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独狼”式恐怖主义及其应对的思考*
——基于实证研究的视角
2017-01-24毛欣娟汪景涛
□毛欣娟,汪景涛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犯罪学研究 主持人:郑群,金诚,刘鹏
我国“独狼”式恐怖主义及其应对的思考*
——基于实证研究的视角
□毛欣娟,汪景涛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关于“独狼”式恐怖主义的含义和特征,可以从其日常表现、意识形态、恐袭行动模式和后果等维度加以梳理和概括。我国“独狼”式恐怖主义具有其自身特点,诸如个体特征方面的低龄化、低教育水平化、女性化,袭击目标选择以“软目标”为主,地理范围方面受“伊吉拉特”极端主义影响而呈现扩张之势。针对我国“独狼”式恐怖主义的特点和原因,需要从发展地区性教育事业、加强青少年教育、提高女性穆斯林社会地位、完善法治等方面入手开展工作,同时要加强基层防控和对网络恐怖主义的打击。
“独狼”式恐怖主义;网络恐怖主义;“软目标”;特征;原因;应对思路
随着国际社会对恐怖主义防控的不断强化,有组织发动大规模恐怖袭击对于恐怖分子而言难度越来越大,因此,具有零散、机动灵活、隐蔽性强等特点的“独狼”式恐怖袭击成为当前恐怖分子的主要选择。美国联邦调查局报告显示,“独狼”式恐怖袭击已成为当今世界发展最快的恐怖主义形态。[1]据以色列知名智库“国际反恐政策研究所”出具的统计数据,仅在2010年到2013年,西方国家就发生29起“独狼”式恐怖袭击,造成290人伤亡。该报告同时指出,“独狼”式恐怖袭击不仅发生频次不断攀升,而且其覆盖的国家和地区也在不断扩大。当地时间2016年7月14日深夜,法国尼斯市国庆日欢庆活动期间遭遇了恐怖袭击,汽车冲入人群造成80余人死亡,多人受重伤。[2]这是法国继2015年11月巴黎遇袭之后的又一次重创,而这起恐怖袭击也符合“独狼”式恐怖袭击的典型特征。
一、“独狼”式恐怖主义的概念及特点
2013年《世界经济黄皮书》《国际形势黄皮书》指出,2011-2012年度全球恐怖主义进入了一个相对的低潮期,但出现了一些新特点。黄皮书以2012年发生的图卢兹枪击案、蝙蝠侠枪击案等案件为例分析后指出,国际社会开始关注恐怖主义威胁的变异——“独狼”式恐怖主义。[3]
(一)“独狼”式恐怖主义的概念。“独狼”式恐怖主义,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纪90年代的“白人至上主义”,其主要领导人亚历克斯·柯蒂斯敦促人们使用任何手段来驱逐所有非白人,“采取这一行动的任一士兵”都被称作“独狼”。[4]从那时起,美国的执法机构和媒体开始使用“独狼”一词来形容那些威胁美国安全的零散恐怖分子。
“独狼”式恐怖主义也可以称为“无领袖抵抗”“个人恐怖主义”“自由恐怖主义”等。目前,学术界对于何谓“独狼”式恐怖袭击也开展了一些探讨,学者们从不同视角对其进行研究。有学者从组织特点出发,将其定义为“没有恐怖组织参与的独立发动的恐怖袭击”;[5]有的从其发动袭击的目的出发,指出“独狼”式恐怖主义不以“攻城掠地”为目的,而是通过袭击平民目标,引爆舆论关注,渲染社会恐怖情绪,造成社会压力,表达恐怖组织的政治诉求,以达到威胁国家政权的目标。[6]
综观目前学界相关研究,笔者较为赞同杰弗里·西蒙博士在《“独狼”式恐怖主义:了解它日益增长的威胁》一书中的有关定义。他认为,“独狼”式恐怖主义是独自或得到一两个帮手协助,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推进某种与政治、社会、宗教、金融等相关的目标,或者没有这样的目标,但达到了同样的效果:制造了恐怖气氛,扰乱了社会正常生活。[7]
(二)“独狼”式恐怖主义的特点。“独狼”式恐怖主义具有不完全隶属于任何恐怖组织,但深受某些恐怖组织思想的影响,与恐怖组织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随意发动袭击,不服从特定恐怖组织的指令但却与其行动目标相吻合等特征。[8]
1.从日常表现上看,“独狼”的日常外在行为与其所攻击的社会存在一定的融合性。至少从表面上看,“独狼”的日常个人行为与常人无异,他们有正常的人际交往、家庭和工作,融合于其所攻击的社会。据加拿大遗产基金会调查报告,“9·11”之后美国发生的62起恐怖袭击中,51起是由在美国本土出生的人发动的。加拿大魁北克省和渥太华省发生的袭击士兵案与美国在“9·11”之后遭遇的恐怖袭击有共同的特点,即发动袭击的“独狼”都是隐藏于社区之中并深受伊斯兰极端主义影响的本国人。[9]
