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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名成了三人妻,女子状告民政局

2017-01-20叶青

妇女生活 2017年1期
关键词:结婚登记婚姻登记诉讼时效

叶青

身份被冒用,

结婚遇障碍

俗话说,男大当婚,女大当嫁。2015年7月,已身怀六甲、年近不惑的秦春秀奉子成婚,于当月21日与年纪相仿的韦国强兴冲冲地携手走进柳江县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审核他们递交的身份证等必备材料后,告诉秦春秀:“你9年前就已经结婚了,在未宣告婚姻解除之前,不能再办理登记!”听完这话,秦春秀一脸茫然:9年前就结了婚,跟谁结的婚?自己怎么不知道?她以为是工作人员看错了信息,于是要求亲自查看婚姻信息系统的记录。但根据相关规定,工作人员拒绝了她。

面对这一变故,韦国强很是气愤,感觉遭受了奇耻大辱,愤然拂袖而去。

韦国强和秦春秀是经人介绍认识的,对彼此过往的事情都不是很清楚。因此尽管秦春秀坚称自己绝对没有结过婚,但韦国强还是持怀疑态度,认为对方是在骗他。毕竟秦春秀已是三十好几的人了,9年前也已到了结婚年龄。因此,他不顾秦春秀肚子里还怀着他的孩子,毅然决然地提出了分手!秦春秀痛彻心扉,但换位思考一下,她也能够理解。

当晚,秦春秀彻夜难眠,既觉得匪夷所思,又感到问题严重。她认为之所以造成现在的样子,肯定是民政局在哪一方面出了差错。于是,她三番五次往民政局跑,要求查看被莫名登记的婚姻记录。工作人员见她有孕在身,来回也挺辛苦,就明确地告诉她,她不仅在2006年登记结了婚,而且在2007年、2008年和另外两个男人也登记结过婚,也就是说,她现在已是3个男人的妻子!听了这话,秦春秀的脑袋顿时嗡嗡作响!她请求对方帮她撤销那几项记录,工作人员却以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情形予以拒绝!

自己莫名其妙地成了陌生人的妻子,民政局又不愿更改,没有办法的秦春秀只好求助于政府各部门。但这些部门也爱莫能助。最后,秦春秀又被指引回到县民政局,而县民政局仍以“婚姻登记机关无权主动撤销婚姻登记”为由予以拒绝!秦春秀感到既无助又伤心。

为了讨个说法,身心俱疲又求助无门的秦春秀,经好心人指点,于2016年3月26日来到柳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法援中心工作人员经详细询问案情后确定,此案属于婚姻登记行为纠纷,需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民政局的婚姻登记行为。

法援中心工作人员认真审查秦春秀的经济状况和身体状况后,指派该中心的谭忠秀律师承办此案。

4月初,谭律师着手调查取证。其间,谭律师发现秦春秀不仅在柳江县有婚姻登记记录,在广西区内的武宣县、岑溪市也有婚姻登记记录,但秦春秀本人对此完全不知情。调取相关档案后,谭律师反复对比3份结婚登记材料,发现登记人的材料虽然与秦春秀身份证上的信息一致,但照片却与秦春秀相差甚远,可以判断并非同一个人。为进一步查明缘由,谭律师走访秦春秀家人,到镇派出所核实,确认秦春秀的父亲于2004年曾遗失其家庭户口簿。至此,谭律师推断,秦家户口簿遗失后,被他人冒用进行结婚登记。从被冒用的次数来看,极有可能是不法分子拿她家的户口簿用于骗婚。

随后,谭律师与秦春秀进行了沟通,向其表明自己的推测,并告知该类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可能会面临的困难:首先,根据目前所取得的证据材料,第三人(即申请结婚登记的男方邬龙)的身份与下落均属于不明朗状态;其次,3次婚姻登记行为分别为2006年、2007年、2008年,即使是最晚的那次,迄今也已有8年之久,早已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的最长5年的诉讼时效;最后,3次婚姻登记分别在不同的行政区域,根据地域管辖原则,应分别到柳江县、武宣县、岑溪市等三地法院提起诉讼,这需要耗费很大的精力与物力。而上述三个问题,诉讼时效将是案件能否顺利办理的最大阻碍,要排除该阻碍还需要和法院进行沟通。

为消除影响,

走维权之路

为了讨回公道,恢复未婚身份,秦春秀于2016年4月28日向柳江县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起诉状及相关立案材料,请求判决撤销县民政局于2006年做出的与她相关的婚姻登记行为。

因为超过了行政诉讼时效,柳江县人民法院在受理或不予受理之间无法定夺:部分法官认为不宜突破法律程序,应拒绝受理此案;而另一部分法官则主张维护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支持受理案件。

面对如此尴尬的处境,谭律师向立案庭的法官陈述了自己的看法:“由于婚姻登记行为是一项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它确立的是男女双方的夫妻关系。若得不到解决,这种身份关系将伴随受害者终生,会给受害人及相关人造成极大的损害。”毕竟,当事人只有在进行结婚登记或者办理相关事项需要出具婚姻状况证明时,才会了解到自己的婚姻登记状况。因此,不少当事人在知晓时都已过了最长的诉讼时效。而广西婚姻登记信息网络是近几年才联网的,也就是说近几年才可以从网络系统中读取当事人详尽的婚姻登记情况。如果法院以超过最长起诉期限为由不予受理,那么受害人的权利就无法维护。所以,如果受害人因法律程序的限制,导致实体权益维护受阻,那么这个法律程序的设置可能就违背了它的初衷。

