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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气候变化需以生态文明理念构建全球技术合作体系

2017-01-18蒋佳妮王文涛刘燕华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7年1期
关键词:气候变化

蒋佳妮 王文涛 王 灿 刘燕华

(1.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中心,北京 100846;2.中国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北京 100038;3.清华大学环境学院,北京 100084;4.国务院参事室,北京 100006)

应对气候变化需以生态文明理念构建全球技术合作体系

蒋佳妮1王文涛2王 灿3刘燕华4

(1.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中心,北京 100846;2.中国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北京 100038;3.清华大学环境学院,北京 100084;4.国务院参事室,北京 100006)

气候变化是人类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最大全球性环境问题,也是最大的外部性问题。IPCC报告显示,实现本世纪末温度升高不超过2度的目标,需要全球经济和能源系统深度的低碳转型,并在本世纪下半叶达到温室气体的净零排放。应对气候变化因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技术创新与合作需求。2015年底达成的《巴黎协定》提出了落实技术开发与转让的长期愿景,主张对气候变化领域的技术创新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使发展中国家在技术周期的早期阶段就能够获取必要的技术,从而为实现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提供保障。然而,基于工业文明的传统技术创新与合作模式难以满足保护全球气候的技术需求。减缓与适应技术是气候变化挑战下全球命运共同体的公共财富。为保证其足够的供应,必须超越追求私人利益最大化的狭隘,基于生态文明理念构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新型技术合作体系。其核心是:实现多赢的合作目标,遵循“生态人”的合作原则,体现协同的合作内容,基于互信的合作形式,鼓励多元主体的参与,促进合作成果的分享。中国作为新兴发展中大国,对应对气候变化技术国际合作有多元的利益需求。为有效落实《巴黎协定》,亟需以加速国际合作为契机,积极谋划中国应对气候变化技术对外合作的总体方略和具体行动,有针对性地制定与发达国家、其他发展中国家及欠发达国家间优势互补的合作计划,探索并引导“南-北-南”三方技术合作等新形式。

气候变化;技术转移;生态文明;国际合作

气候变化已成为攸关人类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挑战。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促成了全世界对“共生”关系的认同。“共生”关系表明各国在面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同属一个“命运共同体”,而应对和解决气候变化问题只能依靠各国协调一致的努力和行动[1-2]。2015年9月,联合国大会确立了“2030年议程”及其可持续发展目标,并提出了一个全面的实现目标的框架。该框架鼓励参与者之间通过采取协作和跨部门的方式应对挑战。2015年底,巴黎气候大会呼吁,通过协调和全球一致的努力实现可持续环境管理及气候变化适应和缓解方案。此次会议达成的《巴黎协定》技术条款的核心是,加强所有缔约方之间的气候技术合作、重申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合作行动予以支持。这意味着依靠技术创新与合作应对气候变化已经成为国际共识。然而,如何将这一合作共识转化为实际行动?如何冲破对现有工业文明时代粗放型发展模式的依赖,进而过渡到低碳、无碳的经济社会?这些问题仍需要全人类在意识和行为层面同时做出跨越式的转变,追求更具合作效应的生态文明发展路径。对于中国,如何抓住这一国际合作机遇,促进中国低碳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转型升级,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1 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技术合作的重要性

无论减缓温室气体排放还是适应气候变化,技术合作的作用均至关重要[3]。为尽早地、迅速地且能够在一定时间内保持减少排放并降低气候变化脆弱性,以达到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目的,迫切需要各国积极开展合作,以促进气候有益技术的创新、扩散和产业化应用。

1.1 应对气候变化技术具有特殊性

应对气候变化技术的特殊性决定了政府和市场需同时、协同发挥效应,才有可能促成该类技术的研发、扩散、示范和广泛应用。应对气候变化技术可被视为全球公共产品。一方面,其反映了工具理性的特征。该类技术大部分掌握在企业手中,通过投入和产出追求私益,反映了人类在市场经济中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本质追求。另一方面,其具备环境效益。即,这类技术对全球环境的破坏相对较小甚至有益,一旦其被大规模投入使用,将对全球气候产生积极的保护作用。但是这些效益难以直接内化为技术产品的成本价格。因其形式上表现为非竞争性,收益上具有非排他性,这类技术具备了公共产品的正向外部性特征。应对气候变化技术既不可能象清洁空气之类的公共品自然流动,也不可能象普通商品那样通过市场自动实现有效转移。该类技术从研发到商业化应用的整个过程,均离不开政府和市场不断地发挥协同的积极作用。

