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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国家利益矿区与中国“两区”管理比较研究

2017-01-20余瑞祥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北京049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资源环境经济研究中心湖北武汉430074

中国矿业 2017年8期
关键词:两区矿业权矿产资源

朱 清,余瑞祥(.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北京 049;.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资源环境经济研究中心,湖北 武汉 430074 )

管理专论

瑞典国家利益矿区与中国“两区”管理比较研究

朱 清1,余瑞祥2
(1.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北京 101149;2.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资源环境经济研究中心,湖北 武汉 430074 )

瑞典矿业发展对其发达的工业具有重大贡献。其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对矿业影响国家利益认识逐步深刻,并先后划定145个国家利益矿区,形成了系统的管理政策体系。在梳理中国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历史沿革和政策变化的基础上,总结了中国“两区”的计划开采、动态调整、权限下放、矿权设置等四类管理措施;比较了中瑞两国在设区初衷、规模设计、动态调整机制、管理模式、环境保护管理的五个异同点;提出了优化中国“两区”管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编制矿业权设置区划,完善动态调整机制,加强信息化管理,创新监管服务机制的五项政策建议。

国家利益矿区;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管理

笔者通过翻译琳达·瓦瑞尔和伊丽莎白·哈古伊斯在《欧洲地质学家》发表的《界定国家利益矿区——以瑞典为例》[1],并结合在Minatura 2020网站相关资料,总结瑞典国家利益矿区管理经验,并对比中国的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以下简称两区)的政策,讨论了二者的差别,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1 瑞典矿业发达,严格管理国家利益矿区

瑞典工业发达和矿业开发是密切相关的。瑞典拥有自己的航空业、核工业、汽车制造业、先进的军事工业,以及全球领先的电讯业和医药研究能力。在软件开发、微电子、远程通讯和光子领域,瑞典也居世界领先地位。按人口比例计算,瑞典是世界上拥有跨国公司最多的国家。这和瑞典作为欧盟领先的矿业国家是分不开的。

一是矿产资源潜力大。瑞典的大部分国土是芬诺斯堪底亚地盾的一部分,这是一个含有大量矿产资源的岩层。从建筑和材料的角度,这里的矿物沉积物品质优良。二是有着悠久的采矿传统。采矿业对瑞典的经济具有重要意义,在最近一次商品繁荣期间,采矿业经历了强劲的增长。目前瑞典是欧盟领先的矿石和金属生产国之一,是欧盟最大的铁矿石和铅生产商,也是第二大银和锌生产商。三是采矿贡献显著,管理积累深厚。从区域角度来看,它在瑞典增长前景不佳的部分地区提供了大量就业机会。在矿业利益和其他竞争性土地利益之间的谈判上有着悠久的历史。

1.1 国家利益是矿产战略和矿产规划的核心

1.1.1 瑞典的矿产战略要服务国家利益

一是较早提出国家利益矿产资源定义。瑞典自1980年代以来便对国家利益矿产资源给出了国家级定义。二是矿产战略确保采矿的领先地位和可持续发展。2013年瑞典矿产战略提出采矿业的未来愿景和政策,其主要目标之一是加强瑞典作为欧盟领先的采矿和矿产国家之一的地位。战略还指出瑞典的矿产资源应以可持续的方式进行开发,并考虑对环境和社会文化状况的长期影响。三是矿产战略对矿山数量进行乐观展望。矿产战略进一步指出,根据瑞典地质调查局的估计,到2020年瑞典将拥有30座活跃的金属矿,到2030年将拥有50座。相比而言,目前仅有17座。瑞典政府办公室在2013年指出,这些潜力数字是基于对已获准或申请采矿许可证(开采特许权)的采矿项目的采矿能力作出的估计。因此,数字假设了这些项目将实际上成为活跃的矿区。琳达·瓦瑞尔指出,在矿产战略实施几年后,瑞典到2020年拥有的活跃金属矿将难以达到30座。然而,该战略仍然被视为瑞典政府的重要声明,即采矿业对该国具有高度的重要性。

1.1.2 矿产规划政策以国家利益为前提

瑞典的矿产规划政策基于国家利益。发展国家利益的主要动机是:1950~1970年,瑞典的经济增长异常强劲,引发了一次重大的城市化进程,加大了对自然资源的需求,从而增加了瑞典考虑不同领域的国家利益的压力。1971年,政府报告《土地和水域》中首次提出国家利益的概念。国家规划过程的目的是更好地了解和认识瑞典的自然资源。《自然资源法》于1987年生效,与空间规划密切相关。同年,瑞典制定了《规划和建筑法》,其中规定了各城市承担土地和水域规划的主要责任。1999年生效的《环境法》系统全面囊括了国家利益的相关规定[2]。

