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证据收集
2017-01-24刘启刚
刘启刚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刑事犯罪侦查系 辽宁 沈阳 110035)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实战中十分重要和特殊的一种侦查行为,不仅具有重要的程序性功能,而且具有很强大的线索性和证据性功能。不仅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是重要的法定证据种类,而且还可以围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收集其他证据,从而构建相关的证据体系。长期以来,在“口供中心主义”的影响下,侦查机关不重视物证等客观性证据的收集,过于依赖讯问获取口供,甚至使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导致理论和实务界对“循供取证”的证据收集模式产生了诸多争议和负面评价[1-2]。实际上,在保证侦查取证规范化的前提下[3],“循供取证”对很多案件都可以成为一种非常有效的取证模式。在实践中,有很多案件,特别是一些痕迹物证收集不理想的,正是通过围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收集证据后,从而认定犯罪事实的。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通过围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收集证据,也就是“循供取证”,只是公安机关根据情况建构刑事证据体系中的一种路径和模式,并不意味着放弃其他取证模式,尤其不能放弃对痕迹物证、证人证言等其他基础证据的收集。因此,通过讯问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进而以此为基础收集相关证据就成为侦查机关收集证据并建构刑事证据链的一种重要路径。总结和梳理此类取证模式的适用情形、收集证据的路径和注意的问题对侦查取证工作具有重要的价值。
1 基于犯罪嫌疑人供述收集证据的适用情形
1.1 现场抓获并如实供述的犯罪嫌疑人
现场抓获的犯罪嫌疑人指如下三种情况:一是公安机关通过巡逻中面对突然发现的案件进行临场处置并进行现场抓获;二是公安机关通过报案人报案、目击者指认、被害人指控,将正在实施犯罪行为或未来得及逃离现场的犯罪嫌疑人予以抓获;三是公安机关通过摸排线索、技术侦查等手段,将准备实施或正在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予以抓获。被现场抓获的犯罪嫌疑人,面对较为明确的犯罪事实和犯罪证据,一般无法组织拒供的说辞和防线,侦查人员通过突审,一般都能获得其如实供述。对于上述三种情况,侦查机关有必要及时通过讯问查明其实施犯罪的关键证据,固定其口供,构建出相对完善的证据链。
1.2 案发后经过侦查抓获并如实供述的犯罪嫌疑人
案发后经过侦查抓获的犯罪嫌疑人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公安机关经过侦查抓获了犯罪嫌疑人,通过前期侦查收集了一定的证据,犯罪嫌疑人经讯问后真诚悔罪并如实供述的;二是公安机关侦查抓获了犯罪嫌疑人,通过前期侦查没有获取确实的证据,但通过讯问突破了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获取了他们的如实供述。对于上述两种情况,侦查机关应当通过讯问进一步完善和补充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证据体系。
2 基于犯罪嫌疑人供述收集证据的基本路径
2.1 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收集客观性证据
针对现场抓获并如实供述的犯罪嫌疑人,此类犯罪嫌疑人通过讯问一般都能很快承认和交代犯罪行为。侦查人员应当在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之后,就要围绕他的犯罪行为为主线,收集证明其犯罪的客观性证据。对于这些客观性证据,要通过及时的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等侦查措施进行收集和固定。例如,盗窃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现场抓获后,要及时通过讯问令其交代出作案工具、交通工具、赃物等证据的具体和准确存放地点,然后组织侦查人员进行现场勘查或搜查,并扣押相关证据,并将相关证据的特征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相印证,对于存在矛盾的地方要有合理解释。再如,犯罪嫌疑人交代,自己将作案凶器藏匿在某个山沟里,侦查人员就应让犯罪嫌疑人交代山沟的准确位置,相邻环境的特征及标志物,让其描述凶器的准确特征,然后组织侦查人员进行现场勘查或搜查,制作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并扣押凶器,将凶器的特征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进行印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交代收集客观性证据,一方面具有发现、收集和完善证据的作用,同时还可以起到固定犯罪嫌疑人口供的作用。
2.2 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收集证人证言
侦查人员在犯罪嫌疑人交代自己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和过程后,要判断在这一时间和地点中可能存在的目击者和知情人,并及时开展调查走访,制作询问笔录,来固定和印证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譬如,某起命案的犯罪嫌疑人,曾供述自己在进入被害人所在楼的单元门时,曾看到一名女子打电话。对于此种情况,要让犯罪嫌疑人描述其发现这名女子的时间和地点,并描述这名女子的衣着、身高、长相、打电话的内容及是否注意到犯罪嫌疑人。在此基础上,侦查机关应去相关区域调查走访,找到这名女证人,让其描述案发当天的活动情况,特别问清在案犯面前那段时间活动情况的相关细节,从而印证犯罪嫌疑人说法的真实性。
