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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福利思想的起源及其发展研究

2017-01-16顾宪红

中国畜牧兽医文摘 2017年6期
关键词:福利痛苦权利

李 淦 顾宪红

动物福利思想的起源及其发展研究

李 淦 顾宪红

“动物福利”译自英文“animalwelfare”。“福利”一词意为“幸福和利益”或“社会成员在生活上得到利益”。而“welfare”的英文意思为“acontentedstateofbeinghappyandhealthya ndprosperous”,是“一种愉快、健康与精力旺盛的满足状态”。可见“动物福利”的中英文含义有相同之处,但又不完全相同。对动物福利的定义有多种,如“动物与其环境协调一致的精神和生理完全健康的状态”,“动物健康、感觉舒适、营养充足、安全、自由表达天性且不受痛苦、恐惧和应激胁迫”等。尽管表述有别,核心内容可归纳为“人类承认并尊重动物的生命价值,不能随心所欲处置动物,而应当善待动物,使其在生理和心理上舒适”。

首部动物福利法诞生于19世纪初的英国,基于当时普遍残酷对待动物的社会现实。经过两个多世纪的发展,动物福利在哲学、伦理、法律、科学等方面均有了长足发展,形成了完善的理论和实践体系。

目前,动物福利已发展到全世界一百多个国家。其中,以西欧、北欧国家为代表的西方社会的动物福利体系最为完善。在动物产品生产、动物实验、与动物有关的国际贸易中,动物福利是不可回避的伦理和操作问题。20世纪末,我国引入了动物福利的概念,但在推广与实践过程中,进展缓慢,进入瓶颈阶段。公众对动物福利的概念至今不够了解,同样国内至今也没有一部专门关于动物福利的法律。2003年,欧盟理事会决定将动物福利作为进口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考虑因素。一些学术研究把动物福利看作是发达国家打击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工具,即动物福利壁垒。

我国动物福利的发展瓶颈与文化差异有关。表现为,在对待动物的伦理方面,动物福利与现有价值观有差异。公众不理解动物福利的发展过程,不了解其内在逻辑。本文试图回顾动物福利思想的演变过程,解释动物福利的内在逻辑。通过比较中国与欧盟看待和处理动物的方式,寻找二者的主要区别。

1 中国欧盟对待动物的态度和关注点

在动物的法律地位方面,中国大陆《野生动物保护法》定义动物为“资源”,属物。德国民法典第90a条规定“动物不是物”。德国《动物福利法》规定“基于对伙伴动物的责任心”。奥地利《联邦动物保护法》规定“人类对作为伙伴的动物负有特殊的责任”。

动物是肉、蛋、奶、皮毛的来源,是生产资料,按照生产效益最大化的原则,应当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原则下,追求生产成本最小化。然而,欧盟的一些动物福利规定,有反效益倾向。欧盟取缔母猪限位栏,这一做法使单位土地可存栏母猪数量下降。此外,引用自动化母猪饲喂系统也需要增加设备投入。欧盟规定蛋鸡的饲养密度不超过9只/m2,每只鸡的开放活动区域至少应达到35cm高,40cm宽;每只鸡的垫草至少为250cm2,笼子底面积保证每只鸡550cm2。这些规定使饲养密度下降,规模效益降低。研究表明,尽管动物福利能带来生产性能的提升,但总体效益并不一定增加,提高动物福利有可能会引起生产成本提升。调查表明欧洲生产者不愿意最大化动物福利,因担忧带来生产成本的提升。

在欧盟动物产品市场,有动物福利标识的动物产品要比没有标识的产品卖得贵。由于带来成本提升,欧洲动物福利常被视为一种对公众有益而在经济上失败的做法:需要巨额的政府补贴来平抑物价,2012~2015年欧盟每年投入7亿英镑支持动物福利,其中71%直接补贴给农民。