1.2 以技术转让应对气候变化仍有潜力可挖

1994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生效。《公约》确立了应对气候变化的最终目标是,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公约第2条规定:本公约以及缔约方会议可能通过的任何相关法律文书的最终目标是:根据本公约的各项有关规定,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这一水平应当在足以使生态系统能够自然地适应气候变化、确保粮食生产免受威胁并使经济发展能够可持续地进行的时间范围内实现。为实现这一目标,《公约》第4.5条、第4.7条明确了缔约方以技术转让应对气候变化的义务:发达国家缔约方和附件二所列的其它发达国家缔约方有义务采取一切实际可行的步骤,促进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转让气候有益技术。《公约》第4.5条规定:附件二所列的发达国家缔约方和其他发达缔约方应采取一切实际可行的步骤,酌情促进、便利和资助向其他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转让或使它们有机会得到无害环境的技术和专有技术,以使它们能够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规定。在此过程中,发达国家缔约方应支持开发和增强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自生能力和技术。有能力这样做的其他缔约方和组织也可协助便利这类技术的转让。《公约》第4.7条进一步规定: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能在多大程度上有效履行其在本公约下的承诺,将取决于发达国家缔约方对其在本公约下所承担的有关资金和技术转让的承诺的有效履行,并将充分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发展及消除贫困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首要和压倒一切的优先事项。2015年,《巴黎协定》将控制温度上升的目标更加严格地限定在2℃以内,并努力实现1.5℃的目标。然而,与上述控温目标相比,通过技术应对气候变化的潜力仍有待大规模释放。从应对气候变化技术转让的对象和频率来看,至今为止,低碳技术的国际转让仍主要在发达国家之间通过市场进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发展中国家内部之间的低碳技术转移仍较少发生。Dechezlepretre的研究显示:发达经济体间的技术转移占到全球低碳技术转移的75.9%,而在发展中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间的技术转移量总共才占24.1%[4-5]。从应对气候变化技术转让的效果来看,在这些有限的面向发展中国家和欠发达国家的低碳技术转让实践中,作为技术接收方的发展中国家及欠发达国家,大多仅停留在接受和使用了低碳技术设备方面,并未从中获得直接的低碳技术创新能力。

1.3 气候公约谈判释放积极的技术合作信号

巴黎协定强调了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技术合作,但如何通过公约下的相关机制来推动和支持技术合作,仍需要具体的措施和行动。技术开发与转让一直是国际气候谈判中的重要议题。自1995年以来的《公约》缔约方大会(COP)不断推动技术开发与转让的进程,形成了《布宜诺斯艾利斯计划》(全面启动了旨在达成技术转让执行框架的准备和磋商工作)、《马拉喀什协定》(就技术开发与转让议题取得了新突破)、《巴厘行动计划》(启动了一个加强公约和议定书全面实施的谈判进程)和《坎昆决议》(在公约法律框架下正式确立了技术机制)等多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会决议。二十余年的技术谈判始终伴随着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分歧,但谈判从政治上促进了各方以技术应对气候变化共识的形成和强化。2015年达成的《巴黎协定》,其文本有六段涉及技术开发与转让内容,为《巴黎协定》之后如何有效落实技术开发与转让行动提供了方向和目标。从中可以看到:技术开发与转让已经从单纯强调发达国家技术转让的义务向更务实地追求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技术合作转变。这一转变体现了各国对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命运休戚相关”的深刻认同,既强调不同,对发展中国家和欠发达国家的区别对待和更多的支持;又强调合作,全球的技术合作与共赢。

2 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技术发展态势

全球范围看,与传统的工业行业的技术不同,在低碳技术及其产业化领域,并未形成几个国家甚至几个企业“一家独大”或“几家独大”的高度集中局面,这一方面意味着应对气候变化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充满了巨大的创新空间和市场潜力,另一方面也意味着低碳技术的研发需要集合全球的创新知识、资源和巨大的初期资金投入。总体来看,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技术的发展具有如下一些特点:

