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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环境冲突事件博弈分析

2017-01-16

甘肃科学学报 2016年5期
关键词:冲突利益污染

李 茜

(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苏南京 211100)

农村环境冲突事件博弈分析

李 茜

(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苏南京 211100)

农村环境冲突事件主要涉及政府、企业和农民三方利益主体。通过对这三方利益主体的两两博弈形势分析,提出转换政府环境利益的角色定位、增强农民影响政府决策的能力、推动企业与农民利益一体化的治理对策,以期能够为减少农村环境污染、有效协调企业与农民之间的环境利益关系提供参考。

农村环境冲突;博弈分析;环境治理

当前由于基层政府对经济发展的强烈希冀以及对污染及其后果的关注严重不足,农村因环境污染而导致的生态危机频发,较之于城镇更加难以解决且具有更为严重的破坏性,这一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以2011年浙江海宁“9·15”环境污染事件为例,分别对政府、企业和农民三个不同主体的环境利益进行博弈分析,并进一步探讨利益诉求特征农村环境冲突事件发生的原因,同时提出相应的治理对策,为预防和化解农村环境冲突事件指明新方向,从而促进中国农村环境关系的和谐发展。

1 农村环境冲突事件的博弈形势

在浙江海宁“9·15”环境污染事件中,可以将博弈的局中人简化为政府、企业和农民三个农村环境利益关涉主体,其中政府分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中央政府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构,制定代表人民整体利益的农村环境保护与治理政策和规范措施,并对各地政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而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不同,作为一个独立的利益主体,既是地方利益包括环境利益的监管者,又是独立的利益追求者,而且还是许多利益获取规则的制定者。

对于以营利为目的,同时背负着社会责任的晶科能源有限公司浙江海宁工厂来说,可供选择的策略有“污染”和“不污染”两种,而作为环境保护与治理关键的“地方政府”对于企业污染行为有“惩罚”与“不惩罚”两种策略。海宁市地方政府在政绩指标的考核压力、财税压力、社会满意度的压力以及官员的“经济人”的特点等因素的影响下,难以确定对污染企业的处理对策,企业也不能确定地方政府是否会处罚其污染环境的行为。而对于农民来说,一是找污染环境的企业“讨说法”,二是基于企业在运营过程中也会出现正的外部性和负的外部性并存的情况,同时迫于政府重经济增长、轻环保,甚至打压村民的冲突行为的倾向而妥协,即农民的策略选择为“妥协”、“不妥协”。因此可认为参与博弈的各方行动是同时进行,满足静态博弈条件。

根据以上基本情形,构造参与博弈各方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

1.1 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博弈

假设企业利润为W,企业净化成本为C1,企业生产带来的社会经济效益为R1,污染造成的社会损失为L1,发生冲突后企业的赔偿为R2,政府对排污企业的处罚为C3,政府的社会监督成本为C4(C3>C4),企业污染环境的概率为p,而政府处罚企业的概率为q,则政府与企业的博弈支付矩阵见表1[1]。

表1 政府和企业博弈的支付矩阵Table 1 Payoff matrix of government and enterprise game

由表1可知,当政府选择惩罚时,企业选择策略污染的支付为p×(W-C1-R2-C3),而企业选择策略不污染的支付为(1-p)×(W-C1)。此时,需要比较p×(W-C1-R2-C3)和(1-p)× (W-C1)两个多项式的大小,即W-C1-2(WC1)+p R+p C3与零的关系,显然W远大于C1,易得W-C1-2(W-C1)+p R+pC3>0。因此在政府选择“惩罚”策略时,企业“不污染”可获得正的(期望)利润,企业的策略选择即为“不污染”。

当政府选择不惩罚时,企业选择策略污染的支付为p×W,而企业选择策略不污染的支付为(1-p)×(W-C1),因为(1-p)×(W-C1)-p W<0,所以在政府选择“不惩罚”策略时,企业“污染”可获得正的(期望)利润,这时企业的策略选择即为“污染”。

