求后来衍生出现场勘查的纪律要求和依法原则,这是其早期认识基础。其五,1966年出版的《怎样勘查刑事犯罪现场》是1964年《现场勘查工作教材》(初稿)修改补充后的版本(该书前言里有此说明),对比1964年和1966年两个版本教材关于现场勘查的同一内容规定,名称上由“基本要求”修改为“基本原则”,具体内容也都有较大变化,可以看出社会历史背景及编写者的思想认识变化。
在1981年公安部统编的人民警察学校公安业务基础知识教材《刑事侦查工作》中,对“现场勘查的要求”为“现场勘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切忌主观片面,要求做到及时、全面、细致、客观和依照法律程序办事”,并且对“及时、全面、细致、客观和依照法律程序办事”五个方面有具体的解释性阐述[3]。从学理上来评价和分析该教材对于“现场勘查的要求”有以下两点:第一,其更加具有针对性。比起前面1964年公安部第三局教材的规定,这本教材里面对于现场勘查的要求所规定和阐述的内容指向性更明确,去除了原来比较宽泛的“现场保护宣传教育和现场必勘”这类内容,而且规定的几个方面都既进行了细化,又涵盖广泛,不仅分列了“及时、全面、细致”三项要求,而且增加了“客观”和“按照法律程序办事”。这两项要求后来也一并传承了下来:“客观”要求无需再解释,就是原话;“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后来概况为“合法”或“依法”。第二,总要求里面描述的为“现场勘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切忌主观片面”强调了现场勘查工作要坚持科学性,这是非常难能可贵的。尽管这一点没有像“按照法律程序办事”被以后的教材和现场勘验检查规则吸收上升为“合法”那样的条目,但是其首倡科学态度的要求。“切记主观片面”也可以正向理解为应该“客观、全面”,也都是后来的犯罪现场勘查原则中所包括的内容。
在1983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现场勘查—侦查员手册》中,“现场勘查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及时性、全面性、计划性、系统性、客观性”[4]2。该书是根据苏联法律出版社1979年版本译出的,是苏联法学博士A·A列唯等编著的,既是一部苏联的犯罪现场勘查著作,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五六十年代,以及改革开放初期对中国法学及犯罪侦查理论深有影响的苏联犯罪对策学的一个缩影和延续。该书对于犯罪现场勘查的基本原则阐述,一是题目就为“现场勘查的基本原则”的认识和表述到位,比较超前,颇显理论深度;二是原则的概括性强,用了“六性”来阐述,简明扼要;三是其中的“合法性、及时性、全面性、客观性”与国内的现场勘查教科书要求基本相同,可谓异曲同工;四是该书阐述的现场勘查基本原则的“计划性和系统性”,也有很大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也非常宝贵。尽管我们后来的现场勘查教科书“遗忘和遗弃”了这两项原则。笔者认为,计划性作为现场勘查的原则,体现了现场勘查工作组织指挥的统一,以及各项勘查工作的严谨性,非常具有理性思维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还有,现场勘查的系统性原则,也是比较新颖和独到的,是符合犯罪现场勘查人员应具备系统性思维的基本要求。系统性的原则,可以让侦查人员对犯罪现场的勘查更加有思路,注重犯罪现场构成要素之间的整体性,尽管其与全面性有某种异曲同工之处。原书对现场勘查的计划性和系统性解释,“要求侦查员在现场上能够正确确定自己认识活动的次序。要做到这一点,侦查员不应当把它看作是某些痕迹和物体的偶然堆积,而应当把它看作是各种客体彼此相联的整体,这一整体必然会反映出犯罪人、受害人和其他人员的行为和活动”[4]3。
在1985年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编写的内部教材《刑事侦查学教程》(上)(阎长庆主编)中,“现场勘查的要求”是“现场勘查必须做到快速、全面、准确、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具体要求是:“快速勘查”、“全面勘查”、“准确勘查”。这其中的内容和前面所述教材里面对勘查工作要求相同的是快速和全面,而有别其他的是“准确勘查”的工作要求,很少有教材中有准确这方面的专门要求。该教材中少了现场勘查要细致和客观的工作要求,而“科学态度”是在总要求里面提及的,只是没有作具体要求和阐述[6]。
在1987年出版的公安高等院校统编试用教材《刑事犯罪现场勘查》(解衡主编)中,现场勘查的基本要求为一节,具体内容是及时、全面、细致、客观地搞好现场勘查工作[7]。该教材对现场勘查的基本要求,一个是体例上的上位,列为一节,单列明显上升了问题的专门性和重要性。再者,将现场勘查的基本要求简明扼要地归纳概括为“及时、全面、细致、客观”四个方面八个字,奠定了现场勘查基本要求的传统经典,以后相当长一个时期,各种现场勘查教材中对于现场勘查的基本要求都是以此为蓝本的。还有一点,就是该教材中对于上述四个方面的基本要求的阐述也比较具体详尽,便于理解和把握。