欧盟规定,大于4周龄雄性仔猪的阉割,必须由有资格的人在麻醉下进行;不得对仔猪进行剪牙、断尾操作;4周龄内,仔猪不得断奶。在驱赶、运输、屠宰方面,欧盟有一套严格、细致的操作规范,以避免动物兴奋、恐惧、劳累、身体损伤以及疼痛。在屠宰动物前,应先进行无知觉判定,之后才能进行放血。

以屠宰为例,《关于屠宰或宰杀时保护动物的理事会指令》规定,避免动物遭受不必要的痛苦,建立痛苦最小的屠宰福利标准。欧盟此举的重要目的是消除动物的痛苦。而我国的屠宰立法主要关注动物产品质量以及对人生命健康的影响。可见,我国对动物的态度和关注点与欧盟不同。

2 动物福利基于不尊重动物生命价值的现象而产生

在19世纪以前,动物福利思想的发源地英国普遍存在残酷对待动物的现象,如殴打、活体解剖、诱逗动物等。当时的传统价值观并不承认和尊重动物的生命价值。1800年和1802年,苏格兰议会两次讨论废除斗牛的问题,均告失败。1809年和1810年,托马斯·厄金斯两次提交反对恶意和随意对待动物的提案。提案在上议院被通过,而在下议院的哄笑声中被否决。1821年,马丁的提案再度被否决。1822年,马丁的法案终于通过。尽管法案通过了,社会上仍是反对如潮。直到二十多年后,反虐待动物的观念终于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这一漫长的斗争过程表明动物福利思想是对传统价值观的革新,其过程是曲折的。

马丁法案的成功建立在英国两个世纪的社会思想变革基础之上。其中,基督教改革、动物机械论批判以及英国哲学家边沁的功利主义哲学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3 基督教对动物福利的推动作用

动物福利产生于19世纪初的英国。当时的英国是基督教国家。基督教教义对民众的思想有支配作用。《圣经》对人与动物关系有相对的两种描述。

第一种描述认为动物是受人类支配的物。此说法见于成书较早的《旧约·创世纪》,“人要生养众多,遍满大地,治理大地,也要管理海里的鱼、空中的鸟和在大地上活动的各种生物”。第二种描述认为动物非物,有痛苦,人类应当同情动物。此说法见于成书较晚的《新约·启示录》,“有时动物也会承受痛苦……如果不是由于人类的罪恶,那么处于人类掌控的动物就不会遭受如此的痛苦……人类应该敬畏我这个至高无上的上帝,并更加友善地对待我创造的一切生命包括动物,由于我的存在而对动物仁慈”。

13世纪英国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对第一种描述进行了阐释,“无理性生物不能主宰自己的行为,因而没有自由,应该受奴役;在宇宙的整体中,它们是次要的组成部分,它们的存在是为了理性生物的利益”,“动物是为了人而存在的,与人不是同类,因此人类取用动物是合法的,博爱不涉及动物”。这种倡导人类不应关怀动物的观点,在16世纪英国宗教改革之前,影响力颇大。16世纪的宗教改革重新解释了经文。“管理”被重新解释为一种非暴力的行为,可理解为“合理照顾”。第二种描述,即人类应关怀动物的观点,被充分阐释。英国牧师托马斯·杨认为,上帝对动物是仁慈的,人类关心动物是上帝的要求。汉弗瑞·普瑞玛特认为,人类对比其低等动物的照顾是一种责任与义务。威廉·沃拉斯顿指出,动物能够感受痛苦,我们就应仁慈对待它们,避免引起动物不必要的痛苦。

