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法治功能的释放与基层社会治理能力的提升
2017-01-19邓崇专
【摘 要】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多重的社会功能,它不仅是当地的传统道德资源及现代旅游资源,而且突显出了蓬勃的法治功能,成为我国当代基层社会治理中难得的法治资源。广西民族乡蕴藏着多姿多彩的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与之相适的运作机制,必定能使其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出强大的正能量。它们不仅为国家法治提供了丰富的制度来源,而且对法治具有辅助作用,同时对国家公共行政发挥着极为重要的分担和加功作用。
【关键词】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法治功能;创新运作机制;提升社会治理能力
【作 者】邓崇专,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南宁,530006
【中图分类号】D63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54X(2016)06-0018-007
广西民族乡各少数民族在长期生产生活中积累并形成了绚烂的优秀传统文化,①探寻并厘定它们在当代社会治理中的多元价值以及二者间的勾连机制,在“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②的时代背景下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本文以融水苗族自治县滚贝侗族乡和上林县镇圩瑶族乡民族文化建设为例,通过其民族文化建设的基本经验及所取得的实效的展示,证成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与当代法治建设的契合,并依“个案”到“全貌”的归纳推理,就基层社会治理能力的提升及如何探索出一条有效之道发表一方拙见,并求教于方家。
一、两个民族乡民族文化建设的基本经验及其成效
滚贝侗族乡位于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西北部,成立于1984年10月15日,是广西唯一的侗族乡,居住着侗、苗、壮、瑶、水、汉6个民族,其中侗族人口约占全乡总人口的47%;镇圩瑶族乡位于广西南宁市上林县西北部,成立于1984年10月14日,是南宁市三个民族乡和革命老区之一,主要居住着壮、瑶、汉等民族,其中瑶族7600多人,约占全乡总人口的31%。
生活在滚贝侗族乡、镇圩瑶族乡的各个民族,孕育了丰富的民族传统文化。近年来,二民族乡党委、政府十分重视当地民族文化建设,确立了“以文化促和谐”的社会治理新思路,在整合当地民族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巧妙地注入现代文化的因子,通过“传统”与“现代”文化的捏合以及全力推进各民族人员间的互动,达至塑造民族精神、培育民族信仰、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民族和谐的总体目标。其基本做法是:
(一)官方搭台,民间唱戏
过去民族乡各族群众只是习惯性地、自发地开展各自民族的节庆活动,这种零散、不成规模的无序安排,不仅无法造就民族凝聚力,而且会人为或不自觉地阻隔其他民族的积极参与,致使无法形成民族和谐。为改变各民族自赏本民族传统文化的局面,民族乡党委政府把各民族传统坡会或节庆的活动开展从民间自发转为官方组织。例如,目前滚贝侗族乡党委政府挖掘并厘定了诸如侗族的“热伴节”、水族的“南瓜节”、苗族的“新禾节”、汉族的“甜粑节”等为官方组织的活动,按照不同民族的节日,分别确定不同的承办地点和活动内容(详见下表),有意识地为各族群众搭建集中、有序、联动的活动平台。
镇圩瑶族乡党委政府也利用当地的瑶族“达努节”,经过精心的打造,使瑶族“达努节”成为当地各民族开展“三交”的经典名片。“达努节”是该乡瑶族一年中最重要的节日(每年农历五月二十九日举行),又称祝著节、祖娘节、瑶年、二九节。瑶族人民十分重视这个节日,节日前,家家户户、村村寨寨都要打扫卫生,收拾得干干净净。“达努节”这天,几乎家家户户都杀猪宰羊,杀鸡染蛋,聚餐痛饮。该节日现在已经发展成为民族乡政府官方组织的集文艺表演、山歌对唱、特色体育比赛、特色农产品展销等于一身的大型综合性活动。每年的农历五月二十九日,南宁市民委和县民族宗教局也都拨出一定的资金,以支持各民族乡开展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活动。如镇圩瑶族乡在2015年“达努节”这天开展了以“达努欢歌·魅力瑶乡”为主题的活动,乡党委和政府还特地为此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根据该方案,活动地点分主会场(乡政府所在地镇马街)和分会场(排红村排岜庄),活动人员除民族乡和周边县、乡镇群众以及广西乃至全国各地游客外,还特别邀请市民委领导、县“四大班子”领导、县民族局领导、其他兄弟乡镇“三大班子”主要领导、企业及社会知名人士、新闻媒体记者等一同参加,活动内容为文艺演出及舞狮表演、瑶族特色体育比赛、民间绝活表演、瑶寨迎亲民俗体验、山歌对唱、瑶寨百家宴、瑶乡民俗旅游产品评比大赛、瑶家特色农产品及工艺品展销等。