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社会学视野下的金融消费及金融消费者保护
2017-01-24吴凌畅
吴凌畅
【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研究】
经济社会学视野下的金融消费及金融消费者保护
吴凌畅*
作为一门处于经济学与社会学之间的交叉学科,经济社会学的既有理论能够对我们深度理解金融消费有所裨益。从金融消费的需求端来看,韦伯关于“经济行动”的概念,阐释了营利性金融消费需求产生的必然性。从金融消费的供给端来看,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表明了“金融商品”诞生的历史事实。金融消费存在着异化的可能,可以借由消费社会理论,从社会层面解读资本拜物教与金融危机的关系,从符号层面理解金融消费中存在的消费奴役与广告劝诱。对于金融消费的保护,从波兰尼的“嵌入性”概念入手,延伸至格兰诺维特的“弱嵌入性”理论,最后尝试着用“弱嵌入”这一概念工具分析泰勒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双峰”理论。在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制度安排中,法律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但在法律与经济的社会学探索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经济社会学 金融消费 经济行动 资本论 消费社会
一、序言
“经济社会学”这一术语的使用最早出现在1579年英国经济学家杰文斯的著作中,而后这一术语被社会学家所继承。〔1〕参见[瑞典]理查德·斯威德伯格:《经济社会学原理》,周长城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页。在社会学家看来,经济社会学可以被简单地看作是社会学视角在经济现象研究中的应用,但很长一段时间内没有给经济社会学下一个准确的定义。1976年,美国社会学家斯梅尔瑟第一次对经济社会学进行了界定,其认为经济社会学应是“将社会学的参考框架、变量和解释模型应用于分析关于稀缺物品和服务的生产、分配、交换及消费活动这样复杂的现象。”〔1〕[美]斯梅尔瑟、[瑞典]斯威德伯格:《经济社会学手册》(第二版),罗教讲、张永宏等译,华夏出版社2009年版,第3页。从这一定义我们可以看出经济社会学的两个维度:其一,经济社会学研究的对象仍然是经济行为本身,只不过采用了社会学的视角对经济过程进行社会学分析;其二,经济社会学关注的重点是经济与社会的关系,具体言之,是关于经济与社会建构、经济与社会群体、经济与社会阶层之间的相互关系等。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后社会经济领域改革措施的逐步推进及对外学术交流的渐次展开,经济社会学开始进入我国社会学研究的视野,社会学界于1955年在天津召开了第一次关于经济社会学的研讨会,会上对经济社会学这一学科的发展取得了较为一致的结论——“经济社会学应该运用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把经济现象置于广阔的社会背景中进行研究,既要研究经济政策、经济发展引起的社会后果,也要研究影响经济发展的各种社会因素。”〔2〕《天津社联通讯》,1955年第5期,转引自汪和建:《现代经济社会学》,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3页。
作为一门处于经济学与社会学之间的交叉学科,经济社会学并不单纯是社会学的分支学科,更不是经济学的旁支末叶。与经济学中基于“理性人”假设的“方法论个人主义”不同,经济社会学从两个角度对经济学的分析方法进行了完善:第一,经济学将个人的行为动机解释为简单的利益驱动,但在经济社会学看来,人的行为动机除了利益驱动外还有信任驱动、权力驱动等多种驱动模型;第二,经济学将理论解释层面仅限于个人,抽到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互动这一基础层面,但在经济社会学看来,互动无疑是相当重要的,因为“认知与情感层面上的互动并不是把行动还原为自我利益的互动,而实际上是行动者界定其利益是什么的关键之所在。”〔3〕[美]格兰诺维特:“经济社会学的理论日程”,载[美]莫洛·F.纪廉等编:《新经济社会学——一门新兴学科的发展》,姚伟译,刘少杰校,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
金融作为经济学中的复杂研究领域,由于其较强的专业性而很少被社会学家们所涉及。但随着金融的发展及金融在现代社会中地位的加强,社会学家开始涉猎金融领域,但往往转向了相对狭窄的研究视野而仅仅致力于对某种具体金融现象进行研究。但笔者认为,从学科最初的旨趣来看,作为一门科学而产生的社会学,从诞生伊始便致力于从广泛的制度视角及丰富的文化视角来理解社会生活(这其中自然也包括经济生活甚至于金融生活)。因此,本文所要进行的尝试是,利用经济社会学的既有理论,对现代的金融消费进行一种系统综合的社会学理解,并在此基础上讨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相关问题。
二、金融消费理论之奠基——韦伯与马克思
(一)韦伯:从消费到金融消费
韦伯从社会学的基本概念出发,认为社会学是一门“意图在于对社会行动进行诠释性的理解,并从而对社会行动的过程及结果予以因果性的解释”〔1〕[德]马克斯·韦伯《社会学的基本概念》,顾忠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0页。的科学。由此,韦伯将社会学研究对象框定在了“社会行动”这一范畴之内,把社会行动的解释性理解及因果性的说明作为社会学研究的两大任务,站定了其“理解社会学”的立场。而对于“社会行动”,韦伯将其定义为“行动者的主观意义关涉到他人的行为,而且指向其过程的这种行为”〔2〕[德]马克斯·韦伯《社会学的基本概念》,顾忠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0页。。可以看到,社会行动的要义有二:〔3〕参见张广利、王登峰:“社会行动:韦伯和吉登斯行动理论之比较”,载《学术交流》2010年第7期。其一,行动者要赋予社会行动一定的主观意义,这有点类似于法学中民事法律事实关于事件与行为的分类;其二,社会行动是指向他人的,并且在行动过程中要以他人的行动为指向,所以两辆脚踏车的简单相撞只是一个自然事件,而相撞之后的对骂互殴或赔礼道歉才是社会行动。