在1990年群众出版社出版的《犯罪现场勘查》(张玉杰等主编)中,将“现场勘查的原则”列为一节,阐述为:“为了胜利地完成现场勘查的各项任务,现场勘查必须遵循以下四项基本原则,即:及时的原则,客观的原则,法制的原则和保密的原则”[7]21。该书对于犯罪现场勘查原则的阐述意义:一是将以往书籍中“现场勘查的基本要求”变为“现场勘查的原则”,明确提出“原则”替代了以往“要求”,这是一种新提法,具有新颖性。二是现场勘查原则的层级是书中的一节,也比较高,高于“现场勘查的任务和要求”节次中的一个问题。三是在原则的具体内容上,继承和保留了“及时、客观、法制(合法、依法)”三项,并提出了“保密”原则,这一点是与众不同的,既符合现场勘查工作的基本要求又具有一定的创新,值得肯定。另外,该书提及“上述现场勘查的各项基本原则,是一个完整的指导原则,必须全面加以贯彻执行。孤立地去贯彻其中某一项原则,或者任意破坏其中的任何一项原则,都会影响其他原则的贯彻实施”[7]25。这里强调了原则的整体性及具体原则之间的关系,在认知的视角上更显宏观和辩证。
在1999年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的《当代侦查学》(张玉镶等著)中,有现场勘查的要求内容,具体为及时、客观、合法和保密[8]。其对现场勘查的要求比较简单,特色突出的地方是把保密作为现场勘查的要求之一,另外三项要求和其他教科书的规定没有大的出入。
在1999年出版的人民警察高等教育规划教材《犯罪现场勘查学教程》(欧焕章主编)中,对犯罪现场勘查的要求为:“根据犯罪活动特点,现场勘查的任务、规则和现场面临的种种情况提出”,“现场勘查应该贯彻快速、准确、全面的要求,勘查人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等”。同时指出,“快速、准确、全面的要求,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三者并立,而又辩证统一”[9]。从上述要求的阐述来看,该教材关于现场勘查的要求内容基本上延续了中国刑事警察学院1985年院内编写的《刑事侦查学》教材观点,没有太多变化,传承但缺乏创新,坚守却缺乏纳新。另外,上述内容的阐述中,也提及了三个基本要求的相互关系,这一点是非常可贵的,也等于从整体和辩证联系观点上认识和把握了现场勘查的基本要求。与前面提及版本的《犯罪现场勘查》具有相近性,应该说是一种观点上的传承。
在1999年警官教育出版社出版的《犯罪现场勘查》(王大中主编)中,对犯罪现场勘查的要求阐述为:我国对勘查犯罪现场历来有着严格的要求,要求及时、全面、客观、细致。现在又有人提出准确,这也是正确的。随着我国法制的发展、科技的进步,还应规定现场勘查应要求执法和科学。具体解释犯罪现场勘查的要求包括“及时、客观、全面细致、科学和执法”五个方面[10]42。该书中,认同了“及时、全面、客观、细致、准确”几项现场勘查原则,并且从发展的眼光提出了“科学和执法”两项原则,其中科学原则的提法比较有创新性,比较前瞻性地考虑了科学技术的发展对犯罪现场勘查的意义,与先前一些教科书中关于现场勘查要有“科学态度”的提法字面上有相近性,但具体指向上主要为科学方法。另外,其“执法”的原则表述,主要是指“执法行为”,即“现场勘查严格执法既是侦查的需要,也是法律要求”[10]43。这一点比起先前的“合法、依法”只是词语上用了新词,含义和要求上基本一致,并无实质创新,但其看到法制进步对现场勘查的要求会越来越严格的态势还是值得肯定的。
在2003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犯罪现场勘查技术学》(高光斗等主编)中,主要是依据《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对现场勘查提出的具体要求如下:现场勘查必须及时、全面、细致、客观,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切忌主观臆断。同时现场勘查还必须依法进行。这些要求就是现场勘查工作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该书中对现场勘查基本原则的具体解释包括:及时的原则、全面细致的原则、客观准确的原则、遵纪守法的原则[11]。通过对该书中有关犯罪现场勘查原则的阐述,可以看出以下几点:一是该书明确指出《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对现场勘查提出的具体要求即为现场勘查的基本原则,一语道破长期以来在现场勘查教科书包括法规中对于犯罪现场勘查的基本要求与原则之间的关系;二是该书对犯罪现场勘查的原则是以《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相关规定为依据的,以法规基本规定为准;三是在具体解释时,描述上又作了较大的补充,合并阐述的四个方面涵盖了“及时、全面、细致、客观、准确、遵纪、守法”七个方向具体要求,其中比较新颖的是准确和遵纪,在其他教科书中阐述较少。特别是遵纪守法原则将一般教科书和法规中对于勘查人员的纪律要求升格上位为原则,包含在其中。