为确保活动安全有序进行,还特别成立了总协调组、环境综合整治及现场布置组、宣传报道组、会务接待后勤保障组、安全保卫及食品卫生保障组和达努节活动项目组,同时还详细规定了各组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及工作职责。从方案看出,乡政府全体干部职工可以说是倾巢出动,鼎力支持瑶族欢庆达努节。同时,从参与活动人员看,达努节已不再是瑶族的“独唱”,而是各民族共度佳节的“大合唱”。
两个民族乡的上述举措,就是要打破文化交流中的“窄视”和“短视”,营造各民族的“同乐”场景,在大联欢中促进各民族的交往交流交融。同时这一创新不仅给各族群众带来了文化“大餐”,也发展了旅游经济,增加了民众的收入,而且还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双赢中自觉或不自觉地传承、保护了民族传统文化。
(二)大力推进民族文化工程建设
自2009年始,滚贝侗族乡党委、政府主要以侗族文化为基点,拟定了“七个一”民族文化工程建设,即每村修建一座风雨桥、一个寨门、一座鼓楼、一个篮球场以及组建一支芦笙队、一支业余文艺队、一支篮球队。该民族文化系统工程既沿袭了当地的主流传统文化,又吸纳了活跃的新文化元素,它们相互交织并相得益彰。目前,该系统工程已全部完成。通过这些载体,该乡各族群众开展了越来越多的文化交流活动。如,该乡在每年的“五一”“七一”“八一”及春节等重要节日期间,都会举办各式规模不同的篮球比赛(有的村屯还不时自发组织篮球友谊赛);在乡里开展的各种群众性文艺活动中,村村都有队伍参加,而且近年来乡里组织参加的各类文体比赛荣获县级30多个奖项,还蝉联县“美丽达配”冠军。另外,芦笙不再只在节庆期间吹响,村与村间借芦笙进行的交流活动,随时随地可见,芦笙成为各族群众和睦相处的“友好使者”。现在,无论节日与否,村村响芦笙,寨寨闻歌声,已是滚贝侗族乡各族群众生活的常态。
两个民族乡通过上述“以文化促和谐”战略的精心布局与良好运作,极大地促进了村屯人们之间的交流,迅速增进了村民间的友谊,并在加深彼此的感情中逐步消除、化解了各族群众之间的相互猜疑和戒备心理。同时,各族群众的思想观念、行为习惯和生活习性因之有了改变,民族自信心和认同感得到了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也随之得到了提高,一个团结向上、和谐稳定、精神面貌焕然一新的民族乡,已然成为了事实。近几年,两个民族乡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发案率逐年减少,群众的安全感满意度一直处于较高状态。
以滚贝侗族乡为例,该乡近几年的刑事案件发生率均为零,2012年发生的治安案件为31件,2013年为10件,2014年为8件,2015年为3件(截至10月)。2012年至2014年综治平安建设工作年度绩效考评均为优秀,2011年被评为县级综治平安建设先进单位、信访维稳先进单位,2012年被评为县级综治平安建设先进乡镇,2013年被评为柳州市综治平安建设工作先进单位。以下两个典型实例,是滚贝侗族乡民族文化建设成效的具体佐证:
例证一:JY屯与DY屯从老死不相往来到唇齿相依
该乡JY村的JY屯(苗族)与DY屯(侗族)过去很长时间因各种原因一直处于不和睦状态,“路遇低头、开会偏头”是两屯村民日常生活中“礼遇”的真实写照,可说是老死不相往来,有近二十年的时间没有通婚。不仅如此,两屯村民有意或无意发生争吵、打斗是常有之事,甚至多次出现群体性冲突并有过用自制鸟枪对峙、火拼一触即发的惊心场面,成为影响当地社会治安的一大困扰。如今,在政府主导的民族文化建设引领下,在全乡传统文化如火如荼的大交流中,两屯村民的隔阂开始破冰、融冰。从最初的被动相见到今天的主动相约,从偶遇的问候到农闲的拉家常、谈发展,从相邀小酌到节庆的大联动,总之,相互间的交流从逐渐增多,直至常来常往并通起了婚,形成了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和谐局面。
例证二:“诚信菜篮子”的诞生
民族文化建设,培育并造就了滚贝侗族乡各族群众的诚实守信行为,“诚信菜篮子”的诞生即是这一成果的见证。“诚信菜篮子”亦称“无人售货蔬菜摊”,即村民把自己种植的新鲜蔬菜清洗干净并扎成小捆装在篮子里,放到农贸市场的“诚信菜篮子摆放点”,①不需要主人看守,顾客只要按习惯或市场行情自觉地把适量的钱放入到摊主事先准备好的小网兜里,即可拿走相应分量的蔬菜,双方的交易就在这种无声的诚信氛围中自觉完成,没有人只拿菜不给钱,也不会有人偷拿这些菜钱。滚贝“诚信菜篮子”曾得到中央电视台、新华网等媒体的报道。①
二、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在当代社会治理中的功能定位