顺承着社会行动的概念,韦伯定义了“以经济取向的社会行动”,即所谓的“经济行动”。经济行动的社会学概念包含着三个方面的要素:〔4〕参见[瑞典]理查德·斯威德伯格:《马克斯·韦伯与经济社会学思想》,何蓉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45页。从手段来看,经济行动是行动者和平地运用其对于经济资源的控制权及处置权而实现;从目的来看,经济行动的主观意义在于须满足行动者的经济效用需求;从途径来看,经济行动在实现的过程中依然要像社会行动那样,以他人的行动为取向。立足于韦伯“理解社会学”的立场,“理解”的基础需要通过研究者本人的判断力及推理能力而获得关于主观意义客观可能性的了解,而在经济行动的研究中,更重要的是对于经济行动之效用需求的把握。因此,对于“效用”的分析成为关键。
韦伯将效用定义为“一个或多个行动者视之为可获致当前或未来处分权的具体机会”〔1〕[德]马克斯·韦伯:《经济行动与社会团体》,康乐、简惠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24页。,这种处分权因为可以被估算为经济行动者用来达致经济目的的手段而受到人们的重视。从时间维度上来看,效用既有可能是关于当下的,也有可能是关于未来的,而关于未来的效用观念正是金融消费产生的心理基础。纵观人一生的资本,大体可分为产权资本和人力资本两大块。各种不动产、动产、有价证券等都属于产权资本;人力资本实际上是对一个人未来收入能力的一种估价和预期。一般而言,产权资本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增长,而人力资本则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呈现先上升后下降的趋势,二者存在错配,因此萌生了对于未来的储蓄需求。“储蓄意味着将效用分配给未来,它是每一种经济观念的必然部分。”〔2〕[瑞典]理查德·斯威德伯格:《马克斯·韦伯与经济社会学思想》,何蓉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54页。因为储蓄观念,人们不会完全地耗尽当前可供消耗的财富,为剩余的财富寻找合适的出路;而社会上又存在着需要资金支持的融资项目,金融及金融业的发展便应运而生。
另外,储蓄并不是简单的财富储存行为,其中必然包含着对于财富增长之欲望的营利动机。在韦伯的分析中,经济行动最基本的区分无疑是“家计”与“营利”——家计主要是关于传统消费而言的,而营利通常是指扩张某人对于新商品及新服务控制权的努力。韦伯将营利与家计两个概念进行比对,意在说明二者都能采取一种理性的形态。按照韦伯对于理性的区分,理性可分为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形式理性以计算为核心,实质理性则与绝对的价值有关,而资本主义的发展主要体现为一种形式理性。其中,形式理性的计算方式又可分为实物计算、借助货币进行的计算以及资本核算三种,所以在储蓄营利动机之下而产生的金融消费需求,其以货币计算形式谋求资本最大程度的增值,依然属于形式理性的范畴。
基于上述原因,韦伯认为关于“经济行动”的定义必须包含现代式的营利经济,我们不能仅仅单纯地由传统的消费需求出发,还须正视包括赤裸裸的赚钱欲望在内的这一主观效用之渴求。为了迎合人们对于效用追求的渴望,社会一定会试图发展出一套供给方式以确保需求的满足。〔3〕参见[德]马克斯·韦伯:《经济行动与社会团体》,康乐、简惠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15页。因此,我们将观察视角从金融消费的需求端转移至供给端,考察传统商品至金融商品的理论生成路径。
(二)马克思:从商品到金融商品
马克思的《资本论》第一章即以“商品”为标题,论述了商品的二重性,即其所谓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其中,商品的有用性赋予了商品以使用价值,这种使用价值只在商品被使用或被消费中得以体现;而交换价值表现为“一种使用价值同另一种使用价值相交换的量的关系或比例”〔1〕[德]卡尔·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9页。,体现在商品的交换关系中。从二者的关系来看:一方面,使用价值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另一方面,交换价值于交换关系中却表现出同商品的使用价值完全无关的东西,也就是商品的“价值”,一个商品的价值正是通过它表现为“交换价值”而得到表现的。至此,马克思完成了对于“商品”的抽象工作,即将商品的使用价值撇开,商品就只剩下了“劳动产品”这一属性,而蕴含在劳动产品中的则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2〕[德]卡尔·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1页。,也就是该劳动产品的价值。一个商品的价值形式,是潜藏在商品中的使用价值与价值的对立,虽然这种对立需要通过外部的商品交换关系而展现出来。在商品交换十分频繁且重要的时候,商品就此分裂成了“有用物”与“价值物”这两大类。〔3〕参见[德]卡尔·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90页。所以,我们不能仅仅因为金融产品不具有实际的使用价值而否认了其商品的本质属性。
继而,马克思在《资本论》的第三卷又详细论证了金融商品的商品属性。马克思将金融商品的形态作为划分标准,区别了以货币形态存在的生息资本(亦可称其为借贷资本)以及以所有权证书形式存在的国债、股票等权利凭证。生息资本的货币形态存在形式使得“每一个确定的和有规则的货币收入都表现为一个资本的利息”〔4〕[德]卡尔·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26页。,此时的货币除了作为货币本身所具有的使用价值之外,还追加了其作为资本来执行职能的使用价值,因此“就它作为可能的资本、作为生产利润的手段的这种属性来说,它变成了商品,不过是一种特别的商品”〔5〕[德]卡尔·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75页。。而对于国债、企业债券及股票而言,其实质是在国家或企业中已经实际投入或未来将要投入的资本所实现的剩余价值中相应部分的所有权证书,这些所有权证书因为享有了对于未来可预期的确定权利而可以作为商品进行交换,因此马克思说道:“这些所有权证书——不仅是国债券,而且是股票……它们已经成为商品,而这些商品的价格有独特的运动和决定方法。”〔1〕[德]卡尔·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29~530页。