2.1 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技术创新迅速增长

自1997年以来,一些清洁能源技术的专利申请率已经增加了约20%[6]。2008年起,新能源领域的专利申请量出现显著的快速增长,每年全球范围内的原创申请量以几百甚至上千的速度递增。2012年全球范围内的原创申请量已达到了110 000项。2006年至2011年间,应对气候变化技术复合平均增长率为24%,而同期,所有技术的全球平均增长率为6%[7]。

2.2 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技术分布呈分散态势,基础研发和系统化定制仍需发展

目前,全球研发支出的78%来自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亚洲占19%(中国占11.8%),拉美2.4%,近东和中东1.2%,非洲0.7% 。而其中减缓和适应技术占全球研发的4%,且这其中60%的是由私营部门提供的[8]。就低碳技术专利集中度的变化情况,根据WIPO最新的研究结果,2006—2011年这一时期,除风电技术外,生物燃料、太阳能热能和太阳能光伏的专利集中度均较1975—2005下降(见图1)。这反映了新能源企业在技术拥有上呈分散趋势,并表明新能源产业在技术上仍需要大量的基础研发或者这些技术需要实现系统化和更高水平的客户化定制。

2.3 尽管新能源技术专利数量多,但核心技术专利极少,多数专利仅仅是局部的细微改进

企业往往制定攻击型的专利战略:围绕某一技术申请大量专利以创建专利丛林,进而阻止竞争者进入该领域。该类技术的专利组合中光伏、地热、风能和碳捕获方面的专利文件约有40万份,但该类专利组合并未显现出实际的创新价值。

2.4 发展中国家的清洁技术发展仍难以吸引足够的风险投资

近年来,尽管投向发展中国家新能源及其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增幅较大,但对其新能源技术领域的投资仍十分有限。全球大部分的清洁技术投资仍主要集中在美国。 2013年当年,美国的清洁技术行业就获得了50亿美元的风险投资资金。相比之下,日本、南非、墨西哥和俄罗斯的平均GDP风投水平较低。从发展中国家来看,以中国为例,2011年至2013年,中国在清洁技术行业获得的风投资金仅为3.04亿美元[9]。《加利福尼亚绿色创新指数2016》显示,2015年,美国的清洁技术行业风险投资总额为79亿美元[10]。相比之下,来自投中集团CVSource的统计显示,2015年中国的清洁技术行业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VC/PE)的总额为12.15亿美元[11]。

3 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技术发展面临的挑战

3.1 传统的技术创新模式不利于应对气候变化技术的创新和扩散

在传统的技术创新模式下,企业主要依靠自身的实力去独立完成创新。在这样的模式中,有研发优势的企业非常注重掌握知识产权,往往通过掌握技术的专利所有权维持其核心竞争力,通过转让其专利使用权获取高额收入。然而,当前的新能源技术呈现出的是全球专利集中度下降的趋势。各国在应对气候变化技术领域的创新能力是势均力敌的,没有企业可以仅靠自身的研发就能取得全胜。即便是全胜,其距离市场的推广也还有很大的距离。上述情形表明,传统的以企业“各自为阵”、“闭门造车”式的技术创新模式无法集合全球的创新知识和资源,因而很难促使应对气候变化技术的创新和扩散。不仅如此,在缺乏适合于集合分散优势进行全球创新的新型技术创新模式的情况下,应对气候变化技术的创新和扩散还需克服新能源技术发展普遍面临的缺乏足够的激励、巨大的初期资金投入和结果的不确定性,以及政策标准的不完善带来的私营部门,尤其是中小型公司难以回收成本甚至是维持经营的问题。这些不仅给企业造成了重复研发的问题,而且造成了研发的低效率和高风险等问题。

图1 1975—2011年全球绿色技术企业知识产权集中度排名前20企业Fig.1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ncentrations of the Top 20 Companies FROM 1975—2011图表来源:Global challenges report ‘renewable energy techno-logy: evolution and policy implications-evidence from patent literature’