结合上述分析,不存在纯策略纳什均衡解,因此使用“混合策略均衡”来确定最终的策略组合。则企业的期望盈利函数为

对式(1)求导得

令其为零得

政府期望盈利函数为

对式(3)求导得

最终企业会以C1/(C1+R2+C3)的概率选择污染,以(R2+C3)/(C1+R2+C3)的概率选择不污染;政府以C4/C3的概率选择监督,以(C3-C4)/C3的概率选择不监督。

分析上式可知,企业排污的概率与政府的监督成本C4成正比,即政府监督成本越大,企业越倾向于排污;企业排污的概率与政府对排污企业的处罚C3成反比,即政府对排污企业处罚越严重,企业越倾向于少排污。政府监督概率与治污成本C1成正比,即污染后治理污染的费用越高,政府越倾向于事前的监督;政府监督概率与农民冲突所得补偿R2成反比,即企业污染后对农民补偿越多,企业越不敢排污,政府的监督成本就会降低;政府监督概率与政府对排污企业的处罚C3成反比,即企业污染后所受处罚越大,企业越不会排污,政府的监督成本就会降低。

然而地方政府在决策时,面临公共价值、私人利益与地方利益间的选择,从地方利益考虑,出于政绩与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地方政府在进行决策时,往往会急于寻求眼前的经济利益而牺牲环境利益。因此政府和企业为了实现各自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会出现“合谋”趋势,进一步会在制度上形成各种利益联盟。传统的“政企合一”开始转变成为“政企联盟”关系[2]。案例中地方政府为了当地经济的发展而引进、建成了污染企业,并且没有对该企业进行有效地监督,从而引发了污染冲突事件。正是因为地方政府没有正确地定位自身在协调环境利益中的角色,才没能做到有效监督污染企业、维护当地农民的利益,最终导致矛盾激化,迫使中央政府介入。

1.2 农民和政府之间的博弈

同样的分析路径,当农民与政府职能部门博弈时,农民可以选择的行动是“妥协”与“不妥协”[3],政府职能部门可以选择的行动是“作为”与“不作为”,“妥协”意味着农民要忍受污染企业的“伤害”,“不妥协”的农民意味着会采取冲突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环境利益。根据案例所述,农民合法的维权路径没有受到回应,“抗争”成本过高在我国显得不恰当,而无论“抗争”的结果是成功还是失败,都会带来额外的社会成本。

假设因环境破坏造成农民利益的损失为L2,农民“不妥协”企业的赔偿为R2,农民进行冲突的成本为C2,政府的社会监督成本为C4,政府因受到农民的委托而支付的治理污染成本为C5,因政府不作为而造成农民冲突的额外社会成本为C6,政府因有所作为使环境质量改善或维持给政府带来的收益为R3,则政府与农民博弈的支付矩阵见表2。

表2 政府和农民博弈的支付矩阵Table 2 Payoff matrix of government and peasants game

根据政府与农民的博弈支付矩阵,首先考察农民的选择,即R2-L2-C2与-L2的关系。如果受害农民所得补偿R2高于冲突成本C2,则农民选择冲突,而政府的社会监督成本明显小于污染治理成本,所以(R2-L2-C2,R3-C4-C6)是博弈结果;如果受害农民所得补偿R2低于冲突成本C2,则农民选择不冲突,同理(-L2,R3-C4)是博弈结果。

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在制度、经济等各个层面,政府和农民都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地方政府承担着维护公共利益和发展地方经济两项职责,管理地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处于被管理地位的农民由于制度、经济、自身等各方面的限制很难参与到政府政策制定的过程中,无法有效影响政府的行政行为。企业为了自身利益造成污染,严重破坏环境,农民利益切实受到损害而被迫制造冲突时,政府才会重视农民的意志,出面维护农民的利益。村民在冲突事件发生之初早已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事实有所察觉,并向有关部门反映,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相关部门却没有及时地给予关注并对该企业进行惩处,直到冲突事件发生后政府相关部门才急忙开展缮后处置工作,这就使地方政府和农民之间存在复杂的利益博弈[4]。

1.3 企业和农民之间的博弈

由于政府在企业与农民博弈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的策略选择将同时影响到另外两个博弈主体的选择,从而影响整个博弈的结果,所以政府对环境污染作为与否是企业与农民之间博弈的先决条件。

