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习近平“奉法者强则国强”的法治思想
2017-01-24侯鑫鑫
侯鑫鑫
(南开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天津 300350)
时事政治研究
十九大·理论自信
·习近平思想理论研究专题(三)·
论习近平“奉法者强则国强”的法治思想
侯鑫鑫
(南开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天津 300350)
全面依法治国是事关党和国家战略全局的重要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引用韩非子 “奉法者强则国强”的名言,全面阐释依法治国与国家强盛之间的辩证关系。他认为,奉法者强则国强,法治建设的好坏关乎国家兴衰,强调必须高度重视法治建设问题。全面依法治国是历史的深刻教训,是解决现实问题的必要手段,更是关乎国家未来发展的战略谋划。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当中,要紧紧依靠奉法三主体——党、政府和人民大众。坚持党的领导是首要,只有紧紧依靠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才能拥有坚强的保障。党的领导也要依靠社会主义法治,要将法制思维与法治观念贯穿于党的具体领导工作之中。政府是将法治建设各项内容落实到具体实践层面的重要部门,要推进科学民主立法,牢固树立开放的立法理念,创新科学立法的路径,提高立法质量;要坚持推进严格执法,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全民守法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石,要加强群众普法教育,在全社会树立法治思维观念,让信仰法律、遵守法律成为全体人民共同的追求。除奉法三主体外,还要将法治思维与法治观念贯穿到法治建设的各项工作中去,实现双方的良性互动,为“中国梦”的实现奠定坚实的法治保障。领导干部作为推动法治建设的“关键群体”,要自觉信仰法律、遵守法律,审慎行使公权力。总之,法治是治国理政之重器,奉法者强则国强,要在党、政府和人民“奉法三主体”的共同努力下,在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的推动下,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法治,共建法治中国。
奉法者;全面依法治国;关键少数
我国正处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期,只有法治才能为改革大业的顺利进行保驾护航,全面依法治国顺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把全面依法治国提升到了党和国家战略布局的高度。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在党和国家历史上首次以中央全会的顶级层面对法治问题进行了专门的研究,其意义非凡。奉法者强则国强,要做到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依靠作为“奉法三主体”的党、政府及人民,坚持党在法治建设进程中的核心领导,加强政府法治建设,推进全民守法,保证社会在深刻的变革之中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
一、法治是治国理政的根本保障
先秦法家韩非曾指出,“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韩非子·有度》)。在韩非子看来,“法度”是国家兴亡的关键,一国兴盛缘于该国法治的建设程度以及奉法者能否坚决地秉公执法。只有奉法者坚决地以法度治理国家,用法度来规范、约束人们的行为,国家才能强大。韩非子以法度治国的主张,在秦王朝统一大业的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正是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秦国坚定地推行法治、规范秩序,一切按照法度办事,很快便富国强兵,成为战国时期列国之首。最终秦国结束了七国争霸的局面,完成大一统的基业。以史为鉴可知兴替,奉法者强则国强,这一思想始终警醒后世。直至今日,这一思想在我国正重新展现光芒。习近平总书记引用韩非子这一名言,深刻阐述了法治建设与国家前途、人类命运的息息相关。从某种意义上看,我国现在高举法治的大旗正是韩非子“奉法者强则国强”在新时代新阶段的应用。奉法者强的现代内涵应包括:党领导下健全的法治思维和法律观念、科学的立法体系、完备的执法体系、公正的司法体系以及自觉的全民守法理念。奉法者强则国强,只有人人奉行法治,才能顺利推进法治进程,确保国家繁荣昌盛。
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若从国家的执法者到普通百姓都能够奉行法治,使国家在法治的轨道内运转,这样的社会必然有序,国家必然强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强调要重视民主和法治,强调“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经过长期努力,我国的法治大厦已基本建成,国家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法治建设取得了重大成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重视法治建设,将“全面依法治国”提升到党和国家建设战略布局的高度,提出法治建设的总目标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157。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门就法治问题进行研究,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并就新形势下法治建设问题做出了新论断、新部署。这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革开放以来法治经验的深刻总结,是着力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大厦的根本指针,无疑是我国法治建设在新起点新阶段上继续发展的助推器。未来法治建设将继续向前推进,并将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顺利推进而保驾护航。
(一)全面依法治国是历史的深刻教益
