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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武装冲突法的医学伦理意蕴

2017-01-20常运立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17年7期
关键词:武装冲突人道公约

常运立

(第二军医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部,上海 200433,qqyxllxh@163.com)

浅析武装冲突法的医学伦理意蕴

常运立

(第二军医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部,上海 200433,qqyxllxh@163.com)

武装冲突法作为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宗旨是通过限制作战武器、规范作战方法(海牙法),保护武装冲突的受难者并改善其境遇条件(日内瓦法),解决武装冲突中存在的人道问题,实现战争中的人性关爱。因此,以人道为核心的武装冲突法,内含丰富的医学伦理意蕴,突出表现为:武装冲突法立法精神与医学人道主义具有高度契合性,在保证战争“军事需要”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实现“人道要求”;武装冲突法的法理原则与医学伦理原则具有高度契合性,其军事必要、人道、区分、比例、限制等原则与医学伦理不伤害、尊重、公正、最优化等原则存在内在一致性;武装冲突法的具体规范与医学伦理规范具有高度契合性,要求严格执行医学伦理原则、坚守自主和知情同意、保护患者隐私、对死者遗体尊重与保护等。

武装冲突法;人道主义;医学伦理

任何一部法律都有其深刻的伦理内涵,一个法律体系存在于社会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法律至少应当包含有这些(道德)原则所提供的最起码内容。[1]武装冲突法亦是如此。武装冲突法既具有一般立法的伦理基础——公正,诚如德国法学家魏德士所言:“法来源于正义,正义如法之母;因此正义先于法诞生。[2]”同时,武装冲突法又具有特殊的伦理意蕴——人道,因此亦称国际人道法,这一思想精髓内含了医学伦理最根本的道德诉求。

1 武装冲突法概述

1.1 概念

武装冲突法隶属于国际公法。二战后,国际社会彻底废弃和禁止了国家的战争权。但是战争和武装冲突远不能完全避免,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形成了旨在对战争与武装冲突加以限制和规范的原则与规则,由此发展演变为武装冲突法。武装冲突法是以条约和习惯为形式的,在战争和武装冲突中调整交战各方之间以及交战各方与中立国之间关系以及交战行为的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和[3]。从其人道内涵而言,武装冲突法通常又被称为“国际人道法”,国际红十字委员会将其定义为:由协定或习惯所构成的,其目的在于为解决由国际性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直接引起的人道问题,以及出于人道方面的原因,为保护已经或可能受武装冲突影响的人员及财产而对有关冲突作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选择进行一定限制的国际规则。[4]

1.2 体系

武装冲突法包括海牙法和日内瓦法两个系列。海牙法系主要着眼于对作战武器和作战方法进行规范与限制。1868年《圣彼得堡宣言》和1874年《布鲁塞尔宣言》奠定了海牙法系形成的基础,如《圣彼得堡宣言》即形成“禁止达姆弹应用,并尽可能减轻战争的灾难”的决定。为限制军备发展和保障国际和平,以俄国为首的国际社会先后于海牙召开了两次国际和平会议,其中1899年的海牙会议制定了3个公约和3个宣言,1907年海牙会议制定了13个公约和1个宣言,共计16个公约和4个宣言。这些文件以战争规约的形式对作战手段和作战方法进行了严格限制。日内瓦法体系主要着眼于参加作战的人员和受战争危害的人员,给予其人道待遇。1862年亨利·杜南在《索尔费里诺回忆录》书中建议:制定一份保护战争受难者和战场救治者的国际公约。随后,1864年签署了《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1906年签署了《关于1864年8月22日日内瓦公约适用于海战的公约》,1929年通过了《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1949年增加了《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并于同时对上述公约进行了重新修订,形成了日内瓦四公约。1977年,又签订了涉及国际武装冲突的《第一附加议定书》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第二附加议定书》。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将保护战争受难者的原则,从陆战伤病员推及海战伤病员及遇船难者、战俘、平民,从国际性武装冲突扩展到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形成了完善的日内瓦法系。无论海牙法还是日内瓦法,都是人类企图以人道原则和传统来规范、限制战争暴力的成果。[5]二者共同构成了武装冲突法体系。