2.从意识形态上看,袭击者与恐怖主义有着深刻联系。虽然发动袭击的“独狼”表面上与周围公众并无明显区分,与恐怖组织也并不存在显著交集,但是综合各种“独狼”式恐怖袭击发动者的特征,却可以发现其都受恐怖主义宣扬的极端思想所蛊惑。这些思想或意识形态上的深刻联系和认同,多是受网络或者含恐怖主义内容的音像制品潜移默化的影响而形成的。
3.从行动模式上看,“独狼”式恐怖主义具有独立性。首先,“独狼”可以是个体,也可以是一个小群体。美国安全和反恐专家Geffrey Simon在定义“独狼”式恐怖主义的时候也强调了“独自或得到一两个帮手协助”这一特点,[10]就是为了突出其独立性。其次,综合剖析多起相关案例可以看出,虽然袭击之后一些“独狼”宣誓效忠或隶属于某些恐怖组织,而恐怖组织为扩大自身影响力,也会宣称对这些恐怖袭击事件负责,但“独狼”在发动袭击之前接受和形成极端恐怖思想的阶段并没有与恐怖组织取得直接联系,而其恐怖活动的实施阶段也没有受到恐怖组织的直接指挥。所以,无论是袭击发动之后作为仪式感的宣布效忠行为,还是恐怖组织对袭击事件的宣布认领行为,都不能改变其从恐怖主义思想形成阶段,到极端暴恐犯罪准备阶段,再到极端暴恐犯罪实施阶段的“独狼”式特性。
4.从行动后果上看,“独狼”式袭击制造更为严重的社会恐慌和不信任。这种天马行空、独来独往、游离于恐怖组织之外的“独狼”及其恐袭给有关职能部门的情报收集工作制造了很大困难,也难以被社会公众所察觉和警惕。因此,“独狼”式恐怖袭击比传统的由恐怖组织直接操控的袭击更加难以预防和打击,也更容易引起社会恐慌和制造族群间的不信任。根据美国马萨诸塞大学一个研究机构开展的调查,在2013年波士顿发生“独狼”式爆炸案之后,59%的受访者表示出了对恐怖主义的更多担忧,比爆炸案发生之前显著提升。该研究机构同时表示,由于袭击通常是由伊斯兰极端主义者发动的因此社区中的人们开始惧怕和不信任穆斯林。[11]
二、当前我国“独狼”式恐怖活动的特征
我国对何为“独狼”式恐怖主义并没有一个权威的官方定义,笔者以近五年来我国公开报道并得到相关部门认定的暴恐案(事)件进行研究,对其中具有“独狼”式恐怖活动特征的案(事)件进行归纳和整理。
(一)主体特征——个体低龄化、低教育水平化和女性化。低龄化是国内“独狼”式暴恐案(事)件中体现出的一个显著特征,如2014年在昆明火车站砍杀无辜群众,致31人死亡、141人受伤的“3·01”严重暴恐袭击案件中,恐怖分子年龄最小的只有16岁;2014年新疆和田棋牌室“6·15”砍杀案件中共有三名暴恐分子,其中一名19岁,两名18岁。据不完全统计,新疆发案的暴恐犯罪分子年龄在25岁以下的所占比例达70%—80%。[12]。主体低龄化是我国境内恐怖活动的一个总趋向,且基本都是80后、90后。[13]
在受教育水平方面,多数“独狼”式恐怖分子学历较低。2011年11月30日喀什美食街暴恐案件中两名恐怖分子均为小学文化学历;2014年7月30日在新疆喀什艾提尕尔清真寺内残忍杀害大毛拉居玛·塔伊尔的三名恐怖分子均只有初中文化学历。据不完全统计,新疆发动暴恐袭击的恐怖分子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占到95%左右。新疆大学古丽阿扎提·吐尔逊教授认为,“东突”恐怖分子在文化结构方面呈现出显著差异,其中大学、中专和高中学历只占总数的15%,而初中及以下的却占85%。[14]
在性别方面,近几年更多的女性参与到了恐怖活动当中。2011年和2012年的暴恐案件中极少有女性参与;在符合“独狼”式恐袭特征的案件中,2013年北京天安门金水桥“10·28”暴恐袭击案件中出现了女性的情况;国内2014年一共发生13起具有较大影响的暴恐案件,其中3起有女性参与,包括2014年喀什清真寺暴恐案件、昆明火车站暴恐案件、2015年沈阳“6·12”伊吉拉特涉恐专案均有女性恐怖分子参与其中。
(二)工具特征——袭击方式和使用工具的“随意性”和“自制性”。由于我国严禁公民个人非法持有枪支,所以出现如美国、加拿大等西方国家以枪击方式发动恐袭的可能性相对较小。但“独狼”式恐袭的一个特点就是恐怖分子根据其能够获取的工具来选择袭击的方式,诸如汽车冲撞碾压,汽油投掷爆燃,使用自制的刀具、枪械或爆炸物,甚至棍棒、榔头等日常随处可见可得的物体作为攻击武器。2011年喀什美食街恐袭事件中,两名暴恐分子先是劫持一辆卡车,又持刀杀害一名司机后驾车冲向人群,并下车持刀砍杀路边无辜群众,致6死28伤的严重后果。2014年乌鲁木齐火车南站“4·30”恐袭案件中,两名暴恐分子使用的是刀具和自治爆炸装置。2015年温州警方及时破获的暴恐案件中,缴获了5枚自制爆炸物及刀具等凶器。攻击武器选择上的无规律性和随意性无疑增加了职能部门以及社会普通民众的防袭难度。
