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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总则》中的绿色环保原则

2017-01-21姚依凡天津财经大学天津300222

资源节约与环保 2017年8期
关键词:节约资源环境法民法总则

姚依凡(天津财经大学天津300222)

论《民法总则》中的绿色环保原则

姚依凡
(天津财经大学天津300222)

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资源不足与环境污染一直困扰着人们,在即将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中就以“绿色原则”的形式确立了公民的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义务,并为法官提供了执法依据。这既传承了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也符合当今时代的需求。

民法总则;绿色原则;资源;环境

引言

作为民法典的开篇之作,《民法总则》已于2017年3月15日经过四次审议后顺利通过,并将在10月1日实施。在其即将实施之际,作为十大亮点之一的“绿色原则”一直备受关注和热议,笔者将从其制定背景出发来阐述该原则的意义和实践价值。

1 绿色原则制定的背景

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经济进步的同时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成为我们不可回避的问题。资源方面,众所周知,我们是一个资源大国,更是一个人口大国,因此地大物博的同时人均资源占有量却不容乐观。然而,近些年人们生活水平提高后造成的大量铺张浪费给我国的资源问题带来严峻的挑战,如不能使人们养成节约资源的意识,必定会影响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并给人们未来的生活带来挑战。环境污染方面,我们可以从环境犯罪以及公益诉讼的数量来反映近些年的破坏环境的问题。根据数据统计,从2014年开始,我国的污染环境罪案件和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出现了骤增的现象,对比2015年,2016年的环境罪案件增加的61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增加了84件。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虽然近年来人们的法律意识增强是污染环境罪和环境公益诉讼数量增大的原因之一,但是人们放肆地污染环境才是数据增加的直接推手。

21世纪以来,在资源和环境日益恶化的时代特征下,单纯地靠环境保护法和刑法来约束人们的行为显然没有达到所被期望的效果。因此,当民法典制定之初,学者就一直呼吁在其中规定绿色原则,以此来警醒人们认清资源与环境的重要性,明确义务。

2 绿色原则的制定

关于资源与环境问题的原因,人们有不同的见解,大致包括以下几种:市场失灵、经济发展、不确定性因素、政策不完善等。但是多年来,经过政治学者和经济学家的分析和总结,其一致认为在现阶段,我国在制度安排上对环境与自然资源价值研究不足而导致的对其缺乏较为全面认识并对其权属界定不清是导致问题出现的决定性因素。法律是国家制度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民法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为了使广大群众认识到环境与资源的重要性,民法典一直在为此努力。

在社会的呼吁声下,《民法总则》一审稿中就将绿色原则纳入其中,并顺利通过二审。但是在部分学者的提议下,三审稿中将“绿色原则”从基本原则移到了民事权利一节中。这引起的学界的强烈反对,在众多学者和社会公众的努力下,“绿色原则”重回草案并在最终通过的《民法总则》被确认下来。

绿色原则在《民法总则》基本原则中的一波三折,体现了其作为原则被确定下来的不可替代性,明确了无论是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还是司法机关在进行司法活动时都必须遵循绿色原则基本准则的必要性。[1]作为民法典的核心和灵魂,《民法总则》在第九条总对绿色原则的规定,不仅适应了现代社会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需要,也回应了人们的呼吁。

3 绿色原则制定的意义

从绿色原则的条文规定来看,我们对其最直接的解释是人们在民事活动中的行为要与资源、环境相协调,不能做出肆意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事情。[2]作为一名社会成员,环境与资源是我们赖以生存的必备条件,资源的充足与否以及环境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我们的生活质量。我国作为一个有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智慧的结晶,更是我们的优秀传统。绿色原则则是优秀传统适应当代经济文化的产物。

随着我国对改革开放的不断探索,近年来人们的物质生活已经得到了保障,人们对精神文明额生活环境等有了新的期待。尤其是十八大以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治国理政整体战略成为人们新的追求。

正所谓“易,所以会天道,人道也”,天人合一的思想是中国哲学思想中重要的一部分,强调人们应当在认识自然的基础上,尊重并保护自然,从而做到与周围环境的协调。因此“绿色原则”的制定起到了对该传统文化的传承作用的同时[3]又符合五位一体总布局的要求。

4 实践中的指导价值

近年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资源和环境的问题逐日突出。鉴于两者之间存在的必然联系,解决环境与资源问题,是系统性问题,而非简单的意识问题。[4]绿色原则的制定确立了公民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义务,从法律层面提供了理论基础,弥补了节约资源义务的法律缺陷,保障了保护环境义务的实施。

从字面来看,绿色原则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目的,环境法似乎已经可以达到绿色原则的环保效果,那一波三折地来确定“绿色原则”的价值何在呢?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从环境法和民法的关系出发。首先环境法的最终目标是保障绿色发展,与民法的以个人为主对比来看,环境法更看重整体主义;与民法的保障个人权利不同的是环境法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而要彻底解决环境保护的问题需要落实到个人,单纯的从整体出发不能达到从根源解决的效果,最多起到后期惩治的作用。除此以外,环境法产生于传统民法的不足,但是对于环境污染者的法律责任仍需要在民法中做出相应规定,否则将造成难以执行的后果,给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中到来极大困难,从而无法遏制环境污染的情况。绿色原则的出现可以为法官寻找立法本意或者法律价值取向,从而通过法律目的解释来裁判具体案件。

但是,绿色原则终归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在具体的速发实践中如何落实值得司法工作人员进一步的思考。如果在实践中出现民事主体破坏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是否可以使用绿色原则进行处罚?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到何种程度应该受到处罚?处罚应该采用何种方式?这些问题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的摸索。因此,“绿色原则”在《民法总则》中的制定只是民法领域对资源和环境进行保护的第一步,为了更好地实施和落实还需要制定相关法规或司法解释进行补充和完善。

[1]王玮,童克难.民法典主脉注入绿色基因[N].中国环境报,2017-3-13(8).

[2]蔡远涛.浅议绿色原则在民法中的适用[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1(1):52-53.

[3]蒲晓磊.“绿色原则”纳入基本原则适应现实需求[N].法制日报,2017-4-20(1).

[4]马婷.新形势]下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J].资源节约与环保,2017,(5):22-23.

姚依凡(1994.6—),女,天津财经大学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

The Green Principle of General Provisions of Civil Law

When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the lack of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has plagued the people.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the civi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ill soon be put into effect.The green principle is defined in it.And the green principle defines citizens to conserve resources and protect the environment.On the other hand, the green principle provides a legal basis for judges.This is the heritage of the Chinese nation's traditional culture,but also in line with the needs of modern times.

General principles of civil law; green principle;resources;enviro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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