1.2 国家利益矿区的界定

1.2.1 瑞典地质调查局将具有珍贵价值矿物质区域申报为国家利益矿区

一是地质调查局提请,并会同相关部门磋商后认定。《瑞典环境法典》规定:瑞典地质调查局(SGU)有权将具有珍贵价值矿物质区域申报为国家利益矿区。根据1998年《水土资源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瑞典地质调查局负责国家利益矿区相关事宜,并负责认定矿石、工业矿物、骨料和天然矿石的矿藏,瑞典地质调查局认定国家利益矿区,应与国家住房、建筑和规划委员会以及县级行政委员会进行磋商。

二是国家利益矿区内,矿产开发利益优先。瑞典有11种国家利益资源区域,矿藏(在瑞典被定义为“物质或材料的沉积物”)只是其中之一。根据《环境法》规定,应对含有国有物质或材料沉积物的区域进行保护,防止可能妨碍其开采的措施。在这些区域,地方和国家当局不得规划或允许可能妨碍或明显阻挠资源利用的活动。

1.2.2 国家利益矿区界定的三大标准

界定国家利益矿区,应当具有长远的战略眼光,将规划期定为50~100a,并具有三大标准。

第一个指导标准着眼于矿藏在国家层面上与社会需求相关,或对区域长期的就业、经济发展和资源供应具有特殊的重要性。规定指出,一是从经济角度来看,矿藏必须对于社区的需求具有重要意义。二是在市政规划过程中,要考虑矿藏的位置,以避免妨碍未来勘探的规划活动。三是如果不同利益相关方之间发生冲突,应对不同的活动进行经济评估。四是应重点关注其对就业和经济增长的影响,尽可能长期扩大生产、投资和就业,还必须考虑对国家区域平衡和生活水平分布的影响。

关于骨料、岩石(碎石或天然石)和砾石等原料(类似于中国的砂石土矿)供应,上述标准意味着社会的需要,包括就业和经济发展等。随着地区人口结构和增长率的变化,住房和基础设施的建设必须伴随有安全的骨料供应。大都市地区的基础设施和住房对整个国家尤其重要,因此,原材料供应可能属于国家利益。基础设施投资、建设项目或工业发展通常对于本地区和整个国家都具有战略价值。在这种语境下,国家利益的界定将是规划物资供应的重要工具。

第二个标准是谈及的矿藏必须具有一定的体积或质量,以便能够长期支持整个国家或国家部分地区的需求。矿藏具有价值突出的特质,例如纯度、成分、质量、外观、技术特征或体积等。“有价值的物质或材料”包括那些从经济角度可被认定为有价值的物质和材料。因此,矿藏应该是“经济上可回收的”矿物原料,包括工业、能源供应和建筑工程中所需要材料。除了矿石,这一范畴还可包括工业矿物、海床上的矿物原料、以及在城市地区可见的砂和砾石。关于原料供应,需考虑未来用途中所需材料的有价值的特质,比如它们的均匀性、成分、粒度分布、技术特征、外观、颜色、裂缝、结构和体积。

第三个标准是矿藏的地质条件,包含所发现矿藏的区域有明确的定义、检查和文件记录,如何在空间上进行估计。这是定义的一个重要参数。从瑞典立法历史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只有具有良好文件记录的自然资源才能得到保护。瑞典地质调查局结合矿藏的地质知识与企业的矿物质勘探和开采报告信息,通过系统的工作生成各个案例的文件,但是,瑞典地质调查局始终负责构成国家利益分类的基础文件。

1.3 国家利益矿区的分布与信息公开

1.3.1 国家利益矿区公开并可进行在线查询

截至2016年3月底,瑞典已经认定了145个国家利益矿区,其中大部分是矿石和工业矿物。在认定的矿床项目中,有85项已于地图上详细标出。在瑞典地质调查局部门网站上,可在“国家利益矿区”地图查看器中,找到所有包含国家利益矿区的区域,也可通过在地图上输入对应的坐标来明确国家利益矿区的位置;此外,还可以通过点击点状符号“国家利益矿区点”,可获取关于该区域的信息和所有相关决策的PDF文件链接[3]。