谭律师还指出,根据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材料的审查属于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这就给婚姻登记行为留下了后患。2001年我国《婚姻法》修订,2003年10月份《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婚姻登记机关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之后的几年里,二代身份证也未使用,这就更增加了婚姻登记机关对材料真实性识别的难度。若当事人以虚假材料骗取婚姻登记,在婚姻登记机关不具备客观条件的情况下,便无法对材料的真假进行识别,使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而该类案件的多发期集中在2004年至2009年之间,显而易见,这是一个阶段性的问题……

到底是严守法律程序规定,以时效为由不予受理,还是维护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支持受理此案呢?法院最终考虑到当前此类案件的当事人维权的困境,行政诉讼程序是他们唯一的救济途径,于是做出了“倾向于维护当事人实体权益”的决定,对本案予以受理。

由于该案具有特殊性,所以引起了承办法官的重视,其在开庭前便召集谭律师、县民政局代理律师进行沟通,共同探讨,并发表各自的观点。其间,县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也给予该案高度的关注,找到当年办理该项婚姻登记的工作人员,在开庭前对秦春秀进行辨认。经过该工作人员仔细观察、认真比对,确认眼前的秦春秀并非当年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的申请人。至此,案件事实已基本查实。

7月13日,该案在柳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秦春秀及代理人谭律师、被告民政局的代理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邬龙没有到庭。

庭审中,秦春秀提供了证据材料,请求法院撤销民政局颁发的《结婚证》。

民政局代理律师辩称,根据《婚姻法》相关条款的规定,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符合法定的结婚年龄、无禁止结婚的条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予以发给结婚证。第三人邬龙与《结婚证》上的“秦春秀”均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并且提供了《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签字声明以及相关的材料。在婚姻登记手续材料中,申请人本人的签字及捺印都是真实的,其提供的户口簿、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的内容均一致。民政局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颁发了《结婚证》。故民政局的该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结婚证》上的“秦春秀”所提供的身份材料是伪造的,那么也是原告秦春秀对自己的身份信息管理不善才导致不法分子有机可乘,民政局完全是由于《结婚证》上“秦春秀”的欺骗行为才错误颁发了《结婚证》。民政局在本案当中也是受害者,为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当由第三人邬龙和《结婚证》上的“秦春秀”来承担。

而谭律师则认为,县民政局提供的材料虽为该相关婚姻登记行为的真实材料,但并不能证明该材料中的签名及捺印为原告秦春秀本人,亦不能证明是秦春秀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的。谭律师还提出,材料中与秦春秀相关的身份证件是虚假材料,身份证上的相片并非秦春秀本人,《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而民政局在审查申请人材料过程中,在无法确定是否本人亲自到场的情况下,却给予办理结婚登记,该行为在程序上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故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第三人邬龙在诉讼期间未作答辩,亦未向法院提供证据。

一审获支持,

“单身”需时日

柳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一女子以“秦春秀”名义与第三人邬龙到柳江县民政局申请登记结婚,但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的“秦春秀”签名与原告秦春秀本人签名明显不一致;且《结婚证》上“秦春秀”的相貌与原告秦春秀也不一致,可以认定《结婚证》上的“秦春秀”并非原告秦春秀本人。民政局当年虽有尽到谨慎审查的义务,但并未发现有人利用虚假证件冒用本案秦春秀之名义与他人登记结婚,并致使原告秦春秀无法进行登记结婚。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民政局颁发的《结婚证》存在发证事实错误之客观情形,程序违反了《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规定,造成婚姻登记主体与实际的婚姻生活主体不符,故该《结婚证》依法应予撤销。原告秦春秀所诉有理,依法应予以支持。

据此,柳江县人民法院判决民政局撤销其2006年做出的与秦春秀相关的婚姻登记行为。民政局在法定时限内没有提出上诉。

虽然秦春秀了结了在柳江县的“婚姻”,可武宣县和岑溪市的两份婚姻登记还没有消除。她想恢复单身,取得男友谅解,还得折腾一段时间。但秦春秀对此抱有信心。

2016年9月26日,笔者从秦春秀的代理律师谭忠秀口中得知,经过柳江县法律援助中心与武宣县和岑溪市的法律援助中心的共同努力,该案也引起了武宣县和岑溪市人民法院的重视,两地法院均表示同意受理该案件……

经过一系列艰难的官司,秦春秀终于看到了希望的曙光。但我们相信,此类受害女子仍有不少。在我国一些贫困的农村地区,女性较少,外乡女子又不愿意下嫁,急切成家的大龄男性便成了骗婚者的猎物。受文化层次的限制,案件发生后,许多受害者仅知四处寻找已不见踪影的“妻子”,却忽略了解决婚姻登记的事情,多年之后,他们或寻找无果而心灰意冷,或有了重组家庭的机遇。然而此时,却已过了最长的行政诉讼时效,此类受害者可以说是因为“无知”而错过了诉讼时效。相对应的,被不法分子冒用身份材料的另一方,多数却是处于“不知”的状态,等到发现时,也已过了最长的行政诉讼时效。无论是哪类受害者,如果法院不予受理,民政局又没有主动撤销的职权,那么受害人将处于“不能结”亦“不能离”的两难境地,严重损害受害者的实体权益,违背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的原则。但愿此案能给这些受害人一丝亮光。

(文中人物除律师外,其他为化名)

〔编辑:潘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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