事实上,马克思对于商品属性的分析引申出了“劳动价值论”,认为“商品的价值是蕴含在商品中的无差别人类劳动”,正是这一理论奠定了其经济社会学的基础。而我们对于金融商品的价值属性分析,也可以从“劳动”的角度切入,只不过此时的“劳动”应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既包括创造该金融商品的人类劳动,也包括实现该金融商品价值的人类劳动。〔2〕参见韦镇绅:“现阶段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新路径”,载《宁夏社会科学》2016年第1期。具体而言,金融商品的设计本身需要复杂的人类脑力劳动,而这些劳动为金融商品本身创造了价值。例如,在资产证券化中,为了使得被证券化的部分资产之信用得以强化,须使得该部分信用从融资人整体信用中予以独立,此时应构建“破产隔离”机制,以防范融资人整体信用不足对该部分资产信用所带来的风险与影响。〔3〕参见吴凌畅:“关于资产证券化信托模式中破产隔离问题的再思考”,载《金融与经济》2016年第4期。良好的机制设计成为关键,亦成为影响该资产证券化金融商品自身价值的关键要素。另外,金融商品还有对于社会整体的价值创造功能,依赖于广大金融业从业人员的辛勤劳动。例如,金融作为资金融通的关键领域,可以将原本分散在市场投资需求与融资需要进行撮合,通过对于货币资源的有效配置从而提高社会生产的整体效率。又例如,金融商品中的金融衍生品具有风险的对冲的功能,如果能将其正确地广泛运用,必将降低市场的整体风险从而降低银行的借贷利率,亦有利于实体经济的发展。〔4〕参见刘新刚、胡斯璇:“金融创新的劳动价值分析——基于资本论的文本学研究”,载《商业研究》2014年第7期。
最后,用《资本论》中的一段话来总结马克思关于“金融商品”的整体观点。
银行制度用各种形式的流通信用代替货币,这表明货币事实上无非是劳动及其产品的社会性的一种特殊表现,但是,这种社会性,和私人生产的基础相对立,归根到底总要表现为一个物,表现为和其他商品并列的一种特殊商品。〔5〕[德]卡尔·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656页。
三、金融消费之迷思——消费社会理论
金融消费在本质上仍是一种消费。随着近代西方社会在基本结构方面的重大变迁,以生产为主导的社会已经转向了以消费为主导的社会。英国社会学家齐格蒙特·鲍曼(Zygmunt Bauman)将现代社会分为“生产社会”与“消费社会”两个阶段,并明确指出:“我们的社会是一个消费社会。”〔1〕[英]齐格蒙特·鲍曼:《全球化——人类的后果》,郭国良、徐建华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76页。因此,“消费社会”通常指的是于经济、社会、文化诸方面均有异于传统生产社会的社会状况;而“消费社会理论”则站立在了批判的视角,对资本主义社会的自身发展进行理论反省。概括来看,针对消费社会的理论研究可追溯至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分析,在凡勃伦、齐美尔那均有所涉及,西方新马克思主义法兰克福学派的霍克海默、马尔库塞、阿多诺等人的工作为消费社会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而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鲍德里亚、布迪厄、瑞泽尔等人的著作更是构成了西方消费社会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众多的批判性话语中,“社会分析”与“符号解读”是两种基本的批判范式。其中,“社会分析”批判范式将消费社会视为资本主义商品逻辑演绎的现代性后果,坚持从资本主义政治经济的角度出发,追究隐藏在消费资本主义背后的权力关系;而“符号解读”批判范式则借鉴了符号学的相关理论,将消费社会视为与现代社会断裂的后现代社会,对于消费文化的批判也充满了后现代的特征。〔2〕参见莫少群:《20世纪西方消费社会理论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34~35页。因此,本部分结合消费社会理论对金融消费展开的批判,也将从“社会分析”与“符号解读”两部分进行展开。
(一)社会分析:拜物教与金融危机
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第四节,马克思提出了“拜物教”的概念:“劳动产品一旦作为商品来生产,就带上拜物教性质,因此拜物教是同商品生产分不开的。”〔3〕[德]卡尔·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9页。事实上,马克思利用这一概念所指涉的,既是作为“社会存在”的“拜物教性质”,又是作为“社会意识”的“拜物教观念”。而从拜物教批判的链条来看,马克思从商品拜物教出发,延伸至货币拜物教、资本拜物教,从而完成了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整体批判,因而有学者认为关于拜物教的分析是贯穿《资本论》全篇的。〔4〕参见张卓元主编:《政治经济学大辞典》,经济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92~94页。
拜物教在原始社会中指的是将某物赋予其神秘性而视若神明的宗教信仰,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社会中亦存在着将“商品”顶礼膜拜的“商品拜物教”,而商品的神秘性则来自于商品形式本身。如前文所述,商品具有着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二重属性,隐藏在其后的则是劳动二重性——生产商品的劳动亦具有着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二重属性,具体劳动生产了商品的使用价值,抽象劳动生产了商品的交换价值。由于生产商品的生产者之间缺乏直接的社会联系,他们之间的联系只有仰仗市场进行商品交易才得以呈现,所以人与人之间的生产关系被物与物之间的交换关系所遮蔽。商品本身呈现的是社会关系,却在人们面前展现出物与物之间关系的虚幻模式,人们更进而将商品的物质属性视为其本身所拥有的自然属性而产生所谓的“物化”——人们对于世界的直接认识是被商品的物质理念重构了的精神世界。物与物的关系反过来掩盖并支配着人与人的关系,人最终拜倒在商品脚下,这便是商品拜物教产生的根本原因。
考虑到商品频繁交换的需求,某类商品被分离出来被充当一般等价物,这类商品便是货币。由于货币本身还是商品,所以其自身因为商品的二重性及劳动的二重性而带有拜物教的性质。如马克思所说:“货币是商品中包含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矛盾以及商品中同样包含的特殊的私人劳动和一般的社会的劳动的矛盾发展的结果。”〔1〕[德]卡尔·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40页。甚至,由于货币的作用,使得商品的拜物教性质得以深化,而形成了货币拜物教。生产者的命运完全取决了商品能否顺利转换成货币,而货币又可以用来购买一切商品,货币似乎摇身变为可以主宰一切的神秘力量,其“成为了一切人类活动的化身,进一步用物的形式掩盖了生产商品的私人劳动的独特社会性质。”〔2〕刘召峰:《拜物教批判理论与整体马克思》,浙江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45页。
