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非法交易活体野生动物现状及对策
2017-01-24刘昌景周用武
刘昌景 周用武
(1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刑事科学技术学院 江苏 南京 210023;2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江苏 南京 210023)
网络非法交易活体野生动物现状及对策
刘昌景1,2周用武1,2
(1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刑事科学技术学院 江苏 南京 210023;2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江苏 南京 210023)
互联网的发展开辟了巨大的商机,同时也为许多非法交易提供了便利,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也被搬上了“网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网络直销”泛滥于各在线交易网站。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的多样性、广泛使用性和其虚拟社会的特点进行野生动物的非法交易,这使得警方在侦查办案过程中遇到很多困难。通过对在线交易网站、聊天工具、论坛和搜索引擎等不同网络载体对网络交易活体动物的现状调查,分析了网络上交易活体野生动物的现状。根据目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五点对策:加强对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管;建立网络违法交易档案库;提高对源头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大对相关人员的法律宣传;加强对物流行业的监管。
网络非法交易 野生动物 网络交易平台监管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买卖活体野生动物的现象愈发猖獗,其涉案的种类和数量也越来越多。国内外的政府和民间团体皆已对运用网络交易活体野生动物的有害性达成共识,但是以通过网络交易野生动物的应对方式为主题的研究较少,且少有具体与之相关的实例素材和分析,因此,造成了管理和执法上的困难。近年来,不少野生动物保护部门办理了多起利用互联网交易野生动物的案件,这些案件包括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及网络引起的公共事件。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全国最大网络贩卖濒危野生动物案,涉案濒危野生动物包括金雕、游隼、猕猴、网纹蟒等26只(条),被告人张某等15人分别处于11年6个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缓刑,并分别判处4万元至3千元不等的罚金[1]。该案涉案野生动物之多,牵扯涉案人员之广,是目前全国最大的网络贩卖濒危野生动物案件。网络交易的渠道涉及在线交易平台、论坛、信息分类网站、一般商业广告和聊天工具及搜索等不同网络载体。通过调查,本文将网络交易活体野生动物的营销途径分类,分析了各类网络交易情况的特点,描述了目前监管中的问题和难点并提出了相应的管理对策。
1 网络交易活体动物的现状及特点分析
1.1 涉案人员年轻化、涉及范围广
网络交易活体野生动物案件中的涉案人员呈现明显的年轻化趋势。网络犯罪对涉案人员使用网络能力有一定要求,因此涉案人员多为善于使用网络工具的中青年人群,例如,徐州网络贩卖濒危野生动物案中,涉案人员全部为80后、90后的青年人群。此外,网络的便利极大地加强了不同省、市之间的联系。因此,跨省、跨市的联合犯罪变得更为容易,例如,徐州网络贩卖濒危野生动物案中25名涉案人员遍布了全国10省23个市,可谓涉及省市众多[1]。
1.2 涉案野生动物用途多样
涉案野生动物的用途多样,主要包括有宠物饲养及标本观赏、食用、药用、饰品、衣物及皮包等。
涉案野生动物作为宠物饲养及标本观赏的种类众多。作为宠物饲养的野生动物种类主要有:猛禽鸟类、鹦鹉鸟类、蝾螈类、蜥蜴类、龟类、灵长类等。涉案的猛禽类野生鸟类多与训鹰嗜好有关。训鹰文化在我国已有两三千年的历史,自春秋战国历经唐、宋、元、明、清等朝代都是帝王、达官贵族的嗜好,至今仍有人热衷于此[2]。然而,训鹰过程残忍,对猛禽鸟类动物的致死、致残情况极为严重,且目前用作训鹰的鸟类多为非法猎捕的野生鸟类。