2 武装冲突法立法精神与医学人道主义具有高度契合性

2.1 武装冲突法的立法精神在于满足和实现战争中的“人道要求”

人的宝贵与尊严,是人道主义的中心价值。人道主义的核心宗旨和终极期盼是“在这个地球上建立起和平美好的永久城堡”[6]。武装冲突法正是基于这一良好夙愿而制定的国际规则。以人道为基石的武装冲突法虽然不能制止和消灭战争,但是却表达了武装冲突条件下人类的美好憧憬、执着追求与不懈努力。诚如,《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海牙第四公约)所述:“这些原则是来源于文明国家间制定的惯例、人道主义法规和公众良知的要求”。这种人道精神和人道诉求贯穿于海牙法系和日内瓦法系始终,表现为在保证“战争需要”的基础上,尽力实现 “人道要求”。《圣彼得堡宣言》开宗明义:“战争的需要应服从人道的要求”。诚然,战争是一种暴力,只要私有制、阶级和阶级斗争存在,作为政治斗争继续的战争就不可避免。然而,战争并不是无原则和毫无限制的。战争的目的在于削弱敌方的战斗力,其方式却是多元的,包括杀死、伤害、俘虏等。从人道主义的角度而言,三者并不具有价值等同性,俘虏优于伤害、伤害优于杀死。正是基于此,武装冲突法出于对战争受难者的保护,制定一系列限制作战方法、规范救助行为的法律条款。其基本宗旨即在于面对战争这一人类野蛮的暴力行径,通过人性的关爱筑起有力的道德屏障。

2.2 武装冲突法融合了军事人道主义与医学人道主义的丰富内涵

从军事人道主义而言,中国传统武德强调“兴仁义之师”,大军进入敌国,不准亵渎神位,不准烧毁房屋建筑;见到老人和儿童不准伤害;对于受伤的敌人,给予治疗,然后放他回家。西方近代正义战争理论也有同样的道德要求,被尊称为“国际法之父”的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曾言:“绝对正义并不谴责在战争中牺牲生命的行为,但人道要求尽量作出最大限度的预先警告,以防止陷无辜者于危险之中。[7]”这些传统军事伦理思想构成了武装冲突法赖以形成的活水源头和法理渊源。从医学人道主义而言,中国古代就已形成“天覆地载,万物悉备,莫贵于人”的生命尊贵思想;医生应具备“安神定志,无欲无求,先发大慈恻隐之心,誓愿普救含灵之苦”的大医精诚精神;西方医学之父希波克拉底则要求信徒必须“遵守为病家谋利益”的道德信条。这些丰富医德瑰宝塑造了武装冲突法,特别是日内瓦公约对伤者、病者、遇船难者、战俘和平民的人道关爱。武装冲突法正是继承和融合了军事人道和医学人道的丰富内涵,才形成了维护生命、尊重生命、减少伤亡的人道价值。

3 武装冲突法的法理原则与医学伦理原则具有高度契合性

为满足和实现战争中的“人道”要求。武装冲突法在其发展中形成了一系列法理原则,包括军事必要原则、限制原则、人道原则、区分原则、比例原则等[8]。这些原则与医学伦理学提出的不伤害原则、尊重原则、公正原则、最优化原则(效益原则)等存在内在一致性,共同作用于武装冲突中交战行为和医疗救助活动。