同样假设企业利润为W,企业净化成本为C1,因环境破坏造成农民利益损失为L2,农民进行冲突后企业的赔偿为R2,农民进行冲突的成本为C2,政府对排污企业的处罚为C3。政府如果选择对污染企业惩罚,则企业与农民博弈的支付矩阵1见表3。

表3 企业和农民博弈的支付矩阵1Table 3 Payoff matrix 1 of enterprise and peasants game

在政府对企业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惩罚的情况下,首先考察农民的选择,即R2-L2-C2与-L2的关系,如果受害农民所得补偿R2高于冲突成本C2,则农民选择冲突,此时,如果政府对企业课以重罚(C3>C1),那么(R2-L2-C2,W-R2-C2)是博弈结果;如果受害农民所得补偿R2低于冲突成本C2,则农民选择不冲突,同理(0,W-C1)是博弈结果。

如果政府在协调各方环境利益时,更倾向于维持现状,甚至包庇企业污染环境的行为,则假设企业利润为W,企业净化成本为C1,因环境破坏造成农民利益损失为L2,农民进行冲突后企业的赔偿为R2,农民进行冲突的成本为C2,那么企业与农民博弈的支付矩阵2见表4。

表4 企业和农民博弈的支付矩阵2Table 4 Payoff matrix 2 of enterprise and peasants game

在政府对企业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惩罚的情况下,首先考察农民的选择,即R2-L2-C2与-L2的关系,如果受害农民所得补偿R2高于冲突成本C2,则农民选择冲突,而政府并没有及时进行管制,那么当受害农民所得补偿R2高于净化成本C1,则(0,W-C1)是博弈结果,当受害农民所得补偿R2低于净化成本C1,则(R2-L2-C2,W-R2)是博弈结果;如果受害农民所得补偿R2低于冲突成本C2,则农民选择不冲突,同理(-L2,W)是博弈结果。所以政府在解决农村环境冲突事件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通过对农民和企业之间的博弈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如果在治理农村环境污染问题过程中仅仅依靠农民的维权意识和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最终都会导致环境破坏的“零和博弈”的结果。

通过以上博弈分析可以看出,如果农民进行冲突后得到企业的赔偿R2的概率很小,首先考察农民的选择,即R2-C2-L2与-L2的关系,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则农民选择不冲突;如果农民不冲突,则(W,-L2)被选择,到企业选择时,比较W和W-C1,则企业自然选择排放。因此希望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能担负起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就需要对企业的外部行为进行监督控制,这时的政府应该是中立的,并且保持一定独立性,使农民的环境诉求得到理性有序表达,从根本上协调企业与农民之间的环境利益。

然而对于企业来说,环境保护必然会增加企业的财政支出,在短期内也得不到高的利润回报,所以在利润最大化的驱使下,企业、地方政府或者环境监管部门三方利益主体之间也会出现博弈,但基于经济发展指标的考虑,地方政府往往会采取置之不理的态度[5]。从这个角度来说,企业不重视环境保护的责任在于地方政府,而处于“被管理”地位的农民会在不断的矛盾中聚集起能量,从而为冲突埋下种子,并在一定的场合下爆发以维护自己的环境利益[6]。这种“政企合谋”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损害了农民的环境权益。海宁市地方政府为了刺激社会就业、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引进了铝工业项目,然而企业的生产使得靖西县自然环境悄然恶化,给当地居民带来生活和环境方面困扰,最终导致了村民与铝厂的冲突。事件发生后政府介入处理冲突事件,做了协调疏导工作。此时政府采取国家性公共政策行动使企业主动承担生态责任对维护农村生态资源利益的平衡有着重要意义。

2 多主体治理对策

以上博弈分析表明,农村环境污染的治理问题同时涉及多个参与主体,仅仅凭借单个主体——政府是难以有效地治理农村环境问题的,因此我们可以从多个关涉主体的视角出发寻求治理农村环境问题的出路。

