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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河北省农村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几点思考

2017-01-20霍科张丽平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期
关键词:农村地区服务体系

霍科 张丽平

摘 要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促使着我国社会现代化建设进程步伐加快,城乡之间经济发展水平距离逐渐缩短,但是在经济飞速发展的情况下,我国城乡之间对公共法律体系的建立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问题,不能满足我国农村地区农民在经济飞速发展的情况下,日益增长的法律意识以及法律要求。河北作为我国经济发展重要的省份之一,与北京、天津的经济合作一体化已经成为我国未来重要的发展战略,河北省在很大程度上,农业人口占据一半比例,但是现阶段河北省农村地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构建还不能够完全满足该地区农业人口对法律服务的要求,本文结合笔者多年从事公共法律服务相关工作经验,对河北农村地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构建提出以下几点探讨,以供参考研究。

关键词 农村地区 公共法律 服务体系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6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河北农村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构建研究》(课题编号:201603 030119)的阶段性成果,课题组成员:张丽平、徐秀娟、刘谡、董亚娟、吕丽梅。

作者简介:霍科,中共张家口市委党校讲师,主要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张丽平,中共张家口市委党校副教授,研究方向:行政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1.098

河北省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生物资源等自然资源,可有效促进经济的发展,鉴于河北省土壤、气候、自然资源等优势条件,使得河北省的农业生产也极为发达,在河北省,农村地区人口与城镇地区人口所占比重基本持平,这就使得河北省法律法治单位在农村地区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成为工作中的重点,同时鉴于经济发展使得农业人口逐渐增加对自身权利的认识,日益增长的法律意识以及法律要求迫切的要求着河北省司法单位在农村地区建立严苛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因此,构建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保障农业人口基本权利,以及保障农业人口在实际法律需求上平等享有法律服务资源,以此推动河北省市场经济的公平性发展,对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公共法律服务是一种区别于一般性法律服务的司法工作,具体由法律工作者或者是由与司法工作相关的工作者,为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和我国社会中较为弱势的群体的利益,以及我国社会中的非营利性组织的利益,提供专业的法律援助以及服务,这种服务是不具备盈利性的,是一种非商业化的公共法律服务。

在我国农村地区,构建健全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可以保障我国多数农业人口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尤其是现代社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我国不断的优化改革对农民的经济政策,使得我国大多数农业人口对公共法律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多,但是,农业人口对法律服务需求相匹配的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却极为不足 ,使得我国农村地区市场经济无法真正的依法运营,从而极大的阻碍着我国农村地区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在河北农村地区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性

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同时国家不断地对现有经济制度进行深化改革,河北农村地区作为我国重要的农产品生产平台,成为我国未来改革发展的重要战略之地,农业的发展,使得河北农村地区农业人口之间经济交流越来越频繁,从而也逐渐出现很多的经济矛盾以及生活矛盾,加之多数农业人口缺乏经济法律知识教育,这就使得河北农村地区逐渐对公共法律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大 ,鉴于此,在现阶段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严重稀缺的情况下,建立有效合理的农村地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成为目前最为重要的司法工作之一。

(一) 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

经济的发展,推动着法律服务的需求。我国社会市场经济在经济制度不断改革下飞速发展,促进河北农村人口生活水平不断地提高,但是经济问题随着而出现,面对越来越频繁、越来越复杂的经济问题,农村人口极为需要专业的法律指导,在此基础上,建立相应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可以有效地满足我国社会经济建设的需求,同时也满足了农村人口在经济建设上对法律服务的需求。

(二) 法治社会建设的需求

法治社会的建设是我国社会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之一,面对庞大的农业人口,河北省在农村地区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可以切实的落实国家社会现代化建设要求,同时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可以保证每一位公民都能得到自身相应的权利,在社会主义法制面前,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另外农村地区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对宣传法制教育有着积极的作用,可以有效弘扬我国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在保障人权的同时,完成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三、现阶段构建河北农村地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出现的问题

(一) 缺乏专业理论指导

在现阶段,我国在农村地区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缺乏专业的理论研究,这就使得我国现阶段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立都是处在没有成熟理论的指导下,自行探索研究建立的,这就导致农村地区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在全国范围内没有形成统一的构建认知,在一定程度上大大降低了河北省农村地区在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上的工作效率,同时没有专业的理论指导,使得构建工作在开展中,极易走弯路,在不停的探索修正中,极大的浪费着宝贵的社会资源,这也使得我国农村地区的农业人口在很大程度上无法对不全面或者建立缓慢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产生信任感。