如果说商品拜物教和货币拜物教还只是发生在交换领域,那么资本拜物教则由于蔓延至生产领域而使得其的拜物教性质更加突出。〔3〕参见沈斐:《资本的内在否定性探究》,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05页。所谓资本拜物教,指的是人们抛弃了资本的社会关系和具体形式,将其理解为脱离了现实性的物,把资本增值看作物本身具有的魔力。〔4〕闫方洁:《西方新马克思主义的消费社会理论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5页。资本,指的是在流通过程中增值了一定量的货币。但货币如果在流通过程中仅仅进行等价形式的交换,并不会发生增值的结果。马克思通过考察发现,货币的增值只能从商品的使用价值上产生,而使用价值本身即是价值源泉的特殊商品只有一类,那就是劳动力。因此,货币成为了资本、劳动力成为了商品,价值的增值才成为可能。但在这种价值增值过程中,财富的来源似乎仅仅与资本有关,劳动与财富的关系在其中被无情地割裂,资本的拜物教属性愈发明显,人们对资本的认识与资本背后所隐藏的真实社会关系相去甚远。“在资本中也象在货币中一样,人们的一定社会生产关系表现为物对人的关系,或者一定社会关系表现为物的天然的社会属性。”〔1〕作者:《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人民出版社1952年版,第64页。而在生息资本中,劳动的价值增值作用被隐去,人们更认为资本的增值是其所固有的本质属性,因此资本取得了它“最表面和最富有拜物教性质的形式。”〔2〕[德]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40页。
至此,马克思完成了从商品拜物教到货币拜物教再到资本拜物教的三重批判。政治经济学中,W代表商品,G代表货币。一般商品交换的基本公式是W-W,商品拜物教体现为物与物的关系代替了人与人的关系;在以货币为媒介进行的商品交换中,基本公式是W-G-W,货币成为了万物的尺度而使得蕴含在商品中的社会关系被抽离;资本流通过程中,基本公式为G-W-G’(G’代表经过循环后增值了的货币),但在资本崇拜者的眼里,这一基本公式却异化成了G-G’——脱离了商品作为资本增值的媒介,做梦都想绕开商品生产过程而达到资本增值的目的。欲避开生产过程绕过商品资本而达到资本增值目的的最佳渠道,就是实现资本的虚拟化,也即所谓的虚拟资本。在马克思的论述中,虚拟资本是随着资本主义信用制度的发展而产生的,是相对于实际资本而言的一种资本存在的独立形式。在早期以债券、股票等形式表现出来的虚拟资本,我们还可以从中发现其与实际资本之间的联系;而现代以资产证券化和金融衍生品为主的虚拟资本,与实际资本的关联已非常微弱,虚拟资本几乎完全虚拟化了。在资本拜物教的精神“引领”下,虚拟资本必然呈现出无限膨胀的态势,而当虚拟资本膨胀到资本主义信用无法支持的时候,便导致了金融危机的发生。2005年的金融危机即是此例。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华尔街不断地进行着金融创新以追求虚拟资本增值的业绩,甚至利用金融创新工具将次级债的金融风险分散至社会大众;在虚拟资本极度膨胀之时,华尔街金融机构的资金链便会变得十分脆弱,一旦一家金融机构发生信用危机,金融风险便会像多米诺骨牌一般蔓延至其他金融机构而造成资本市场的系统性危机。
因此,金融消费本身以资本的增值为目的,但这一增值过程应建立合理的基础之上,否则会容易因为资本拜物教而催生财富幻想化,最终因为虚拟资本的极度膨胀而不可避免地导致金融危机。〔3〕参见杨金华:“资本崇拜的宗教性及其悖谬——国际金融危机的经济哲学剖析”,载《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2年第3期。
(二)符号解读:消费奴役与广告劝诱
1970年,法国社会学家让·鲍德里亚1970年出版了《消费社会》一书,借助于符号学的有关理论,对现代消费社会进行了一种符号学意义上的解读。鲍德里亚与鲍曼一样,认为当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根本结构和基础已经从生产主导转为了消费主导,但与鲍曼将消费社会推崇为后现代的理想模式不同,鲍德里亚将消费社会作为一种异化而加以批判。〔1〕参见夏莹:《消费社会理论及其方法论导论:基于早期鲍德里亚的一种批判理论建构》,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32页。在谈及“作为新生产力象征和控制的消费”时,鲍德里亚提出了自己对“消费社会”的看法:“消费社会也是进行消费培训、进行面向消费的社会驯化的社会——也就是与新型生产力的出现以及一种生产力高度发达的经济体系的垄断性调整相适应的一种新的特定社会化模式。”〔2〕[法]让·鲍德里亚:《消费社会》,刘成富、全志钢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63页。
可见,鲍德里亚所认为的消费社会,就是一种以消费来进行社会驯化的社会。如何理解所谓的驯化呢?简单来说,消费者与被消费物品之间的关系不再是人主动去使用物品,而已经转变为人被作为“系列”的有序消费对象所驯化。这种驯化,通过两个方式来进行。其一,你所消费的商品其实在消费结构中存在某种看不见的但是又相互指涉的有序系列,这种系列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联系在一起,形成一条紧密的欲望诱惑链,使得你在购买完该商品后自然生成对有联系商品的购买欲望。其二,在该种有序关联中,起根本支配性作用的,其实并不是被消费商品本身的功能,而是该商品被制造出来的符号意义,这种符号意义很大程度是人们自身制造出来的消费意象或消费神话。这样一种被符号所操纵、被系列所指引的消费逻辑,鲍德里亚将其称之为“消费意识形态”,有过这样一段表述:“消费是用某种编码及某种与此编码相适应的竞争性合作的无意识纪律来驯化人们;这不是通过取消便利,而是相反让人们进入游戏规则。这样消费才能只身替代一切意识形态,并同时只身担负起整个社会的一体化,就像原始社会的等级或宗教礼仪所做到的那样。”〔3〕[法]让·鲍德里亚:《消费社会》,刘成富、全志钢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75页。