(三)目标特征——以“软目标”为主。所谓“软目标”,是指那些通常缺乏适当安全保护或者难以防护的场所、设施和资源,[15]诸如商场、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宗教场所等都具有人员集中、安全隐患多、安全防护困难等特点。对这些“软目标”发动袭击可以制造更多的平民伤亡,引起更广泛的社会恐慌。由于“独狼”式恐怖袭击多由单独个体或小团体发动,杀伤力相对有限,很难对军警驻地等“硬目标”制造大规模杀伤,因此,近年来我国境内“独狼”式恐怖活动主要以“软目标”为袭击重点,如2014年广州火车站“5·6”暴恐事件、2014年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公园北街“5·22”早市暴恐事件、2014年喀什清真寺“7·30”暴恐事件等。
(四)指向特征——转向针对基层政权组织或单位。由于军警驻地对恐怖袭击具有较强的防控和反击能力,小规模的“独狼”式袭击很难对其造成较大程度的伤害。因此,目前我国发生的专门针对诸军警驻地的“独狼”式恐怖袭击并不多,但是恐怖分子有可能把袭击指向具有国家、民族、政权象征意义的地方,如天安门、基层政权组织等,或巡逻执勤的军警个体。虽然专门指向以上目标的“独狼”式袭击尚未成为主流,但偶有发生的此类袭击表明,恐袭指向是动态的,何况强化对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打击在一定时段内极有可能会招致其疯狂的反扑,对此需给予高度重视。具有典型“独狼”特征的天安门金水桥“10·28”暴恐事件依然给我们留下深刻教训。近年新疆境内发生小团伙式的针对警察个体、巡逻车或者基层政权组织所在地的恐袭案件也有多起,如2014年阿克苏地区乌什县袭警案,犯罪嫌疑人驾驶车辆,携带爆燃装置,手持砍刀,袭击公安巡逻车辆,致2名群众和2名民警受伤、5辆执勤车损毁。
(五)范围特征——地理范围不断扩张。21世纪以来,受网络恐怖主义蔓延等原因的影响,国内恐怖主义活动也呈现一些新的特点。国内恐怖主义分子受境外“圣战迁徙”等极端思想的蛊惑,在境内制造恐怖事件的地理区域不断扩张,呈现由新疆向内地蔓延的趋势。除新疆外,近年来我国境内发生的典型“独狼”式恐怖袭击,如昆明火车站暴恐案件、温州鹿城区暴恐案件和辽宁“6·12”伊吉拉特涉恐专案,分别分布在境内的西南、东部沿海和东北地区。可以说,内地的反恐形势日渐严峻。
三、我国“独狼”式恐怖主义的原因
(一)教育层面——部分地区儿童、青少年受教育权未得到有效保障。21世纪以来,暴恐分子年轻化、低龄化趋势较为明显,且文化水平低,甚至文盲或半文盲占了不小的比例。[16]其原因比较复杂,但与部分地区儿童和青少年的受教育权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和有效保障有很大关系。这里所指的教育既包括科学文化知识的义务教育,也包括法治、宗教、职业等方面的常识性教育。儿童和青少年的认知辨别能力不健全,具有很强的可塑性和易感性他们在网络恐怖思想的渗透和暴恐音像制品的冲击下,容易受宗教极端主义和暴力恐怖主义的蛊惑,进而成为恐怖主义的牺牲品。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参与暴恐犯罪的人员绝大多数都没有接受过系统的高等教育,比较缺乏科学文化知识,很难理解和接受现代法治,对于宗教缺乏科学理性的认知,其中很多人甚至连《古兰经》都读不通、读不懂是典型的“三盲”,即“文盲”“法盲”加“教盲”。
(二)社会层面——穆斯林女性传统社会地位的特殊性及其利用价值。
1.穆斯林女性传统社会地位低下。一夫多妻制、两个女人的作证价值才等于一个男人的作证价值等,都揭示了穆斯林传统观念里女性实质地位的低下。而且,在我国相对于其他民族,维吾尔族传统上并不太重视女性的教育问题。[17]过早的辍学、缺乏常识性教育、长期受压制的社会地位会使很多女性穆斯林思想过于单纯、易受鼓动,而没有独立的经济地位易成为男性穆斯林的附庸。面对境内外“三股势力”鼓吹的宗教极端主义、暴力恐怖主义、民族分离主义,穆斯林女性往往没有警惕和防范能力,易受感染和煽动。
