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招警联考制度背景下公安院校专业课程训练体系的构建*
2017-01-24叶涛
□叶涛
(浙江警察学院,浙江 杭州 310053)
论招警联考制度背景下公安院校专业课程训练体系的构建*
□叶涛
(浙江警察学院,浙江 杭州 310053)
招警联考制度将人民警察招录区别于普通公务员招录,具有国家统一考试、突出公安专业素质、考试形式新颖多样等特征。它对公安院校专业课程训练产生了重要影响,突出了专业课程训练的重要地位、明确了专业课程训练的基本内容和指明了专业课程训练的主要形式。在招警联考制度的背景下,公安院校专业课程训练面临着知识结构、教学方法和保障机制三个方面的问题。公安院校应当通过协同构建专业课程体系、明确专业课程训练的素质教育导向、创新提升专业课程训练理念方法、将专业课程训练融入警务化管理等四个方面来构建专业课程训练体系。
公安院校;招警联考;专业科目考试;专业课程训练
根据《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的文件精神,国家有关部门就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确立了全国联考、分省录用的办法。与以往的招警考试相比,招警联考制度增加了专业科目考试,更加关注人民警察所应具备的公安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作为招录人民警察的资格考试,招警联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安院校专业课程教学工作,特别是专业课程训练。在此,笔者试通过分析招警联考制度对公安院校专业课程训练的影响,探讨公安院校专业课程训练体系的构建问题。
一、招警联考制度的特征
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国家确立了有别于普通公务员考试、体现公安工作需求的民警招录制度,即招警联考,并于2016年起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而言,招警联考制度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国家统一考试模式。目前,公安院校毕业生入警主要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参加国家公务员统一考试,即“国考”,另一种是参加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的人民警察招录考试,即“招警联考”。前者适用于公安部及行业公安的人民警察招录,而后者以招录省级及以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为主,是公安院校毕业生进入公安队伍的主要途径。招警联考的笔试内容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两者按一定比例合成笔试总成绩,其中公共科目由国家公务员局负责组织命题,专业科目由公安部负责组织命题。招警联考的相关考务工作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但是在考试内容和考试时间上实行全国统一考试。
(二)突出公安专业素质。招警联考制度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在公共科目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和申论之外,增加了专业科目考试。专业科目考试主要考察人民警察应具备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警务技能等三个方面。其中,专业知识方面主要考察人民警察应当具备的法律基础知识和公安基础知识,业务能力方面主要考察人民警察应当具备的在执法活动过程中把握情况、正确观察、判断、分析案(事)件,妥善协调和处理问题的能力,警务技能方面则主要考察人民警察应当具备的能够有效开展执勤活动的警务实战技能。与其他人民警察招录考试相比,招警联考更注重对经过公安院校教育培养和专业训练后的民警业务素质与警务能力的考察①,因此,招警联考不仅更贴近公安工作的实际需要,也有利于确立以公安业务素质培养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模式。
(三)考试形式新颖多样。专业科目考试的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在知识考察上,专业知识方面涵盖相关法律知识和公安工作概况、公安队伍建设、公安执法监督等基本知识,业务能力方面涵盖治安管理与服务、办理案件、信息运用、公安勤务、应急处理等能力,警务技能方面涵盖执法程序、警械武器使用等内容。在考试题型上,有单选题、多选题和情景题三种形式,其中情景题以实际执法情景材料为基础,从多个角度来考察考生对某具体案件的理解判断和应变处理能力。在命题方式上,主要有知识识记、图表示意、真伪判断、逻辑排序、综合应用等五种命题方式。在难易度上,有难、较难、中、较易、易等五种程度。②此外,专业科目考试还突出命题方式和语料出处的多样性和前瞻性,以实现对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警务技能的多层次和多方面的考察。
二、招警联考制度是公安院校专业课程训练的风向标
招警联考制度是全日制公安教育和警察职业之间联系的桥梁,其一方面确定了人民警察应具备的基本素质与能力要求,另一方面也对公安院校专业教学与课程训练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点。
(一)突出公安院校专业课程训练的重要地位。专业课程训练是公安院校专业课程教学中的重要环节,以提高学生公安专业素质为目的,主要包括课内外测试、知识竞赛、专项培训、考核评价等一系列训练方式。课程训练是与课堂教学相对应的概念,强调在课堂教学过程中通过训练巩固所学知识,提高学生对知识的理解与运用能力,并通过训练结果对学习效果予以评价。课程训练并非公安专业课程教学的中心内容(课堂教学才是),但其对教学质量和效果有重要的影响。