2.3 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收集视听资料
在信息化条件下,尤其是在大多数大城市中,视频建设越来越完善,不只是有公安视频,还有社会视频,遍布城市各个角落的摄像头构成了一张社会视频信息记录平台,这些视频构建了一个信息收集网络。犯罪嫌疑人从犯罪预备、犯罪实施及逃离现场等环节中,都有可能在相关路线的视频监控中留下影像资料。对此种情形,侦查人员应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时间、地点、轨迹、来去路线等线索,及时调取沿途的监控视频。如果恰好在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存有监控,侦查机关及时调取的监控视频就可以成为认定犯罪嫌疑人作案的直接证据,从而在构建证据体系中发挥关键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交代,有些时候在案发地点可能没有监控视频,或者犯罪嫌疑人作案的时候比较狡猾,采取伪装手段,故意避开了监控视频。对于这种情况,侦查机关应重点讯问犯罪嫌疑人从犯罪预备、犯罪实施,以及逃离现场等环节准确的完整路线。犯罪嫌疑人有可能在远离案发现场的犯罪预备和逃离现场后的环节放松了警惕,其行踪可能被监控所记录。侦查机关及时调取其在犯罪预备和逃离现场后的监控视频,就有可能会发现其活动轨迹信息,这对于收集认定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时间及逃跑路线等方面的证据同样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
2.4 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收集主观性证据
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性证据包括三大方面:一是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动机、目的和起因等;二是犯罪嫌疑人对其对作案过程的描述,特别是其实施犯罪行为的主动程度等;三是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是否主动坦白罪行、是否悔罪及对犯罪后果认识态度等。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性证据是反应其恶性程度和社会危害程度的重要方面,也是未来审判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部分侦查人员一般较为重视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收集客观性的证据,对于主观性、态度性、心理活动性等方面的证据和情节缺乏重视,从而导致最终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方面产生不够全面和真实的消极后果。
对于犯罪嫌疑人主观性证据的收集主要有如下四种主要渠道。一是应通过讯问过程加以固定,讯问中既要让犯罪嫌疑人交代客观性的证据,也要追问主观性的证据,要让犯罪嫌疑人进行详细具体的描述,对可能涉及到法律责任的主观性证据,更要问出明确表达的意思,不能模糊和存有歧义。譬如,对于杀人动机,有临时起意的激情杀人,也有预谋已久的蓄意杀人;对于杀人的主动程度,有被动反抗杀人,也有积极主动杀人,甚至伴有分尸、抛尸等对抗侦查的行为;对于犯罪后果的认识,有主动坦白,并认罪悔罪,也有抗拒讯问,拒不悔罪的行为。侦查机关需要通过讯问查明犯罪嫌疑人在主观性证据上的具体情况,并加以固定。二是应通过询问被害人、证人等,获取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印证犯罪嫌疑人说法的真实性。要通过制作相关的询问笔录,记录被害人和证人知晓和了解的犯罪嫌疑人关于犯罪意愿、态度的表述。三是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调取相关报警记录、到案经过等,收集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坦白、立功等反应其主观态度的证据。这些客观过程和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表现也是反映犯罪嫌疑人主观性证据的重要记录,对于上述反映犯罪嫌疑人主观性证据的材料也应注意收集和固定。四是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收集犯罪嫌疑人书信、博客、微信、电子邮件、日记、留言、遗书等书证可能反应其主观态度的证据。有的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在相关媒介载体上记录自己对犯罪的主观态度,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供述中交代犯罪前后曾有上述行为,就可以记录其主观性证据的书证并及时进行提取固定。
2.5 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收集隐蔽性证据
