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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弱势地位与权益保护之探析

2017-01-20于传治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期
关键词:权益保护弱势群体消费者

摘 要 保护市场经济基本要素的消费者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受经济全球化和发达市场体系的影响,消费者成为弱势群体存在于市场经济之中。在新的经济形势下,其弱势地位将更加凸现。本文着重分析消费者弱势地位的成因、其在新的经济形势下所面临的新问题以及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完善问题,以期发展和完善我国的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规范市场秩序,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消费者 弱势群体 权益保护

作者简介:于传治,辽宁胜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1.079

“弱势群体”,针对其含义,主要有下面几种理解观点:一是作为一个相对概念,弱势群体是指基于可比性,一部分少数人群比另一部分多数人群在文件、经济等诸多方面处于不利地位。①二是弱势群体是指因处于文化、经济、智能、体能、处境等方面的不利地位,导致发展机会匮乏和生存困难的那部分人群。这种认识重点在于强调社会资源占有、获得的匮乏性。②三是弱势群体是指依靠自身力量无法维持社会生活一般标准的那部分生活困难人群,重点强调生活的贫困性。四是弱势群体是指具有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社会资源分配的贫困性以及承受力的脆弱性等特征的社会群体。这种观点综合了上述各方的认识,认为弱势群体在生活质量、经济利益和承受力这三个方面应该具有同一性。③综合上述观点,本文认为,对“弱势”的理解至少应包括下面三层含义:一是处于不利的物质生活状态之中。二是处于市场竞争的劣势地位。三是他们往往处于社会和政治的劣势地位,体现在权利行使困难以及权利得不到保障。

一、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地位的分析

(一)消费者弱势地位之表现

1.格式合同大量存在。垄断对传统合同自由原则提出挑战,因为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其在购买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只能屈从于经济组织采用的格式合同条款,而这些条款有可能不利于维护自身利益。

2.消费信息不对称。为了要正确消费,消费者必须依赖经营者所掌握的消费资料信息,但是,为了促销商品,经营者常常会宣传虚假的信息,从而损害消费者之权益。

3.风险承担不对称。在交易过程中,消费者需要承担经济风险和生存风险,而经营者仅承担经营风险足矣。

(二)消费者弱势地位之原因解析

1.从经济学角度言,在市场经济形态下,无论何种社会制度,消费者皆会存在弱势地位问题,这取决于消费者的天然弱势性。在逐利意识的驱动下,某些厂商可能会利用自己经济和信息方面的优势地位,损害消费者的权益,从而加大市场风险和不确定性,使市场交易成本增加,诱发消费者问题。

2.从消费心理学角度言,因为知识结构因素,消费者的消费观念致使其在维护自身利益时,明显处于劣势地位。随着生产技术日益进步,产销过程的复杂性致使消费者往往难以把握商品的价格和质量方面的准确信息,导致其经常遇到难以认识到的困难。比如销售中的心理战术、维权困难等。上述各种不成熟的消费观念最终产生恶性循环,不利于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增加监管难度。

3.社会和文化传统也是导致消费者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受淡漠宗教意识和浓重功利主义的影响,从事不法行为的经营者常常感受不到伦理道德的沦丧和负有犯罪感,导致消费者问题越来越严重。除此之外,受我国发展缓慢的消费者结社影响,法律制度和消费者组织一直不完善。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之新问题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之涉外性纠纷骤增

我国自2001年加入WTO后,市场向所有成员开放。在2001年底的时候,《财富》杂志排列的500家世界大公司,已有近400家进入中国市场。④此时,国内和国际市场高度融合,某些重要的国际市场因素占据国内市场。消费者在享受高效廉价的进口商品时,涉外纠纷也不可避免的出现了。

(二)消费者弱势地位因垄断愈加凸现

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对市场交易的依赖性愈来愈强烈,可是,商品日益复杂的结构和功能导致消费者的经验和常识无法判定商品本身的价值。与此同时,某些企业依据日益集中的市场资本逐渐垄断市场,使其可以单方面决定市场交易条件。另外,势单力薄的消费者通常无法对抗资金雄厚、机构设置严密的经营者。一旦权益受损,消费者恐难谋求公平之结果。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缺陷日益显现

从实体法角度言,尽管我国已有《消法》,但其规定的保护范围过于狭窄,保护力度明显不够。在司法实践中,冗长复杂的诉讼程序和高昂的诉讼费用致使消费者哪怕赢得诉讼,也常常感觉得不偿失。

从程序法角度言,消费诉讼机制在我国并不完善,消费争议的基石是“弱者理论”。消费者处于市场交易的弱势地位,诉讼地位的形式平等也无法抹杀实质的不平等。

三、消费者权益之法律保护

尽管我国一直都在致力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但不足之处依然存在。本文拟从消费者弱势群体保护角度,详细阐述完善建议。