18世纪初,英国牧师约翰·卫斯理推动福音主义运动,重新解读《圣经》,推广道德教育。福音主义主张善待动物。卫斯理认为,动物的残忍与人类的残忍是不同的。猛兽的残忍是生存必需,而人类对动物的残忍并非生存必需,是毫无必要的。18世纪末,英国社会的道德改良运动继承了福音主义看待动物的观点,即认为对动物残忍是一种恶习,违背仁慈原则,对动物残忍的人缺乏怜悯和同情,因此残忍对待动物应当被禁止。长达两个世纪的宗教改革取得了巨大的进展,极大影响了英国社会对待动物的看法,为后来英国动物福利法的制定打下了深厚的思想基础。除了仁慈博爱之外,基督教中的“天赋权利”概念,后来也被引入到动物“权利”中。

4 动物机械论批判

近代科学兴起之后,产生了机械自然观,并得以发展。根据机械自然观,动物的生命活动也是一种机械运动。依照动物机械论,动物是没有感觉没有理性的机器,没有意识,就像机械钟表一样。那么,人们任意使用动物也不构成伤害,人类对动物亦无道德义务可言。动物机械论的代表人物是笛卡尔。尽管笛卡尔的观点违背常识,但影响力颇大。在18世纪,有多位学者对动物机械论进行了批判。伏尔泰认为,动物与人一样有感觉器官,否认动物没有感觉是荒谬的。约翰·洛克认为,动物和人类一样有理性,有感觉。约翰·柏林布鲁克认为,动物拥有与人类相似的智能是显而易见的。大卫·哈特利认为,动物体验痛苦和快乐的原理与人类一样。随着科学的发展,认识的进步,“动物有意识,能够感知痛苦”的观点被逐渐承认。

5 边沁的功利主义哲学

对于“人类为什么要对动物有道德关怀”的问题,需要哲学上证明,不仅仅基于一种同情心或宗教信仰。18世纪英国哲学家杰里米·边沁创立了功利主义哲学,并运用功利主义探讨了人与动物的关系。边沁重新定义了“权利”和“义务”的概念。边沁认为,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基于“服务”。所谓“服务”是指有助于增加他人快乐、消除或减少他人痛苦的行为。每个人所能直接感受到的是自己的快乐和痛苦,所追求的是自己的幸福,所关心的是自己的利益,故苦乐适合作为评价“服务”的标准。“权利”的主体,应当能感知痛苦与快乐。那么“权利”的主体就不只是人类。因动物有感知痛苦的能力,自然而然拥有了“权利”。按照功利主义原则,人为制造出痛苦,便是不道德的,即侵犯了“权利”。边沁认为,“总有一天,人们会认识到,腿的数量、皮肤绒毛的形态、骶骨终端的形状都不足以作为让一个有感知能力的生命遭受类似厄运的理由……问题不在于‘它们能推理吗?’,也不在于‘它们能说话吗?’,而在于‘它们会感受到痛苦吗?’”。20世纪中叶以后,功利主义成为动物“权利”的理论基础。

6 20世纪以来动物福利思想的发展

从19世纪初到20世纪中叶,欧洲国家纷纷效法英国建立了本国的动物福利法。这些法律主要是以反对人类残酷和随意对待动物为主题。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法律体系趋于完善。然而,二战以后,工厂化畜牧业兴起。工厂化畜牧生产模式下,出现了以前没有的福利问题,如环境肮脏、极度拥挤、活动自由的完全丧失等。随着生命科学的突飞猛进发展,科学研究对试验动物的需求量激增,试验动物的福利问题凸显。1964年鲁斯·哈里森的著作《动物机器》深刻反映了当时的状况。随着时代的发展,原有的动物福利思想和法律都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20世纪中叶以后,动物福利进入了“赋予动物权利”的新时代。期间,有一批哲学家丰富和发展了动物福利的理论,其中代表人物有彼得·辛格、汤姆·雷根、玛丽·沃伦、马克·罗兰兹等。此外,生命中心主义伦理也对动物福利有促进作用。