3.1 从底线伦理而言,军事必要原则和限制原则的宗旨在于不伤害或少伤害

底线伦理,即道德“底线”或不能逾越的伦理界限,是规避和制止道德滑坡的伦理屏障。在满足“军事必要”的前提下,力避“不必要的破坏”是武装冲突法确立的伦理底线。基于此,武装冲突法形成了最基本的原则,即军事必要原则和限制原则。军事必要原则是从作战目的角度提出:军事行动和军事手段的运用必然“出自军事目的之所需”而非其他目的,它体现了军事目的的唯一性(战胜敌人而非滥用暴力)和军事运用的排他性(政治和外交手段已失去应有的效力)。限制原则是从作战手段的角度表明:交战者在选择作战手段时并不拥有无限制的权利。如,禁止使用生物武器、化学武器,禁止或限制使用不人道常规武器等。无论是军事必要原则还是限制原则都是为了减少伤害,甚至不伤害,二者与医学伦理学的不伤害原则具有内在趋同性。不伤害原则是医学伦理的底线原则,要求医学活动不能用于造成人类伤害与灾难行为,医务人员在面对错综复杂的道德选择时不得给患者造成不必要的伤害。这一原则在武装冲突法中有着直接体现,如《生化武器宣言》规定“医生不能研究生化武器”;1977年《第一附加议定书》第10条第二款规定:出于对受难者的人身保护,禁止残伤肢体、医疗或科学实验、不正当的移植而取去组织或器官。不难发现,无论是军事必要原则、限制原则,还是不伤害原则,都是基于人类的道德良知所应恪守的道德底线,其根本目的都在于减少、限制对受难者造成的伤害。

3.2 从人本伦理而言,人道原则的基本要义在于对战争受难者的普遍尊重

人本伦理是人之为人的本性要求,彰显了人的伦理维度。近代以来,随着人的主体地位的提升,人本伦理和以人为本正逐步成为道德评判的核心要素。人道是人本伦理的直接道德要求,它是人的自然本质赋予人的一种道德品性。武装冲突法的人道原则是指对交战各方武装部队的伤者、病者、遇船难者、战俘、平民等战争受难者,不分种族、性别、语言、宗教或信仰、政治或其他意见、民族或社会出身、财富等,一律给予尊重、保护和人道待遇。“马尔顿条款”充分地表明了武装冲突法的人道本质,即在公约未及之处,“平民和战斗员仍受来源于既定习惯、人道原则和公众良心要求的国际法原则的保护和支配”。在当今社会,考虑到法律条文的拟定往往落后于战争和新式武器的发展,这一条款更具时代意义。人道原则的基本要义在于对战争受难者的普遍尊重,包括既有对生命个体的尊重(“遇难者均不应成为攻击对象”),也有对社会习俗的尊重(“尊重所有人的人身、荣誉、信念和宗教”);既有对一般患者的尊重(对伤者、病者实施救治),也有对所有受难者的尊重(如平民、战俘)。无疑这一原则与医学伦理学的尊重原则相契合。医学伦理学尊重原则强调医学活动中对患者的尊重,包括尊重患者的人格与尊严、尊重患者的生命与价值、尊重患者的权利与习俗、尊重患者的自主与选择,其本身就是人道原则的具体体现。

3.3 从公正伦理而言,区分原则的目的在于实现实体公正

柏拉图说:“正义就是给每个人以恰如其分的报答”[9]。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对战斗员与非战斗员作出区分正是交战正义的内在要求。从性质上讲,战争是军事集团之间的对抗,战斗员是交战的对象,非战斗员应力求避免战争或武装冲突伤害。武装冲突法中的区分原则,就是要求把后者与前者区分出来,从而使后者少受或不受伤害。如,同样是跳伞人员,跳伞的空降兵是合法的攻击目标;而遇难战机跳伞人员则不能列为打击之列。医学伦理学的公正原则是指医疗服务过程中公平、正直地对待每一位患者,它是生命面前人人平等的体现。在武装冲突中,公正意味着医务人员保持中立的态度,对非战斗人员(包括伤者、病者、遇难者、平民和战俘)实施公平公正的医疗。武装冲突法区分原则与医学伦理学公正原则看似不相关联,但是却有着内在的一致性。区分是公正的基础,公正是区分的目标。区分旨在将非战斗人员、非战斗设施从战斗人员、战斗设施中区分出来,公正则是对于区分出来的非战斗人员、非战斗设施给予公正的待遇。就战场医疗救护而言,区分是为了更加公正的实施医疗救治和医务保护。如,区分出的伤病员不分国别同等施治;区分出的医疗机构和医疗设施,均应列入保护对象。