正是在对现代社会消费进行批判性分析的基础上,鲍德里亚开始了对广告在消费控制中作用的讨论。上文已述,商品的符号意义是被制造出来的,而制造的手段就是广告。鲍德里亚认为,广告的窍门即在于——“通过他者激起每个人对物化社会的神话产生欲望”〔4〕[法]让·鲍德里亚:《消费社会》,刘成富等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17页注27。。所谓他者的欲望,源于拉康哲学,也就是说广告塑造了一个镜像他者,通过对这个镜像他者欲望的挖掘而激起消费者内心的购买欲望。照此来看,“他者的欲望是每一个人深层动机中的欲望,而广告的秘密则是对这种欲望的深层情境控制。”〔1〕张一兵:“消费意识形态:符码操控中的真实之死——鲍德里亚的消费社会解读”,载[法]让·鲍德里亚:《消费社会》,刘成富、全志钢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代译序。在广告中,象征性的幻象并不直接表现为凸状的显性动机,而是对人的下意识欲念的控制。所以,广告的战略目标并不是人的自觉意识,而是一种无意识的劝诱。这种劝诱看似无强制、无强迫,但无强制是最大的强制,无强迫也是最大的强迫,广告无形之中对你进行着“温柔的掠夺”。
从广告的这种劝诱性出发,我们可以联想到金融消费者保护中关于不当劝诱行为的规制。金融消费者保护中的禁止不当劝诱规则,旨在禁止金融经营者扰乱金融消费者的正常思考过程而使得金融消费者做出错误判断的行为。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将不当劝诱行为划分为以下五种情形:1.不当说明;2.提供确定性判断;3.非邀请劝诱;4.执拗劝诱与再劝诱;5.其他不当劝诱行为。〔2〕参见何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07~112页。韩国《资本市场统合法》对不当劝诱行为的分类与此类似:1.提供虚假信息;2.提供确定性判断;3.没受邀请的投资劝诱;4.违背意志的再劝诱;5.承诺弥补损失及收益保障。〔3〕参见杨东:《金融消费者保护统合法论》,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243页。2011年5月,银监会在借鉴日、韩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对非邀请劝诱行为、再劝诱行为及承诺弥补损失或收益保障这三类不当劝诱行为进行了规定。其第52条对非邀请劝诱行为进行了规则:“销售人员在向客户宣传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当先做自我介绍,尊重客户意愿,不得在客户不愿或不便的情况下进行宣传销售。”其第39条涉及了再劝诱行为的规定:“商业银行不得通过电视、电台渠道对具体理财产品进行宣传;通过电话、传真、短信、邮件等方式开展理财产品宣传时,如客户明确表示不同意,商业银行不得再通过此种方式向客户开展理财产品宣传。”其54条则明确指出,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时,不得违规对客户做出盈亏承诺,或与客户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约定利益分成或亏损分担。
四、金融消费之保护——“嵌入性”理论
(一)波兰尼的“嵌入性”概念
嵌入性(embeddedness)概念首先由波兰尼于其著作《巨变:当代政治与经济的起源》一书中被发明,虽然该词仅在书中被提及数次,但却可以成为我们理解波兰尼思想的关键。
波兰尼在该书的开篇部分即点明了主题——“自律性市场的信念蕴含着一个全然空想的社会体制。”〔1〕[英]卡尔·波兰尼:《巨变:当代政治与经济的起源》,黄树民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52页。自律性市场是当代经济学的思想传统,其认为市场可以按照价格体制来自动调节供给与需求从而形成一个无须政府进行干预的自主体,波兰尼对于予以了驳斥。通过对社会史的考查,波兰尼发现,19世纪以前人类的经济活动总是嵌入于社会之中的。“嵌入”一词即点明,经济活动本身并非经济学理论所宣称的那样是一个自主体,实际上必须服膺于社会。而至19世纪,随着市场制度的演进,市场本身的逻辑意欲建立一个脱嵌于社会的经济体制,甚至要求“视社会为市场的附属品,而将社会关系嵌含于经济体制中,而非将经济行为嵌含在社会关系里”〔2〕[英]卡尔·波兰尼:《巨变:当代政治与经济的起源》,黄树民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129页。。
波兰尼认为,市场这种“脱嵌”的努力是无法成功的,这一论点的基本逻辑建立在波兰尼对于“真实商品”与“虚拟商品”的区分之上。在波兰尼看来,自律性市场所要求的自律性意味着所有商品都可以在市场上售卖并可以从售卖中获得利润,这些商品既包括了由劳动真实生产出来的“真实商品”,也包括劳动力、土地及货币此类的“虚拟商品”。之所以将后者视为是虚拟的,因为它们与真实的商品存在明显的差异,以货币为例,其只是购买力的一个表征,全然不是被制造出来的,而是由银行抑或国家财政之类的机构所产生。但是,此类虚拟商品却提供了一个关于整个社会的重要组织原则,依据此原则,任何足以妨碍市场机制实际运行的安排或行为都不容许存在。倘若放任市场机制成为主导人类命运的主导者,其必将摧毁整个社会。劳动力的商品化破坏了劳动力的有用性,使得工人变得无能而堕落;土地的商品化威胁到了农业和环境,土地因此而失去使用价值;货币的商品化引起了资本的不确定性,使得现代商业不可能正常运作从而危险交易过程。〔3〕See Burawoy,Michael.“For a SociologicalMarxism:The Complementary Convergence of Antonio Gramsci and Karl Polanyi.”Politics&Society31.2(2003):193~261.正是由于虚拟商品的危害,波兰尼在本章节的结论处总结道:“19世纪的社会史因而是一个双重发展的结果:就真正的商品而言是扩展市场的组织;对虚拟的商品而言是限制其发展,这两者相伴随而发生。”〔4〕[英]卡尔·波兰尼:《巨变:当代政治与经济的起源》,黄树民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157页。