3.2 清洁能源领域频发的“贸易战”阻碍了清洁能源技术的创新和扩散

清洁能源技术的贸易流大量集中发生于在一部分国家当中,而一些单方面贸易补救措施(反倾销和反补贴关税)的过度使用也随之增加。例如,2010年美国诉“中国-风力发电设备的措施”、2014年美国诉“印度-国家太阳能计划中的自制率规定”以及2012年以来欧、美针对中国太阳能光伏频繁发起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等。尽管这些争端和单方面的贸易补救措施仍然可以诉诸于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但诉讼的作用仅限于在迫不得已的情形下定纷止争,并不能从根本上弥合各方存在的分歧。不仅如此,频发的“贸易战”及WTO争端解决机制裁决结果在该类案件方面表现出的不稳定性,进一步增加了各方在促进其清洁技术创新和扩散领域政策法律设计和实施方面的不确定性,进而束缚了各方制定国家清洁技术促进政策的可选范围,即必须以不对自由贸易产生不必要的限制为底线,这进一步增加了促进清洁技术创新和扩散的政策成本。在WTO下,《关贸总协定》(GATT)之环境例外条款GAT T 20(b)、(g)是支持涉案方以环保的公益目的进行申诉或抗辩其行为合规性的可援引条款。但从WTO下相关的成案看,上述环境例外条款能否被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支持只能依据个案情况进行判定,且成功援引的案件也十分有限。在政策制定过程中,需要衡量不会对自由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限制,并需要考虑制定的政策是否与WTO规则一致。

3.3 知识产权因素制约应对气候变化技术创新、扩散和合作

当前,就知识产权是否促进了应对气候变化技术开发与转让仍然处于开放讨论的阶段。其根本的争论点在于产权私有化了的技术还能否实现公共利益目标?此处,相关的国际和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所做出的政策安排直接决定了这一争议能否得以妥善处理[12]。而现实是,诸多看似能够实现公共利益目标的知识产权灵活性条款,其内容是较为原则性的,留给了各国法律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在这种情况下,面对应对气候变化的公共利益目标,本来就在技术上占据优势的国家注定会为了维护其技术上的竞争优势而安排‘唯私权至上’的知识产权制度。继而,这样的知识产权制度会被权利人滥用,导致知识产权被“异化”为科技公司寻求司法或准司法途径运筹其商业利益、打压竞争对手的一种“策略”,其手段和结果远远超越了企业获得正常产权利益的范围,这进一步阻碍了应对气候变化领域技术的创新、扩散以及合作的发生。

4 以生态文明理念构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技术合作体系

工业文明极大地丰富了生产力,使得经济持续增长。然而,工业文明时代的到来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是粗放的、不可持续的,其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方式是典型的工具主义和功利主义。工业文明建立在对人类是“经济人”的假设的基础上,这种假设认为人的一切行为都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自己的利益,行为的动机是为了获得经济上的回报。在这种模式下,人们促进低碳技术创新与扩散,其首要目标是满足经济增速的需要,而非应对气候变化。且不承认经济目标和应对气候变化目标可能存在的冲突,即使意识到可能存在的冲突,其优先满足的是经济目标。工业文明时代的低碳技术创新和扩散体现出的是对“唯技术论”的技术理性的无限崇拜,而忽视对人类全面发展本质价值的“价值理性”的追求。在这种目标和追求中,为促进低碳技术创新和扩散而开展的合作,其动力并非来源于合作各方能否谋求共同的发展,而是来源于合作各方在短期内会不会受损。因而,在工业文明模式下,以技术应对气候变化实则动力不足、效果微弱。

生态文明理念的深刻内涵是要在经济社会的发展中要尊重自然规律,顺应和保护自然,摒弃将自然视为工具或手段的狭隘思想,实现人对自然在有限范围内的使用,其明确的限度范围是,要不影响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不能以自然、环境为代价。生态文明理念对传统的工业文明时代的“经济人”假设提出了挑战,这一理念建立在“生态人”假设基础上,这一假设认为,人能够基于道德约束、社会制度和科学知识制定符合生态学的策略,能对一切与环境有关的事物作出符合生态学的评价[13]。生态文明理念意味着将人的行为置于以“生态人”为基础的“生态共生系统”中进行全面考察[14-15]。“生态系统”的本质是一个供需平衡、自我调节且良性互动的环式发展路径[16-17]。生态文明理念下的应对气候变化技术合作即是要使得应对气候变化的技术合作从被动型向积极主动型转变(实现意识和战略的增强和转型)、从单项的引进为主向引进和输出平衡发展的方向转变,这将改变往日知识简单地单向流动的局面,实现了合作主体的多元化。私营主体,特别是中小型公司会日益成为合作的主导力量。合作模式也将趋于多样化,从市场换技术向市场育技术的方向发展,注重产学研结合、注重科技成果转化。生态理念下的应对气候变化技术合作必须超越对市场范式之追逐私人利益最大化的偏好和工具理性的路径依赖,使得国际气候有益技术转让的治理和相应的制度建构过渡到依靠“全球合作”和“生态共享”为核心价值的思想的范式中(见图2)。

