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医疗纠纷的产生原因及防范解析
2017-01-17罗驰骋郭晓华李浩棠罗军荣
罗驰骋 , 王 云 , 郭晓华 , 李浩棠 , 罗军荣
(1.江西省畜禽疫病诊断与防控重点实验室 , 江西 南昌 330045 ; 2.江西生物科技职业学院 , 江西 南昌 330020)
当前兽医临床工作不再只是传统意义上作为保障动物健康的基础性工作,其职能的发挥关系到广大养殖户的切身利益,更关系着饲养伴侣动物家庭的幸福。目前,我国动物医疗仍处于初期阶段,然而医疗纠纷的类型日益复杂多样,且数量与过去相比明显上升。我国尚无专门的动物医疗技术鉴定机构,当发生医疗纠纷时,可由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对动物诊疗事故进行调查并给出意见证明书,但意见证明书只能起到调解作用,不具有法律效力[1]。动物医疗鉴定的不足成为行业发展的一大障碍,不利于兽医诊疗工作的展开和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以及动物医疗行业的规范化管理。本文就产生医疗纠纷的原因及防控办法做出探讨和建议。
1 动物医疗纠纷的概念
动物医疗纠纷广义上定义为畜主与动物医疗相关从业人员(后简称兽医)对诊疗行为及治疗结果认识不一致,从而引发各种纷争的统称。
2 引发动物医疗纠纷的常见原因
2.1 动物与畜主方面 由动物自身个体体质差异引起的应激、过敏等导致的意外后果,兽医难以预知和控制;某些疾病的早期症状不典型,无法明确诊断结果,更有些罕见疾病的病因、发病机制、预后情况尚不清楚,易导致误诊;畜主缺乏医学常识,不能清楚地认识到疾病的发展和变化等自然规律,当动物病情出现恶化或死亡时,极易导致畜主和兽医产生分歧;畜主因费用、时间等自身原因耽误诊疗,也可能产生纠纷。
2.2 兽医与诊疗机构方面 兽医自身技术水平不足导致误诊、漏诊或操作失误、不熟练等,以致动物发生意外;兽医工作态度不端正,缺乏责任心,工作期间疏忽大意,违反技术操作规程,沟通不当;诊疗机构在管理制度上的不完善容易引起员工管理的漏洞,以致员工相互推卸责任;收费不透明和乱收费等现象容易引起畜主的不信任或不满;诊疗机构从一定程度来说是服务行业,诊疗机构的态度不端正是造成动物临床医疗事故的隐形炸弹;诊疗机构之间相互诋毁、指责会造成恶性竞争模式,应树立可持续性的竞争模式,形成相互学习、利人利己、共赢的风气。
2.3 社会环境与法律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经济以及法制意识也在逐渐加强,当畜主在就诊过程中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通常会追究责任。同时,由于动物数量的迅速增多也导致拥有丰富临床经验的兽医匮乏,部分居民为了满足自身的精神需求,把动物当做家庭成员,动物地位的逐步提升也给现代兽医带来更大的工作压力。另外,在互联网时代下一些网络信息与新闻媒体的负面影响,也会加重畜主和兽医之间的信任危机。
在欧美国家,当发生动物医疗纠纷时,畜主通过向当地兽医管理局投诉,兽医管理局再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及处理相关诊疗事故,对于超出兽医管理局管理范围的投诉,则可提出法律诉讼。在我国目前颁布兽医法律法规中,动物诊疗纠纷的处理方面暂无明确的相关内容。当务之急不仅要加强依法行医的监管,还应确立动物医疗事故鉴定流程及动物医疗纠纷的解决处理流程[2]。
3 医疗纠纷的防范
3.1 提高诊疗机构的水平及从业人员的能力和素质 兽医应端正职业态度,把患畜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不断提升自身专业技能和道德素养,努力赢得顾客的理解和尊重。在诊疗过程中,对所能预见不良后果的一些危重病畜,应事先对畜主进行足够的解释说明,最好是签定治疗协议后,再给予治疗,防止产生不必要的医疗纠纷。动物诊疗机构应取得全部必需的相关证件,并加强内部建设和管理,建立完整透明的收费体系及诊疗记录,并妥善保管,建立电话回访制度,院方应加强兽医与畜主联系,跟进动物病情,将治疗融入到动物的日常饲养管理中,同时给畜主提供适当的无偿技术指导,加厚双方互信的土壤,为医院的发展夯实更广阔的社会基础[3]。
3.2 加强畜主对动物医疗的认识 畜主应提高自身对动物医疗的认知,主动配合兽医工作,减少意外的发生。兽医主管部门、畜牧兽医协会等相关单位可以通过电视、网络等途径宣传动物医疗的正面报道,提高社会对兽医的认可度。动物诊疗机构举办动物驯养讲座,增强畜主科学的饲养管理和定期体检等意识,正确引导动物主人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尽量能够理解国内兽医工作的难度,从心理上能够理解、配合兽医的正常工作。