猛禽鸟类指隼形目和鸮形目鸟类,隼形目均为国家一级或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鸮形目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鹦鹉作为饲养宠物受人喜爱,鹦鹉颜色艳丽,有一些种类善仿效人言,然而,我国有自然分布的鹦形目所有鸟类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鹦鹉中除了虎皮鹦鹉、鸡尾鹦鹉和桃脸牡丹鹦鹉外,都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都不适合饲养①《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明确规定,鹦鹉类除虎皮鹦鹉、鸡尾鹦鹉、桃脸牡丹鹦鹉和红领绿鹦鹉外均为附录一或者附录二的物种,而其中红领绿鹦鹉在我国有自然分布,也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蝾螈类、蜥蜴类和龟类属于两栖纲和爬行纲,统称两爬类动物,是近年新兴的宠物种类。两爬类中除我国种类外,有很多国外进口的两爬宠物物种用于饲养,如美洲绿鬣蜥、缅甸星龟、暹罗鳄等。灵长类动物主要包括猕猴、猩猩等,灵长类智能水平高,通人性,有不法分子将其作为宠物非法饲养。用作标本观赏的种类和宠物饲养的种类类似。另有一些标本倾销给博物馆或者用于其他教学科研,一些不法分子为了牟利,不惜非法猎取野生动物,制作成标本赚取不义之财。
涉案野生动物被当作野味食用的种类涉及甚多,例如:蛇、穿山甲、甲鱼、猴、天鹅及鹰等。由于地方风俗,几乎所有的野生动物都被用作野味食用。此类消费倾向助长了对野生动物的非法捕猎势头。另外,中医药博大精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用作药品和保健品的种类也甚多,例如,虎骨、熊胆、鹿茸、穿山甲鳞片等。装饰品方面,动物牙制品和角制品常被当作工艺礼品和旅游纪念品,如象牙制品、羚羊头骨;当作装饰品及成衣制品的种类如藏羚羊绒、虎皮、鳄鱼皮[2]。这些种类的野生动物经过不法分子之手在网络上肆意贩卖,直接导致了大量野生动物数量的快速减少。在国际爱护动物基金会公布的一份关于网络交易野生动物的报告中有大量的网络交易野生动物的网站,网站上显示了其他动物及其制品的网络交易情况。这份报告在国际上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网络交易活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也受到了中国政府的注意,在2008年1月、2010年6月和2017年3月,国家濒危动物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中国野生动物(植物)保护协会组织公安、海关、林业、农业等政府部门及网络经销商代表,如腾讯拍拍、淘宝、易趣、百姓网、盛世收藏网等主要中文在线交易网站,及IFAW和TRAFFIC等国际组织的代表共同讨论如何应对网络野生动物贸易[3]。
1.3 非法野生动物活体交易方式隐蔽而便捷
上海鸟类保护志愿者在2011年对赶集网、同城、百姓网等网络平台野生鸟类交易进行调查,并在微博上公布了调查情况[4],其网络调查结果显示,鸟类的贩卖种类大多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沿海地区更是重点保护野生鸟类网络交易的重灾区。野生鸟类的网络交易,助长了野外乱捕滥猎行为,甚至大多网络卖家都明确标示着自己卖的鸟是从野外直接捕捉来的。此类大胆的违法行为无疑会造成大量野生鸟类的受伤和死亡。调查中还发现网络野生动物交易情况通常是买卖双方先在网络上进行交谈之后再做具体的现场交易,交易过程具有一定的隐秘性,成交后的运输方式也会根据物种不同而选择,主要有最为便捷的快递物流运输和货物运输车运输,更有甚者为了安全起见使用自己私家车辆进行运输。比如,龟类和蛇类的幼体就比较方便使用快递运输,因此更易于通过在线交易网站进行交易。大多数龟类存活率大,是很多人喜爱的动物种类之一,因此龟类受到高度关注,龟类的交易种类主要有缅甸陆龟、星龟、赫尔曼陆龟、黄腿陆龟、红腿象龟、豹纹陆龟和苏卡达陆龟等名贵宠物陆龟品种,其中缅甸陆龟的数量最多。此外,龟类动物在淘宝网在线交易的数量较多,且交易数量会随着气温的升高逐渐上升。
记者丁洪美调查发现,自2005年以来,国际爱护动物基金会在中国开展了对互联网上野生动物交易情况的监测工作,持续监测了共22家网站,其中15家收藏网站、2家拍卖网站、3家分类信息网站及2家电子商务网站。监测获得的信息数量平均约为每月37900条,高峰值为2012年3月的58275条,最低值为2012年7月的24879条[5]。由这组数据可知,随着互联网商业化的推进,网络交易数量巨大。网络交易的调查显示,近年来各省市查处的网上买卖濒危活体野生动物案件里的载体主要有以下3类:
1.3.1 在线交易网站
在线交易网站主要包括淘宝、腾讯拍拍、中国(易趣)等,这些在线交易网站已经逐渐规模化、系统化。例如,淘宝网现已是我国国内第一大型的第三方支付购物平台,它与多个网络平台合作交易,拥有巨大的客流量,淘宝使用支付宝平台交易,这让很多交易都顺利进行,且与物流合作,提高了收发商品的速度和安全性。因而,很多不法分子也利用了淘宝这样的在线交易平台贩卖野生动物,淘宝网间接成了不法分子非法交易的平台。各类交易平台的开放程度很高,只需对开店人进行实名认证即可,这一方面有利于电商业的发展,鼓励中小型创业,与此同时,对其经营范畴的监管力度自然薄弱,更是缺少对野生动物活体及其制品的监管,非法售卖此类动物无需经过网络平台的任何审查和监管。