在对虚拟商品的限制中,国家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事实上,国家和经济是两个互相建构的活动领域,二者都嵌入于具有独特制度性结构的社会之中,且这种嵌入性是动态的,经常会因为重构了国家与经济的交叉方式而发生改变。〔1〕参见[美]斯梅尔瑟、[瑞典]斯威德伯格:《经济社会学手册》(第二版),罗教讲、张永宏等译,华夏出版社2009年版,第567页。国家的力量促使了市场经济的形成,正是在政治权力的推动之下,市场经济对劳动力、土地和货币的虚拟才得以转化成劳动力市场、土地市场及金融交易市场。但是,当虚拟商品市场出现异化之时,国家必须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市场社会中始终包含着两种对立的力量——一种是自由放任的动向试图扩张市场,另一种是反向而生的保护运动以防止经济脱嵌。社会对于经济的反向保护运动以社会保护为原则,其目的是通过抵制劳动力、土地和货币的商品化进程,使市场经济服务于人类本性,重新嵌入并回归于社会之中。〔2〕刘少杰主编:《西方经济社会学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37页。正是由于这种社会防止经济脱嵌的努力,使得现代社会被“双重倾向”的原动力所支配——一方面是市场不断地扩张,另一方面是这个倾向遭到一个相反的倾向——把市场之扩张局限到一个特定的方向——的对抗。这样一个相反的倾向对社会的保护虽然极为重要,但是却跟市场的自律互不兼容,因而也跟市场本身互不兼容。〔3〕[英]卡尔·波兰尼:《巨变:当代政治与经济的起源》,黄树民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235页。
波拉尼所认为的“双重倾向”,可以比作是社会之中两种组织原则的互相作用,这二者在制度目的、力量支持和行事手段上都各有不同。第一种原则可称之为经济自由主义的原则,其制度目的在于建立一个自律性的市场,受到资产阶级的支持,主要以自由放任和自由贸易为其行事手段。而另一个原则,我们可将其称之为社会保护的原则,它的制度目的在于保护人类、自然与生产组织,受到在市场制度中被直接伤害的人(主要是工人阶级,但并不局限于此)的支持,具体行事手段为保护性立法、限制性的公会以及其他干涉工具。在其中,保护性的立法指的就是“保护人和自然的立法,用这些法规来使市场经济不要超出市场经济应该运作的范围。”〔4〕王绍光:《波兰尼 〈大转型〉与中国的大转型》,三联书店2012年版,第65页。如张守文教授所言,既然在现实的经济与社会生活中存在着“双重倾向”的运动,就需要市场和政府各尽其能,既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重要作用,又要依靠政府弥补市场失灵,在政府和市场之间进行动态调整从而达到“辨证施治”的治理效果。〔5〕参见张守文:“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法律调整”,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5期。参照来看,金融消费中金融经营者与金融消费者本属契约自由的平等主体,但自律性市场如若放任发展必会招致严重性的后果甚至带来危及这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所以我们要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保护并采取保护性立法的方式,使得金融市场经济始终保持在其应有的运作范围之内。
(二)格兰诺维特的“弱嵌入性”理论
20世纪50年代,上文所提及的波兰尼发起和领导了一场关于经济行动与社会因素之间关系的争论,论争呈现了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以波兰尼为代表的经济人类学中的实质主义学派认为,经济行为是受到社会结构与社会关系的巨大影响的,即经济行为是嵌入到社会结构与社会关系中去的,但这种嵌入在前现代社会向现代社会“大转型”的过程中却有所改变。也就是说,在前现代社会经济行动是结合、嵌入到社会因素中去的,但是到了现代社会,经济不仅成为脱离社会而存在的领域,反而还统治、笼罩其他领域从而凌驾于社会之上,并由此产生了一系列恶果。而另一种观点的提出者则是以经济学家为代表的形式主义学派,他们认为经济行为就是人存在着愿意用某种东西来换取另一种东西的倾向并将其表达出来,这种行动并不会受到社会因素的影响,因此无论在前现代社会还是现代社会,经济行动与社会因素都是分离的。〔1〕参见朱国宏、桂勇主编:《经济社会学导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7页。
美国的经济社会学家格兰诺维特却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有所偏颇,意图在两种观点之间进行调和。1955年,其在《美国社会学杂志》上发表“经济行动与社会结构:嵌入性问题”一文,继承了“嵌入性”的概念,提出“弱嵌入性”理论。虽然同样是使用“嵌入性”一词,但格兰诺维特的嵌入性思想与波兰尼有所不同。在波兰尼处,研究的视野较为宏观,其认为市场嵌入于社会是人类历史的根本属性与普遍逻辑,市场本身是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并作为后者的社会构件而存在;而在格兰诺维特处,研究的视野则相对微观,其将人看作是嵌入于具体的、持续运转的社会关系之中的行动者。〔2〕参见符平:“嵌入性:两种取向及其分歧”,载《社会学研究》2009年第5期。
格兰诺维特认为,“实质论”者认为经济活动强嵌入于社会,呈现出“过度社会化”的特点;而“形式论”者却强调经济行动与社会并无嵌入关系,表现出“低度社会化”的意味。在他看来,对人类行为的完整分析应该尽量避免过度社会化和低度社会化所带来的双重弊端。“行动者既不是像独立原子一样运行在社会脉络之外,也不会奴隶般地依附于他/她所述的社会类别赋予他/她的角色。他们具有目的性的行动企业实际上是嵌在真实的、正在运作的社会关系系统之中的。”〔3〕[美]马克·格兰诺维特:《镶嵌:社会网与经济行动》,罗家德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7页。因此,他提出介于强嵌入性与零嵌入性中间的“弱嵌入性”概念,一方面承认经济嵌入于社会关系之中,另一方面又承认经济过程的自主性。在这样一种概念之下,一方面强调了结构对于行动者的制约,另一方面行动者又不会成为结构的奴隶,为结构与行动者都留下了广泛的作用空间。〔1〕参见张其仔:《新经济社会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1~22页。
尽管格兰诺维特此文可以看作是新经济社会学的开山之作,但通过文中格兰诺维特对于信托与欺诈的分析及其之后关于集体行为、劳动力市场的研究,我们可以发现,格兰诺维特实际上只是将经济生活嵌入于社会网络之中进行分析,基本还是在微观层面上的展开,缺乏宏观的视野。尽管其在和斯威德伯格合编的导论部分,表明“经济制度是社会的建构”为经济社会学的基本原理,〔2〕经济社会学的基本原理:1.经济行动是社会行动形式;2.经济行动是社会情境中的行动,即嵌入社会的行动;3.经济制度是社会的建构。参见[美]马克·格兰诺维特、[瑞典]理查德·斯威德伯格:《经济生活中的社会学》,瞿铁鹏、姜志辉译,瞿铁鹏校,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5页。但在具体部分并无令人期待的理论建构。因此接下来,笔者尝试着借用“弱嵌入性”概念,从制度层面入手,来分析和金融消费者保护有关的泰勒“双峰”理论。