在2006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犯罪现场勘查》(郝宏奎主编)中,对犯罪现场勘查的原则主要内容和观点为:犯罪现场勘查工作应该坚持合法、及时、全面、细致、客观、科学、安全的原则。在长期的现场勘查实践中,侦查实际部门曾对现场勘查工作提出过“及时、全面、细致、客观”的四项具体要求,这四项具体要求也被写进了现场勘查教科书。随着勘查实践的变化、社会的发展和法制的进步,安全勘查、科学勘查和依法勘查的问题日益迫切,勘查活动中的合法、科学与安全问题必须提到日程上来。同时,随着侦查、勘查工作规范化、专业化、现代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勘查中的合法、及时、全面、细致、客观、科学、安全问题不能再停留在要求层面,而应该将其提升到原则的高度上来[12]。应该说,这一版本的《犯罪现场勘查》教科书,对于犯罪现场勘查的基本要求(原则)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和深入的审视,既固化了“及时、全面、细致、客观”四项广泛被实践部门和早期版本教科书,以及现场勘验检查规则所规定的基本要求(原则),又顺应时代发展,吸纳了前人在现场勘查教科书中不同程度阐述过的“合法、科学”,并且首次提出“安全”这一项原则。还有,就是明确提出将长期以来交互出现在现场勘查教科书中的现场勘查的“基本要求”或“原则”上升到“原则”层面,彰显了理论性思维比较强的意识和观点,具有里程碑式意义。
在2007年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的美国《刑事犯罪侦查》(第八版)中,有现场调查员的工作原则,类似国内的现场勘查工作原则。其具体内容为“保持对现场的控制、对犯罪情况的重构、仔细地勘验检查现场、进行广泛的勘查、保持完整的现场记录”[13]。另外,该书对“犯罪现场的安全问题”即“威胁侦查人员健康和生命的危险因素”有比较详尽的阐述,讨论了警务人员的自我保护措施。这也是对现场勘查工作安全原则的一种阐述。由于侦查实践经验和语言环境的差异,美国《刑事犯罪侦查》教科书中对于现场勘查的原则阐述字句上与国内的阐述有些差异。但是其基本内容在某些方面却是一致的,例如“仔细地勘验检查现场”就与“全面、细致”的勘查原则大体相同。还有,“进行广泛的勘查”也主要是现场勘查全面的原则,“保持完整的现场记录”与国内的现场勘查的客观、全面等原则要求有相通之处。“控制”和“重构”的原则比较新颖,对国内的现场勘查理论和实践指导的借鉴意义比较大,值得合理吸收。
在2015年全国公安高等教育(本科)规划教材《犯罪现场勘查学》(沙贵军等主编)中,“犯罪现场勘查的要求”为一节,其具体内容为“及时、客观、全面、细致、合法”[14],概括为五个方面,基本上遵循了以往教材内容,稳重有余,创新不足。没有把“科学、安全”等包括在里面,作为最新出版的公安本科统编教材,在“犯罪现场勘查的原则”这个内容方面,一是将站位和理论性更高的“原则”停留在了“要求”层面,没有追求理论上的高站位。二是内容上维系了传统的“及时、客观、全面、细致、合法”,没有充分吸纳实践中一些最新的重点问题,也没有吸纳同类教材的最新理论成果,颇为保守,不够与时俱进。
1.2 现场勘查规则中对犯罪现场勘查基本要求的规定
犯罪现场勘查是侦查破案工作的起点和基础,也是刑事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活动程序。因此,对现场勘查工作提出基本要求,不仅是学理层面的专业理论遵循,也是执法办案中需要依法依规遵守的准则。我们可以对比一下公安部制定的几个版本的《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里面的有关规定,作些比较研究。
1979年《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规定:现场勘查必须及时、全面、细致、客观,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切忌主观臆断。应该说,这一版本的法规中对于相关内容的规定还是不错的。虽然从字面上没有出现“基本要求”或者“原则”字样,但是规定了“必须”,其体现的内容、地位和标准就是基本要求(原则)。还有规定的内容也是简明扼要,切中标的,包括了“及时、全面、细致、客观、科学”的基本要义。
2005年《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4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具备现场勘验、检查条件的刑事案件现场,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检查;第9条规定:现场勘验、检查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防止主观臆断;第11条规定: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增强安全意识,注意自身防护。对比1979年和2005年公安部制定的现场勘查规则,可以看出在有关现场勘查的原则方面,1979年版更加明确具体,要求是“必须”如何如何,标准高,而2005年版的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里面,没有集中、统一、明确的现场勘查原则规定,这方面是一个退步,仅在有些条款里面规定了“应当”、“及时”、“以事实为依据”(相当于客观)和“增强安全意识”(相当于安全要求)。可见,对于现场勘查的原则缺乏足够的重视,没有简明扼要、规范的表述,没有原则高度的必须遵循要求。不过值得肯定的是,对于现场勘查的安全问题,有了明确的安全意识和防护要求。
