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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新形势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浅析

2017-01-22刘志云

资源节约与环保 2017年7期
关键词:中介机构环境影响环境保护

刘志云

(青海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青海西宁810007)

环保新形势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浅析

刘志云

(青海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青海西宁810007)

随着新《环境保护法》的颁布和实施,对环评工作产生了重要影响,也为环评工作的发展提供了重要发展契机。本文在分析了新《环境保护法》关于环评方面的修订基础上,就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环评工作提出了具体对策建议。

环境影响评价;新形势;影响

引言

环境影响评价,简称环评,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价,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1]。环评制度作为环境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为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现行环境影响评价最早于1979年便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经历了30多年来的发展逐渐构成了以环评审批、环评技术评估、评价、环评实施和环评监督等为主体的环评运行体系。2015年,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环境保护法》修订并实施,其中,涉及到环评方面的修改主要包括第1条、19条和61条,使环评工作更加科学化和规范化。

1 新《环境保护法》关于环评方面的修订

新的环保法就环评方面作了进一步的修订,就环评工作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作出了相应的补充和完善,使环评更符合实际。

1.1 注重源头环境保护

新《环境保护法》第19条规定了在编制项目规划时,应进行环评,未进行环评的不得开工建设。该条的规定将环境影响评价前延至项目规划环节,扩大项目规划的范围,使推动污染源头管理。此外,第44条规定了实行重点污染物的总量控制制度,从源头上做好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项目环评落实好源头防控理念。

1.2 注重监测数据共享

新《环境保护法》第7条和第17条分别就环境保护信息化和监测数据信息共享提出了具体规定。其中,第7条增设了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做好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第17条规定: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相关条款的增设和规定,使得环评工作时获取的监测数据更为准确、全面和及时,数据共享对于提升环评工作质量和效果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1.3 提升环评执行效率

新《环境保护法》第61、63、64、68条相继就项目建设中的执行环评制度以及违法环保所要承担的责任进行了法律规定。例如,第61条规定了未提交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或提交的文件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开工。此外,还规定了违法法律规定要承担的行政、刑事方面的责任,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介入,提升了环评的执行效率和效果,也使得环评工作的重要性更加显现。

2 新形势下环评工作存在的问题

2.1 环评技术不完善

目前的环评导则在形式上较为单一,部分定义较模糊,导则内容缺少模型指导和更为详细的操作规范说明,例如,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现场监测方法不明确,有关地下水的评价等级的判定方法规定较为模糊,操作性不强等。

2.2 环评质量有待提升

利益最大化是市场经济的最终目的。目前,在环评领域存在急功近利现象,一方面是相关的环评机构技术和技能投入力度不大,后备人才匮乏,“搭台唱戏”的现象依然存在。此外,监测项目和监测频次达不到相关要求,环评质量保证体系不完善,环评机构没有建立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存在评价工作量被压缩的现象(例如,现场踏勘、监测等),导致了环评质量难以满足新环保法的要求。

2.3 规划环评约束不强

新《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未依法进行进行环评不得开发利用规划,也不得组织实施。目前,我国规划环评还未得到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足够重视,表现在规划环评中涉及到的环保行政部门与国土、市场等政府其他部门缺乏制约机制,使得规划环评的刚性约束力不强,难以发挥应有作用。

3 新形势下做好环评工作对策

3.1 精简、优化环评审批

依据“各负其责、依法监管”原则,做好环评的顶层设计,取消部分前置性条件,精简环评内容要求,提升项目实施后实质性环境影响评估的比重,进一步简化环评审批工作。例如,环评报告书的部分项目可直接降为编制环评报告表或登记表。其中,在环保部下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就已经在简化环评审批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他项目或者行业在开展环评时也应比照遵循,让环评回归它的本质,以环评制度改革促进环境环境治理,改善环境质量。

3.2 提高、强化中介责任

明确社会中介机构在环评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尤其是要落实好政府提出的“提高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效率”。“相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制定或修订中介服务管理规范,合理确定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质量和时限要求”。目前,环评未发挥应有的作用,其原因之一是环评中介机构对事后环评质量若存在重大错误缺少相应的责任。目前,随着环评审批的简化,要严格落实中介组织在环评中的责任,实行事后追责倒查机制,将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落到实处。

3.3 调整、优化环评质量

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对环保做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赋予了环评在环保事业中的更多职责,建设项目的环评工作不能一味的贪大求全,而应关注环境保护的重点,尤其是在污染物防治的措施、污染物的达标排放的可靠性以及监测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要结合项目实际,将环评内容的重点放在环境影响分析论证以及污染防治措施等方面。

结语

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使得我国环保面临新的发展态势:环保违法成本更高,精简审批,强化全过程监督,注重规划环评和战略环评的重要性,公众的环保意识越来越强,参与环保更加自觉。为此,环评工作要适应这种新形势新变化,切实精简环评审批,强化环评中介组织责任,提升环评质量,发挥环评制度在环境保护事业中的综合效果。

[1]陈海滨,李吉春.浅议新形势下环境影响评价发展研究[J]环境科学与管理,2015,40(10):192-194

[2]胡恩丽.市场形势下环境影响评价面临的机遇与挑战[J]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6):15-17

刘志云(1985.7-),男,研究生,汉族,青海湟源人,中级,主要从事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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