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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钢铁行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

2017-01-20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中国钢铁业 2017年10期
关键词:钢铁试点协会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关于推动钢铁行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围绕产业链布置创新链的技术创新体系,提升钢铁工业技术创新能力,引导创新要素向优势企业聚集,切实组织推动钢铁工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建设和发展,根据《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08〕770号)、《国家科技计划支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暂行规定》(国科发计[2008]338号)和《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国科发政〔2009〕648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指以企业为主要成员,大学、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参与,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保障或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基础上,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

第三条 联盟的主要任务是组织钢铁及上下游行业的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围绕产业技术创新的关键问题,开展技术合作,突破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形成产业技术标准;建立公共技术平台,实现创新资源的有效分工与合理衔接,实行知识产权共享;实施技术转移,加速科技成果的商业化运用,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联合培养人才,加强人员的交流互动,支撑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有效提升。

第四条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以下简称钢铁协会)发展与科技环保部具体负责联盟申报、培育及组织管理等工作。

二、联盟的构建

第五条 联盟的构建,要以钢铁行业重点产业技术创新需求为导向,以形成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以企业为主体,围绕产业技术创新链,运用市场机制集聚创新资源,实现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等在战略层面有效结合,共同突破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

第六条 推动联盟构建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循市场经济规则。要立足于企业创新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合作各方的共同利益,通过平等协商,在一定时期内,建立有效的联盟契约,对联盟成员形成有效的行为约束和利益保护。

(二)体现国家战略及产业发展目标。要符合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钢铁工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符合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等政策导向,符合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的迫切要求。

(三)满足钢铁产业发展需求。要有利于掌握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引导创新要素向优势企业集聚,有利于形成产业技术创新链,有利于促进钢铁产业的发展。

(四)发挥协会引导作用。要创新联盟管理模式,发挥协会的协调引导作用,营造有利于联盟发展的环境,推动重点领域联盟的构建。

第七条 联盟构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符合相关产业政策,愿意致力于发起和组建联盟的单位,均有资格向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申请设立联盟,鼓励联盟具备法人资格。

(二)联盟的组成应由理事长单位、依托单位、成员单位组成,其中理事长单位是联盟的牵头组织机构,依托单位负责联盟日常活动的组织开展,成员单位是联盟的具体成员。

(三)理事长单位应在本领域具有较强的科技实力,在本行业中具有较大的影响力。理事长单位一般应为法人机构。

(四)联盟成员单位可为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社团法人等。成员单位总数应不少于10家,其中,企业成员占比例应不低于50%。

(五)联盟有明确的发展战略规划,包括发展方向、工作原则、技术与产业目标、重点任务、实施步骤与措施、实施预期结果等,战略规划的制定符合钢铁工业发展规划和相关产业发展需求。

(六)联盟制订具有约束力的联盟协议。联盟协议必须由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生效。

(七)联盟要建立有效的决策与执行机制。联盟应设立由理事会(董事会)、专家委员会和秘书处组成的决策、咨询和执行等组织机构。理事会(董事会)由联盟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联盟协议,决定联盟技术发展方向与重点工作任务,协调资金筹措与使用、成果转化及收益分配方案等创新联盟重大决策事宜;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创新联盟的技术发展方向与重点研发项目;秘书处负责联盟相关日常事务,原则上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工作人员。

(八)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对联盟经费要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办法,并建立经费使用的内部监督机制。

(九)建立利益保障机制。联盟研发项目产生的成果和知识产权应事先通过协议明确权利归属、许可使用和转化收益分配的办法,要强化违约责任追究,保护联盟成员的合法权益。

(十)建立开放发展机制。要根据发展需要及时吸收新成员,并积极开展与外部组织的交流与合作。联盟要建立成果扩散推广机制,对承担政府资助项目形成的成果有向联盟外扩散的义务。

三、联盟试点与培育

第八条 钢铁协会选择一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开展试点工作,旨在探索联盟运行及产学研合作的新机制和新模式,充分调动和发挥联盟各成员的优势和积极性,使试点联盟为更多联盟的建立和发展积累经验,引导联盟健康有序发展。