完善的法治体系是一个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是推动现代化发展的强大动力。放眼世界历史的长河,能够安定社会秩序、顺利推进现代化的国家,无一不是依靠健全的法治建设。相反,一些国家因忽视了法治的重要性,未能做好法治建设工作,最终陷入了各种困境,无法顺利踏入现代化的大门。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既尝到了忽视法治、法治松弛带来的苦头,也尝到了重视法治、法治昌明带来的甜头,正是在鲜明的正反对比之下,我们才能深刻地感受到要想实现社会发展、国家富强,必须依靠法治建设来保驾护航。历史是最好的老师,法治是现代国家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动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2]157,这样才能在一个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国情复杂的大国中,实现国家统一、民族富强、社会公正、人民幸福。
(二)全面依法治国是解决现实问题的必要手段
当前,我国正在经历着深刻而复杂的社会变革,矛盾问题突出,改革的任务之重、形势之变前所未有。虽然我们当前改革发展稳定的形势总体是好的,但由于处在改革开放的攻坚区、深水区,发展中仍存在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人民内部矛盾和社会其他矛盾凸显,问题纷纷涌现。这就更加需要完善的法治来确保国家、社会各项机制的有序运行,在党和国家的战略布局中全面依法治国毫无疑问占有突出地位。要想在纷繁复杂的形势下保持社会的稳定,在各方逐利的市场经济中维护社会的公平,必须“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2]156,将党和国家的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让改革大业在法治的护航下阔步前行。
(三)全面依法治国是关乎民族未来发展的战略谋划
法治建设不仅能保障当下,更是着眼于未来的长远谋划。长期以来,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进,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成果。在未来的发展进程中,只要国际、国内形势没有发生大的变化,在人民的共同努力下,将会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只是我们前进过程中的阶段性胜利,构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是我们未来一段时间内要实现的宏伟蓝图。长时期的奋斗进程中充斥着各类风险与挑战,只有法治才能在我们奔赴“中国梦”的征程中提供全局性的保障。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法治建设的重大意义,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利用法治建设来保障我党执政兴国的顺利进行,推动国家长治久安。
二、奉法三主体是建设法治强国的重要动力
奉法者强则国强,建设法治强国,必先强化奉法者。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之中,要紧紧依靠奉法三主体——党、政府和人民大众。加强党在统领法治思维中的建设作用,有效地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各级政府要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相关工作落到实处,严格依法行政,加快推进法治政府;人民大众也要增强法治观念,让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与自觉的行动。所谓“奉法者强则国强”,建设法治强国需要奉法三主体的共同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2]146但一谈到党领导社会主义法治,很多人仍可能会产生疑惑,到底是党大还是法大?其实,并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我们所说的党,是处于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的执政整体而言的,不是某个具体的党政部门或某个具体的党的领导干部。党带领人民取得革命、建设、改革的胜利成果,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定了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因此,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伪命题。只有紧紧依靠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才拥有坚定的方向。同时,党的领导也要依靠社会主义法治,要将法治思维与法治观念贯穿于党领导的所有具体工作中。现如今,我们已进入改革开放的深水区,要想解决我们在社会发展进程中遇见的难题,啃下硬骨头,实现新突破,只能依靠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协调党和法的关系:一要坚持党在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所起到的核心作用,开创法治建设新格局;二是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党组织及广大党员、干部要坚定法治信仰、深化法治意识、树立法治思维,提高党的依法执政能力。可以说,要想把全面依法治国这件大事办好,党的领导是首要,这样才能走对前进方向,拥有政治保障。
各级政府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是将法治建设各项内容落实到具体实践层面的重要部门。建设法治社会首先要推进科学民主立法,做好“全面深化改革的顶层设计”[2]141,将国家各项事业以及政府部门的各项工作都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之中,实现国家与社会生活的制度化、法治化。目前,我们在立法建设上取得了重大成就,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但社会实践的新发展也促使社会上产生了新的问题,相应地在法治建设上仍要对立法提出新的要求。因此,要牢固树立开放、务实、创新的立法理念,创新科学立法的路径,提高立法质量,完善立法体制和程序,做到立法工作反映民意、集中民智、注重民生。