(一)适用层面:强化消费者保护之功能

《消法》相关规定采用了许多含混不清的概念:首先,“消费者”是什么?传统理论认为,消费者是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是为了满足生活消费需要的自然人。倘若目的并非为了生活消费,那么,这部分人是否应该归于消费者?其是否应受《消法》保护?对此问题,意见分歧,莫衷一是。有学者主张应严格遵照立法的本意,⑤也有学者主张应当扩大解释来增强打击力度。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的判决也不一致。

其次,何为“服务”?《辞海》中有两种解释:一是为别人或集体工作;二是以提供劳动而不是实物形式满足他人某种需求。在我国,服务涉及的行业领域非常广泛,例如金融、餐饮、医疗等等,《消法》能否适用于这些行业?观点存在分歧。

最后,“购买商品”如何理解?依照通常解释,购买商品是指消费者交付款项并取得商品的过程。可是,消费者倘若在购买商品以前权益受到损害,《消法》是否应给予保护?基于上述因由,《消法》功能被大大弱化。本文认为,仅从概念上界定消费者是不够的,重要的是要确立和坚持保护弱者的思想和适用规则。以此为据,可以更好地解释现实社会中的难解现象,充分发挥《消法》作用,实现其价值追求。

1.“王海现象”之法律适用解释。“王海现象”出现后,社会中存在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出于对假冒伪劣商品的痛恨,大多数社会公众认为应该鼓励打假者,保护消费者,这符合《消法》的本意。但是,多数司法机关持不同意见,多数学者也不赞成“知假买假”者为消费者。

本文认为,“知假买假”者应该被认定为消费者,适用《消法》的规定。首先,可以利用信息与经营者作斗争,更好地保护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次,可以鼓励打假行为,逐渐消灭经营者的嚣张气焰,从而使其产生畏惧心理。最后,可以更好地彰显《消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价值本位。

2.《消法》适用范围之正确界定。《消法》能否适用于房地产、运输等行业?有学者持否定态度,原因在于这些行业提供的服务并非一般服务,与《消法》立法宗旨不符。对此,本文并不赞同。在日常生活中,狭义的生活消费支出可能仅占据极少部分费用支出,而医疗、住房、教育等却演变成居民消费的主要渠道,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在这些领域可能更甚。如果他们最终得不到《消法》的保护,那么,《消法》的价值何在?

(二)程序层面:完善适用规则

1.纠纷之解决方式。就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解决,诉讼仍是纠纷解决的终极手段。但是,诉讼往往使消费者陷入无助境地,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和商人处于极端不平等的地位,所以,建立在意思自治基础上的法律调控制度对消费者并非公平不倚,反而会侵害消费者利益。”⑥在未来修法时,我国《消法》应专门制定特殊的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解决程序。

2.举证责任问题。就经营者的过错,消费者可能因信息不对称而无法进行举证,同时,“生产和经营日益专业化、社会化,消费者往往无法依靠自己的力量去追究侵害其权益的责任者。”⑦所以,《消法》修改时,应该加重经营者的举证责任。

(三)责任方面:增加惩罚性责任规则

1.确立严厉之惩罚规则。从性质角度言,消费者权利和民法上的权利一样,它们都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但就实际情况而言,消费者权利涉及的主体并非平等,它们是法律地位平等下的强者对弱者关系。在此基础上,赋予消费者诸多权利,目的就是为了对消费者所处的弱势地位进行补救。因此,在中国,确立较为严厉的惩罚规则至为重要。市场上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追根究底,与我国法律规定的宽松关系甚密。

2.惩罚性赔偿之合理适用。在国外,惩罚性赔偿这种赔偿方式非常普遍,诸如美国,经营者如果明知商品可能对消费者构成损害而不告知,那么就要对其适用惩罚性赔偿处罚。而我国《消法》第55条的规定死板僵硬,倘若商品价值较低,三倍赔偿根本无法实现惩戒经营者之需要。

因此,在《消法》中应该增加幅度条款,执法部门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加重赔偿力度,使生产假冒伪劣商品的经营者无法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四、结语

目前,弱势群体问题是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面临的最大的社会问题之一。“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等执政方针政策的提出,彰显出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的人文关怀。如何从法律上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法学研究应努力做出回应,如此一来,我国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体系才能愈加完善,社会的长久稳定发展才能得以实现。

注释:

①李林.法治社会与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前线.2001(5).53.

②尹志刚.论现阶段我国弱势群体.北京教育学院学报.2002(3).21.

③陈成文.社会弱者论.时事出版社.2000.14.

④陈文铃.入世:我国市场竞争将发生十大变化.中国经济时报.2001年12月6日.

⑤梁慧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 条的解释与适用.人民法院报.2001年3月29日.

⑥杨紫煊、徐杰主编.经济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217.

⑦梁慧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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