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山247号汉墓《二年律令》书手、书体试析*
2017-01-17李婧嵘
李婧嵘
(湖南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2; 2.出土文献与中国古代文明研究协同创新中心,北京 100084)
张家山247号汉墓《二年律令》书手、书体试析*
李婧嵘1,2
(湖南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2; 2.出土文献与中国古代文明研究协同创新中心,北京 100084)
在探讨《二年律令》文字的书写风格、书写速度、文字布局、文字结构、书写笔画等特征的基础上,分析了《二年律令》书手、书体的情况。《二年律令》应由三位书手书写完成,其中一位书手为主要书手,书写了半数以上的竹简简文,而其他两位为辅助书手。
二年律令;书手;书体
《二年律令》出土于1983年底至1984年初发掘的湖北省江陵县张家山247号汉墓。《二年律令》原有竹简至少528枚,简长为31厘米,简文包含汉初时期的二十七种律和一种令。本文拟试析《二年律令》的书手与书体。*本文对《二年律令》的书体讨论中,将《二年律令》简文的书写者称为“书手”而非“抄手”。如用“抄手”以及“抄写”,其前提在于认定《二年律令》乃为一抄本,由抄手抄自于另一底本《二年律令》。而学界对《二年律令》的性质一直争论较大,观点至今仍未统一,无法确知它是否抄自另一底本《二年律令》。对于该问题的讨论,可参见李力《关于<二年律令>题名之再研究,《简帛研究二零零四》,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 144-157页。
《二年律令》的简文由书手以隶书书体书写。秦、汉初时期的法律简文文字多为隶书书写,相对小篆,书手运用墨及毛笔书写简文时更为简便、流畅。因《二年律令》是包含律、令条文的法律写本,诸多法律术语、助词、虚词在简文中频繁重复出现。通过重字的对照排比分析,《二年律令》应由三位书手书写完成,*陈耀钧,阎频曾于《江陵张家山汉墓的年代及相关问题》一文中提及《二年律令》由不止一位书手书写(《考古》1985年第12期,第1126页);冨谷至也于《江陵張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竹简— 特別是关于<二年律令>》一文中谈及书手问题,认为其书手不止一人(《简帛研究二零零八》,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96-310页);张忠炜也持有此观点(《秦汉律令法系研究初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第21页)。四位学者虽均认为不止一位书手书写了《二年律令》简文,但都是一言带过,但并未就《二年律令》简文的书体、书手进行分析。为方便讨论,本文将其归为书手甲、书手乙、书手丙。以下为三位书手书写的重字对比图例:*下表中的简文文字图片均截图于《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书中《二年律令》的图版(文物出版社2001年)。
由图例可见,《二年律令》不同书手的书写字迹相差甚远:书手甲书写的简文文字笔触较为圆润,一字之不同笔划粗细差异不大,起笔收笔有度,笔划转折、连接过渡、呼应之处运笔流畅。因此,书手甲文字结构布局严谨,笔画与笔画、字部与字部之间的搭配均匀、协调,是较为工整的隶书字体。
除开书写风格、书写速度、文字结构、书写运笔等特征的差异,三位书手的简文整体布局亦不同。以竹简48-59的图为例,竹简48-50以及54为书手甲书写,而竹简51-53以及55-59为书手乙完成。书手甲的简文文字布局均匀整齐、文字间隔有度,而由书手乙书写的简文文字大小以及字间距差异较大,文字整体向上倾斜。因此,书手乙的简文布局明显不如书手甲的均匀、有序。
如果重字出现在同一枚竹简上,书手甲常用不同字形来书写,如上表中竹简273的“过”、 竹简314的“远”、 竹简74和153的“盗”以及竹简88和189的“为”。书手甲也许是出于审美考虑,避免在一枚竹简上重字字体结构相同的单调。但是也有可能这只是出于其书写习惯,他书写不同字形时不过随兴为之。另外,尽管书手甲书写在同一竹简上的文字笔划粗细、文字大小、字间距相似,但在不同竹简上却存在差异。这应该是由于不同的竹简竹黄表面粗糙程度有所不同,而且字的笔划粗细也取决于书手书写蘸墨的情况。
既然三位书手参与了书写《二年律令》,那么书写是如何分配的,他们各参与了哪部分简文的书写呢?上文中提及的竹简48-54属于《贼律》,由书手甲与书手乙书写。整个《贼律》,书手甲书写了竹简1-50和54,而书手乙则负责书写竹简51-53。 竹简54是《贼律》的最后一枚简,上面书有“贼律”,即这一种律的律名。
