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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律法的基层管理
——王安石的保甲制与吕大钧的乡约

2017-01-20陈鸿彝

中国法治文化 2016年5期
关键词:保甲吕氏乡约

文/陈鸿彝

宋代律法的基层管理
——王安石的保甲制与吕大钧的乡约

文/陈鸿彝

王安石

一、保甲制度是中国历史上最为悠久的基层治安制度

一般认为,保甲制度是北宋时期王安石所创建。但如果不局限于“保甲”二字而就其实质内容来说,这个制度至少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一直到20世纪前半叶,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以及日本侵占下的华北、东北、台湾,仍在实施保甲制度。保甲制度,持续时间之长,世所罕见。

(一)保甲溯源“保”和“甲”二字,在先秦文献中多次出现。“保”字可作“安”字“守”解,有保障、保护、保卫、保守等用法;“甲”字有甲马、甲兵、甲胄、甲士、甲第、甲舍等用法,甲马、甲兵、甲胄都是自卫工具,甲第、甲舍是门户的次第。“保”、“甲”二字合并解释,就是编联甲第、组织兵甲,以保护居民之意,即基层居民自己保护自己的意思。

当年商鞅变法规定:五家为伍,设伍长,十家为什,设什长;什伍之内,实行连坐。汉魏继承了什伍制度。《后汉书·百官志》记载“里有里魁,民有什伍,善恶以告”。汉代《户律》规定“自五大夫以下,比地为伍,以辨券为信。居处相察,出入相司。有为盗贼及亡者,辄谒吏、典”。政府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同什伍之家严禁窝藏罪犯,承担互相监视并自觉告发的治安责任,知情不报,则会受到严厉制裁。

隋文帝废除了三长制,规定“五家为保,保有长。保五为闾,闾四为族,皆有正。畿外置里正,比闾正,党长比族正,以相检察焉”。这是第一次以“保”来命名基层组织。唐代在隋保闾族的基础上,制定了“伍保制”。规定:四家为邻,五邻为保,保有长,以相禁约;保内成年男丁都有防范盗贼、报告奸宄的责任,否则施以连坐。

从商鞅的什伍制度到唐代的伍保制,一个总的特点就是:统治者通过编制户籍和实施连坐,将治安责任交于基层民众。这与王安石所创建的保甲制度,实质上没有区别,无保甲之名,而有保甲之实,成为王安石保甲制度的历史渊源。

(二)王安石创建保甲制度于北宋初期,当时的北宋政府内外交困,遇到三大危机。一是财政危机。宋代出于皇权的需要,采用分化事权、恩荫为官、大兴科举等方式,导致冗官;大规模招募流民入伍,导致冗兵;而冗官、冗兵又加剧冗费,从而导致财政入不敷出。二是社会危机。宋代不限土地兼并,导致三分之一的自耕农沦为佃户,富者有田无税、贫者负担沉重。三是边地危机。流民入伍,缺乏训练;为防范武将,实行更戍法,导致兵无常帅、帅无常师;兼之财政危机军费无保障,这些都导致军队战斗力下降,无力应对边患。为改变这种内外交困的情形,王安石在宋神宗的支持下,开始了变法运动。而保甲制度就是王安石变法的重要内容。

宋代继承了唐代的“伍保制”,在法律上仍有伍保连坐的规定。但是由于基层组织的涣散,伍保连坐并没有得到严格执行。王安石在“伍保制”的基础上对基层组织加以改革,并将其命名为“保甲”。而王安石创建保甲的目的,正如其所说:“大抵保甲法不特除盗,强身健体,固可渐习兵,且省财费。”王安石创建保甲,始于宋神宗熙宁三年(公元1070年),随后几年又陆续有调整。其主要内容有:

(1)结保。相邻的居民每十家结为一小保,设一保长;每五小保结为一大保,设一大保长;每十大保设一都保,设都保正、都保副各一人(熙宁八年改为每五家为一小保,五小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保长、大保长、都保正、都保副都要选有行止、心力、材勇、富裕的主户担任。

(2)抽取保丁。户不分主客,家有二名年满十五岁以上的成年男丁,抽一人编入保甲为保丁,两丁之外若还有余丁,并附在保内,其中有武艺和最富裕者也编充保丁。

(3)自行装备兵器。除朝廷法令禁止收藏的兵器外,保丁可根据自己的需要自己装备,以便习武、制止犯罪。

(4)轮差巡警。每夜由大保长轮流安排五名保丁在本大保巡逻;遇有盗贼,击鼓报警,大保长及大保内居民需协助;抓获盗贼,按标准赏赐。

(5)伍保连坐。同保内有犯强盗、杀人、放火、强奸、略人、传习妖教、造畜蛊毒等罪的,知而不告,按伍保法连坐;邻居留宿三人以上强盗三日的,即使不知情,也要以“失觉罪”查处;若保内有外来行止不明之人,须觉察收捕送官。

(6)保牌管理。每保创制一牌,书写所管居民户数和保丁姓名。

保甲首先在开封试点实施,随后推行至北方五路乃至全国。最初,保甲的主要目的在于治安,所谓“以捕盗贼相保任”。但在开封试点的时候,王安石向宋神宗强调:“大抵保甲法不特除盗,强身健体,固可渐习兵,且省财费。”此后,保甲逐渐转向兵制,通过保甲制度下保丁的武艺训练,实行征兵制,征招保丁入伍,改变以往招募流民的募兵制,以提高军队战斗力。