由于以往借助公务员考试的招警办法并不以公安专业知识为考试内容,因此,公安专业课程的教学内容并不直接在毕业生入警中予以体现。而招警联考制度通过专业科目考试考察考生的公安专业素质与能力,强调学生运用知识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其直接与公安院校专业课程相关联,特别是专业课程训练。因此,仅凭课堂教学是不够的,还需通过课程训练对课堂教学的内容加以巩固,以提高学生的专业素质与应用能力。因此,在招警联考制度背景下,专业课程训练具有了重要地位,不仅是强化学生对公安专业知识理解和运用的重要方式,也是提高专业科目考试能力和水平的重要途径。
(二)明确公安院校专业课程训练的基本内容。公安院校专业课程的内容是开展专业课程训练的前提与基础。公安院校课程设置包含通识课和公安专业课。其中公安专业课包括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在课程类别上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但在实践中,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开设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公安专业课程体系和类别问题,即某一公安专业课程的具体设置,并没有严格的区分标准。从这一角度看,专业科目考试反映了当前公安工作对公安专业素质与能力的要求,而公安专业课程体系也必然要与公安工作的实际需求相适应,③这就为公安院校专业课程内容的设置提供了参考。
此外,在公安专业课程训练上,专业科目考试对训练内容和形式也具有指导意义。专业科目考试不仅为专业课程设置提供了参考标准,也为开展某一具体专业课程训练提供了借鉴依据。在专业课程训练的设计中,相关教学大纲、考核大纲和训练方案的制定都必然要体现招警联考制度的导向功能,围绕专业科目考试的考察内容开展相应的课程训练。
(三)指明公安院校专业课程训练的主要形式。公安院校专业课程训练是课程教学中的重要环节,在一定教学内容的基础上,课程训练本身也是个开放和发展的体系,需要不断适应公安工作对公安专业素质与能力的实际需求,而招警联考制度是为了选拔符合公安工作需求的合格人才,通过专业科目考试实现对公安专业素质与能力的评价。与公安院校开展的其他考试相比,专业科目考试是公安队伍的准入考试,其考试目标和形式与公安院校专业课程训练具有高度一致性。因此,专业科目考试在测试题型、难易程度、命题方式、语料来源等方面都对公安院校专业课程训练的开展具有指导意义。
此外,专业科目考试紧密结合当前公安执法过程中出现的热点问题和典型案(事)例,强调对公安专业素质、知识与能力的考察,并且考试大纲与内容随公安工作的发展需求不断地进行调整与更新。考试形式分为客观题和主观题,在客观题上,以知识识记、图表示意、真伪判断、逻辑排序、综合应用等五种形式作为评测方法;在主观题上,以分析来源于公安工作实际的案(事)例作为评测方式。由此可见,专业科目考试无论在内容还是形式上,都对公安院校专业课程训练体系的更新与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三、招警联考制度背景下公安院校专业课程训练面临的问题
招警联考制度对公安院校专业课程训练提出了新的要求,特别是要对课程训练的相关理念、内容及方式等予以调整更新,以适应专业科目考试对公安人才培养的需求。在招警联考制度的背景下,公安院校专业课程训练需要关注和解决以下三个问题。
(一)专业课程训练的知识结构问题。专业科目考试以公安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警务技能为考试内容,因此,专业课程训练在知识结构调整上必然面临与考试内容有效衔接的问题。具体而言,一是知识内容的更新问题。目前公安院校专业课程训练的内容结构设置的导向并不明确,需要在招警联考制度确定的公安业务素质和能力的测试范围内,审视课程训练内容的体系性和科学性问题。二是核心知识和其他知识的关系问题。专业科目考试重点考察公安专业的核心内容,以法学知识为例,主要考察法治理念、宪法、人民警察法、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等问题,并不把其他法学知识列入考试范围,这就导致在专业课程训练中面临着核心知识和其他知识的权衡问题。三是招警联考和其他考试的导向性问题。公安院校学生除了参加招警联考外,还会参加其他各类考试,如公安院校竞赛考试、研究生考试、司法考试等,这就导致在训练导向上面临专业科目考试和其他考试的权衡问题。
(二)专业课程训练的方式方法问题。公安院校专业课程训练的有效开展,还应当着重解决相关训练方法问题。具体而言,一是如何提高教师训练能力问题,专业课程训练的质量和效果最终必然落实到教师责任主体上,因此,除了关注教师的课堂教学能力,还要提高其专业课程训练能力;二是如何确立教学大纲、考核方法以及具体训练方案与招警联考制度的有效衔接问题;三是如何以专业科目考试为导向确立符合当前公安人才培养需求的多元训练方法问题;四是如何在专业课程训练过程中把握素质教育和应试能力的问题,专业课程训练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应试教育,而应当以训练提高学生公安专业素质和能力为目的。
(三)专业课程训练的保障机制问题。在教学保障上,需要不断探索符合专业科目考试特征与规律的专业课程训练保障机制。具体而言,一是在现有课程的评价体系下如何兼顾专业科目考试能力的提高。现有课程评价的目的具有多元性,需要在形成性评价体系下解决训练方式的建构问题。二是如何将课程训练融入到警务化管理中。公安院校实行警务化管理制度,招警联考作为公安院校毕业生入警必须参加的考试,应当考虑在警务化管理中融入专业课程训练的问题。三是如何构建专业课程训练培训制度。除日常课程训练之外,还有考前培训等。
四、招警联考制度背景下公安院校专业课程训练体系的路径构建
招警联考制度为公安院校专业课程训练指明了方向,在构建专业课程训练体系的过程中,必须以招警联考制度所反映的专业素质与能力需求为导向。具体而言,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构建路径。