(二)资源配置不均衡

河北现阶段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主要服务人员,多数还是一些具备专业法律知识的基层司法工作者,社会中的部分法律工作者,在选择工作时多数情况下还是会选择具有商业性质的法律工作,缺乏广泛的社会力量参与进来,同时城镇的法律工作人员远远超出乡村之间,这种不均衡的资源配置给河北农村地区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带来一定的阻碍 。

(三)不健全的制度管理

现阶段在我国,公共法律服务还是一种较为全新的司法机构,我国政府在短时间内还未将公共法律服务纳入国家制定的公共服务体系规划里,这就使得河北省在农村地区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没有可以依据的制度保障 ,给实际的构建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同时由于缺乏规范的制度管理,使得公共法律服务机构不能有效的发挥自身的作用,导致河北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构建流于表面。

四、河北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构建出现问题的原因

(一) 缺乏正确的公共法律服务意识

河北在农村地区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出现问题最主要的原因是,缺乏正确的公共法律服务意识,这使得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构建在根本上就遇到了阻碍。在经济飞速发展的当下,农业人口对法律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大 ,但是政府在长期的经济制度发展模式下,更为重视的是实际经济效益增长,不具备正确的公共法律服务意识,极为忽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构建,导致现阶段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依旧存在着建设缓慢、职责划分不清等问题,加之还是有少部分农业人口同样不具备正确的公共法律意识,依旧保留着传统的息事宁人等老旧思想,使得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构建工作任重而道远。

(二)运行机制不够健全

目前河北公共法律服务机构的运行依旧是传统的上传下达的运行模式,内部运行机制不够健全使得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不能使得求助人的要求在短时间内得到解决,使得法律服务缺乏有效性,从本质上反映出,河北在农村地区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主要职能依旧是依据上级部门的要求来开展工作,这种不健全的运行机制导致管理制度按既不严苛又不科学,无法满足农业人口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要求,给河北农村地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构建带来严重的问题。

五、河北农村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构建措施

(一) 确立服务范围

在河北农村地区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政府要树立主导作用,确立其服务范围,使得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公共服务的建立原则。鉴于此,河北省在农村地区构建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要依据当地实际的经济发展形势以及地区综合发展特点,在经过实际的考察评估后,合理分配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尽最大可能保证人人的法律服务需求都可以得到满足,同时要划分公共法律服务区别,在满足人人共享公共法律服务资源的基础上,尽量照顾弱势全体 。

(二)完善公共法律服务机构

建立专门的公共法律服务机构,使得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具有针对性,同时依据实际地区的经济发展以及人口分布情况,合理的规划公共法律服务机构的建立,比如河北农村地区,有些村庄经济发展水平单一且较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立者就可以将这些村庄依照就近原则,安排分配给附近的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减少社会资源浪费,同时也可以采取下乡服务模式,推动公共法律服务机构走入村庄,积极了解农业人口对法律援助的需求。同时我省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构建还处在摸索阶段,因此,要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内部运行机制,以此确保其能够真正发挥自身的作用。

(三) 均衡配置法律资源

目前河北省在农村地区建立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中,工作人员结构单一,多为基层司法工作人员,因此,可以大力宣传公共法律服务,积极招聘专业的有志之士,同时也可以与地方法律机构进行互惠合作,在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实际开展中,可以考虑让地方机构的专职律师进行公共法律服务,另外根据城乡之间的实际法律服务需求,合理配置工作人员 ,尽最大程度保证人人都可以享有法律服务。

面对飞速发展的市场经济,以及农村人口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要求,河北省作为我国未来重要的经济发展战略平台,在农村建立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极为重要,因此,在掌握和理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构建重要性的基础上,总结分析出现的问题,积极的给出构建对策,对河北省顺利开展农村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构建工作有着重要的作用。

注释:

王霞.对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构建的几点思考//第八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集.山西省法学会、湖北省法学会、河南省法学会、安徽省法学会、江西省法学会、湖南省法学会.2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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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潇军.构建覆盖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实践与思考.中国司法.2012(12)49-52.

许同禄.深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构建. 中国司法.2013(5).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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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玉华.关于构建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的探讨.中国司法.2007(10).51-55.

周艳舞.关于构建我国农村法律服务体系的思考.中外企业家.2011(18).127-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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