为尽早且迅速地应对气候变化,迫切需要整个社会形成以生态文明为内核,以互信为价值基础的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技术合作体系,切实促进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技术的创新、扩散和产业化应用。倡导以生态文明理念构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技术合作体系,其实质是超越对工业文明时代追逐私人利益最大化的偏好和工具理性的路径依赖,迈向以多赢、生态化、互信、协同、参与、分享为基础的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技术合作体系。具体要素的构想如下:

第一,实现多赢的合作目标。促进实现将温升控制在2℃或1.5℃之内并大幅度提升全球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实现应对气候变化技术产权化、资本化、市场化、政策化的有效对接,使得作为全球财富的应对气候变化技术能够在满足公共产品供给,并受惠于技术提供者,从而达到各参与主体利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多赢。

第二,遵循“生态人”的合作原则。 “生态人”的合作行为,将坚持如下原则:其一,坚持公平与正义原则,主张权利、责任和义务的统一。这要求在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技术合作中,首先要承认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认识到各国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共生”关系,需要共担气候变化所致的风险。同时,承认处于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技术发展上存在差距,合作中应作出差异化对待。其二,坚持环境利益优先原则,在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中,主张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须优先于发展经济的目标,并在此基础上,追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效益。其三,坚持预防为主原则。通过一系列应对气候变化技术的合作行动,为现有的和未来应对气候变化创建良好的能力环境。

第三,体现协同的合作内容。其一,重新评估和定位各国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技术需求。根据生态文明“尊重自然规律、顺应和保护自然”的要求,重新定位各国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技术需求,并相应调整各国进行技术创新合作的发力点,尊重应对气候变化技术需求的演变规律,克服共性技术、前沿技术合作开发中的障碍。其二,开展机制和政策领域的合作。将生态文明的核心理念融入气候公约技术机制的完善和行动实践中,注重通过贸易框架实现在概念上、应用上、执行上与气候政策的协同效应。其三,开展有利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技术合作创新的基础测量和数据统计相关领域的合作。建立平台、方法、分类和数据库,鼓励国家政府与私营部门合作开展调研,为筛选合作的优先领域、优先模式、优先措施、标准制定和实施等相关内容提供依据。

第四,基于互信的合作形式。建立长期的互信,增强合作的动力,创新并实践股权、契约、非股权等多样化的合作形式。一是,要坚持“南-北”合作作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技术合作的主要形式,找准合作契机、创新合作模式、提升合作成效。二是,要重视“南-南”应对气候变化技术合作的补充作用,推动共性技术在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研发和共享。三是,要挖掘“南-北-南”技术合作模式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技术合作体系中的潜力。

第五,多元参与的合作主体。开展技术合作以应对气候变化正在日益形成共识。“创新使命”的签署、“突破能源联盟”的成立均证明了这一点。在2015年巴黎气候大会期间,包括中、美、英、印度等全球20个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签署了“创新使命”(Mission Innovation)倡议; 世界首富比尔·盖茨与20多位来自互联网企业、工业集团、投资基金等领域的商界领袖、投资人等共同成立“突破能源联盟”(Breakthrough Energy Coalition),致力于清洁能源技术的投资。生态文明理念下的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技术合作,仍需进一步实现合作主体的多元化参与,私营主体,特别是中小型公司应成为合作的主导力量。为此,国际层面和各国仍需致力于通过有效的政策设计促进个体、公共机构、私营部门、社会组织大学、科研机构在合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比如,在全球建立一些“创新区”,扩大创新人员的更加自由的流动以追求创新机遇,建立“全球创新网络”,集合多种行为主体的力量,包括跨国公司、高新科技领域的新兴企业、大学和公共研究实验室、风险投资人、专业的技术经纪人、标准制定组织和政府机构,以实现应对气候变化技术从研发到商业化全过程的合作[18]。