2.女性对于恐怖主义的独特利用价值。首先,不同于男性的是,女性在公众传统观念里大多是温顺、不具有攻击性的形象,因此女性恐怖分子具有不易引起他人警觉、便于逃避安检等独特优势。其次,由于男性在穆斯林社会的强势地位,牺牲女性进行的恐怖活动,如“女人弹”袭击,更易激起男性恐怖分子的羞耻感和参与“圣战”的狂热,也更容易吸引媒体的关注,具有更好的煽动性和鼓吹效果。再次,复仇心理作祟。美国马萨诸塞大学反恐专家布鲁姆教授提出的女性成为恐怖分子尤其是人弹的“5R理论”,其中将“复仇(Revenge)”放在第一位,意在强调那些因违法犯罪而受打击处理的恐怖分子家庭中的女性成员会选择充当新的恐怖分子,为其复仇。被恐怖主义所裹挟的女性,既扮演恐怖主义的攻击武器,又沦为恐怖主义的牺牲品。
(三)宗教层面——“伊吉拉特”极端思想的蛊惑。“伊吉拉特”,意为迁徙,本身既不是教义的规定,也没有充斥着暴力的内涵,但在近代却发生了歪曲变种,被“三股势力”作为蛊惑人心、实施暴恐的手段。国际上,“伊吉拉特”极端思想的泛起是“独狼”式恐怖活动范围在国内不断扩大的国际背景;新疆强化对“东突”暴恐活动的打击力度,使其生存空间被进一步压缩而形成“外溢”效应,是“独狼”式恐怖活动在国内范围不断扩大的直接原因。如乌鲁木齐南站及昆明火车站暴恐案件,均为受“伊吉拉特”蛊惑的极端分子进行“迁徙圣战”在出境的时候受阻而就地发动的恐怖袭击。根据2015年央视《“迁徙圣战”的真面目》所公布的数据,近年侦破的从新疆非法外迁的案件和暴恐分子数量逐年上升,至2014年已达132起、866人。事实上,新疆近年来破获的90%以上的暴恐案件都受迁徙圣战思想的影响。[18]
(四)网络层面——网络监管及恐怖音像制品管制存在漏洞。没有人是天生的恐怖分子,大多数“独狼”式恐怖分子是通过互联网和暴恐音像制品完成“自我极端转化”(self-radicalized convert)的。[19]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为“三股势力”的渗透提供了一个更为高效的平台,境外组织通过互联网传播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思想,招募恐怖成员,传授恐怖袭击方法。同时,由于网络信息传播具有开放性和高度交互性的特点,无疑会使任何一个可以接触网络的人成为恐怖信息传播的潜在对象。[20]
从我国公安机关侦破的“独狼”式暴恐案件来看,大多数恐怖分子都观看和收听过网络上的暴恐音视频,如乌鲁木齐早市暴恐案件、喀什艾提尕尔清真寺暴恐案件、温州暴恐案件等都查获到相关的恐怖音像制品。这些音视频已经成为诱发和催化暴恐活动的重要因素。近年来,“东伊运”不断密集发布暴恐音视频,传播宗教极端思想,其数量和频率逐年攀升,并不断通过各种渠道传入境内。暴恐音视频非法传播已成为当前影响新疆稳定的重要毒源,严重威胁国家安全。[21]
四、我国应对“独狼”式恐怖主义的思路
(一)大力发展地区性教育事业。良好的教育是提高认知和辨识能力的最基本途径,也是抵御恐怖主义思想的最好防腐剂。为从思想上根本阻止恐怖主义渗透和腐蚀青少年心灵,必须大力发展教育事业,充分保障每一位儿童、青少年的教育权,包括接受完整的义务教育以及按照自己的意愿继续深造等方面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予以剥夺。
目前我国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但是西北地区整体教育水平相对落后,九年制义务教育不能满足当地青少年完善认知水平和辨别能力的要求。目前正在试点的十二年制义务教育可以优先考虑在新疆地区推行,让更多青少年回归课堂,并通过开设反邪教、反宗教极端主义、法律等常识课程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正确理性认识宗教和民族关系的能力,从而在思想意识领域抢占先机、占领高地。借鉴美国反恐经验鼓励国内高校和研究机构开设反恐、反宗教极端主义的相关课程,进行相关学术研究活动,既为反恐工作提供理论指导和人才储备,也帮助树立和提高民众的反恐意识和应对能力。
(二)提高穆斯林女性的社会参与度和受教育水平。鉴于一些女性被裹挟进恐怖主义的情况,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1.充分保障女性穆斯林儿童、青少年的受教育权。
