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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侵权诉讼中引入事实自证规则刍议

2017-01-20胡梦珠沈春明

中国卫生产业 2017年6期
关键词:责任法被告义务

胡梦珠,沈春明

重庆医科大学思想政治教育学院/医学人文研究中心,重庆 400016

医疗侵权诉讼中引入事实自证规则刍议

胡梦珠,沈春明

重庆医科大学思想政治教育学院/医学人文研究中心,重庆 400016

在处理医疗侵权案件中,证明规则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而我国侵权法法律体系中对关于处理医疗侵权案件的证明规则的规定存在问题,以致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医疗纠纷案中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的处理纷纷不一。应引进普通法系侵权法中事实自证规则加以完善。该文在对我国引入事实自证规则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阐述了如何构建中国化的事实自证规则。详细论述了在中国医疗侵权中适用事实自证规则的条件及程序,并对如何规制新规则的滥用提出建议。

事实自证;证明规则;医疗侵权;法律适用

医疗纠纷逐年增加已成为社会焦点。医学的专业性决定了医疗侵权案件损害事实认定几乎均依赖于医疗鉴定,法官自主性相对较弱。据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统计,该院受理的医疗侵权案件中约36%的案件进行了一次医疗鉴定,33%进行了两次以上鉴定[1]。由于医疗鉴定存在鉴定过程的私密性及周期长等特性,医疗侵权案件中患者的胜诉率较低。据统计,广东省2015年158起医疗侵权诉讼中,患者胜诉率仅占7.59%[2]。高诉讼费用以及低胜诉率导致患者司法诉诸率下降,“医闹”逐年攀升。我国侵权法相关证据规则之不完善致使医疗侵权案件无法合理解决。该文通过对普通法系侵权法“事实自证”证明规则移植借鉴,就完善我国医疗侵权法律体系做初步探讨。

1 普通法系“事实自证”规则

普通法系民事侵权法“事实自证”规则 (Res Ipsa Loquitur)含义为:事实不言自明。该规则指称,某些情况下,仅仅根据案件事实即可推定过失存在,确定表现证据。《美国法律重述第2版·侵权法重述》中对“事实自证”规则的构成要件做出了以下表述:案件凡同时符合下列情形,即可作出原告所受伤害是由被告的过失所引起的推论:①该事件是在没有过失的情况下通常不会发生的一种事件;②其他可能的原因,包括原告与第三人的行为,已被证据充分排除了;并且③所表明的过失处在被告对原告所负义务的范围之内[3]。

当“人们根据经验和社会常识,通常可以确定某一特定事件的发生是否是过失行为的后果”[4]且间接证据充分时,但却由于原告因特殊条件限制无法提出直接证据而承担败诉风险,这是极不合理的。因此,普通法系中“事实自证”规则多被用于原告无直接证据证明被告过失,但间接证据及案情足以自证被告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而存在过失的案件中,尤其是医疗侵权案件。

2 我国引入“事实自证”规则必要性分析

2.1 弥补过错责任原则举证缺陷

2010年7月颁布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该法实际上规定,在医疗侵权领域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被告承担责任系有过错;没有过错即不担责。原告应举证证明被告具有过错或者过失,方能使被告担责。而医疗侵权诉讼中,原告(患方)既不具备专业的医学知识,又几乎无法拿到原始证据,因此其极有可能因无法提供直接证据而败诉。

“事实自证”规则强调事件的无过失即不发生性,其“是为了弥补原告方对直接证据及其因果关系的 ‘无能为力’而规定的适用间接证据的依据”[5]。根据“事实自证”规则,在排除原告及第三人引起该损害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后,原告只需举证证明被告本身应尽而未尽的注意义务及原告自身损害事实即可得出被告(医方)过失的推论,从而将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这可有效规避原告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直接证据而产生的败诉风险。

2.2 平衡诉讼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

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原告举证难点在于对被告具有直接过失及因果关系进行举证。据现阶段司法实践,原告主要通过由医疗鉴定机构出据的报告进行举证。在此种情况下若由于存在被告与医疗鉴定机构的“沉默共谋”等现象,患者举证难度会更大。一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原告举证似不合理。因此,“谁主张,谁举证”中引入“事实自证”平衡医患双方在诉讼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尤为必要。依照 “事实自证”规则,原告仅须提供可证明因果关系的间接证据,这既易化了原告举证难度同时又可有效抑制滥诉现象,合理有效的平衡了诉讼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有必要将该规则引入我国证明规则体系。

3 我国引入“事实自证”规则可行性分析

3.1 世界侵权法的融合使“事实自证”移植成为可能

“世界侵权法的主要历史源流,分别是罗马法系侵权法、英吉利法系侵权法、中华法系侵权法、印度法系侵权法和伊斯兰法系侵权法等。”16世纪,在罗马法基础上形成的大陆法系与由英吉利法系发展而来的普通法系随殖民地扩张强制输出,吞并其他三大法系形成了世界侵权法融合的第一次浪潮[6]。

世界侵权法领域的第2次融合始于20世纪60年代《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的编撰,止于2009年中国《侵权责任法》的制定完成。2009年《侵权责任法》借鉴了如美国侵权法的责任分担规则等许多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立法规则,使中国《侵权责任法》更加实用。如今正处于世界侵权法领域第3次融合的浪潮之中。作为世界五大侵权法源流之一的中华法系侵权法只有立足于自身法系体系基础之上,大胆吸收借鉴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侵权法精华才能突破发展。因此,将“事实自证”移植入我国侵权法领域为解决医疗侵权服务,既是应然也是必然。