坚持推进严格执法,法律的生命力就在于实施,政府的行政机关作为推进法律在实践层面落实的重要主体,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切实履行职责,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2]184,要把权力用到位,也要把权力放到位,不可错位、越位、缺位。严厉铲除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令百姓深恶痛绝的违法毒瘤,推行“权力清单”,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确保政府公权力的合法、合理行使。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2]184,司法机关平时与老百姓打交道较多,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都无法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感受不到法律所维护的公平正义,司法就丧失了公信力,就会严重影响国家秩序的稳定和执政党的形象。人民群众对于现阶段司法状况的意见较多,司法不公的案件严重损害了政法部门在百姓心中的形象。针对这类现象,我们一定要警醒起来,加大对司法腐败的查处。要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碰、法律底线不越的观念,破除“递条子”“拉关系”等各种潜规则,杜绝所有法外开恩的现象,对违法者依法予以处罚。在审理司法案件时,要保持案件的公平公正,主动公开、接受监督、完善机制、畅通渠道,彻底铲除司法腐败。
全民守法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石。公正、法治的社会是百姓心中的企盼,也需要全体人民共同携手共建。要着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做好群众的普法教育工作,在全社会树立法治思维观念,引导大众遇事找法,而不是找关系。当然,法治观念的树立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政府有关部门要以实际行动让老百姓相信法律公正不阿,着力实现维护百姓合法、合理的诉求,着力解决百姓的难题,让信仰法律、遵守法律成为全体人民共同的追求。总之,只有奉法三主体能够尽其所能、协力共进,才能真正建设起法治强国。
除了奉法三主体,还应重视法治建设与法治思维的关系。要将法治思维与法治观念贯穿于法治建设的各项工作中去,在全社会范围内树立法治思维及法治观念;法治思维的树立又会推动法治建设的进程,双方的良性互动共同促进全面依法治国,为“中国梦”的实现奠定了坚实的法治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3]因此,要以法治思维作导向,完善立法工作,创新法治建设,着力在立法上解决我国在改革开放进程中所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领导干部及政府公务人员要牢固树立法治思维,遵守法律制度,在法律的框架及党和人民的有效监督下审慎行使公权力,做到依法用权,在法治思维的引导下,权力行使与权力监督并行;与此同时,人民大众也要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切实行使好法律所赋予的监督权,防止公权力的滥用。法治建设不仅仅是制度、规则的建设,更需要每个人价值观的塑造。要在全社会范围内推进法治思维的树立,让法治思维成为全民共同的思维方式,并将法治方式视为全民法治思维的外化形式,发挥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双重效用,开辟法治建设新格局。
法治思维与法治建设双管齐下,共同协力于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进程中,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解决我国在改革开放深水区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为全面深化改革添加动力,为维护社会主义的和谐发展保驾护航,真正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
三、领导干部是法治建设的“关键少数”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党的政治路线确定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领导干部是我们党和国家的骨干力量,在实践层面上代表党和政府具体行使公权力,是法治建设的重要推动者。领导干部作为推动法治建设的“关键群体”,其推进法治建设的信念、决心和行动直接影响着法治建设的进程。
在法治建设中,领导干部既可能起到关键性的推动作用,也可能产生严重的破坏作用。必须肯定的是,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领导干部在法治建设进程中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法治建设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与此同时也暴露、滋生了不少问题。现实生活中,不少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淡薄,靠人情、拉关系,不但不信仰法律、敬畏法律,反而忽视法律、崇拜权力,更有甚者为了一己之私玩弄法律,大搞权钱交易,做出了许多有损法律的事情,最终沦为党和国家的罪人。任何一个腐败分子无一不是从无视、践踏党纪国法而开始犯罪的,多少个高权重的高级官员,因无视法律、藐视法律,做出贪赃枉法、勾结贿赂之事,导致法治不彰,影响十分恶劣。“老虎”“苍蝇”的存在,不仅恶化了一些地方和单位的政治生态,还严重影响了党和国家在民众心中的形象和威信,冲击了人民群众对全面依法治国的信心。如果领导干部身上出现的这些问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全面依法治国就难以真正推进。因此,在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必须抓好领导干部这个“少数关键”。党和国家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警醒起来、行动起来,坚决做法律的信仰者,牢固树立法治意识,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在法律范围内合理地使用人民赋予的公权力,纠正法治不彰的不良风气。