2.1 政府——公共责任主体

通过对环境冲突事件中的多元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如果仅仅依靠农民的维权意识和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都不能达到环境治理的最佳结果。所以为了改变这种博弈的困境,政府需要转换角色定位,从参与环境利益分配变成环境利益的分配者,调整与企业间的利益关系,树立更加科学的政绩观,建立更加完善的考评指标体系,克服以往单纯的以GDP为核心的政绩考评体系,敢于打破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另外,要使政策制定、执行环境更加透明,让农民参与农村环境治理和环境保护的全过程,为农民参与农村环境治理提供信息保证,使农民能够真正的参与到政府执政中来,有效监督政府的行为并且向政府表达其意愿,提高政府决策的公正性与科学性[7]。然而农民的自身条件会限制其参与农村环境治理的进程,所以在治理农村环境问题时应加强农村文化教育,提高农民认知能力,并且加强生态宣传教育,增强农民的生态意识。同时,政府要激励企业更新技术设备,尽量降低污染程度并培养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嘉奖产生“正”的外部性企业,对出现“负”的外部性企业要增加税收并加大处罚力度。

2.2 企业——社会责任主体

企业是农村环境污染的“罪魁祸首”,它推动着农村经济发展,却也因其“经济人”的身份污染着农村环境,企业既是农村环境污染的制造者,同时也是污染治理的主力军。所以政府部门应加大对污染企业监管与处罚的力度,为企业环保创新提供激励机制。同时在农民加强对污染企业监督的形势下,企业应遵守政府的排污规定,同时承担社会治污的责任,利用其技术优势、经济资源不断改革创新,使保护环境和企业发展并重。其次应响应政府引进本企业的初衷,从当地招收工人,举办各种宣传企业形象活动的同时积极与当地农民联系感情,这样不但给当地农民以了解、监督企业的机会与途径,而且能够使企业主动地承担其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

2.3 农民——监督参与主体

农民是农村环境污染的直接受害者,但是由于历史、制度、经济等原因,在政府与农民的博弈中农民处于弱势地位,很难通过合法的渠道维护自己的环境利益。因此为了改变这种现状,应从三个方面改变农民参与农村污染治理的方式[8]。一是通过宣传教育让他们广泛树立保护环境的公德观念,担负起环境治理的社会责任,并自觉地对参与环境利益分配的各个主体、个体进行监督。二是加快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立法建设步伐,拓宽农村环境信息公开渠道,完善农民参与环境治理的途径和机制。三是鼓励农民主动参与政府政策的制定与执行过程,了解环境治理内容,参与政府政策认证会、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论证会等,维护农民自身环境权益。为了更高效地解决农民环境冲突事件,政府必须不断加强农村地区基础服务设施建设,培养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提高农民参与治理的素质,拓宽其参与渠道,促进政府、企业、农民之间协调合作,从而实现和谐的农村环境关系、和谐的人与自然关系。

解决农村环境抗争事件的根本途径是以制度化的方式改变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利益结构,实现政府角色的转变,使政府能更客观地分配环境利益。因此,各政府职能部门除了继续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的投入和对环境污染的治理力度外,还应该充分认识到要转换地方政府在环境治理中的角色,适度进行宏观调控,从整体上谋划区域环境治理[9],从根本上协调企业与村民之间的环境利益,并能够充分认识、发挥其他关涉主体在农村环境污染治理中的作用,构建一种多元共同主体参与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结构体系,从根本上避免这类农村环境抗争事件。这样才能够使中国农村环境关系和谐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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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彭小兵,黎莉.城市交通群体性事件处置机制研究[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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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me Analysis of Rural Environment Conflict Events

Li Qian (Colleg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Hohai University,Nanjing211100,China)

The rural environment conflict events mainly refer to government,enterprise and peasant,the game situation analysis between any two of them is analyzed,so it is proposed to shift role of government environment and benefit and to promote governing strategy for enterprise and peasants integration for the purpose of reduction of rural environment pollution and offering reference for effective coordination between environment and benefit of enterprise and villagers.

Rural environmental conflict;Game analysis;Governing environment

D091

:A

:1004-0366(2016)05-0135-05

2016-01-19;

:2016-03-22.

李茜(1992-),女,江苏淮安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公共政策理论研究.E-mail:2297852697@qq.com.

Li Qian.Game Analysis of Rural Environment Conflict Events[J].Journal of Gansu Sciences,2016,28 (5):135-139.[李茜.农村环境冲突事件博弈分析[J].甘肃科学学报,2016,28(5):135-139.]

10.16468/j.cnkii.ssn1004-0366.2016.05.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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