(一)协同公安院校构建专业课程体系。如前所述,专业课程体系是专业课程训练的基础。当前各个公安院校基本上独自构建本校的专业课程体系,虽然有一定的探讨与借鉴,但并未就课程科目、教学大纲、实训大纲、考核方案等形成统一的专业课程体系。在招警联考制度背景下,专业科目考试大纲与内容为公安院校学生的公安专业素质与能力的培养提供了参考,也为公安院校专业课程体系的构建确立了相对统一的口径。由此,全国公安院校协同构建专业课程体系就具备了可行性。公安院校应当以公安部组织的专业科目考试大纲修订与题库征集为契机,协同各个公安院校构建符合实际需求的专业课程体系,并在此基础上逐步构建起符合人才培养目标、招警联考需求的公安院校专业课程训练体系。
(二)明确专业课程训练的素质教育导向。招警联考制度下的专业科目考试目的是反映应试者公安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其本质是一种素质教育的需求,而非应试教育的表象。素质教育的实质是培养学生实践、应用以及创新能力,而应试教育的核心是考察应试者对知识死记硬背、机械理解的能力。同理,专业课程训练也不等同于应试训练,而应当是素质训练,其主要关注学生对知识内源性的理解与掌握,而非表层性的记忆与复述。在专业课程训练体系构建和内容选择中,要以提高学生对公安专业知识的理解与运用能力为目的,多选择一些体现分析运用能力、发散思维能力的训练题目,以课程训练促进学生专业素质的提高。此外,在训练过程中还要坚持多元发展导向。多元发展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特征,公安院校卓越警务人才的培养需要全面完备的知识结构,专业课程训练要避免单一知识结构的训练,要符合专业科目考试对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警务技能的多元需求。
(三)创新提升专业课程训练的理念方法。在招警联考制度背景下,需要提高教师开展课堂训练的研究创新能力,整合现有的专业课程训练方式,针对专业科目考试的特点,构建科学有效的课程训练体系。在训练体系上,要加强对专业科目考试大纲和真题的研究分析,对照现有课程训练的基本模式,更新课程考核方案和评价体系。在训练内容上,在现有课程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之外兼顾专业科目考试的大纲,特别是在涉及公安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警务能力方面的课程中,将专业科目考试中所反映的最新动态需求融入训练中,突出训练内容的新颖性、实践性、专业性等。在训练题型上,应当整合创新现有课程训练的类型和方式,增加图表示意、逻辑排序、综合运用等学生相对陌生的测试题型,注重能反映综合性知识的情景类题型和案(事)例材料的收集整理。在训练方式上,可以有针对性地选择符合专业科目考试的训练方式,在课程内增加不同难度的测试题目,在专业演练、知识竞赛等综合训练中不应当局限于某一专业知识而要选择能反映多方面专业能力的材料,在课程论文布置中要注重对理论分析和实践应用的把握,突出对疑难案(事)例的分析能力。在训练考核上,要不断拓展形成性评价考核的内涵,增加反映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警务技能等内容的评价比重。
(四)将专业课程训练融入警务化管理。警务化管理作为公安院校的日常管理制度,将其融入专业课程训练中,可以提高学生对招警联考的认识促进学生公安专业素质与能力的提高。以浙江警察学院为例,有一系列有利于提高学生学习能力的制度,如“四个一工程”“考级考证制度”“考试培训制度”等,这些均可以和专业课程训练相互融合专业课程训练模式要更新观念,不应当将训练时间和内容仅限于课堂之内。相关部门要加强研究、开拓思路,通过建立考试训练习题库、开发手机移动APP等,给学生提供多方位、多时段学习的训练平台。制定针对学生实习期间的专业课程训练制度确立抽查抽测、日常考核、奖励惩戒等相结合的督促方法,构建起课堂内外相互配合、有效衔接的训练模式。
五、结语
在招警联考制度背景下,如何进行公安院校专业课程训练的创新与探索,是当前公安院校专业课程教育必须思考的现实问题。招警联考不仅是一项或一次人民警察入职考试,而且是对公安院校专业课程教学特别是课程训练有着重要影响的制度。招警联考制度和公安院校专业课程训练具有互动关系,专业科目考试为专业课程训练提供导向作用,专业课程训练促进专业科目考试所要求的专业素质与能力的提高。公安院校专业课程训练要紧跟招警联考制度,深化对课程训练内容形式与理念方法的研究,构建起符合公安人才培养需求的课程训练体系。
注释:
①石子坚、章闻:《中美招警考试中笔试要素与实施之比较研究》,《公安教育》2016年第10期。
②参见《2017年公安机关执法勤务职位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录人民警察专业科目考试大纲》,http://mt.sohu. com/20161109/n472740496.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12月20日。
③李传良:《公安院校学生职业核心能力培养及路径选择》,《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3年第5期。
(责任编辑: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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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3040(2017)02-0091-04
2016-12-20
叶涛,浙江警察学院法律系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刑法学。
*本文系浙江警察学院2016年校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基于形成性评价体系的法学课程自主学习能力培养研究”(项目编号:2016010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