图2 从工业文明迈向生态文明Fig.2 From industrial civilization to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第六,开放分享的合作成果。生态文明时代的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技术合作体系,其合作成果的获得和分享方式均将沿着更有利于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发展。通过创新过程的开放和创新结果的共享,应对气候变化技术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其核心是整合创新资源、构建创新网络、获取溢出效应、克服技术障碍、降低研发风险、拓宽商业化渠道,追求以低成本、快速度实现创新成果的转化,以期为技术创新提供方和运用方创造更大的价值。

5 中国开展应对气候变化技术国际合作的建议

巴黎会议期间,由中、美等20个国家作为创始国共同提出并加入的“创新使命”旨在推动各国应对气候变化技术研发活动的信息分享和合作创新。“自主贡献预案”(INDCs)进一步促使各国重视以应对气候变化技术创新引领经济社会的低碳转型。中国作为新兴发展中国家,对应对气候变化技术的国际合作有特殊的利益需求,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中国的低碳产业日趋壮大,在新能源设备研制技术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核能发电等一些应对气候变化技术领域形成了一定的优势,实现了获得国内自主知识产权和共有国际市场知识产权,并实现了一定的产业化目标。中国长期以产能推动低碳产业发展,在太阳能产品和生产装备制造、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制造、太阳能发电运营维护几个产业,中国的专利申请量均突破了10 000件[19]。开展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对外合作可为中国优势低碳技术及产能向他国推广和输出提供机遇。

二是,中国已逐渐成为新能源大国,但核心技术的缺失仍然是企业“软肋”所在。与新能源广阔的前景相比,在海外上市的中国新能源企业的盈利能力并不不太突出。从细分行业来看,核能、风能和太阳能企业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盈利能力,生物质能、新能源汽车和LED类企业徘徊在盈亏边缘。开展应对气候变化技术对外合作可进一步提升中国低碳技术的研发能力。

三是,中国积极参与了地球科学系统联盟框架下的世界气候研究计划、全球气候系统观测计划等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并已与150多个国家政府和地区建立了科技合作的关系,其中将气候变化列为双边科技合作的优先合作领域。今后,如何提升应对气候变化技术国际合作的效果,使之与中国的气候外交、能源外交和经贸外交战略紧密相连,并发挥协同一致的效应,仍有可期提升的空间。

新形势下,中国开展应对气候变化技术国际合作事业应贯彻生态文明理念的核心要求,着眼全局、谋划未来,通过全方位布局合作行动计划,助力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目标的早日实现,具体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抓住落实《巴黎协定》的机遇,积极谋划中国低碳科技对外合作的总体方略。尽快制定中国应对气候变化低碳科技对外合作方案,确立中国未来应对气候变化国际低碳科技合作的重点国家、优先领域、合作路线图、合作模式、机制安排和保障措施等具体内容。积极完善中国科技援外的法律制度,将气候变化作为科技援外规划、方案和专项行动的优先领域。

第二,以提升中国低碳科技对外合作能力为契机,全面提升中国参与全球治理的能力。加强低碳产业知识产权海外布局和风险防控,提升知识产权对外合作水平。完善低碳行业和技术的标准体系建设,积极参与国际低碳行业和技术标准的制定和交流,提升低碳国际标准制定话语权。尽早实现中国应对气候变化低碳科技对外合作方案与中国的整体外交战略、经贸战略的对接和协同,以提升中国在全球治理中的整体外交实力。

第三,倡导应用大数据资源和先进的统计工具,开展国际国内有利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技术合作创新的基础测量和数据统计相关领域的合作。建立平台、方法、分类和数据库,鼓励政府与企业合作开展调研,为筛选合作的优先领域、优先模式、优先措施、标准制定和实施等相关内容提供依据。建立和完善衡量中国低碳科技发展水平和持续创新能力的指标体系。完善中国低碳技术发展水平、对外合作、国际竞争力等多方面的监测、统计、评估、发布、共享等的组织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为准确研判中国低碳科技创新合作水平确立对外合作目标提供及时的支持。