“隐蔽性证据”是指在案件过程中反应犯罪事实且只有作案人知道但其他人不知道的案情情节[4]。“隐蔽性证据”包含两个方面要素,一是这些情节是反映案件事实的证据;二是这些证据应当是隐蔽的,只有作案人自己清楚的事实。隐蔽性证据在诉讼过程中具有较高的价值和证据力,在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全过程都受到格外的重视。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4条明确规定:“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且与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互相印证,并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可以认定有罪”。根据这一规定,如果隐蔽性证据存在,满足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且又排除通过非法讯问方式获取的可能性,上述三个条件存在就可以认定有罪。因此,侦查机关如果能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交代提取到隐蔽性证据,对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就具有很大价值和作用。
对于犯罪嫌疑人交代的隐蔽性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要注意如下两个问题。一是通过讯问过程固定好犯罪嫌疑人对隐蔽性证据交代的细节,特别是要问出隐蔽性证据可以查证的准确特征,做好全面讯问和准确记录工作。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要问清在案发后所接触到的人员中是否有人了解案情并向其透露过案情及透露的程度,本人在案发后是否到过现场等。其目的是要排除犯罪嫌疑人在翻供时辩称其对案情的了解是其从其他人处听来或案发后自己所见的,以堵死其翻供的退路。二是根据犯罪嫌疑人对隐蔽性证据的交代,及时通过现场勘查、检查、搜查、查封扣押等侦查措施固定好隐蔽性证据的来源和特征,特别是对相关隐蔽性物证的准确位置、具体来源、原始状态和特征等关联性情况做好提取和固定,并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相印证。
2.6 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收集情节性证据
在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在供述时,可能会提到一些情节,这些情节可能与案件没有多大关系,或者暂时看不出这些情节与案件的关系,但它的作用在于能够直接证明口供的真实性,间接上能够证明特定的案件事实。在讯问工作中,一般侦查人员比较注意收集与犯罪有关的证据,不注意收集与犯罪无关的证据,比较注意收集直接的、客观性的证据,不注意收集反应犯罪过程的情节性证据。这样就容易导致收集的证据不充分,构建的证据体系不完整,容易导致后期犯罪嫌疑人出现翻供的情况。譬如在一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A供述曾到B家里商谈事情,一开始两人边看电视边讨论问题,后来两人话不投机发生争执和打斗,在打斗过程中无意将电视的电源线绊脱落,电视就关闭了,后来A将B打死后逃离了现场。在这一供述中,看电视和电视的电源线脱落貌似和案件没有直接关系,仅仅是案件现场的一个环境变动的情节,不属于尸体方位、致命伤、痕迹物证等关键证据,但如果勘查笔录对此也作了记录,却可以起到证明犯罪嫌疑人供述真实性的作用。如果案件现场保护良好的话,这些情节又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对证明犯罪嫌疑人作案和固定犯罪嫌疑人口供就具有很强的作用和价值。
3 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收集证据应注意的问题
以口供为中心构建证据链存在一定的诉讼风险,要确保构建的证据链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应注意如下五方面的问题:
3.1 确保讯问方式合法规范
要以口供为中心构建证据体系,必须要确保讯问方式合法规范。讯问方式合法规范是确保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真实性的重要前提。如果讯问方式不合法,由此获取的口供就可能被认定为非法证据面临被排除的风险,而由口供获取的其他证据的资格也会引起质疑,整个构建的证据体系就面临“坍塌”的风险,严重的甚至可能导致检察院不起诉或法院判无罪。要确保讯问方式合法规范,要注意如下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有2名侦查人员参加讯问,且不存在法律要求回避的情况;二是侦查人员在讯问中要坚持实事求是,不能主观臆断,不能让让犯罪嫌疑人按照侦查人员的意图供述;三是要绝对禁止刑讯逼供这一法定排除口供的讯问方式出现;四是要特别注意不能使用引供、诱供、指名指事等讯问方式,这样的讯问方式会让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真假难辨。
3.2 尽量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
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既是确保讯问过程合法的重要方面,同时还可以起到固定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作用。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应注意以下三方面的问题:一是按照法律要求“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二是对于围绕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构建证据体系的其他类型案件的讯问,为了避免后期可能出现犯罪嫌疑人翻供及律师质疑讯问过程的合法性等问题,也应尽量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三是要确保讯问录音录像的全程性,不存在剪辑遗漏等情况,同时讯问录音录像的主要和关键内容要和讯问笔录能够对应。
3.3 确保讯问内容系统全面