2015年公安部修订的《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4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具备现场勘验、检查条件的刑事案件现场,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检查。第8条规定: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安全、及时、客观、全面、细致的原则。现场勘查、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发布刑事案件现场有关情况,泄露国际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这一版的《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较2005年版最大的进步就是用一条明确而简明的规定阐释了现场勘查工作应遵循的原则,重新找回了现场勘查原则应有的位置和地位。还有,把现场勘查工作人员“保密”的要求写到了同一条规定里面,却又没有明确简化地归纳到原则里面,反映了相近却又不一样的态度。再有,就是对于现场勘查“及时”的要求,在两条规定里面重复出现,显得重复累赘,不够精炼。另外,把“安全”规定为现场勘查的原则也是一大突破,算是创新和亮点,值得肯定。
1.3 犯罪现场勘查原则发展的历史阶段及其背景分析
犯罪现场勘查工作是刑事侦查工作的一部分,也是刑事技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犯罪现场勘查原则的归纳、总结、提升,一直是以侦查破案工作的社会实践为基础支撑的,所以我们回顾犯罪现场勘查原则的发展变化,综述其在不同年代不同版本教材中的阐述,也能反映出犯罪现场勘查原则发展的历史阶段性。当然,我们也可以从学理研究方面来分析这些不同历史阶段犯罪现场勘查原则及其背后的社会缘由。
1.3.1 20世纪50年代到60年代中期的犯罪现场勘查原则及社会背景
20世纪50年代到60年中期,在中国社会历史发展中,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到“文化大革命”前的历史阶段。这个时期现场勘查教材中所阐述的现场勘查原则主要有:①做好保护现场的宣传教育工作;②一切存在犯罪现场的刑事案件都必须坚持进行勘查;③要及时、全面、细致地勘查现场;④要及时、全面、细致、客观;⑤要充分依靠群众;⑥要严格遵守党的政策。总结概括起来就要保护、必勘、及时、全面、细致、客观,以及依靠群众和遵守党的政策。分析上述年代现场勘查原则存在的社会缘由可以看出,有些原则体现了犯罪现场勘查工作客观性要求,如保护、必勘、及时、全面、细致、客观,这些原则对应的是犯罪现场是一种社会存在,而且会有变化,勘查现场是认知犯罪现场为破案寻找线索和证据的客观要求,基于对犯罪事实进行调查的内在规律需要而产生的工作基本要求。另外,依靠群众和遵守党的政策这两条原则具有很强的年代性,也是一种优良传统和中国特色。以当时的社会政治环境和国家治理模式,公安工作走群众路线是警务的主要模式,强调现场勘查工作遵守党的政策也是公安工作讲政治和具有大局观念的体现,都是非常符合当时中国国情和党的执政方针,以及公安工作总路线要求的。依靠群众是我们国家公安工作的优良传统,也是犯罪现场勘查中案件调查的主要内容和方法之一,是应该继承的优良传统。另外,从历史发展来看,犯罪现场勘查中遵守党的政策这条原则,跟当时社会的法治发展历史阶段也有一定关系,法治发展还没有达到非常完备阶段,所以有些行为准则是比较多地遵循党的政策。
1.3.2 20世纪60年代中期到70年代中后期的犯罪现场勘查原则及社会背景
这个时期是20世纪“文化大革命”期间,因为“公、检、法”被砸烂,犯罪现场勘查工作偏离了法治化、专业化路线,所以犯罪现场原则也无从谈起,是一段被“荒芜”阶段。
1.3.3 20世纪70年代末到90年代末期的犯罪现场勘查原则及社会背景
20世纪70年代末至20世纪末,这二十多年是中国改革开放后的重要发展时期,也是社会大发展变化时代,关于犯罪现场勘查原则的阐述主要有“及时、全面、细致、客观和依法”,“及时、全面、细致、客观”,“及时、客观、法制、保密”,“及时、客观、合法和保密”,“快速、准确、全面”等。这些不同版本的现场勘查教材中,关于犯罪现场勘查原则的阐述相同的主要有“及时、全面、细致、客观”,也是传承了“文革”前现场勘查的基本要求,能够较好地揭示犯罪现场勘查工作客观规律的需要。这一时期,较之以往有不同和发展的犯罪现场勘查原则有“准确、法制、保密”,其中最能彰显社会发展进步的是“法制(合法)”原则,说明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法制思想和法制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轨道,这里面既有对以往特别是“文革”时期法制遭受严重破坏的反思,也能看出公安工作要依法办案的思想和法制化发展进程。另外,犯罪现场勘查“准确、保密”原则能够反映出公安机关和学界对于现场勘查工作在执法办案中重要性的认识。现场勘查做到准确是公安机关侦查不走弯路、提高效率、保证公正执法的客观要求。犯罪现场勘查要做到“保密”的要求,反映了侦查工作的特点,是侦查活动对抗属性对侦查人员的职业要求。其实,保密性一直是公安工作的优良传统。早期严峻的对敌斗争形势造就了公安工作注重保密的优良传统。
1.3.4 进入21世纪到目前这个阶段的犯罪现场勘查原则及社会背景