王安石对保甲颇为自负,曾说:“保甲之法成,则寇乱息而威势强矣。”但是,保甲自实施之日起,就出现了诸多问题。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强制民众承担难以承受的经济义务。如保长、大保长、都保正、都保副不同于汉代的乡长,不是官,而是役,没有薪水。保丁为了训练武艺和轮差巡警,必须自己置办弓箭;而每个小保也需要自筑射垛,自建执勤的铺屋,自置警鼓。这些都需要民众无偿承担费用,致使“中下之民,罄家所有,侵肌销骨,无以供亿,愁苦困弊,靡所投诉,流移四方”。时人司马光就批评保甲制是“驱民为盗”、“教民为盗”、“纵民为盗”。宋哲宗元元年(公元1086年),司马光上台执政,就废除了保甲法等新法。但是,保甲组织作为乡村的基层组织,取代了原有的乡里组织,在北宋后期和南宋时期仍然保留了下来,其职责仍在维持基层治安。

保甲制度是古人在当时历史条件下的必然选择,具有历史合理性。中国自古以来国土辽阔,乡村人口分散,限于当时的历史条件,官府不可能在所有的基层广设官吏,维护秩序,只能通过居民户籍组织或社会组织来强制民众承担治安义务。

二、北宋吕大钧创立乡约

吕大钧(1029—1080),《宋史》有传,字和叔,陕西蓝田县人,出身世家,“一门礼义”,为时人所赞美。吕大钧与张载为同年进士,得知张载学识渊博,便拜其为师。张载是宋代理学大师,也是关学的创始人,而关学的特点之一就是十分重视“礼”,强调“通经致用”,“躬行礼教”。吕大钧将关学这个特点发扬光大。他虽然仕宦不高,也没有什么政绩,但他为人质厚刚正,重视礼仪,最大的贡献就是改变以往“礼不下庶人”的传统,在关中创建《吕氏乡约》,推行礼仪,建立起中国最早的乡村自治制度。

吕大钧创建《吕氏乡约》,缘起于对王安石推行保甲法的不满。宋神宗熙宁三年(公元1070年),王安石在全国推行保甲法。这种以国家权力直接控制乡村为目标的保甲法,遭到了苏轼、司马光等人的反对。但苏轼、司马光也没有提出什么具体的办法替代保甲法。在此情形下,熙宁九年(公元1076年),吕大钧撰写《吕氏乡约》一书,并在家乡蓝田建立乡约组织,以回应王安石的保甲法。

吕大钧创建的《吕氏乡约》,即村规民约,凡自愿加入的,即为乡约成员。乡约大致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立乡约组织。乡约成员共同选举刚直不阿者一人或二人为约正,负责监督赏罚是否公正;设执月一人,乡约成员无论贵贱,按照年龄轮流担任,每月一换,负责处理约中的具体事务。乡约成员定期聚会。按照《吕氏乡约》规定,乡约成员每月小聚,每季度大聚,开支由众人分担。聚会目的,一是加深成员之间的感情,二是在聚会时记录、公布成员的善举和恶行,三是众人商议讨论约中事项。

陕西蓝田县的《吕氏乡约》

(二)明确乡约成员的互助事项。《吕氏乡约》规定成员互助有四类事项,即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每一类事项下,又有具体的规定。在规定的互助事项中,有大量涉及基层秩序和稳定的内容。如过失相规中规定了三种过失,一是犯义之过,包括酗(酗酒闹事)博(赌博)斗(打架)讼(栽赃诬告)、行止逾违(违反逾越礼制的行为)、行不恭逊(侮慢年长、持人短长、恃强凌众等)、言不忠信、造言诬毁和营私太甚;二是犯约之过,即违反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的行为;三是不修之过,包括交非其人、游戏怠惰(无所事事、戏笑无度、不务正业)、动作无仪(行为粗鄙、野蛮)和临事不恪(忘记正事、遇事懈怠)。患难相恤规定了七种情况下约中成员相互帮助,即水火、盗贼、疾病、死亡丧葬、孤弱无助、被诬枉和贫困。

(三)扬善惩恶。对于约中成员的善行,当众公布和记录;对于恶行,也要记录和处罚。《吕氏乡约》规定:犯义之过,罚五百钱;不修之过和犯约之过,罚一百;过失轻微,经规劝能改正的,只记录,不罚钱;屡教不改的,经众人商议,开除出乡约。

吕大钧在家乡蓝田推行乡约大约五年半,随着其病卒,乡约在北宋就没有推行了。《吕氏乡约》实施后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宋史》记载吕大钧推行礼仪,“关中化之”。但《吕氏乡约》的意义不在于此。从上述情况看,吕大钧创建的乡约,没有官府的参与,乡民是自愿加入乡约,乡约的事项、首领的选举、处罚的实施也完全由乡约成员议定,因此,《吕氏乡约》是中国历史上最早建立的乡村自治组织,也是民众自我管理的基层治安组织。近现代的乡村自治运动乃至当代的村民自治,追根溯源,都可以从《吕氏乡约》中找到它的缩影。

(本文作者系中国公安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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