由于国家利益资源区域众多,当一个区域存在多个不可调和的国家利益目标时,信息公开系统将为县级行政委员会和市政当局在规划过程中和权衡考虑时提供便利,类似于我国的矿业权审批查重。

1.3.2 国家利益矿区与国家利益其他资源区的重叠及其管理

一是国家利益矿区与国家利益其他资源区存在重叠。具有各种社会利益和国家重要意义的地理区域可被确定为国家利益资源区域。这些区域的重要性体现在不同方面,同时涉及到保护和开发利益。如基律纳地区有国有自然保护区、户外活动区域、驯鹿饲养区域、文化区域和矿产资源区域,部分区域交叉重叠,并在地图上用不同颜色的点和线予以区分。

二是各类国家利益资源区要统筹保护,并不得因开发造成损害。《瑞典环境法典》第3章和第4章对国家利益做出了相关规定。国家利益资源区的土地和水域资源可能对生态环境比较敏感,可能包含珍贵物质或原料,或者特别适合用于工业建厂,因此这些特定区域需要在各个方面进行保护,并且不得采取任何可能对其特定价值或土地开发造成损害的措施。

三是国家利益资源区内的资源利益高于其他利益。这些规定旨在申报具有特殊重要性的资源利益,而在决定土地使用问题时,这些利益应优先于其他利益。因此,当不同利益之间发生冲突时,这些规定将为决策提供支持。

四是地方政府通过规划进行国家利益资源区的管理。县级行政委员会是国家利益相关决策的接受者。这些决策构成了县级行政委员会和市政当局在其长期规划中必须考虑的依据。国家利益也必须包含在市政综合规划之中[4]。

1.3.3 动态调整国家利益矿区

一是持续开展动态调整,有进有出。瑞典地质调查局正持续开展工作,对国家利益矿区进行划分,包括迄今为止只标记有坐标的矿藏区,以及经过评估可认定为属于国家所有的“新”矿藏区。同时依据《瑞典环境法》第3章第7节的规定,持续撤销不再被视为属于国家所有的矿藏区。

二是动态调整程序规范。自瑞典地质调查局开始研发关于矿藏的地质背景材料起,详细划分的办法开始施行。第一步,与生产和材料性能等相关的信息也可以从矿藏所有者或操作人员处获取;第二步,通常由地质调查局人员对矿藏进行审查,并初步划定分界;第三步,与国家住房、建筑和规划委员会及县级行政委员会进行磋商。瑞典地质调查局的提案将提交至相关的县级行政委员会以及国家住房、建筑和规划委员会。在提交程序完成后,地质调查局应就此事项和针对提案进行的任何调整作出决定。

2 中国关于两区的管理政策

我国与瑞典较为类似的规定,主要是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

2.1 两区的界定

根据199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国家规划矿区,是指国家根据建设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为建设大、中型矿山划定的矿产资源分布区域。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是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划定的,尚未列入国家建设规划的,储量大、质量好、具有开发前景的矿产资源保护区域。从定义上看,国家规划矿区更加侧重于当前的开发,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更加侧重于作为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储备基地,以满足国民经济建设长远发展的需要。

2.2 两区的划定

1)1989~1998年,国土资源部成立前划定86个国家规划矿区和一个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1989年,地质矿产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化学工业部三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将青海察尔汗盐湖列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划矿区的通知》(地发〔1989〕28号),第一次确立了我国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从1989年开始,到国土资源部成立之前,国家计划委员会、地质矿产部,会同原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冶金部、化学工业部,及相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国家规划矿区的研究工作,经论证程序后,在全国范围划定了86个国家规划矿区,其中有色金属矿产国家规划矿区49个(含2个石灰岩矿),冶金及辅料矿产家规划矿区27个,磷矿国家规划矿区9个,钾盐国家规划矿区1个[5]。

2)1998~2015年,国土资源部成立后划定58个国家规划矿区。国土资源部成立后,先后划定了45个煤炭国家规划矿区,11个稀土矿产国家规划矿区、2个铁矿国家规划矿区名单及范围,总共58个国家规划矿区。

3)2016年,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划定267个国家规划矿区和28个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国务院关于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6〕178号)结合既有两区,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重新划定了两区,并提出:划定国家规划矿区,推进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开发;划定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作为储备和保护的重点区域。重点加强稀土等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产能严重过剩矿种、自然保护区内已探明的大中型以上规模矿产地的储备和保护[6]。