从21世纪开始到目前这个历史阶段,关于犯罪现场勘查原则的主要阐述有“及时、全面、细致、客观、准确、遵纪、守法”,“合法、及时、全面、细致、客观、科学、安全”等,归纳起来就是“及时、全面、细致、客观、准确、遵纪、科学、安全”。这里面有传承的“及时、全面、细致、客观、准确、遵纪”几项原则,新发展的是“科学、安全”。犯罪现场勘查原则(基本要求)的发展是一种阶梯式的上升,通常是在传统的原则基础上,根据社会发展进步和侦查工作的需要完善补充新的原则(基本要求)。现场勘查增加科学的原则,是对以往犯罪现场勘查要“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切忌主观臆测”的提炼和吸纳,而增加安全的原则则来自于对犯罪现场勘查活动危险性的认识。无论是犯罪现场本身存在的危险性,还是勘查人员进行勘查活动自身行为的危险性,增加犯罪现场勘查安全性原则说明学界和实战部门对犯罪现场勘查的风险意识明显提升,有了自觉防范和抵御风险意识,有了较强的自我安全防范规范要求。对于进入21世纪近二十年的犯罪现场勘查原则的更新与发展,笔者认为尽管原有原则的内涵在不断延展,但是与这二十年来社会经济、科技、法治发展的社会大背景相适应而言,犯罪现场勘查原则的实践总结与理论研究还是略显滞后,缺乏足够的与时俱进,缺乏对信息化和高度流动社会条件下,犯罪现场存在条件及勘查工作新机制等对犯罪现场勘查原则的完善,没能引领犯罪现场勘查实践发展潮流,因此,需要在继承传统犯罪现场勘查原则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补充新的原则,更好地发挥理论对实践的指导意义。
2 犯罪现场勘查原则的基本要义
从字义上讲,原则是指说话或行事所依据的法则或标准,也有指总的方面之意。犯罪现场勘查原则,是犯罪现场勘查工作的行为准则,也是保证高质量完成犯罪现场勘查工作的基本要求。通过犯罪现场勘查的(基本)要求的在不同年代不同版本教材中所阐述的内容的归纳,我们可以看到其在现场勘查工作和理论中的重要性,也可以看出在特定的社会发展阶段和犯罪条件下,不同的专家学者对犯罪现场勘查的要求的侧重点是不完全一样的,有的甚至存在不足,需要修改完善。因此,现场勘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一切从实际出发,切忌主观片面和先入为主,并严格遵循“及时、全面(系统)、细致、客观、依法、科学、安全、文明、保密、合成、分类”的原则进行。
2.1 传统的犯罪现场勘查原则
2.1.1 现场勘查必须及时
及时是指侦查人员一旦接到报案,必须以最快的速度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必须抓住一切有利时机和条件及时进行现场勘查。这是根据犯罪现场保护、勘查及侦查工作的时间性很强的特点提出的一项基本要求。为了保证这项要求的具体落实,侦查人员必须要常备不懈,一旦发生案件就要勇于克服困难,不论白天黑夜,条件多么恶劣,必须雷厉风行。同时,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和装备保障。这样才能切实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侦查人员只有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开展现场勘查工作,才能尽可能地接触到原始现场,才能减少痕迹物证遭到破坏的危险性,才能找到更多的访问对象,才能减少犯罪活动所造成的危害,才能尽快地寻找、控制和发现犯罪嫌疑人等。
2.1.2 现场勘查必须全面
全面是要求勘查人员必须深入、系统地进行勘验检查、调查访问和分析等,必须将现场勘查模式从传统的平面勘查拓展为全时空立体化勘查。对现场的部位要全面勘查、对现场的痕迹物证要全面提取、对现场所涉电子信息要全面搜集、对现场与犯罪有关的情况要全面记录、对知情人员要全面访问、对现场的所有情况要全面分析等。勘查、检验人员应当全面采集并记录现场周边的视频信息、基站信息、地理信息及电子信息等相关信息。
2.1.3 现场勘查必须细致
细致就是要求勘查人员对现场勘查必须仔细认真,切忌“走马观花,粗枝大叶”,不能放过任何蛛丝马迹。在现场勘查中,一些看来微不足道的细小痕迹或物品,一个看来好像无关紧要的普通情况,往往就能成为发现犯罪嫌疑人的重要依据,认定犯罪嫌疑人的重要证据。反之,就可能把有价值的信息或重要的痕迹、物品丢失掉,会给侦查工作带来极大损失。细致是现场勘查人员全面寻找、发现和提取痕迹物证,搜集犯罪线索和证据的客观要求,也是现场记录和现场分析的需要,并且也与现场勘查的安全性有关。
2.1.4 现场勘查必须客观
客观就是要求勘查人员在现场勘查时必须实事求是,必须从现场实际出发,按照现场的具体状况去勘查现场、认识现场和反映现场。客观勘查现场是对现场勘查人员的基本要求,是现场勘查的生命线。如果现场勘查失去了实事求是的客观要求,也就失去了现场勘查的意义。现场勘查客观要求包括访问、勘验、记录和分析等工作中,勘查人员都必须做到客观如实,不能主观臆断,要尊重犯罪现场的客观性和执法办案对查清犯罪事实的客观要求。
2.1.5 现场勘查必须依法
侦查人员在现场勘查时,必须严格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的要求进行。这些相关法律、法规是规范勘查人员勘查现场行为、确保现场勘查法律效率的重要保证。勘查人员不仅要掌握相关的法律规定,而且要不折不扣地严格执行,使勘查活动合法合规,严格规范执法行为。
2.1.6 现场勘查必须科学
