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为何不予受理强制执行申请?
——非诉执行申请期间由180日缩短为3个月
2017-01-21杜敬波杜佳蓉
文|杜敬波 杜佳蓉
法院为何不予受理强制执行申请?
——非诉执行申请期间由180日缩短为3个月
文|杜敬波 杜佳蓉
案情
2015年6月,根据群众举报,A县环保局对某纺纱厂涉嫌未批先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该厂于2014年5月开工建设,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在立案、调查和现场勘验后,向该厂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和限期补办环评手续;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其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告知该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该厂表示放弃听证并承认违法行为。此后该厂未停止建设亦未在限期内补办环评手续,2015年9月1日,A县环保局遂以其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5万元罚款的处罚。但该厂未如期履行处罚决定,2016年7月1日,A县环保局向该县人民法院提出包括停止建设和5万元罚款的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审查后,最终以该申请超过3个月的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由裁定不予受理。那么,对此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法院的裁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解析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做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做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做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000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二条【强制执行的期限】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并在下列期限内提起:(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且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后起算的180日内……”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环保法》对旧《环保法》第四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予以删除。
根据《立法法》确立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法律适用原则可知:当事人对环境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在知道或应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做出行政行为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知道或应该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无论当事人是否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应在15日内履行处罚决定。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申请强制执行的“三不”条件),则由做出该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可见,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行政行为的等待期为该行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后6个月。如果申请强制执行,必须在该行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后6个月起算的3个月内。行政行为不再区分是行政处罚还是责令停止建设、停产、停业或改正违法行为等行政命令的其他环境行政行为,一律在行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后起算的3个月内。
2015年9月1日,A县环保局在送达决定书,当事人6个月的起诉期限届满,才能确定其是否提起诉讼,才能根据《行政强制法》关于“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申请执行期限不能超过3个月。因此,A县环保局在 2016年3月2日至6月2日期间提出申请,才能得到法院受理。但是,A县环保局在2016年7月1日才提出申请,因此,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救济
一是A县环保局重新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按照法定期限重新办理强制执行申请。
二是依法强制执行。新《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虽然法院不予受理强制执行申请,但是依法做出的行政行为并未失效,法律并未限制和排除行政机关依法执行和当事人主动履行。
三是建议环境保护部修改《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将其第六十二条关于“180日内”的申请期限统一,达到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一致性;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后” 修改为“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后”,达到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一致性;不再区分行政处罚和行政命令的生效时限,以发挥对环保执法的正确指导作用。
四是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将第八十八条关于“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修改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
(作者单位:杜敬波,河北省晋州市环保局;杜佳蓉,河北经贸大学,民商法学专业2 0 1 5级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