功能学派大师马林诺夫斯基曾说过:“文化是包括一套工具及一套风俗——人体的或心灵的习惯,它们都是直接的或间接的满足人类的需要。一切文化要素,若是我们的看法是对的,一定都是在活动着,发生作用,而且是有效的。文化要素的动态性质指示了人类学的重要工作就是研究文化的功能。”[1 ]14有学者从整体上对文化在人类社会中的功能和作用总结出三个宏观层面的内容:一、文化是人进行创造性活动的结果,同时又是创造性活动的来源;二、文化关系到个人自由与发展;三、文化关系到国家实力。[2 ]4-6具体到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在当代社会治理的功能,评估上述广西两个民族乡“以文化促和谐”战略实施的社会效果,无疑印证了这样的显见结论:作为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不仅是各少数民族“安身立命”的生存和发展基础,还通过挖掘、改良、整合等手段成为了当代的道德资源及旅游资源,而且因其与我国当代法治表现出的天然契合,突显出了蓬勃的法治功能,成为我国当代社会治理中难得的法治资源。
根据马林诺夫斯基关于文化“都是直接的或间接的满足人类的需要”的观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在当今社会治理中的法治功能也因其具有的规范性和非规范性的特点而体现出直接性和间接性两个层面的作用机理。
前者是指具有规范性意义的少数民族习惯法。按照高其才教授的观点,这些为本民族成员所信守的习惯法,曾“为维护民族共同利益、维持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传递民族文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3 ]200。从当今的法治视角审视,它们中的某些规则或精神因其“合法性”而理所当然地赋予其当代法治的意义,从而体现出了直接的法治功能。②其实,包括少数民族传统习惯法在内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当代的价值,很多学者对此已作了正面的肯定。如周世中等学者认为:“今天,民间法是仍在起作用的‘活的法、‘行动中的法。无论是传统的民间习惯法还是新的民间法,它们至今仍在民间有一定的特殊影响,调整着特定范围的社会关系。”[4 ]171苏力教授甚至较早就断定:“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利用中国本土的资源,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5 ]
后者是指不具有规范性意义的道德层面的,同时还包括诸如民间文学艺术、体育节庆、科技工艺、衣食住行等在内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这些由各少数民族自发的纯“自由”活动,虽然表象上没有直接体现出当今法治的意义,但在对法治底蕴的滋养中却有着强大的力量,从而具有了间接的法治功能。正如有学者所言:“文化的力量无形而有质,历久而弥新,能在潜移默化中起到教育、熏陶、引导、规范、凝聚、激励人们社会行为的作用。”[6 ]1正是基于文化的滋养功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指出:“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概括起来,优秀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对我国当今法治建设给予正面支持的机理,一方面体现在对国家法律在民族地区实施中显现出的延伸短缺及空间扩展减弱而予以及时有效“补足”和“补强”,使国家法治的制度供给渠道变得丰富且便捷;另一方面是对法治起了辅助作用,这种辅助作用主要源于传统文化的教化功能以及为法治建设提供了文化营养的渠道;再一方面体现在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促进与提高,诸多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所蕴含的自治性底蕴,不仅凸显了多元共治的民主氛围,而且对国家公共行政发挥着极为重要的分担和加功作用。
三、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在当今基层社会治理中运作路径的再创新
社会学家钱穆曾经说过:“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7 ]3当然,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用以解决现实问题作用的充分发挥不可能自而为之,必须构建与之相适的运作机制,才能使其功能的释放更充分。由此,在当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如何运用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法治功能以提高基层社会的治理能力,是我们面临的重大创新课题。滚贝侗族乡、镇圩瑶族乡党委和政府敏锐洞察到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所蕴含的法治功能,并依着这种功能实际运作的辅佐,使其在基层社会治理能力的提升方面获得了成功。在笔者看来两个民族乡民族文化建设取得实效,其经验绝不仅仅体现为地方性的个案价值,而因其普适性具有了推广意义。依据“国家治理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的必由之路”[8 ]及“在社会治理的论域内,实现治理有效必须依赖法治的积极建设及其功能的充分释放”[9 ]的历史总结,除两个民族乡民族文化建设的经验之外,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在当今基层社会治理中的运作机制,大致还有以下一些路径可供选择:
(一)把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有效导入乡规民约中
笔者在调研中发现,在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潮中,长期作为基层社会有效治理手段的乡规民约,陷入了变异以致在夹缝中生存的困局。一是一些地方政府不顾乡村实际而把法律直接、单纯地植入到乡规民约中,甚至为达到整齐划一、“事半功倍”之目的而事先创设出所谓符合法律的乡规民约的模板给各基层组织(包括村委会、居委会等)“填空”,从而使乡规民约失去了各自应有的特点,并因缺乏可靠的根基支撑而影响了乡规民约自治作用的有效发挥;二是我国乡规民约中的“处罚”或“惩罚性”条款,一直被学界冠以“与法律冲突”或者“违法”而成为饱受诟病的内容,他们纷纷主张这些“处罚”或“惩罚性”条款应退出乡规民约,从而使传统乡规民约的去留问题陷入了困惑。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乡规民约的优点是约定俗成、为人们喜闻乐见、长期普遍使用、城乡妇孺皆知。”[10 ]36在笔者看来,乡规民约之所以为乡民所熟悉和自觉遵守,是因为乡规民约首先基于一定人群和地缘,融合了当地民族诸多传统习俗以及迎合了当地特有的自然条件,从而使其拥有极强的先天亲和力。同时,乡规民约完全是由乡民自己当家做主的“签约”,它体现了乡民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作为“合同”的签约方,乡民忠诚并诚实地履行乡规民约也就成为自然和正当之事。另外,从历史及现实看,乡规民约克服了国家法在乡村因可能“水土不服”而造成一定程度的“力不从心”,是对国家法在乡村推进中的“短板”与“乏力”的有效补齐和补强。由此,乡规民约实为一种非常理想的用于乡村社会治理的资源,各地方政府理应积极加强引导,把具有规范性和非规范性(道德层面)的与当今法治要义相吻合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进行改良、整合,悉数吸收成为乡规民约的核心内容,并通过正当的程序制定与颁行而获得有效实施,①从而成为突出反映各乡村特有传统文化以及生活环境、自然条件等因素并为一定地域人群遵守的规范,为基层社会的有效治理构建起另一种治理制度。
(二)挖掘少数民族传统习俗中的善良成份并使之成为司法资源和人民调解资源
少数民族一些传统民间习俗能与现代共生共存,其善良的内在价值必为其延续的动因。同时,因其拥有的极优的规范和评价功能,也成为我们留存并发挥其功用的坚强理由。基于我国少数民族存在大量且至今尚为浓厚的民间习俗的背景,通过挖掘、改良与整合,创造性地把它们转换为司法资源和人民调解资源,作为司法审判和人民调解的直接依据,以提高和增强司法和人民调解的工作效率与公信力。其实,我国江苏省较早就有了将善良风俗引入审判化解民间纠纷的司法实践,而且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应当说是对包括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在内的中国传统文化发挥积极作用的一个很好的印证。①另外,我国《人民调解法》虽然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原则,但该法也并没有做出调解依据的特别限定。事实上,该法的诸多规定已经为民间习俗引入人民调解预留了空间。如该法第20条规定:“人民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而这些被邀请参与调解的人员并不都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和政策知识,他们可能运用的就是包括民间习俗在内的各种“地方性知识”。也就是说,人民调解只要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民间习俗就可以成为人民调解的依据。由此,鉴于某些民族地区的人民调解因过于强调把法律法规作为调解依据导致纠纷调处不理想而出现较多积案的实情,允许人民调解员把民间习俗适时并有效运用于纠纷调解中,让当事人在既熟悉又自愿接受的“规矩”中快速化解矛盾纠纷,实为理想之选择。
(三)增强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与法治宣传教育的交融,以提升法治宣传教育的实效