关于犯罪现场勘查要有科学的态度,要实事求是,在以往的教材中曾经有过提及,前面已经有叙述。只是这一点没有被后来的两字法归纳总结所吸纳到现场勘查的基本要求中,慢慢又淡出了勘查基本原则的内容。众所周知,犯罪现场勘查是对犯罪事实的调查、分析和取证工作,不仅涉及到对犯罪事实调查的态度,还包括勘验检查工作的方法、手段等,大量涉及科学技术,所以现场勘查的基本原则应该包括科学。具体而言,首先,就是勘查人员要有科学态度。科学态度是人对科学的基本价值判断和理念。现场勘查工作所涉及的各类人员,无论是指挥员,还是侦查员,还是刑事技术人员,包括图侦人员、技侦人员、网侦人员等,都必须有基本的科学态度,就是相信科学的理念和价值观念,崇尚科学,坚信科学对于认识世界和解决问题的世界观。其次,就是要运用科学技术手段来寻找、发现和提取痕迹物证,来记录犯罪现场,来分析和重建犯罪现场等。还有,就是在现场访问和案件分析等过程中也要有科学的态度和科学方法,不犯主观主义、经验主义和教条主义的错误,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正确认识犯罪现场,客观收集证据和分析案情。另外,要不断运用最新的科技手段到犯罪现场勘查工作中。科学技术是不断发展的,新的科技手段层出不穷,不断地提高人们认识世界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例如DNA检验技术的不断发展进步,让犯罪现场人体生物检材的发现、提取和利用率大大提高,人身份识别能力发生革命性变化,还有人脸识别技术、虹膜识别技术、纳米技术等,都可以在现场勘查工作中不断地发展与应用。
2.1.7 现场勘查必须安全
犯罪现场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活动的场所,与犯罪目的、犯罪手段、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侦查人员及现场群众等关系密切。犯罪现场充满各种危险因素,勘查人员必须加以注意。有时勘查人员所面临的犯罪现场环境存在有爆炸、电击、坠落、中毒、枪击、生物性危害源等危险物品所致的各种危险,可能会有连环的侵害行为发生,或者有犯罪现场次生灾害。所以,现场勘查指挥员和勘查人员都必须树立安全意识,在勘查前要对现场进行警戒、搜索、搜排爆等,排除危险后才能进入现场勘查。现场勘查人员在勘查过程中也必须小心谨慎,具有风险意识,对于可能遇到的危险情境要有预判,以降低危险发生的概率和程度。勘查爆炸、枪击、杀人等暴恐犯罪案件现场,可以视案情部署武装警戒,防止造成新的危害后果。
2.2 建议新增的犯罪现场勘查原则
从传统上来看,犯罪现场勘查原则是根据犯罪现场的基本规律特点,以及特定社会发展阶段,公安刑事侦查工作的任务来归纳总结出来的基本要求。由于社会条件和法治环境的变化,以及勘查工作标准的提升和打击犯罪新机制的建立等,加之专业课程的学理性提升,都会要求犯罪现场勘查原则打造“升级版”,不断进行丰富和发展,重构到更加全面指导现场勘查工作的基本理念和要求。犯罪现场勘查原则不能囿于传统教材的提法,因循守旧,不与时俱进,不探究更加全面科学的基本原则。综观犯罪现场勘查原则的发展与演变过程,可以看到在教科书中,其演化与发展比较丰富,既传承了主流的观点,又有一些创新性探索。而在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中,对于犯罪现场勘查的要求则比较稳重,相对稳定性强,也比较守旧,与时俱进较慢。学界对犯罪现场勘查的原则关注较少,通过中国知网查询,仅有郝宏奎教授的一篇专门研究文献,其将犯罪现场勘查的原则由“及时、全面、细致、客观”延展为“合法、及时、全面、细致、客观、科学、安全”[15]。笔者认为,总结以往犯罪现场勘查工作的经验教训,犯罪现场勘查原则除了保持原来的“及时、全面、细致、客观、依法、科学、安全”外,特别是面对新的信息社会条件下打击犯罪新机制需要,还应该增加“文明、保密、合成、分类”四项,其具体要求和内容阐述如下。当然,这些新增原则建议是学术性的探讨,是可以商榷的。
2.2.1 现场勘查必须文明
现场勘查工作是一项执法活动,勘查人员要接触受害人、知情人、犯罪嫌疑人等,要进入到犯罪现场搜集痕迹物证,要解剖尸体,要进行人身检查等,这些活动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感受密切相关,包括与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都有关系。在勘查活动中,勘查人员的素养、工作态度和纪律作风如何,还有人性化程度及文明表现,直接影响受害人和人民群众对勘查人员的印象和评价。因此,勘查人员必须提高自我素质,规范自己的职业行为,在说话办事、痕迹物证提取、现场访问、现场处理等方面,都要有良好表现,展示出警察文明办案的素养,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执法公信力,树立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现场勘查必须文明是保证勘查人员取得相关人员支持和提高群众对警察执法满意度的客观要求,不仅是展示人民警察良好素质和形象的需要,也是社会法治发展和文明程度不断提高对警察执法活动的新要求。
2.2.2 现场勘查必须保密