第四,积极推动与发达国家间的“南-北”低碳科技合作。不断从先进技术能力、生产制造能力、规模效应、市场、资本、政策环境等多方面挖掘双方的互补性、共赢点。积极参与发达国家发起的国际低碳科技研发项目活动,开展联合研发,尊重知识产权,谋求增进与发达国家在技术研发、科学创新、知识产权等领域的交流、互信与合作。积极发起和主导一些国际重大的多边低碳科技合作计划,充分利用全球资源,集合全球科学家和工程师的智慧,合作攻关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共性技术难题和瓶颈问题,逐步增强中国在低碳科技领域的话语权。

第五,着力推动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以及欠发达国家间的“南-南”低碳科技合作。寻求共同的发展目标、应对气候变化共性技术的解决方案,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广泛开展政策、技术、标准等方面的交流合作。通过南南合作加强知识开发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合作,推动共性技术在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研发和共享。充分利用南南气候基金,合理设计南南合作基金促进南南应对气候变化科技合作的整体方案和具体计划,确立与南南气候基金规模相适应的重点科技领域、战略合作对象、主要合作方式等。有效发挥中国在应对气候变化南南合作中的影响力。

第六,进一步探索“南-北-南”低碳科技合作新形式。在市场机制、标准体系和技术需求等多方面探索合作空间,促进公共和私营部门在“南北南”合作中发挥更大的主导作用,寻求三方合作共赢机会,共同进行联合的科技研发和产业化合作项目,实现低碳技术在全球的广泛应用。实现各方短期利益和中长期利益的对接,发挥各方的比较优势,并实现比较优势的动态转移和新的比较优势的逐步形成。

(编辑:李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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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dressing climate change demands to build a global technological cooperation system based on the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philosophy

JIANGJia-ni1WANGWen-tao2WANGCan3LIUYan-hua4

(1.Center for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echnological Cooperation, Ministry of Industry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Beijing 100846, China;2.The Administrative Centre for China’s Agenda 21, Beijing 100038, China; 3.School of Environment,Tsinghua University, 100084;4.Counselors’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 Beijing 100006, China)

Climate change has been considered the paramount global environmental problem throughout the history of human development and also the biggest externalities. The 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IPCC) reports indicate that a substantial low-carbon transformation of the global economy and energy systems must be realized and that a net zero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must be achieved in the second half of the current century. The goal of these initiatives is to attain the goal of temperature rise not exceeding 2° at the end of this century. Accordingly, the world is facing unprecedente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and collaborative demands to deal with climate change. In the 2015 Paris Agreement, a long-term vision of technology development and transfer implementation was proposed, and policy and financial support for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in the area of climate change was advocated. These proposals aim to enable developing countries to acquire the necessary technology in the early stage of the technology cycle to address the global effects of climate change. However, the traditional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and cooperation mode based on industrial civilization can hardly meet the technical demands of global climate protection. Mitigation and adaptation technology is the common instrument of global communities to address the challenge of climate change. To ensure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technology, a pursuit of private maximum interest must be abandoned and a new global technical cooperation system should be developed based on the philosophy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to deal with climate change. The core contents of this system are as follows: to implement all-win cooperation targets, follow cooperation principles of Eco-man, adopt cooperation content that reflects synergy, pursue cooperation based on mutual trust, encourage participation of multiple actors, and pursue cooperation and accomplishment sharing. As an emerging developing country, China has special interest for international technological cooperation to address the effects of climate change. The following measures are necessary to implement the Paris Agreement effectively: As an opportunity to speed up the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ctively implement China’s general strategies and take concrete actions to deal with climate change; improve China’s capability in foreign technological cooperation; pursue international and domestic cooperation in basic measurement, data statistics, and other areas related to climate change technology; actively promote China’s cooperation with developed countries, other developing countries, and less developed countries regarding climate change technology; and explore the ‘South-North-South’ tripartite technical cooperation programs and other new forms of cooperation.

climate change; technology transfer;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2016-11-29

蒋佳妮,博士,助理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国际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和气候变化。E-mail: jiangjn@cietc.org。

王文涛,博士,副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全球变化、可持续发展和科技创新。E-mail: wangwt@acca21.org.cn。

科技部改革发展专项“巴黎会议后应对气候变化急迫重大问题研究”;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中国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国际技术合作的法律风险研究”(批准号:CLS(2016)Y21)。

F102.4

A

1002-2104(2017)01-0057-08

10.3969/j.issn.1002-2104.2017.0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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