1.3.2 通过贴吧、论坛等方式建立销售通道
引起媒体高度关注的“大学生掏鸟十年半”中,闫啸天利用百度贴吧等网络渠道晒出自己的多张猎物照,也通过在贴吧留言、发帖等方式建立非法销售通道,非法收购、出售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猎隼等猛禽16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6]。近年各类动物宠物越发多样,随之而来的各类网络贴吧、论坛也兴盛起来。论坛和贴吧中常见话题集中在动物识别鉴定、驯养技术、繁殖技术和病虫害防治等内容。除此之外,也常常出现出售或者收购信息,这无疑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贴吧和论坛等自由网络模式泛滥,监管力度低,帖子审核制度欠缺是现行网络犯罪中出现的通病。
1.3.3 运用聊天工具、信息分类网站等拓展人脉渠道
我国森林公安在近几年查处了多起网络贩卖蟒蛇案件。如:2014年7月,陕西省商洛市警方破获一起辐射全国25个省、区、市的特大网络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7];2015年6月,深圳森林公安查获一起利用互联网在广州、福建和四川贩卖300余条蟒蛇、暹罗鳄、巨蜥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8],案件中涉及动物均有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一、附录二中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①法释〔2000〕37号对野生动物资源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解释如下: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在交易过程中,涉案者均是利用互联网论坛和网络聊天工具,如QQ、微信、人人、百度贴吧、论坛及邮件等社交平台寻找买家,之后利用中通、申通、圆通、汇通,韵达等快递公司和长途班车运送。现在网络发达,通过各类聊天工具结识朋友的方式越发多样,因此通过对野生动物的兴趣,很多不法分子结识成朋友,形成人脉群,组建所谓的兴趣爱好群,如QQ群、微信群等团体,极大地方便了不法分子对出售收购等信息的交换分享。网络组织的松散自由是一把双刃剑,在为广交朋友提供便利的同时,也隐藏着许多不法分子想钻的漏洞。因此平衡管理监控是需要推进与权衡的难题。
除此之外,赶集网、百姓网和58同城等信息分类网站中也有部分活体野生动物交易,此类交易的途径和效果都与其他野生动物交易网站相似。在动物交易中,买卖动物者大多数对所买卖的动物有一定的认识,甚至具有专业知识,他们对其价值的估量比较准确,因此,使得在整个网络中对于有价值的野生动物的需求增大,随之对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的危害也就更为严重。
1.4 养殖野生动物常缺失合法手续
我国需养殖驯养的野生动物均需依法办理驯养繁殖许可证②1991年颁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然而现实状况是养殖驯养的野生动物常缺失合法手续。在我国,饲养野生动物需要向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饲养许可证,进行交易的时候应该按照动物的不同保护级别向市级、省级或国家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在规范化养殖方面,欧美做出了更规范的管理:在欧美,陆龟是常见的饲养宠物,然而每个个体均有身份标记,且只有带身份标记的个体才可以进行正常交易。我国目前通过规范手续买卖陆龟的商家很少,调查显示我国上海市仅有极少数的宠物店申请了养殖陆龟的许可证[4]。
2 监管中遇到的问题、难点
网络的便捷和多样性方便了人们生活,但其虚拟性和不易规范性也让很多不法分子有机可乘。2005年IFAW公布了网络贩卖野生动物的调查报告以后,国际保护动物组织和各国政府都加强了对网络交易活体野生动物的监管,我国各机关部门也召开了相关会议,完善了相关法律法规,网络贩卖野生动物的现象有了一定的好转。但是,由于时代的进步,智能手机数量不断增加,中国的网民数量在近几年里呈现突增的趋势[9]。在利用网络交易的过程中,买卖双方也显得更为谨慎,隐蔽性及反侦查能力很强。同时,网民中包含了不同年龄层次的人,他们的需求也变得复杂。因此,需监管的对象和范围更加广泛,也更为艰难。目前警方在监管网络上贩卖活体野生动物所遇到的问题如下:
2.1 交易动物多通过快递运输,监管困难