牢固树立法治思维是在法治社会中做人谋事之根本。党员干部是法治建设中重要的组织者和推动者,是人民群众学法、用法的榜样,因此,作为“关键少数”的领导干部,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2]178。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直接影响党的执政根基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培养、树立法治思维,做出决策、制定政策时要体现法治要求,在处理问题、化解矛盾时要运用法治方式,将一切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要将领导干部对法治思维及法治方式的运用量化纳入其考核体系,使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与工作能力、工作实绩直接挂钩,督促法治思想在干部群体中的树立。此外,领导干部不仅需要强化法律的基本观念,还要坚决同各类危害、破坏法治的思想和行为作坚决的斗争,成为法治建设中身体力行的维护者、推动者。
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是树立法治思维的重要前提。只有信仰法律、熟练地掌握法律,才能增强法治意识,进而形成法治思维。在落马的“苍蝇”和“老虎”中,有相当多的人长期不学法、不知法。很多腐败分子在入狱后都忏悔不知法、不懂法,这是自己腐败堕落的重要原因。虽然在领导干部实际工作中或多或少接触过一些法律知识,但单单依靠这些知识去建设法治社会却是远远不够的,还应该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尊法”的重要地位,认为“尊法”是一切法治行为的前提。对于一名领导干部而言,要想增强其法治意识,提高法治素养,首先应该解决好对待法治、法律的态度问题。只有发自内心地信仰法律,才能成为自觉遵守法律的实践者。只有熟知法律的基本内容及特征,才能对分管领域所涉及的法律做到“通”,对于职责所系的法律做到“精”,搞清楚什么不可为,什么可为,如何为,才能做到守法、用法,也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将对法治的尊崇与敬畏内化为法治思维和行为方式。
领导干部是公共权力的直接行使者。在权力观上,有一些领导干部还存在着错误的思想观念,比如有的领导干部认为自己手中的权力是依靠个人奋斗而得来的,是辛辛苦苦几十年熬来的;有的人认为自己手中的权力是靠自己千方百计拉关系拉来的,“走后门儿”得来的;还有的人认为权力是花钱买来的,不用白不用。若领导干部的头脑中存在的都是这些观念,如何还能秉公办事?怎能为人民服务、替人民解忧?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心中牢记:权力是党和人民的,不是一己私权,更不是谋私利的工具,权力的行使要限定在法律框架之内,不能随心所欲、为所欲为。面对公权力,观念要正确,制度更要保障。要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牢笼,设置权力清单进行规范制约,“把权力运行的规矩立起来、讲起来、守起来”[4]。走法治道路的本质,就是为了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为了实现社会秩序的良性运行,为了实现党和国家的更好发展。作为一名合格的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密切结合法治道路的本质,行使人民赋予的公权力,不断保障人民的利益,促进国家富强。
四、结语
法治是治国理政之重器,是现代化发展之必须。当前,中国正处于深刻的社会变革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强国,不仅为改革大业保驾护航,更是对新时期法治思想的理论构建而提出的新要求。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习近平总书记坚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着眼于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及“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引用韩非子名言“奉法者强则国强”,阐释了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提出要在党、政府和人民“奉法三主体”的共同努力下,提高党领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能力和水平,引导法治思维与法治建设的良性互动,着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力求实现全民守法,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向前推进。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法治理念和法治话语不仅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还体现了缜密的系统思维、强烈的问题意识及鲜明的辩证精神,这对于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自信具有重要的意义。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的进一步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奉法者强则国强”的法治思想将会更加丰富与完善,必将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进入新的发展境界。
[1] 邓小平文选(第2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46.
[2] 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G]. 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
[3] 习近平. 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的讲话[N]. 人民日报,2014-03-01(1).
[4] 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M]. 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128.
侯鑫鑫.论习近平“奉法者强则国强”的法治思想[J].知与行,2017,(11):10-14.
2017-10-10
侯鑫鑫(1993-),女,河北邯郸人,硕士研究生,从事马克思主义发展史研究。
D920.0
A
1000-8284(2017)11-0010-05
〔责任编辑:崔家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