虽然我国历经了如火如荼的六个五年普法教育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从严格意义上审视,在一些较为偏远或落后的民族地域,尚存在令人不满意之处。其主要原因与采取大量单一或传统的普法方式,并以自上而下且伴随蛮不讲理的强行灌输有关,致使民众在长期受内生性知识熏陶之下,对国家法这一外生性制度产生了本能的排外或抵触。鉴于此,要实现十八届四中全会“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的目标,就应创新法治宣传教育方式,增强普法的实效性。创新举措之一,便是巧妙地把那些符合法治要义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与普法行动进行高度的捏合,推动由单纯注重宣传法律条文向注重培育法治理念的转变,让民族地区广大群众更易理解、掌握法律,让法律真切地走进他们的心灵,②从而在潜移默化中逐步内化为自律行为,并形成“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习惯,正如有学者所言:“法治化不能是法律条文自上而下的灌输,而是要在往返于习惯和法律之间孕育法治精神的行程中实现。习惯升华为法律,法律回归习惯是法治化的一体两面。”[11 ]
(四)促成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向法律制度“转正”
苏力教授指出:“社会生活中形成的习惯和惯例仍然起到重要的作用,甚至是法治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这不仅因为法律不可能规定一切,需要各种习惯惯例才能起作用,而且更重要的是许多法律往往只是对社会生活中通行的习惯惯例的确认、总结、概括或升华。”[5 ]法毕竟是以“国家意志”为表征的,与其他社会规范不同,其表现出“肯定性、普遍性、完整性、国家强制性等特点”[12 ]384,为此,要使那些符合法治规范或精神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真正发挥功能,就必须实现其从非正式到正式的身份置换,从“在法治主义语境中贡献了边缘人的视角” [13 ]70-71 的“边缘人”角色转化为法治建设的生力军。而达至其华丽“转正”的目标,则是在相关的立法中(特别是地方性立法)悉数吸收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中的法治精髓,使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因在制度上的“嵌入”而让法律得到普遍认同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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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The outstanding traditional minority cultures boast multiple social functions,which is not only served as the basis of traditional moral resources and tourist resources today,but it also highlights the vigorous legal functions so as to become the valuable law resources in the national administration of the grass-roots society of our country. The national minority areas of Guangxi contain glorious excellent traditional cultures. It must play powerful positive roles in the governance of grass-root society if corresponding operational mechanism is constructed. Not only does it provide national legal system with the rich resource of the social institution,but it also provides powerful support to the rule of law of the country. In the meantime,it plays important roles in the national public administration.
Keywords:traditional minority culture;legal function;innovative operation mechanism;enhancement of social governance ability
﹝责任编辑:黄仲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