现场勘查属于侦查人员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案件发生、发现及现场的各种状况不仅涉及受害人的隐私,也是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主要内容,包括是甄别犯罪嫌疑人的根据之一。因此,要求参加现场勘查的所有人员,无论是指挥员、侦查员,还是技术人员、聘请的专业人员、见证人等,都必须保证不泄露相关秘密,保证受害人的隐私不受侵害,保证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被泄露,保证不对案件侦破产生不利影响,包括不对社会造成过大的负面影响。保密这项基本要求,以往在现场勘查教科书中多是放在现场勘查纪律要求里面来阐述的。笔者认为,其也可“升级”到犯罪现场勘查原则(基本要求)。关于犯罪现场勘查乃至侦查技术手段的保密性问题,目前已经成为刑侦工作一个重大社会隐患。媒体大量公开报道案件侦破的详细手段和过程,包括很多刑侦技术专家在电视上公开讲授刑侦业务,给犯罪嫌疑人掌握侦查手段进行反侦查提供了条件,增加了案件侦破的难度和破案成本。侦查人员强化犯罪现场勘查的保密性意识和执法工作要求,其实不仅要求现案犯罪现场情况及勘查活动要严格保密,就是既往的刑事大案的勘查取证及侦查措施手段也应该保密,也不能向社会公开传播。
2.2.3 现场勘查合成的原则
网络是一种社会结构,它把人、信息、时间、地点等联系在一起,使得犯罪嫌疑人的社会活动有了新的轨迹空间。随着科技的发展,特别是网络空间已经全面融合到整个社会的生产、生活及犯罪等领域,犯罪分子作案的现场及活动轨迹不再完全是以往传统的物理社会空间,已经是网下网上活动的融合体。随着科技的进步,图侦、网侦、技侦等手段已广泛应用于侦查实战,赋予了现场勘查新的内涵,现场勘查工作已由传统提取痕迹物证的平面勘查,发展为提取痕迹物证、现场视频、电子证据、基站信息、地理信息等全方位的“立体化”勘查。由于公安内部管理体制的分工和警种职能职权的分割,造成刑事侦查、刑事技术、网络侦查、视频侦查、技术侦查等人员、权力、手段和资源被体制分割到不同业务部门,而犯罪嫌疑人作案所留存的活动轨迹却是不分网上网下、电子和物理的,要想全面搜集犯罪嫌疑人作案的线索和证据,就需要公安机关在侦查破案活动中采取合成战,整合不同警种和业务手段一体化运行来搜集案件线索和证据。合成战、科技战、信息战、证据战已经成为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新机制。另外,每个犯罪现场都可能遇到一些特殊的问题和难点,对于这些问题和难点只有通过团队合作才能够得到圆满的解决[16]。公安机关打击犯罪合成战的新机制必然要求犯罪现场勘查工作要逐步走向多警种和业务部门的合成,这样才能满足信息化社会条件下犯罪现场勘查搜集破案线索和证据的总要求。因此,犯罪现场勘查原则应该发展到包括合成的原则。这里提出犯罪现场勘查的合成原则,是根据公安机关打击犯罪新机制对现场勘查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来提出的,是一种面向未来发展的考虑,也符合现场勘查工作发展的基本需要。
2.2.4 现场分类勘查的原则
长久以来,尽管理论上讲,犯罪现场是侦查破案的起点和基础,也是犯罪证据的“宝库”。但是,由于犯罪现场的情形各异,加之各地公安机关侦查部门的人力、装备、财力及警务机制等原因,造成很多案件的现场没有勘查。2013年起公安部提出了现场勘查工作“一长四必”要求,要求现场必勘。为了实现现场勘查率100%的目标,就存在公安机关内部如何建立科学的分级分类勘查机制问题。另外,现场分类勘查也是公安部提出的一项侦查破案新机制。现场勘查的分类原则,就是公安机关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大小不同,建立不同层级的公安部门和专业队来勘查现场的机制。这是提高勘查质量和效率的客观要求,也是确保现场必勘落到实处的需要。建立犯罪现场分类勘查制度,把分类勘查作为原则规范现场勘查工作,并上升到专业基本原则层面,具有理论和实践创新意义。对于现场分类勘查,从设备和人员素质方面应该建立保障机制。因此,不仅要保障基层所队具有一般的现场勘查器材,还有对刑警、派出所民警加强现场勘查专业技能培训。根据现场分类勘查原则的要求,今后刑警和基层所队民警要具备勘查普通案件现场的专业技能。以往那种只有专业的刑事技术人员才能勘查现场,刑警、派出所民警都不具备专业知识和能力的观念和状况要更改,以适应现场分类勘查的业务要求。犯罪现场勘查的分类要求,是公安机关对犯罪现场勘查更好地走类案专业化和根据案件大小不同来分类分级勘查的体制机制要求,是犯罪现场勘查工作发展与改革的基本方向,也应该是未来现场勘查工作的基本要求,所以可以考虑将其增加到犯罪现场勘查原则之中。即便目前有些地方还不具备挑战完全实现分类勘查的现实条件,但是这种学理上对于犯罪现场勘查原则的设计与发展趋势的建议也是可以探讨的。笔者希望,未来的犯罪现场勘查体制机制改革能够逐步建立分级分类勘查的机制,而且从法律法规和学理上都遵循分级分类勘查的原则。
3 对犯罪现场勘查原则发展的几点思考
犯罪现场勘查原则从早期的“及时、全面、细致、客观”发展到现在的“及时、全面、细致、客观、依法、科学、安全、文明、合成、分类”,体现了刑事侦查工作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建设的进步,也是适应打击犯罪新机制建设的要求。通过对以往犯罪现场勘查教科书对于犯罪现场勘查原则(基本要求)的综述,我们可以梳理出该内容在专家学者认知中的地位和理论范畴。犯罪现场勘查的基本要求与犯罪现场勘查原则是交织与并列存在的,很多犯罪现场勘查教材中使用了不同的表述,但是其基本内容却是相同或者相通的,可以进行比较和研究。