由于要围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构建证据体系,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内容做到系统全面就起到非常重要的支撑作用。要保证讯问内容的系统全面,需要侦查人员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展开讯问。主要可以按照如下两种逻辑顺序展开讯问:一是按照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时间进行讯问,即从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施阶段和逃离藏匿阶段为讯问的主要脉络,对犯罪嫌疑人在这三阶段的行为、情节、细节要问清楚,做好记录和固定,不能在行为的时间上存在脱节的情况;二是按照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路线或者地点展开讯问,对犯罪嫌疑人在整个犯罪路线的相关行为、情节和细节要问清楚,做好记录和固定,在其供述的犯罪路线上不能存在脱节的情况,从而使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路线形成一个完整严密的证明体系。
3.4 对讯问结果及时全面查证
围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构建证据体系的关键步骤就是及时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关键内容进行全面准确的查证和固定。也就是说,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结果是可以调查和验证的,不能是似是而非或者无法调查的情况,否则就达不到调查取证的目的,也就更谈不上围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构建证据体系了。围绕这一要求,要注意讯问结果的可查性和可证性两个方面的问题[5]。一是讯问结果具备可查性,这就要求在讯问过程对相关内容一定要做到深追细问。诸如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遇到的人和事,这些人和事是可以调查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路途中的环境和天气情况,这些是可以去气象站调查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的特殊情结或者细节,这些情况是可以通过勘查或走访调查的;犯罪对象的特征和特殊情结,这些信息通过勘查、鉴定等进行调查;以及其他可供调查的相关情节。二是讯问结果要具备可证性,这就要求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所提问题的回答内容,是与案件或犯罪嫌疑人存在密切联系的,能证明案件的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犯罪的有关情节。如果侦查人员的提问和犯罪嫌疑人的回答,不能证明案件事实,不能与案件和犯罪嫌疑人发生某种联系,即使具备可查性,甚至是客观事实,也起不到证明犯罪的任何作用,只能是无效劳动。为了使讯问结果具备可证性,首先,要做到所讯问的问题一定要与案件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具有某种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如果与案件事实和犯罪嫌疑人不能发生任何联系,就不能证明案件事实,所获取的口供就不能起到证据的作用;其次,要做到所讯问的问题或者犯罪嫌疑人所作的回答,经过查证,能够得出肯定或否定的结果,也就是说,对讯问的问题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回答,经过查证,能够起到证明案件事实或情节是真实的还是虚假的,不能模棱两可;再次,不能提问对于案件事实无关的问题,这些问题不管能否查证都对证明案件事实没有价值,而且也违反法律规定,损害讯问工作的严肃性。
3.5 要求犯罪嫌疑人撰写亲笔供词
对犯罪嫌疑人已经做出有罪供述,并且已经制作讯问笔录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应当抓住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较好的有利时机,让犯罪嫌疑人以悔罪的形式亲笔书写犯罪原因和犯罪经过,以及自己对于犯罪的认识[6]。对于案件现场的位置、作案工具、涉案物品的特征等细节要让其在亲笔供词中准确详细地描述。可以的话,要让犯罪嫌疑人绘制现场的位置图、作案工具的形状图、涉案物品的示意图。这种做法,一是由于犯罪嫌疑人已经通过亲笔供词的和绘图的形式对其犯罪的过程和细节进行了固定,使其很难翻供[7];二是可以据此对相关现场、作案工具和涉案物品进行查找、收集和固定,并与其亲笔供词和绘图进行比对,达到高印证性的目的,确保构建的证据体系严密真实;三是也可以证明讯问过程的合法性和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实性。
[1]闫召华.口供中心主义评析[J].证据科学,2013(4):437-453.
[2]牟军.口供中心主义之辩[J].河北法学,2005(12):33-38.
[3]陈闻高.论侦查的规范化和对策性[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39-45.
[4]秦宗文.刑事隐蔽证据规则研究[J].法学研究,2016(3):174-192.
[5]周水清.审讯策略与取证技巧[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295-304.
[6]叶茂岭.审讯实战技巧与方法[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322.
[7]刘启刚.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翻供问题的实证研究[J].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16(2):1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