第九条 试点联盟的确定。

(一)联盟自愿申请参加试点。申请试点的联盟向钢铁协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表;

2.试点申请书。

钢铁协会发展与科技环保部常年受理试点联盟申请,每半年进行评审。

(二)评审程序:

1.申请联盟按照联盟构建的有关要求,向钢铁协会发展与科技环保部提交第九条(一)中材料。

2.钢铁协会发展与科技环保部组织对申请试点联盟进行审查评审。

3.钢铁协会负责向通过审查评审的联盟下达文件并对社会公布。

4.对于未通过试点联盟评审的联盟,根据联盟意愿可选择接受钢铁协会组织开展的联盟培育,经钢铁协会指导完善后再次申请试点联盟。

(三)审核的主要内容:

1.联盟技术创新目标应体现所在产业发展战略目标,符合国家产业、科技政策,符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总体要求。

2.联盟开展的技术创新活动应体现所在产业领域的重大技术创新需求,具有较强的产业带动作用,有利于集聚创新资源,推动优势产业实现重大技术突破,解决产业发展的关键和共性技术问题,形成产业核心技术标准和技术创新链,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3.联盟应由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协议书,建立受法律保护的合作关系。协议中应明确技术创新目标和成员单位的任务分工,建立相应工作制度。协议中约定设立决策、咨询和执行等组织机构,约定联盟对外承担责任主体的方式和具体单位。

4.联盟成员之间应约定经费、项目等管理事项,约定联盟研发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和收益分享办法,以及违约责任追究办法。并约定建立开放发展机制,包括吸收新成员、开展与外部组织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成果扩散等。

5.联盟成员单位应在签订协议的基础上,编制《联盟章程》,章程中应根据《协议书》内容,说明联盟的宗旨、性质、原则、工作内容、组织管理、资产管理、经费使用、成果管理、责任分担、利益分配、终止程序等。

6.原则上联盟成立时间至申请日应满两年,具有成熟的运行管理机制。

第十条 联盟培育。对于有组建联盟意愿企业,或未通过试点联盟评审的联盟,钢铁协会可根据需要开展联盟培育工作,在政策、组织、成员、管理、运行、技术创新方向等方面给予指导。具备条件后,按照程序申请试点联盟。

第十一条 工作费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咨询、会议、差旅等)由申请单位承担。

四、试点联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在同等条件下,试点联盟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试点及培育联盟需求,钢铁协会帮助联盟开展相关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企业间的协调工作,协调上下游产业协同合作;

(二)推荐申报国家试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三)推荐并指导联盟申请国家科技项目;

(四)指导联盟开展国家、行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

(五)帮助联盟科技成果参加科技奖励评选;

(六)优先推荐参加国家创新优秀人才、杰出工程师等表彰评选;

(七)联盟推荐专家优先入选钢铁协会科技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

(八)优先受邀参加钢铁协会组织的科技交流活动,并可享受减免费用等待遇。

第十三条 试点联盟的义务

(一)负责根据既定产业技术创新目标,组织联盟成员开展本领域科技创新活动,定期开展技术交流,加快人才培养和科技成果推广力度,促进本产业领域技术水平整体提升;

(二)负责动态跟踪、研究本领域国内外的发展情况,配合钢铁协会就其产业领域的发展趋势、最新成果及影响、技术发展趋势等方面为国家产业政策、创新方向、科研项目建议等提供意见和建议;

(三)自觉接受钢铁协会组织的年度考核和日常管理。

五、试点联盟的管理

第十四条 钢铁协会发展与科技环保部负责组织试点联盟的年度考核和日常管理。各试点联盟在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和联盟建设发展报告报送钢铁协会发展与科技环保部,发展与科技环保部组织专家对各联盟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和评价。

第十五条 试点联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考核优秀的联盟,钢铁协会将予以通报表彰并优先享受试点联盟权利,考核未达到标准的联盟,限期整改,整改后考核仍未达到标准的联盟将取消其相应资格。

六、其他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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