3.1 犯罪现场勘查的基本要求是高于实践的“经验之谈”
犯罪现场勘查教材是来自于侦查和刑事技术工作实践基础上的理论总结,特别是早期的教科书,往往都是对国家特定历史时期犯罪现场勘查实践做法和经验的归纳与总结,具有很强的实践性,所以一般阐述操作性的内容比较多,而概念和理论性的内容所占篇幅都比较少。从学术上来看,实践和操作性强的教科书要么不谈基本要求,要么上升不到原则层面,这是一部分犯罪现场勘查教科书里面没有基本要求(原则)的原因。可是,我们很欣慰地看到有很多犯罪现场勘查教科书里面写到“现场勘查的基本要求”,而且这些要求基本上围绕勘查人员的所有勘查活动展开的,覆盖面很大,是一种总体上的要求,这就反映出了其具有很强的概括性。换言之,犯罪现场勘查的基本要求,是刑侦专家和学者通过对大量的勘查实践所提炼出来的工作基本要求,反映了犯罪现场勘查对策的客观规律,应该属于来源于实践高于实践层面的“经验之谈”。
3.2 犯罪现场勘查原则是现场勘查基本要求的“理论升级版”
无论在犯罪现场勘查教科书还是公安部制定的现场勘验检查规则中,对于犯罪现场勘查的基本要求还是原则的阐述与规定,都是变来变去的,忽左忽右,常处于一种交替出现的状态。当然,总体状况是相对稳定的,创新或“标新立异”也是一些教科书作者有意为之的。我们应该正确看待和解读这种“曲折上升”的发展历程,并在综合比较中辨析真伪,优化和规范犯罪现场勘查的原则。但是,笔者这里想表达一种个人的见解,就是我们对犯罪现场勘查的基本要求或者说原则,应有一种“螺旋式上升”的态度,就是一定要走一种理论发展之路,终归要走向统一确定的学术规范,而不是继续摇摆不定。因此,笔者认为,今后的犯罪现场勘查基本要求统一升级为犯罪现场勘查原则为妥,不宜再退回到“基本要求”,否则不利于学术规范和理论提升,包括公安部制定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里面对于犯罪现场勘查原则的规定与表述,也要与学理上的名词相一致。这样可以使教育培训和执法规范得到有机统一,避免概念不同,说法不一,造成混乱。
3.3 犯罪现场勘查原则的丰富和发展体现了理论的不断完善
犯罪现场勘查原则,既是对犯罪现场勘查基本要求的强化和勘查对策规律的深入探究,也是培养勘查人员专业素养和职业准则的理论素养,还应该是制定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的框架标准。对于犯罪现场勘查的原则,通过综述比较可以看到公认的内容长期得到传承,其稳定性和科学性都比较高,可以坚定这些内容在教科书中的地位。还有,就是对于一些只在少数教科书中阐述过的犯罪现场勘查原则(基本要求),我们也可以考量分析其独到的视角和价值,去伪存真。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日益完善,还有信息化社会的发展,刑侦破案手段不断丰富,刑侦信息化建设水平不断提升,为适应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犯罪现场勘查工作的新要求,以及打击犯罪新机制的需要,应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工作原则。笔者希望,在不断更新的犯罪现场勘查教科书中,对于犯罪现场勘查的原则这部分内容,能有与时俱进的新的研究成果充实进去,促进理论的创新与完善。还有,就是《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对于犯罪现场勘查的原则,也应该在总则中单列条目,并且吸纳最新的理论研究成果,保证法规在学理上的先进性,更加适应犯罪现场勘查工作新挑战,内容更加科学完善,更好地符合诉讼要求,这样才可以在专业人才培养和实践指导方面具有更强的理论价值和约束力。
3.4 犯罪现场勘查原则的理论研究深度有待进一步提升
犯罪现场勘查原则是犯罪现场勘查学中偏重于基础理论的内容,尽管其对犯罪现场勘查工作具有基本要求上的指导意义,是勘查人员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但是作为犯罪现场勘查学的基础理论的内容之一,提升犯罪现场勘查原则的理论深度也是学界应该大力加强研究的课题。犯罪现场勘查原则是指导犯罪现场勘查行为的基本工作理念和行为准则,其理论根植于学理上对于犯罪现场规律特点、勘查活动、勘查对策的认知深度,因此,需要我们从基本概念、研究对象、构成要素、犯罪现场特点、法治要求、科技手段、质量管理、临战处置、风险防控、团队管理、组织指挥、信息控制等不同层面来聚焦犯罪现场和犯罪现场勘查活动,梳理出跟犯罪现场特点及勘查对策有内在联系的主客观因素,并优化这些因素的系统结构,构建犯罪现场勘查原则基本内容,同时深化不同原则概念的科学性,通过更深层次的不同基础学科原理来解释犯罪现场勘查原则的内涵与外延。
总之,社会是不断发展进步的,犯罪活动也会不断升级,公安机关对于犯罪现场的勘查实践自然会在不同的社会发展条件下与时俱进地调整方略,以适应客观需要。我们梳理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犯罪现场勘查原则,可以更好地把握其发展脉络,不断继承优秀的实践经验和理论成果,以利于在更高的基础上去创新发展,重构新的犯罪现场勘查理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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