3.4 从功利伦理而言,比例原则与最优化原则都在于谋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比例原则来源于圣·托马斯·阿奎那的“双重效果原理”,指一种行为同时产生善与恶两种效果时,只有当恶的效果不能远超过善的效果这种行为才具有正当性。将其借用到军事实践中,意旨军事利益的满足必须与其所造成的损失成比例[10],禁止使用“附带使平民生命受损失、平民受伤害、平民物体受损害”且“与预期的具体和直接的军事利益相比损害过分”的武器。比例原则基本要义为于“军事需要”与“人道要求”两种分歧之间寻求利益平衡。如,武装冲突法允许轰炸敌方的水源,或将敌人淹死;却禁止向敌方水源投毒。同样,在医疗诊治过程中和治疗手段选择上也会出现双重效果现象,即预期的积极效应和非预期的消极效应,对此医学伦理学提出了最优化原则(效益原则)——尽可能用最小的代价获取最大的效果,使诊治达到最佳程度。在战伤救治中,为提升救治效益,最优化原则的应用主要表现为医疗类选和检伤分类,即依据医疗需求对伤病员进行分类救治。比例原则和最优化原则的运用尽管指向不同,一个限制军事活动,一个指导医疗实践。但是二者具有相同的伦理基础,即功利主义伦理观——谋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在各自实践中实现“最小的伤害”和“最大的救治”。两者均是面对特殊道德境遇和道德冲突,所形成的最有效道德决疑法。

4 武装冲突法的具体规范与医学伦理规范具有高度契合性

完善的法是内在道德和外在道德的统一,是程序自然法和实体自然法的统一。[11]武装冲突法与医学伦理的道德契合不单在立法精神与法理原则之上,还体现在具体规范之中。

4.1 严格执行医学伦理原则

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第16条第二款:“对从事医疗活动的人,不应迫使其从事或进行违反医疗道德规则,或违反其他为伤者和病者的利益而制订的医疗规则,或违反各公约或本议定书的规定的行为或工作,也不应迫使其不从事或进行这类规则和规定所要求的行为或工作。”这一条款从国家与个体两个层面提出了具体道德与法律要求。一方面,从医护个体而言,武装冲突中医务人员应遵守医疗道德规范进行医疗活动,而不应放弃与背离其职业操守;另一方面,从国家或军队而言,冲突双方不能迫使医务人员违背医疗道德,而从事其他反道德和反人类的医疗行为和医学活动。

4.2 坚守自主和知情同意

战争或武装冲突并不能成为违反医学伦理原则的推辞与借口,反而愈是在急剧情况下愈应坚守医学伦理原则,于此方显战争之正义和医学之仁爱。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第11条第三款:“献血或献皮均应自愿,而不加任何胁迫或劝诱,而且只限于治疗目的,并在与公认医疗标准相符的条件下和在旨在使捐献者和领受者双方共同受益的控制下。”第五款:所有伤者、病者和遇船难者“有权拒绝任何外科手术。遇有拒绝的情形,医务人员应设法取得病人所签字或承认的关于拒绝的书面声明。”对个体自主权的尊重,以及相应而生的知情同意,是现代医学伦理特别是生命伦理的核心概念,是作为生命主体的个体自我主宰、自我控制、自我支配的意志表达,是康德所言自由意志的道德律令,“一切具有理性和意志者一定是依他们自由这个观念决定他们的行动。[12]”在武装冲突法中坚守自主和知性同意,无疑是为了克服战争状态下盲目屈从、任人支配的被动状态,而以法规形式将捍卫个体权利与生命尊严外在化、公开化和凝固化。