可以看出,我国对两区的划定有一个逐步扩大的过程。

2.3 两区的管理措施

2.3.1 计划开采,违规处罚

1986年制定、1998年修订的《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分别提出国家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实行有计划的开采;其范围划定后,由划定矿区范围的主管机关通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3.2 动态调整,部门审定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国家规划矿区,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并附具矿产资源详查报告及论证材料,经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定,并联合书面通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设立国家规划矿区时,对应当撤出的原采矿权人,国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其中,明确了国家规划矿区的主张主体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主体是“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同时原采矿权人需有偿退出。而对于两个审定主体间如何分工、各自责权以及补偿标准等并未做出明确规定[7]。

2.3.3 两区内采矿权矿产审批权限变化

一是2005年以前,两区内的矿产资源开采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1996年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规定开采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二是2005年以后,两区内的矿产资源开采和两区外的审批权限同一管理。根据《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规定:(十五)对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由国土资源部批准其矿业权设置方案后,审批权限按本通知的规定办理。此后两区内的采矿权审批权限不在单独管理,而按照一般情况管理。

2.3.4 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管理变化

一是矿业权管理要求从特殊到一般。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加强国家规划矿区内矿权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6号)规定,在国家规划矿区内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管理措施:①规划矿种开发的排他:设立其他矿种的探矿权、采矿权时,应要求申请人提供不对国家规划矿区内规划矿种进行勘查开发的承诺,并严格进行监督管理;②特定资质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勘查、开采国家规划矿区内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申人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方案必须符合国家规划矿区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的要求;③小矿整合:对于国家规划矿区范围内已有的小型矿山和小矿,应当按照规划的整体布局逐渐进行整合;④专职督察员制度: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国家规划矿区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和资源的保护,对国家规划矿区要配置专职的矿产督察员。但是,2016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16年第10号)宣布废止了国土资发〔2004〕206号文件。

二是从矿业权设置方案管理到矿业权设置规划的转变。2006年,《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号)及《关于印发<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26号)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要求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内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矿业权设置方案进行。通过在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实行按照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出让煤炭矿业权的管理制度,基本上做到了从源头上杜绝新设矿业权布局不合理问题;对已设煤炭探矿权、采矿权按照矿业权设置方案进行调整重置和整合,优化了矿业权布局。河北、河南、湖北等省通过试点编制实施非煤矿产矿业权设置方案,调整重置布局明显不合理的矿业权,解决了一批布局不合理、矿区的开发秩序混乱等历史遗留问题。2011年,《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出台以后,矿业权设置方案扩展到非煤矿种。此后,《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或备案核准取消后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2号)将矿业权设置方案并入矿产资源规划中,通过矿业权设置区划统一管理。

可以看出,除矿产资源法对国家规划矿区管理的原则性规定以外,各类规范性文件确立的国家规划矿区管理的针对性规定几乎全部先后取消。

3 两国管理比较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3.1 两国相关矿区管理比较

一是设区初衷相似,但是瑞典相关的外延更大。两国设立相关专区均是为了保障国家利益,保障矿产资源对国家的供给;但是瑞典是以国家利益为目的设立的各类资源区,国家利益矿区只是其中的一种。我国的“两区”尚未和其他的重要自然资源区进入一个框架,但是我国自然资源空间用途管制规划和瑞典国家利益资源区规划思路异曲同工,下一步将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统一推进。

二是均建立了动态调整机制,但是瑞典管理更加精细化、规范化、标准化。瑞典的动态调整机制有明确的管理规范和操作细则,我国对调整机制管理规定更加侧重原则性。

三是两国相关矿区规模差别大。我国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划定的两区合计达到295个,规模大、范围广;瑞典国家利益矿区数量为145个,规模相对较小。但是我国国土面积是瑞典的20多倍,单位面积平均矿区数量小于瑞典。这主要是两国资源禀赋的差异,也和管理实践有关。

四是两国的管理模式存在差异,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对国家规划矿区进行系统的管理,主要指导思想是推进国家规划矿区矿产开发的集约化、规范化,但是随着管理形势的变化,当前许多专项管理政策趋于弱化。瑞典对于国家利益矿区更加侧重原则性,具体管理主要在地方相关部门。

五是两国均重视矿产开发的环境保护,但是瑞典管理经验积累悠久,制度工具更为丰富。如瑞典在划定了矿产国家利益矿区时,同步划定了土地和水域资源的生态敏感区,并可叠加显示,有利于比较矿产资源利益和生态环境利益的重要性,也为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奠定了技术基础。

