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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额制改革背景下法官选任制度研究

2017-01-20钱晓龙

青年时代 2016年31期
关键词:法官改革

钱晓龙

摘 要:当前,我国法官的员额制改革正在全国范围内如火如荼的开展。改革的基本目标是将优秀的法律人才留在法官队伍中,实现法官队伍的职业化、精英化、正规化。为了保证员额制改革的顺利进行,预期结果的实现,可以从扩大法官遴选范围、完善法官职业保障,提高法官尊荣地位着手,完善我国的法官选任制度。

关键词:法官;员额制;改革;选任制度

一、法官员额制的内涵

在我们国家,法官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春秋战国时期,商鞅提出“为置法官,置主法之吏,以为天下师,令万民无限于危险”。[1]意思是,法官是专职从事法律工作的官吏,发挥定纷止争,保障人民安全的职责。不过,我国古代社会,司法权与行政权是合二为一的模式,行政官员既处理行政事务同时又兼具司法裁判者的角色,职业化的法官队伍并未形成。这与我国古代高度集中的封建专制制度密不可分。司法裁判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安定,利于封建统治,而非以民为本,法律对于普通民众来说是义务本位,而非权利本位。

现代社会,崇尚民主与法治,建立职业化的法官队伍成为时代的要求,也是社会政治文明,法治文明建设的必然选择。专职从事司法审判的人员即法官,成为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主体。那么,究竟何为法官的员额制?关于法官员额制的内涵,有学者指出:法官员额制是指根据一定标准固定的法官数量,以集中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制度。[2]还有学者认为:在法院原有法官编制规定的基础上,以案件办理工作负担,辖区区域人口和区域面积,经济水平等方面作为考虑,制定法官员额,选任业务水平高、职业道德高尚和能力突出的人担任法官一职,以法官和法官助理为主题构成审判运行机制。[3]员额制就是在原有法官队伍中对法官人选的进一步的择优选拔。法官入额并不意味着对今后职业发展的一劳永逸,为防止法官入额后工作惰性的出现,必须采取相应的配套措施,使法官选任的制度更加完善,保障审判权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

二、法官员额制的价值

(一)打造高素质的法官队伍

审判权归根到底是人民法院的法官在行使,法官素质的高低,事关审判权行使的质量、当事人权益的保障以及社会和谐稳定的维护。因此,实现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和精英化,对推进法治国家建设意义重大。法律是一门艺术,只有长期的学习和实践锻炼才能了解和认识法律的内容。作为一名优秀的法官,必须掌握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同时又具备较强的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娴熟技能。进行员额制改革后,优中选优,为打造一支职业化、精英化、正规化的高素质法官队伍大有裨益。

(二)树立司法权威,实现司法正义

司法审判权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作为直接行使审判权的人员,发挥着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作用。法官选任的员额制改革,力求摆脱行政因素等外在因素对审判权的干扰,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行使审判权。改革之后,对法官实施单独的职务序列和管理序列,增强法官的职业认同感和归属感,为审判权的正确行使解除后顾之忧。法官的权威性得到了维护,那么审判权威、司法权威也就得到了维护。

三、完善法官选任的配套措施

(一)扩大法官遴选范围

目前的员额制改革主要是针对法官群体的内部人员进行的,从以往的法官队伍中选出一部分人担任员额内法官,直接行使审判权。而未进入员额的法官成为法官助理,为了保证法官助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应当把法官助理这一群体作为今后员额制选任的后备人才,在今后的入额选任时,优先考虑从法官助理队伍中进行选拔。此外,对于实务经验丰富的律师以及法学理论功底深厚的法学专家、学者等都以纳入到法官员额制选任的后备人才队伍。这部分人员进入员额制法官队伍以后,对于审判工作中的难题,可以从实务上以及理论上提供切实可行的对策。

(二)完善法官的职业保障

对于法官的职业保障,包括人身安全保障和薪酬待遇保障。对于法官的人身安全保障方面,保障工作存在许多漏洞,保障工作有待提高。在薪酬待遇方面,可以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法官的薪酬待遇标准。经济发达地区,法官的薪酬待遇可以高于当地同级别公务员工资的数倍。而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可以保证法官的薪酬待遇不低于同级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同时,根据审判案件的数量和质量、工作实绩予以奖励,形成法官薪酬待遇增长 的长效机制,为法官行使审判权解除后顾之忧。

(三)社会地位保障

保障法官崇高的职业尊荣感,在全社会营造尊重法官,信任法官的良好法治氛围。一方面,法官的到社会的组织与认可,会珍惜这份职业荣誉感,督促自己以更加积极的态度依法履职,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另一方面,使社会公众相信,法官的判决是正确的,相信法官的判决,形成尊重法官、尊重法律的思想。对法官的尊重,不仅仅是针对法官个人,更是对国家法治的认可和接受。

参考文献:

[1]商鞅.商君书 定分[M].北京:中华书局,2009:13.

[2]胡康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104.

[3]宋冰.程序正义与现代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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