快递物流有着速度快、便捷、范围广、价格低的特点。自 2008 年,电子商务的大量运用,使我国国内物流快递业进入了高速发展的阶段,这也成为了犯罪活动过程中交易物品的重要途径。在物流行业中,正规物流公司对活体动物的运输管控严格,特别是航空运输不可快递液体。然而,陆运和航运在监管中相对严格程度降低,且在快递运输的案件中,运输的动物大多数都是一些体型小、生命力强、能包装进行运输,如陆龟、蜥蜴、小型蛇类等动物,这一类物体在运输的过程中比较隐匿,难以查处,造成了监管上的困难。
2.2 法律宣传教育不足,买卖双方法律意识淡薄
我国对贩卖和收购国家珍稀野生动物的行为处罚比较严重①我国《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但目前真正懂得法律的人少之又少。据报道,2014年7月,陕西省商洛市警方破获一起辐射全国25个省、区、市的网络特大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这起案件涉案人员主要是80、90后,他们普遍学历都在大专以上,有些甚至是在校学生[7]。可见,很多大学生法律意识极为淡薄。在花鸟鱼虫市场中,常存在将各类鹦鹉鸟类作为宠物大量售卖情况,然而,买家和卖家均对我国鹦鹉全部作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一无所知。
2.3 网络交易案件涉及多地区、多部门,难以统一协调
网络非法活体野生动物交易经常跨省市甚至跨国界进行,在办理相关案件的过程中会涉及到多个地区、多个部门,不同地区的不同部门可能难以达到协调统一,这为案件的侦查和办理带来了诸多困难。
2.4 网络销售利润大、风险小、速度快,不法分子铤而走险
据调查,野生动物比一般动物的价格高2~5倍[4],其价格在从进货到出货的过程中会有所增长,小到十元大到上万元,这样的利润让不法分子即使明知网络贩卖野生动物是违法行为,但仍会铤而走险。此外,网络交易时购买者只需要把钱汇入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完成一段时间后再由第三方将钱转给贩卖者,整个过程双方无需见面,这样的交易存在的风险小,也是贩卖者选择网售的原因之一。目前大部分网店没有经营许可证,交易过程中交易野生动物的速度快,执法速度赶不上网络信息传递速度,所以难以查找证据,警方打击非法贩卖野生动物十分艰难。
2.5 涉案野生动物识别鉴定难度大
网络交易中常对涉案野生动物的真实名称进行隐蔽修改,如将“象牙”称为“白塑料”,而如果将“白塑料”加入屏蔽的关键词,很快又会衍生出新的暗语进行替代。此类行为给网络运营商等管理层面带来极大的困难,在行政资源、监管技术手段和相关专业知识上带来很大的干扰。在其运营行政资源有限的情况下,除基本明显可见的屏蔽关键词外,其他暗语无法被发现,如一一详尽核查则可能极大的空耗行政资源;监管技术层面,如果将所有可疑的潜在暗语都进行封堵屏蔽,可能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网络运行,影响正常的功能使用和用户体验;此外,我国有关野生动物鉴定的专业人士和机构均相对匮乏。
野生动物识别与鉴定需专业鉴定机构出具专业鉴定意见,常见的识别鉴定手段有DNA分子鉴定和宏观形态鉴定等。DNA分子鉴定具有准确精准的优势,需要有一定的仪器平台支撑。但DNA分子鉴定也有其局限性,如对鉴定检材有一定的要求,鉴定检材需具备一定量浓度方可检出,而且,DNA分子鉴定用检材具消耗性,即每次鉴定均会破坏损耗检材,如实验失败再次重复时会继续消耗检材,在实际案件中,常出现鉴定检材消耗殆尽但依然无法获得鉴定结果的局面。同时,采用DNA分子鉴定技术还需付出较高的成本,包括金钱成本与时间成本。因此,对于时间宝贵的案件办理来说,无疑是一大劣势。
宏观形态鉴定具有快速高效的优势,但当涉案野生动物物证残破,如仅有肉制品或死体不全等关键性特征不明显的情况,则无法符合宏观形态鉴定的要求。虽然宏观鉴定具有快速且成本低的特性,但鉴定人员需要进行专业性培训,而我国对野生动物违法案件的培训相对不足,警方办案人员欠缺对野生动物的识别鉴定能力。在现有案件处理中,识别鉴定涉案野生动物案件的资料缺乏,均以生物学资料代替,而生物学资料中的野生动物介绍多以野生动物的自然生态介绍为主,所提供图片也均为无干扰状态的自然生态形态,涉案野生动物多为死体或被捆绑,并不能与自然状态一致。因此,单利用生物学资料对涉案野生动物进行鉴定多有偏差。有关涉案野生动物识别与鉴定的专业资料匮乏,亟待补充解决。
3 非法交易活体野生动物的对策
近年来,我国陆续展开了相关网站内的清查和普法教育工作,一些涉嫌违法的网店被封闭,还有部分网站和交易平台已经明确制定了禁止买卖野生动物的规定,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如阿里巴巴集团旗下的淘宝网已能比较有效地执行禁止销售濒危物种及制品的规定。虽然在强制力的打压下网络上贩卖活体野生动物现象有一定的缓解,但在很多非法交易活体野生动物的案件中仍然有很多是以网络为介质进行交易的,通过分析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对策:
3.1 加强对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管