3.2 我国医疗侵权中“事实自证”规则适用条件

通过以上论述,“事实自证”规则在处理医疗侵权案件中有其独特优势,有进行法律移植的必要。但如何将其本土化则要在其基本理论之上构建符合我国法律精神的“事实自证”规则适用条件。笔者以为应设置以下几点适用条件:①该医疗事故在被告(医方)没有过失的情况下通常不会发生。过失,指行为人未能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而该注意义务是任何一个理性的人在类似的情形下必须遵守的义务。对于医务人员,该注意义务即为诊疗规范中规定的医务人员应尽的诊疗义务。若按照医学常识及诊疗标准无法判断某一特定医疗事故的发生是否系过失所致,则可借助医学专家证言或文献资料证据佐证。②患者受损害事实。原告(患方)应举证证明在未接受诊疗时身体未受损害,该损害是在接受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即有其他证据证明被告行为是导致原告损害的法律上的原因。③原告无被告过失的直接证据。“事实自证”规则是建立在过失推论前提下的证据规则,如原告掌握被告过失的直接证据则无需推论即可认定过失,因而无需适用事实自证规则。④原告须证明可能发生过失期间医疗器械处于被告控制范围之内。在医疗侵权之诉中,被告一般并不会对此条提出异议。⑤被告若为两人以上的团队,除非被告可单独举证证明自己已尽注意义务且过失是由第三人所为并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否则被告应负连带责任。与此同时,作为一项证明规则的“事实自证”除了要对其适用条件进行规定外,还应对其具体的适用程序加以规定。

3.3 医疗侵权中“事实自证”规则适用程序

医疗事故发生后,在医患双方无法协商解决且不接受调解的情况下,可提起民事诉讼。法官审查原告诉状,若该案符合“事实自证”规则适用条件,即可启用“事实自证”规则。原告应提供充足的间接证据证明:若无具有对医疗器械排他性控制的被告过失,损害即不发生,并提交损害证据履行说服义务。若法官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定被告过失,则可驳回原告。反之证明责任将转移至被告。“被告通常可以主张其已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的证据作为抗辩。”[7]但被告仅作已尽注意义务抗辩只能部分免责。如果被告反驳证据在证明自己已尽到注意义务的同时“还能确切的证明第三者对事故负有责任”[8]则可完全免责。

3.4 可能出现的问题及规制建议

由于事实自证不用原告提供直接证据,仅通过间接证据及经验、社会医学常识等即可作出医疗机构具有过失的推定,如不加以规制即会导致规则滥用。同时,由于该证据规则可以略去医疗鉴定环节,如不加以限制容易使医疗鉴定形同虚设。笔者以为,法官应严格控制事实自证规则适用条件,只有真正符合限制条件,事实不言自明且间接证据充分的案件才可适用事实自证规则。同时,事实自证规则只能是作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至第六十条及《证据规则》的补充规则适用于司法实践中,其不能完全替代两部法律在处理医疗侵权案件中的地位。最后,适用事实自证规则的案件应就损害事实与医院实际责任大小结合《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判定具体的损害赔偿数额。

[1]南方都市报.广东:医疗纠纷案患者胜诉的仅占7.59%[EB/OL].(2015-07-07)[2016-10-10].http://news.sohu.com/20150707/ n416281598.shtml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新形势下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问题与对策[EB/OL].(2011)[2016-10-10].http://mohrss.chinalawinfo.com/fulltext_form.aspx Db= qikan&Gid=1510112846.

[3]美国法学会.侵权法重述:条文部分[M].许传玺,石宏,育东,译.2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334.

[4]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M].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2015:32.

[5]刘昂.浅析域外“事实自证”规则在我国医疗诉讼之适用[J].医学与哲学,2015,36(5):13-16.

[6]杨立新.世界侵权法的历史源流及融合与统一[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医学版,2014(6):163.

[7]文森特·R·约翰逊.美国侵权法[M].赵文秀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104.

Analysis of Introduction of Res Ipsa Loquitur in the Medical Infringement Suit

HU Meng-zhu,SHEN Chun-ming
College of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Education/Medical Humanities Research Center of Medical University of Chongqing, Chongqing,400016 China

The proof rule is vital in the treatment of medical infringement suit,and the rules of proof rules in the tort law? legal system have problems thus leading to different handlings of burden of proof allocation issue in the medical dispute case in the juridical practice in our country,and we should introduce the res ipsa loquitur in the tort law in common law for improvement,and the paper elaborates how to construct the Chinese res ipsa loquitur on the basis of the feasibility analysis of introduction of res ipsa loquitur,elaborates the condition and procedure of res ipsa loquitur in the Chinese medical infringement and puts forwards the suggestions of how to standardize the abuse of new rules.

Res ipsa loquitur;Proof rule;Medical infringement;Application of law

R19

A

1672-5654(2017)02(c)-0194-03

2016-11-20)

胡梦珠(1991.8-),女,山东济宁人,硕士,研究方向:医事法律。

沈春明(1971.9-),男,四川荣县人,硕士,副教授,研究方向:伦理学,医事法律,E-mail:1610964384@qq.com。

10.16659/j.cnki.1672-5654.2017.06.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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