2.积极开展经济建设,着力提高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努力增加就业机会。要增加面向女性的就业岗位,提高穆斯林女性的就业比例和就业水平,提升女性穆斯林参与社会活动的意愿和能力,引导其凭借自己的劳动取得经济报酬,凭借自己的努力获取独立的经济地位和人格,从而让更多的女性穆斯林从传统走向并融入现代社会、现代文明。
3.加强面向女性穆斯林的宣传教育工作。鉴于伊斯兰传统社会形态所导致的女性穆斯林相对封闭和蒙昧状态并非可以在短时间内迅速改善,相关部门应在民族关系、宗教常识领域、《古兰经》解经工作等方面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当地民众特别是女性穆斯林理解我国民族宗教政策,树立正确的民族观和宗教观。
4.对家族有被政法机关打击处理的违法犯罪人员的女性穆斯林,要给予重点关注和关爱。如果家族成员有因违法犯罪而被政法机关打击处理的情况,则这类女性穆斯林容易被极端势力挑唆和鼓动,进而参与恐怖活动。
(三)强化基层情报和防控工作。新疆地域广袤,人员居住分散,人口成份复杂,仅靠政府、军警部门来完成反恐情报收集、人员管控等繁琐庞杂的工作是不现实的。由于“独狼”式恐怖袭击具有“随意性”等特征,事前征兆不明显,对其进行情报收集和事前防范要比其他有组织恐怖活动更加困难。在情报主导反恐战略方面,国外相关的模式和行动经验值得借鉴,如新加坡的“平安、安全守望小组”模式、美国洛杉矶“我守望”模式、美国国土安全部“发现可疑,立即报告”的全民安保运动等,均强调基层民众对于反恐情报收集的重要性,也都在不同程度上提高了民众的反恐意识和应对恐袭的能力。
情报主导反恐战略还要求将反恐工作由事后查处扭转为事前防控。在社区防控工作中,要做好情报收集和研判工作,对某些家族成员有受政法机关打击处理的人员要给予一定的关注和帮助,对行为异常、有特殊嫌疑的人员更要做好重点防控,对其登陆敏感网站、发布敏感言论等现象要及时进行必要的监控和疏导。同时,要对网络公开渠道如各种论坛、聊天软件中获取的异常信息予以必要关注。当然,情报收集和防控工作须在法律框架和人权保障的范围内进行,要在人员监控和人权保障之间实现必要的平衡。
(四)有效防控网络的恐怖主义思想渗透。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同志指出,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22]习近平同志从战略高度指出了网络信息的发展对一个国家迈向现代化的重要作用,又指出不能因发展互联网而忽视国家安全。当前,我国“独狼”式恐怖分子大多受网络中的恐怖主义思想影响而走向极端,因此,强化对各类网络恐怖主义的打击就成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工作之一。笔者认为,目前打击和防控各类网络恐怖主义需要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1.加强网络空间安全治理的法治建设。2016年12月2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网络空间安全治理所需规范性、指导性文件的迫切需要,但作为一个指导国家网络安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相关规定较为宏观,在具体应对网络恐怖主义问题时,还要进一步明确相关的网络安全审查制度,使其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2.完善《反恐怖主义法》中关于网络恐怖主义的立法工作。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反恐怖主义法》使我国的反恐工作有了较为全面系统的法律依据。但遗憾的是,虽然其在第十八、十九、二十一条规定了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在反对网络恐怖主义中所应承担的责任义务,也在第八十六条对违反规定的电信、互联网经营者提出了具体的惩罚措施,但却没有明确提出“网络恐怖主义”这一词语。笔者认为,应当在《反恐怖主义法》中将“网络恐怖主义”作为一个单独的、专业的法律术语加以明确,为打击网络恐怖主义提供更为充足的法律保障。