2014年美国媒体报道称微信等社交媒体成为中国野生动物交易平台,这篇报道还显示了大量交易信息的数据[10],我国应该建立一个较强的社交平台监管机构,组织专人对网络社交平台交易活体野生动物信息进行监视和查询,清理、过滤并删除涉及野生动物违法交易的信息[11],降低不法分子对野生动物的伤害。除社交平台之外,也应要求网店办理合法营销许可证,加强对网店的约束。一旦有违法网络交易,监管部门会及时发现并处理,这对于网络上非法交易的监管意义重大。
3.2 建立网络违法交易档案库
对现有的交易平台进行监管时,也不能忽略对已破获案件中涉及的网店和人员进行管控。可建立已有案底的网店及人员的专门档案库,加强监控,达到预防重复犯罪的效果。
通过对违法档案库的建立,总结以往的犯罪现状和规律,分析常见犯罪动机等,以期更好的制订监管策略,预防野生动物违法案件的发生。
3.3 加强执法人员野生动物识别鉴定能力
在警察院校培养阶段,引入有关野生动物识别鉴定的课程,为日后的案件处理储备重要的涉案野生动物快速识别鉴定能力。根据出警办案的实际情况,着力推广宏观形态的涉案野生动物识别与鉴定技术,为现役警察举办野生动物识别与鉴定培训班,着重培训识别涉案中常见的野生动物的能力。
3.4 提高对源头犯罪的打击力度
网络野生动物交易的源头常常是捕猎,没有捕猎的不法分子就等于没了货源,这样也就没有了网售和购买的人。因此,我国也应该加大犯罪源头的打击力度,在源头建立更完善的法律法规,加强对禁猎区和禁猎期的监管力度,源头控制,防范于未然。不仅如此,在加大对犯罪源头的打击力度的同时,也应该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组建专业的保护队伍,在源头制止犯罪。
3.5 加强对物流行业的监管
利用快递物流运输活体野生动物的行为危害很大,快递运输的过程中很容易导致动物的死亡。同时,运输的动物很可能会引起动物病毒的产生和传播,危害人类的健康。就此问题,我国保护部门应做好快递物流实物监督检查工作,并在各个站点随时做好病毒检疫和防范工作,降低事态的严重性。需要对物流行业从业人员进行普法和宣传,使物流行业从业人员具备识别常见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能力,截断野生动物违法案件的犯罪路径。
3.6 加强对相关人员的普法宣传
虽然我国法律对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的处罚具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但是,目前大多数人依然不懂法,只有在被法律制裁后才后悔莫及。正如徐州野生动物案件涉案的大学生所说,“我知道饲养保护动物犯法,但不知道有如此严重。”[1]针对这一情况,首先,应加强对贩卖人员的普法宣传,让其了解相关的法律,并能认识到非法贩卖活体野生动物的严重性,自觉抵制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其次,要彻底制止互联网上的野生动物交易,特别是购买动物作为宠物饲养、食材使用的交易,需要公安、海关、林业等部门对此严厉查处。
4 结语
2015年9 月习近平主席访美时,与美国时任总统奥巴马达成一致,并表示中美承诺在各自国家颁布禁令,几乎完全停止象牙进口和出口,包括明显且及时限制象牙狩猎纪念物进口,停止各自国内象牙商业性贸易[12]。这是我国首次在国家领导人层面、在公开的重要场合明确提出加强有关野生动物的保护和管理。近年来,我国从国家领导人到各部门均用实际行动彰显着保护野生动物、打击野生动物非法案件的决心。然而,随着网络的飞速发展,我国各类网络形式的非法交易野生动物违法案件层出不穷。
不法分子的网络交易使受保护的野生动物遭到了不可估量的伤害。为了使更多的濒危野生动物能存活于大自然,我们将要更加努力地做好各项监管工作,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加强大众对法律的了解,提升民众对野生动物的自觉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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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92.6
A
2095-7939(2017)05-0052-06
10.14060/j.issn.2095-7939.2017.05.010
2017-03-30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重点项目(编号:LGZD201708);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编号:ZD17002)。
刘昌景(1987-),女,天津人,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讲师,博士,主要从事野生动物司法鉴定研究。
(责任编辑:焦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