3.2 进一步加强我国两区管理的建议

一是统筹处理两区内矿产开发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许多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生态环境较为脆弱,这就要求在摸清资源家底的同时,开展生态环境承载力评价,对开发经济潜力、开发环境影响进行深入评估,坚持在保护中开发,为将来两区内资源的使用划定生态红线。

二是系统编制两区内矿业权设置区划。尊重矿产勘查开发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统筹考虑不同矿产的跨期配置需求,在资源环境承载力的基础上,对潜在或探明矿产资源进行区块划分和调整,合理设置矿业权区块,实现矿业权设置合理、投放有序、出让规范,保障资源安全。

三是完善两区动态调整机制管理办法。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借鉴瑞典国家利益矿区的调整的做法,形成两区动态调整机制管理办法,明确两区调整的标准、要求和程序。适当统筹考虑整装勘查区与两区的协调管理,进一步理顺整装勘查区与两区的关系,实现各类相关区域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

四是加强对两区的信息化管理,进一步推进两区信息公开。逐步实现两区在部门网站的地图可视化和可查询,最终实现两区和地质公园、矿山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国家公园区等其他生态利益区的地图可视化和可查询,方便管理,提升社会监督能力。

五是创新两区的监管服务机制,完善两区勘查开发和保护的管理办法。可以考虑,在国土资发〔2004〕206号文件的基础上,形成新的符合管理需要的两区管理文件,对两区实施差别化管理,推进集约化规模化开发,鼓励以市场手段推进矿业权整合,提高矿产勘查开发的绿色门槛,不断提高矿产开发的绿色化、生态化水平。

总之,两区是我国矿产开发和储备的重点区域,两区内矿产开发是政府监管和服务的重点,应根据不同矿种类型,进一步创新两区管理,精准调控,精准施策,把两区打造成率先把握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特区。

[1] Linda Wårell,Elisabeth Häggquist.Defining Mineral Deposits of National Interest-The Case of Sweden[J].European Geologist,2016(5):34-36.

[2] Longhorn R.,M.Blakemore.Geological information:Value,pricing,production and consumption[M].Boca Raton:CRC Press,2008.

[3] SGU.Mineral deposits of national interest[DB/OL].[ 2016-03-11].http://www.sgu.se/en/mineral-resources/mineral-deposits-of-national-interest/.

[4] Government Offices of Sweden.Sweden’s Mineral Strategy-For sustainable use of Sweden’s mineral resources that creates growth throughout the country[R].Swedish Ministry of Enterprise,Energy and Communications,2013.

[5] 张玉韩,董延涛,侯华丽.国家规划矿区现状、问题与评价思路研究[J].经济师,2016(5):44-45.

[6] 国土资源部,等.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R].2016.

[7] 刘天科,靳利飞.新时期加强国家规划矿区集中统一管理的思考[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4(S2):342-343.

A comparative study of Sino-Sweden on mineral deposits of national interest management

ZHU Qing1,YU Ruixiang2
(1.Chinese Academy of Land and Resource Economics,Beijing 101149,China;2.Resources Environmental Economic Research Center,China University of Geosciences(Wuhan),Wuhan 430074,China)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wedish mining industry has made a great contribution to its developed industry.During the process of industrialization and urbanization,Sweden has had definition of mineral deposits of national interest,drawn up 145 areas and formed management policy system.Based on combing the history and policy changes of national planning mining area and Mining area of great value to the national economy in China,the paper summarizes four kinds of management measures which including Planned mining,dynamic adjustment,decentralization,Mining right establishment of “two districts” in china,points out five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on management that the original intention,scale design,dynamic adjustment mechanism,mode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between the two countries,puts forward five policy suggestions to China on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construction,zoning of mining rights,dynamic adjustment mechanism,information management,and regulatory innovation.

mineral deposits of national interest;national planned mining area;mining area of great value to the national economy;manage

2017-03-02 责任编辑:宋菲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资源环境经济研究中心开放基金项目“矿业权出让监管制度体系研究”资助(编号:H2017006A);中国地质调查局项目“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测与管理技术支撑”资助(编号:DD20160091);中国地质调查局项目“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调查监测成果集成”资助(编号:12120113080500);中国地质调查局项目“国家战略性矿种矿业权调查与监测”资助(编号:总[2015]05-03-07-003);国土资源部资源环境承载力重点实验室项目“资源型城市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监测预警示范”资助(编号:CCA2016.04)

朱清(1983-),男,湖北松滋人,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副研究员,博士,研究方向为资源产业经济政策,E-mail:zhuqing127@126.com。

F416.1

A

1004-4051(2017)08-003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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