4.3 保护患者隐私

《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第16条第三款:“任何从事医疗活动的人,如果认为有关情报将证明为有害于有关病人或其家属,即不应迫使其向属于敌方的任何人,或除自己一方的法律所要求外,向属于自己一方的任何人,提供关于在其照顾下或曾在其照顾下的伤者和病者的情报。”但是武装冲突中为患者严守秘密的要求并非是绝对的和无条件的,当患者危及公共利益或冲突双方军事安全时,保密要求则应受到限制。如“关于传染病的强制通知的规章,则应受尊重。”再如,若士兵表现出自杀或杀人的想法,医生应向指挥官披露这一信息,建议将其及时调离可接触到武器的工作岗位。

4.4 对死者遗体尊重与保护

对于死者的尊重亦是对于生者的慰藉。武装冲突法不仅规范了对生者的照护与关爱,还提出了对于死者的尊重。《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公约》第17条,对死者遗体的处置作了如下规定:“除因卫生上迫切之理由,或出于死者所奉宗教之动机外,尸体不得焚化。如举行焚化,则在死亡证明书或经证实之死亡表上应详注焚化之情况及理由。”“冲突各方更应保证死者得到荣誉的安葬,可能时,应按照彼等所属宗教之仪式埋葬之,其坟墓应受尊重,于可能时,按死者之国籍集中一处,妥为维护,并加以标志,俾随时可觅见。”战争结束后,士兵遗骸和遗物应及时移交回国,近年来中韩双方多次移送志愿军遗骸,使其魂归故里,即是如此。于此,方达“死者安息,生者如斯”。

[1] 马丁·P·戈尔丁.法律哲学[M].齐海滨,译.北京:三联书店,1987:63.

[2] 伯恩·魏德士.法理学[M].丁小春,吴越,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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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柏拉图.理想国[M].郭和斌,张竹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8.

[10] Blank L R.A New Twist on An Old Story:Lawfare and the Mixing of Proportionalities[J].Case Western Reserv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2011,43(3):707-738.

[11] Fuller L L. The Morality of Law[M]. 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69:38.

[12] 康德.道德形而上学探本[M].唐钺,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68.

AnalysisonMedicalEthicalImplicationofTheLawofArmedConflict

CHANGYunli

(DepartmentofHumanitiesandSocialScience,SecondMilitaryMedicalUniversity,Shanghai200433,China,E-mail:qqyxllxh@163.com)

As an important part of International Law, the fundamental aim of the Law of Armed Conflict is to solve the humanitarian problems of armed conflict and to achieve the humanity caring in the war, by limiting the combat weapons, standardizing the methods of warfare (The Law of Hague), protecting the victims of armed conflicts and improving their situation (The Law of Geneva). Therefore, taking humanity as the core, the Law of Armed Conflict implicates rich medical ethics. The legislative spirit of the Law of Armed Conflict and the medical humanitarianism are mutually compatible, which realize the maximum of the “humanitarian requirements” on the basis of ensuring the “military needs” of war; the legal principles of the Law of Armed Conflict are in conformity with the moral principles of medical ethics, namely, the principles of “military necessity, humanity, distinction, proportion and restriction” are internally matched with the principles of “no harm, respect, justice, optimization”; the specifications of the Law of Armed Conflict conform to the medical ethics norms, which demand to implement the principles of medical ethics, to adhere to independence and informed consent, to protect of patient privacy, and to respect for the remains of the deceased, and so on.

The Law of Armed Conflict;Humanitarianism;Medical Ethics

R-052

A

1001-8565(2017)07-0797-05

10.12026/j.issn.1001-8565.2017.07.0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军事精神医学伦理研究”,项目编号:14CZX061;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道德创伤:一种新的战争创伤范式”,项目编号:2016M592210

2017-04-24〕

2017-06-19〕

〔编 辑 曹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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