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格兰诺维特只是强调了经济嵌入于社会,在研究取向上必然忽视了经济对社会的影响,更不能产生经济与社会互相嵌入、互相作用的辩证思想。〔3〕参见汪和建:“经济生活的新社会学:一个批判性述评”,载《社会发展研究》2000年第6期。经济制度并非社会单向建构的产物,而是内生于经济行为与社会建构的交互作用。一方面,经济制度是社会建构的;另一方面,特定的社会建构也依赖于追逐经济利益的经济行为。〔4〕参见吴义爽、汪玲:“论经济行为和社会结构的互嵌性——兼评格兰诺维特的嵌入性理论”,载《社会科学战线》2010年第12期。
(三)泰勒“双峰”理论的“弱嵌入性”
1995年,英国经济学家迈克尔·泰勒(Michael Taylor)提出了著名的“双峰”理论,认为在金融监管中存在着两个并行不悖的目标:其一是审慎监管目标,意在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与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以防止发生系统性的金融危机或导致金融市场崩溃;其二是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目标,通过对金融机构行为的监管,以防止或减少金融消费者受到来自金融机构的欺诈或其他不公平待遇。而且,应该根据这两个基本的监管目标设立两个专门化的监管机构,分别作为审慎监管的监管者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保护者。〔5〕See Michael Taylor,”Twin Peaks:A Regulatory Structure for the New Century”,Center for the Study of Financial Innovation,London,December 1995.转引自潘波:《银行监管权研究:行政法语境下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220页。具体而言,泰勒主张成立两家在职能上可以相互补充的监管机构:一家是针对金融领域里的系统风险进行审慎监管的监管机构,可将其称之为“金融稳定委员会”;另一家则是针对金融机构侵害金融消费者的行为进行合规监管的监管机构,可将其称之为“消费者保护委员会”。这样一种监管模式,可以有效避免监管职能在不同监管部门之间重叠从而引发的金融监管目标方面的矛盾与冲突。〔1〕参见刘宇飞:“美国金融监管哲学的转向及影响”,载《美国研究》2009年第3期。这种理论在金融监管实践中产生了巨大的影响。1997年,澳大利亚专门设立了审慎监管局和证券投资委员会,分别负责维护金融体系安全和捍卫金融消费者权益,这种监管体制在其2001年通过的《金融服务改革法案》中被予以确认。荷兰则参照澳大利亚的金融监管模式,但没成立新的特设机构,而是由荷兰中央银行负责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由金融市场管理局负责金融市场的商业行为监管。〔2〕参见常健、管斌、饶常林:《金融法学专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29页。
所谓审慎监管制度,指的是金融业的监管部门以防范和化解金融业的风险为目的,通过制定一系列银行金融机构必须遵守的周密而谨慎的经营规则,从而能够客观地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价,并及时对风险进行监测、预警与控制的一种监管模式。〔3〕参见孟庆瑜主编:《经济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90页。具体来看,审慎监管又可包括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微观审慎监管的重点,在于检测和防范单个金融机构的个体风险。以银行业为例,1955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颁布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建议》(以下简称《巴塞尔协议Ⅰ》),第一次界定了监管资本、5%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以及基于计算资本充足率的风险资产。然而,《巴塞尔协议Ⅰ》只考虑了银行的信用风险,1996年,巴塞尔委员会颁布了《市场风险资本监管补充规定》,从而将资本监管与市场风险进行挂钩。2004年,巴塞尔委员会颁布了《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改框架》(以下简称《巴塞尔协议Ⅱ》),将最低资本要求、监管检查程序与市场纪律作为监管的三大支柱。2009年,巴塞尔委员发布了相关文件,对《巴塞尔协议Ⅱ》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2009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与《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以这两份文件为主干,国际监管新标准(以下简称《巴塞尔协议Ⅲ》)应运而生。〔4〕参见王华庆:《监管之路:危机后的思考》,上海远东出版社2014年版,第179~155页。《巴塞尔协议Ⅲ》旨在从银行个体层面和金融系统层面两方面加强全球金融风险监管,实际上表明了当前对银行的监管已经从单一的微观审慎监管转向了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并重的方向。但其实,宏观审慎监管在概念内涵发展上并没有与微观审慎监管呈现很明显的时间先后顺序。现在意义上的宏观审慎监管概念早在1979年英格兰银行发布的一份关于银行业创新项目的背景材料中就开始出现,1956年则正式出现在ECSC(欧洲煤钢共同体)的名为《当前国际银行业的创新》的联合报告中。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宏观审慎监管在诸多文件中被数次提及,而自2005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更是受到了广泛关注。然而,时至今日,宏观审慎监管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但从诸多概念的共同要素来看,这种层面的监管更加关注由于机构之间的联系而在金融体系内部产生及蔓延的风险,所以其监管重点在于作为整体的金融体系而非只聚焦于单个金融机构,因此其最重要的目标在于减少整体的系统性风险从而增强金融体系的弹性和韧性。〔1〕参见廖岷、孙涛、丛阳:《宏观审慎监管研究与实践》,中国经济出版社2014年版,第46~53页。
