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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监管的措施

2017-01-17明宪起

中国兽医杂志 2017年9期
关键词:监督机构调运跨省

明宪起

(山东省莒南县畜牧局 , 山东 莒南 276600)

加强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监管的措施

明宪起

(山东省莒南县畜牧局 , 山东 莒南 276600)

乳用种用动物在畜牧业生产中占据基础性、先导性的重要地位,《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对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的检疫有着严格规定,随着现代畜牧业的迅速发展,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日渐频繁。为了加强监管,2016年5-10月,山东各地按照省畜牧兽医局 (鲁牧防发[2016]9号)文件要求开展了为期6个月,分3个阶段的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专项整治行动。本文结合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和日常检疫审批工作,梳理了加强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监管的措施,供大家参考。

1 措施

1.1 明确乳用种用动物的定义 综合《种畜禽管理条例》、《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乳用动物健康标准》中的描述,乳用动物是指:奶牛、奶山羊,种用动物是指:种鸡、种鸭、种鹅、种鸽、种鹌鹑及其种蛋、种猪、种牛、种羊、种马、种驴、种驼、种兔及其精液和胚胎。对于《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中没有规定的种用畜禽,按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马属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实施产地检疫。

1.2 熟悉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的条件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审批的条件:输出和输入饲养场、养殖小区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输入饲养场、养殖小区存栏的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输出的乳用、种用动物养殖档案相关记录符合农业部规定;输出的精液、胚胎、种蛋的供体符合动物健康标准。目前,农业部制定了《乳用动物健康标准》,尚未制定《种用动物健康标准》,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过程中,应当查阅输入饲养场、养殖小区存栏动物的《养殖档案》和规定动物疫病《实验室检测报告》;引进种用动物的精液、胚胎和种蛋时,要查阅供体的《养殖档案》和规定动物疫病《实验室检测报告》。出具报告的实验室必须取得相应资质,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公布。

1.3 严格实验室检测要求 乳用种用动物饲养周期长,经济价值高,且具有垂直传播动物疫病的风险,一旦染疫危害较大。因此,《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对实验室检测的疫病种类、检测方法、数量、时限和判定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官方兽医在检疫审批和产地检疫过程中要认真查验实验室检测报告,特别注意检查出具报告的实验室资质、检测数量和疫病检测种类是否符合规定、送检养殖场与申报书上填写的养殖场是否一致,如果实验室检测报告无效,审批、产地检疫终止。

1.4 开展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疫病调查 在相关动物疫病易发高发季节,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受理跨省引进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输出地开展实地调查,调查内容包括:是否非疫区,当前动物疫病流行情况,输出场的动物免疫、免疫标识佩戴、防疫监测和生产情况等,调查结果作为是否同意引进的条件之一。

1.5 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年度检查 乳用种用动物隔离场和养殖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分别由省级、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查颁发。发证机关要全面落实“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要求审查发证;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督促养殖场在每年1月底前报告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变动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由两名检查人员现场检查,合格后在副本的监督检查情况一栏加盖年度检验专用章,填写检查日期并签字确认。

1.6 杜绝养殖场以非乳用种用动物的名义逃避检疫审批和落地隔离观察 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程序相对复杂、要求严格,加之在实际操作中乳用种用动物难以界定,养殖场以非乳用种用动物的名义逃避调运前检疫审批和落实隔离观察的现象时有发生,输入地、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要各司其职,加强沟通交流、信息共享,一经查实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严肃处理。

1.7 抓好源头控制强化乳用种用动物养殖场监管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明确监管兽医、签订监管责任书,根据动物卫生风险评估确定监管频次,监管兽医要严格日常巡查,按照《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查阅养殖档案、检查耳标佩戴情况;检查免疫、消毒、诊疗、死淘、无害化处理和进出栏情况,提出监管意见并跟踪整改。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随机抽调执法人员、随机抽取养殖场、公开检查结果)对养殖场进行全面和日常监督检查,必要时加大监督检查频次,以场为单位建立监督检查档案。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开展种畜禽管理和动物防疫检疫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使养殖场明确法律责任,增强法律意识,做到自觉申报检疫,依法经营。

2 建议

2.1 修订《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制定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增加两项内容:一是输入地动物隔离场所情况(平面图、地址、规模、《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二是输出的乳用种用动物规定疫病的实验室检测符合要求。制定种用动物健康标准,使跨省引进种用动物检疫审批的有关规定能够落到实处,更具操作性。

2.2 修改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申报书) 为了便于区分,将《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申报书)》的名称改为《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申报书》,同时将随附材料一栏的内容改为与建议修订后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内容一致。鉴于在实际操作中实验室检测以抗体检测为主,其有效时限为调运前1个月内,因此将申报书备注的第2条改为:申请人应在动物拟调运前30天期间提出申请。

2.3 明确输入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审批权利和义务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辖区内乳用种用动物养殖场的监管主体,对养殖场的实际情况非常了解,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许多省份制定了本省的审批操作规范: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所需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签发《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县级)审核意见表》,申请人填写《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申报书)》(已发放到县级),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合格后签发《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从而明确了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审批中的权利和义务,建议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做出具体规定。

2.4 实现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网上审批互联互通 目前,山东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已经使用省级政务服务综合应用平台开展网上审批,流程为:政务大厅登记→受理(不受理书面说明原因)→审查→审批→发放审批表,极大提高了审批透明度,规范了审批程序和标准。建议尽快实现省市县三级互联互通,由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通过平台提交省级,提供办理进度、办理结果实时查询服务,与纸质版相互衔接,使审批更加高效、规范,方便社会监督。

3 结语

做好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监管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官方兽医在思想上要引起高度重视,从乳用种用动物养殖场监管、调运前审批、产地检疫、调运中监管、落地隔离观察五个方面入手,切实遵循法律法规实施检疫监管,认真做好各项记录工作,实现痕迹化管理和全过程可追溯,杜绝疫病传入,保障乳用种用动物生产安全。

[1] 任晓玲,任守爱,王洁,等.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检疫审批制度亟待完善[J].中国动物检疫,2016,33(1):84-86.

2017-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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