勒紧P2P监管缰绳
2017-01-17蔡恩泽
蔡恩泽
如果说,P2P是一匹野马,那么日前银监会联手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机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就是一根缰绳。勒紧这根缰绳,让P2P在市场法制的跑道上奔驰,既是对P2P行业的约束,也是对互联网金融的爱护。
P2P网贷模式2005年由英国人创建,2007年移植到中国。截至2015年上半年,国内大大小小的P2P平台数量已接近3000家,全年成交量突破8000亿元。截至2016年6月底,P2P网贷行业累计成交量达到22075.06亿元。
P2P风起云涌,这是缘于资本的逐利性,哪里有利可图,资本就向哪里涌动。多年来,我国投资渠道狭窄,民间资本的闲钱又很多,于是P2P网贷成了资本角逐的对象。同时,P2P网贷进入门槛低,这给创业者大开方便之门。但江河奔腾,泥沙俱下,鱼龙混杂。在P2P网贷暴发性成长的市场中,乱象丛生。有的利用P2P平台非法集资融资洗钱,一夜之间人去楼空;有的恣意编造借款人和出借人的信誉资料,溢美之词,虚假繁荣,像媒婆一样从中撮合;有的充当银行二老板,放贷、担保、理财、增信、资产证券化似乎无所不能……
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上半年,全国累计P2P停业及问题平台数量为515家,其中良性退出(停业、转型)的共有247家,恶性退出(跑路、提现困难、经侦介入)的共有268家。
P2P野蛮生长,市场无序现状要求行业监管必须跟进。2015年7月18日,备受关注的由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规范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终于浮出水面,从此结束P2P行业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监管机构的“三无”局面。一年之后,专门针对P2P平台监管的实施细则,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机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办法》进一步明确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角色定位,严格规制了p2P的业务范围,即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明确网贷平台身份定位,这给合规的P2P平台提供了合法的地位,理直气壮地参与市场竞争,不再被打入“另册”而遭人质疑、歧视或排挤。
《办法》取消P2P行业准入门槛,但设定备案制,要求所有网贷机构均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向注册地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备案不设置条件,不构成对网贷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这有利于大众创业,有利于开拓互联网金融市场。勒紧缰绳不代表勒死缰绳,该放则放,该收则收,放收自如。这也是秉承了大道至简的理念和释放市场活力的担当。
《办法》规定,对P2P实现负面清单管理,融资、资金池、担保、理财、放贷、资产证券化、众筹等十二种行为在明令禁止中。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这种“法无禁止即合法”的管理思路,是给创业者腾挪对P2P平台的想象空间,激发创业主体活力,让市场配置资源发挥更大作用。
《办法》规定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并设定了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余额上限。设定余额上限,等于是给P2P平台设置了一个隔离带,既是对借贷双方负责,也是对P2P平台的保护,防范大数额不良借贷引发的风险。
《办法》的出台,意味着P2P平台将要面临大浪淘沙式的洗牌,对整个行业产生重大影响。其中最大的影响还是身份定位。《办法》对P2P平台的身份定位其实是画一个圈,指定P2P网贷扮演一个“信息中介”的角色。这样的身份定位剥光了P2P平台的金字招牌,否定了目前大多数网贷公司的商业模式,将加速网贷行业分化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