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 《关于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7-01-23
日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省级相关单位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精神,推动实施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工作,全面提升基层安全生产监管的精细化、信息化和社会化水平。
《意见》指出,实施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使安全监管体系延伸到最基层,是新形势下创新安全监管模式、增强安全监管的迫切要求,对提升全社会安全生产综合治理能力,构建全覆盖、齐抓共管的安全监管工作格局意义重大。力争到2018年底,初步建成运行高效、覆盖所有乡镇(街道)、村(社区)和监督管理对象的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体系。
《意见》要求,明确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功能定位,通过加强信息化管理,实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与网格员的互联互通、互为补充、有机结合;依托既有网格,最大限度协调利用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网格或其他既有网格资源,积极推动安全生产网格与既有网格资源在队伍建设、工作机制、工作绩效、信息平台等方面的融合对接;根据辖区内的监督管理对象情况,划分为若干个安全生产监管网格,厘清网格内每个监督管理对象对应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实际,为相应网格配备专职或兼职网格员,确保每个网格都有对应的网格员,可适度调整网格员的分布,使网格员的配备与当地安全生产监管任务相适应。
《意见》强调,各地区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明确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工作牵头部门工作任务,明确各网格的网格员、安全监管责任人和联系负责人,对网格员上报的信息进行汇总和分类处置,对属于牵头部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属于配合部门的交由其进行处置。
《意见》特别强调,各地区安委会要加强对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措施;要针对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对网格员的职责要求,合理确定网格员待遇;按照"先培训再上岗"的原则,使网格员会检查、会记录、会报告,定期组织培训,持续提高网格员发现问题的能力;建立常态化运行和考核机制,鼓励将考核与网格员待遇挂钩;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实行信息使用分级管理与授权准入,确保信息安全;各地区要立足自身实际,坚持试点先行、循序渐进、注重实效,以点带面,推动工作全面开展;健全并保障安全隐患、非法违法行为以及事故的举报渠道畅通,对举报有功人员及时兑现奖励,推进安全生产专群结合、群防群治、齐抓共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