审慎监管的理念即表明了格兰诺维特所提出的“弱嵌入性”概念。一方面,经济活动是嵌入于社会关系之中的,尤其是金融机构作为现代社会资金融通的中心,其个体的信用风险已经具有了外部性效应从而导致了社会关系受到影响的可能性,而从微观审慎监管到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并重的监管理念转向更是表明了当前以银行为中心的金融体系已经深深地嵌入到社会关系之中,因此从稳定社会关系的大局出发必须对整体金融体系实行宏观审慎监管。另一方面,经济活动是具有其自主性的,所以无论是微观审慎监管还是宏观审慎监管都只是给出了一个监管框架,而在这一框架下金融机构仍然有其商业行为的自主性。
这样一种分析思路同样可适用于泰勒“双峰”理论的另一翼——金融消费者保护。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经济活动嵌入于各种社会关系之中:作为自然人的金融消费者进行金融投资的钱财有可能是其家庭的重要财产,如若任由强势的金融机构对个人金融消费者权益进行侵犯,有可能导致社会关系最基本单位的家庭关系遭到破坏;作为法人的金融消费者如若在金融领域因为权益遭到侵害而投资失败,也有可能导致公司破产从而引发公司与一系列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社会矛盾。基于这种金融消费者与银行之间的经济活动之于社会关系的嵌入性,极有必要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保护。然而,这种保护却只能是一种适当的保护,切不可矫枉过正。如果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这个问题上采取过度倾向,一方面容易引发金融消费行为的逆向选择问题,即那些严重缺少金融知识的消费者因此低估了甚至忽视了金融商品或服务所可能导致的风险,蜂拥而至地购买金融商品或服务,金融消费者适当性管理便失去了意义;另一方面,由于金融消费者因为过度依赖监管当局的监管从而放弃了自身对于金融商品或服务质量以及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考察,从而促使一些资质较差的金融机构实行更加冒险的经营策略。〔2〕参见张继红:《金融消费障热点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5页。这样一种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适当保护,也是“弱嵌入性”的体现。而从“双峰”理论的总体来看,它其实也是一种系统论,在“双峰”理论的两个监管目标的平衡上,“既没有片面强调监管的谨慎取向,也没有过度宣扬消费者的利益而窒息市场的发展”〔1〕文建国:《后危机时代金融监管改革的制度创新研究》,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54页。,正是在这样一种有限度的结构监管下,为金融机构的商业行动留下了广泛的空间。
五、余论
本文以经济社会学为视角,从金融消费的需求端及供给端说明了金融消费产生的历史事实,从消费社会理论入手阐明了金融消费的异化现状,从“嵌入性”概念及“弱嵌入性”理论方面表现了经济社会学家为金融消费保护所做出的理论建构努力,最后落脚到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层面,表明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要性。而在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诸多制度安排中,法律扮演着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
随着2005年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金融消费者保护不力的弊端开始显现,各国都加强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工作。在我国的法律性规范文件中,银监会是最早确立金融消费者保护理念的具体监管机构,早在2006年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57号)就强调:“理财产品(计划)的设计应尊重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特别是知晓理财产品(计划)风险特征的权益”,由银监会颁布的包含“金融消费者”的规范性文件更是高达52条之多(截止至2017年3月5日);保监会于2011年4月15日成立了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这也是金融监管部门成立的第一个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反观证监会,由于“消费者”与证券投资的营利性目的不相符,所以一直未采纳前者的概念表述。但从经济社会学关于金融消费的研究来看,金融消费本身就包含了营利性的目标,而且在整体分析中也从未对具体的金融行业做过区分。
但是,未采纳“消费者”的概念并不代表着金融监管机构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对于证券投资这类带有金融消费实质的行为不加以保护。在经济社会学看来,法律可以看作是“经济领域中占支配地位的合理性思想具体化”〔2〕[美]斯梅尔瑟、[瑞典]斯威德伯格:《经济社会学手册》(第二版),罗教讲、张永宏等译,华夏出版社2009年版,第610页。。只要在证券相关立法及执法中秉承了对于金融消费的正确认识,依然可以看作是金融消费及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有力措施。
另外,根据经济社会学的“嵌入性”理论,法律和经济一样都深深地嵌入到社会行动与组织中,并通过政治及制度机制联系起来。在看待经济社会学视野中的法律时,我们应当采取一个更具有社会学意味的法律概念,即所谓的法律领域。法律领域以法律制度和法律行为人为中心,除此之外,它还包括一套更为广泛的法律理想类型和规范、仪式及符号、动员和制定法律的社会行为与法律理想类型有关的社会思维模式。〔1〕参见[美]斯梅尔瑟、[瑞典]斯威德伯格:《经济社会学手册》(第二版),罗教讲、张永宏等译,华夏出版社2009年版,第591~595页。这样一种对于法律的认识观念需要复杂的知识背景,可能正是由于学识方面的限制,当前法律分析在经济社会学中仅处于边缘地位。因此,对于法律与经济的社会学探索,还有更长的路要走。
*吴凌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