除开《贼律》以外,《二年律令》中是否还有其他各种律的律文,由两位书手共同书写呢?为回答这个问题,下文将讨论其它各种律的书写情况。竹简55-81属于《盗律》,是《二年律令》的第二种律。下表对其书手、书体予以分析:
除开《盗律》、《贼律》,两位书手也共同书写了其他种律的不同律文。下面为不同书手书写同种律的典型字例分析:
《具律》(竹简 82-125):除开竹简100的上部分由书手乙书写,其余均由书手甲完成。
《亡律》(竹简 157-173):除竹简164和172由书手乙书写,其余均由书手甲书写。
《收律》(竹简 174-181):竹简177-181由书手甲书写,竹简174-176由书手丙书写。
《杂律》(竹简 182-196):竹简184-190由书手甲书写;竹简182-183, 191-192, 以及竹简 194-196 为书手乙所写。并且书手甲和书手乙共同书写了竹简193的简文,头三字为书手乙书写,其余为书手甲完成。
《置吏律》(竹简 210-224):竹简 221-224 由书手丙书写,其余由书手甲书写。
《户律》(竹简 305-346):竹简 331-332, 342 和344由书手丙书写,其余为书手甲书写。
上文所提及的各种律,均由两位书手共同书写。《二年律令》其余的各种律,除《爵律》由书手乙书写,其余各种均由书手甲书写。*需提及的是,因《二年律令》竹简保存情况不佳,某些仅剩残片,且某些竹简文字墨迹模糊,在这些情况下,无法确由哪位书手书写。
《爵律》:(竹简 392-395)
可见,《二年律令》简文由三位书手参与了书写,书手甲是主要的书手。他书写了半数以上的简文,而书手乙与丙只是辅助书手。书手甲作为主要书手的原因可能是,在三个书手中,他的书写较之更为精练、整洁,还可使用不同字形书写重字。比较张家山247号汉墓出土的其他简书的简文文字,这三位书手应该只书写了《二年律令》。整个《二年律令》的简文布局一致,如律名总是书写在一种律的最后一枚简上,在书写前,负责书写《二年律令》的人,可能是书手甲,确定了三位书手书写《二年律令》的布局方式。而这三位书手非常频繁地交替、共同书写了同一种律的不同竹简上的简文,甚至是同一枚竹简上、下部分的简文。他们应该是同时、同地书写了《二年律令》,方可如此频繁地交替书写。也许这也是《二年律令》的竹简先书写,后编联的原因之一,这样三位书手交替书写时更为方便。
The Scribes and Handwriting ofTheStatutes
andOrdinancesoftheSecondYear
LI Jing-rong1,2
(1.Law School, Hunan University, Changsha 410082, China;2.Research Center of Excavated Literature and Chinese Ancient Culture,Beijing 100084,China)
On the basis of the analysis on the writing style, writing speed, writing level, as well as layout, structure and strokes of characters of The Statutes and Ordinances of the Second Year, it can be inferred that the manuscript was written by three scribes. Among them, one scribe is the main scribe, because he was responsible for writing more than half of the bamboo slips of this manuscript.
TheStatutesandOrdinancesoftheSecondYear;scribes; handwriting
2016-04-10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第五十七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2015M571525)
李婧嵘(1987—),女,湖南湘潭人,汉堡大学亚非学院中国古代史专业博士,湖南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出土文献与中国古代文明研究协同创新中心特聘专家.研究方向:秦汉出土法律文献.
K234.1
A
1008—1763(2016)04—003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