3.强化网络安全的技术支撑。要加强网络信息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在大数据视野下不断完善网络监管的体制和方式,着力提升网络反恐的质量和效率。在网络安全技术方面,需要出台专门政策用以鼓励和支持科研创新,研发相应的网络安全产品。要积极引进和学习国外先进网络安全技术、信息筛查技术等,比如谷歌、脸谱等网站采用的先进自动化审核系统,检测并清理涉及极端组织伊斯兰国或宣扬类似极端思想的视频。
4.充分占领互联网舆论宣传阵地。应该利用好互联网这个舆论宣传阵地,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爱国主义及国家有关民族、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可以通过网络发布安全防范手册,提高民众防范极端主义、恐怖主义的意识和能力。
(五)加大涉暴恐音视频行为的法定处罚力度。从当前国内外恐怖主义态势来看,暴恐音视频在传播恐怖主义思想和方法手段上起到了巨大的鼓吹、扩散作用。暴恐音视频不仅传播各种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的异端邪说,而且还在其中教授各种制造炸弹等杀伤武器的技术及发动恐怖袭击的具体方法手段。这些暴恐音视频已经成为传播恐怖主义的重要载体。因此,进一步推动对非法制作贩卖、传播以及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音视频的立法打击工作势在必行。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规定,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是指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的行为。对于此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比《刑法》中九种持有型犯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毒害的是人类的思想,是对整个社会安全的严重威胁,明显比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非法持有假币或者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对于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应该规定比其他八种持有型犯罪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以起到更有力地震慑恐怖犯罪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斩断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思想传播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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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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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编辑部
D917
:A
:1674-3040(2017)02-0065-06
2016-10-28
毛欣娟,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与反恐怖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国内安全与社会稳定;汪景涛,该学院2015年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公安学、国内安全保卫。
*本文系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课题“新疆非法宗教活动成因与应对研究”(课题编号:2015-GM-04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