3.3 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动物行业的快速发展促使目前医疗人员稀缺,存在从业人员无证上岗或非本专业人士上岗等现象,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管,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鉴于国内相关动物医疗的规范标准匮乏,纠纷发生时无明确标准可供参照,动物医疗的监督处于松弛状态。建议相关部门应尽快建立动物医疗鉴定的专家库,制定动物医疗技术鉴定的申请程序、受理范围等相关制度,设立动物医疗技术鉴定中心。其次,可以秉承“举证责任转移”的原则,即将本应由畜主承担的举证责任转移给动物医疗机构,更好的保证动物医疗纠纷处理的公正性,充分保护畜主的合法权益。最后,鉴于动物价值无统一标准,建议不能单纯的以市场价值来确定动物致残或致死的赔偿标准,相关部门应根据其对养殖产生影响和畜主的感情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再确定合理的赔偿额度。
3.4 规范兽药的使用 由于动物疾病的多样性和不可预测性,现有的兽药已很难满足疾病治疗的需要。某些生物制品和人药在动物疾病治疗中发挥着极大的作用,如果执法部门只是一味的没收而又无合法的指定产品来代替,必将导致动物医疗发展受限。笔者认为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尽快批准相关生物制品的生产和销售,在允许条件下扩大动物专用药品流水线的规模。与此同时,兽药监督及管理力度也需得到相应的加强。
3.5 拓宽动物保险业务 日本动物保险行业现已有一定规模,凡是在具有保险合作的医院出示保险证,即可减免一半费用,并且通过全网电脑管理系统,即可查询详细的动物投保信息。我国动物保险行业起步相对较晚,多数人对动物保险的观念滞后,不愿意为动物投保,但动物花销大幅增加,为动物投保已成必要之举;美国动物保险承保对象范围大且险种范围广,为各种动物量身定做的保险均上市,满足了市场的需求,我国目前实际只有取得饲养许可证的犬才能被保,而目前拥有许可证的犬又不在多数,且动物保险保障范围过于狭窄,大大阻滞了行业的发展,建议简化投保程序,扩大保障范围,增加新险种,给畜主更多的选择,我国采用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在一线城市均已取得成功,但其覆盖范围小且效果不佳,应以增加实际购买量为目标,宣传为保障不断扩大保险业务;在保险的销售渠道方面,我国营销体系过于单一,英国已成为全球动物保险第一大市场,诸多行业都在争夺动物保险市场的销售份额,建议我国保险行业加强与诊疗机构合作力度,直接接触大量客户,获得准确的统计资料,不断完善保险条例,另外,兽医也有责任对动物保险进行宣传和推广。动物保险具有很强的特殊性,可能带来严重的道德风险,为防止骗保,应制定合理且清楚的责任免除条例。借鉴国外体制,结合我国实际,我们应不断探索,找到一条适合中国宠物保险行业发展的新道路[4]。
4 医疗纠纷解决办法
4.1 协商沟通 协商的前提是医患双方均有协商的意愿,与动物主人协商纠纷时,院方或兽医要保持冷静,坦诚面对。当动物医疗事故主要由兽医的过失引起时,医院或兽医应当根据畜主的年龄、文化程度、性格特点和道德素养等方面采取合适的方式与其进行充分的沟通,以严肃、认真、负责的态度获取主人的信任和谅解,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事故责任方主要在于畜主时,院方或兽医可以给予畜主一些人文关怀,对不同畜主采用灵活的处理手段,避免事态恶化。对于心存不轨的畜主,一定要采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利益,还动物医疗一个平静、和谐的环境,杜绝类似恶性事件的发生。
4.2 仲裁调解 仲裁是由当事人根据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进行裁判的一种制度。当争议双方不能通过协商解决时,对于责任过失存在争议而又不愿移交司法机构时,仲裁不失为一个公平、公正、经济、快捷的解决办法。动物医疗纠纷仲裁机构由权威的兽医专家、法学专家和医疗管理专家组成,能保证仲裁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4.3 民事诉讼 遇到不愿意调解或调解失败的纠纷,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解决畜主和兽医及诊疗机构争议最权威的办法。但因动物医疗纠纷案中争议往往集中于纠纷的认定、鉴别,而现阶段我国的动物医疗鉴定机构并不健全,法院审判人员存在缺乏相关专业知识的情况,以致纠纷的解决结果并不理想。
5 小结
随着动物行业的蓬勃发展,兽医的社会地位也在进一步巩固和提高。动物行业的规范化要结合当前形势及未来趋势,以法律为依据进行管理,但即使在当前法律不断更新的情况下,现行医疗事故的处理存在缺陷也在所难免,事物的发展是一个不断完善、向上的过程,我们必须不断的总结经验,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总而言之,构建一个和谐健康的医疗环境,减少医疗纠纷的产生需要身处大环境下的我们共同努力。
[1] 赖晓云.当前国内宠物医院管理现状的调研[D].南京:南京农业大学,2012.
[2] 石海燕,林德贵.宠物诊疗纠纷产生的心理因素及对策[J].中国兽医杂志,2012,48(03):90-91.
[3] 李宇昕,杨玉艾,孙永科.我国伴侣动物诊疗行业的现状、问题及对策[J].动物医学进展,2015,28(06):151-154.
[4] 陈飞.对加快发展我国宠物保险市场的思考[J].商业经济,2008(10):75-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