彼得·辛格承继和发展了边沁功利主义哲学。辛格认为,人类对动物有根深蒂固的“物种歧视”。导致动物与人的地位不同的原因是根植于人头脑内的偏见。辛格认为,既然动物和人一样具有感知能力,我们就没有理由在道德考虑上拒绝它们的基本利益,任何基于先天的性别、种族甚至智力的区别对待都是不道德的。破除人类对动物的“物种歧视”的方法是给予动物“平等”的道德关怀。在辛格眼中,平等只是一种道德理念,而不是一个简单的事实断定。逻辑上,不能因为两个人之间基于能力上的事实差异而对他们的需要和权益差别对待,是为“平等”。“动物解放”主张人类应当彻底省思,要求扬弃现行社会文化脉络下的任何动物应用模式,或是力主人类应“平等”对待同样具有感知能力的非人类动物、避免动物承受不必要痛苦的思想或行动。辛格认为,“黑人解放”、“妇女解放”了,动物也应当解放。

他反对按照人类划定的物种界限来划定生命权利界限。辛格的理论为“动物权利运动”提供了理论依据,影响力甚大。现实中人类给予动物平等的道德关怀是十分困难的,因为动物是人类重要的生产资料。尽管如此,辛格的理论激起了人类过度使用动物的省思,推动了动物福利的发展。

汤姆·雷根应用康德道义论的观点,论证了动物的“天赋道德权利”。道义论认为一个行为本身的性质和行为者的动机是判断该行为道德价值的根据。“权利”是每个主体拥有的、没有程度区分的“自然价值”。这一点与功利主义截然不同。功利主义主张“谋求大众福祉,牺牲小部分主体的利益”的效益原则,故遵循“效益原则”,可以为多数主体的利益牺牲少数主体的利益。例如,用黑猩猩做艾滋病试验,可拯救数千万人的生命,那么牺牲几只黑猩猩也是理所应当的。道义论认为,动物有“天赋价值”,不能任意对待,即使对多数主体有益。雷根认为,某些动物(至少是某些哺乳动物)也具有生活主体所具有的那些特征和能力,因而这些动物至少也是道德共同体的成员,具有内在价值,并且拥有被尊重对待的道德权利。在雷根看来,把动物视同资源是错误的,而且人类对于动物的分类与利用原本就是一种暴力,“陪伴”、“经济”、“表演”、“实验”、“野生”等动物分类本身不符合动物的“天赋价值”,只是在强调动物相对于人类所具有的某部分特定的“功能”,忽略了动物的主体地位。为了彻底解决人类伤害动物的行为,雷根认为,人类应当承认动物的“权利”,应完全废除把动物应用于科学研究、完全取消商业性的动物饲养业、完全禁止商业性的和娱乐性的打猎和捕猎行为,简称“三个主张”。与辛格的理论类似,雷根的理论在现实中也不具操作性。

玛丽·沃伦提出了弱势的“动物权利”论。与雷根的观点相似,沃伦认为大自然赋予了动物免受没必要痛苦的权利。不同的是,动物拥有权利的基础不是它们拥有“天赋价值”,而是它们的利益。人的权利和动物的权利是有差别的。人类的权利比动物的权利范围更广。如人具有言论、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种种自由权利,而这些对动物来说毫无意义,这也是造成人与动物诸多事实不平等的原因。动物虽然拥有权利,但相对人的权利要弱一些。

马克·罗兰兹运用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哲学,阐释了“动物权利”的概念。正义论中所定义的正义,是指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应受到无差别对待。

正义论运用了“无知之幕”的概念。当人们做决策时,最公正的方法是把大家聚集到一块“无知之幕”下,所有参与者都不知道自己走出幕布后处于何种位置。在这种决策方式下,人们会自发选择保护弱势角色,以降低自身利益受损的概率。人类工厂化养殖和宰杀动物的道德合理性取决于人类与动物同在无知之幕的遮蔽下所做出的理性选择。有鉴于工厂化养殖、屠宰中的动物受到严重的痛苦和恐惧,那么人类会理智地决定将善待动物定为一种人类的道德义务。

保罗·泰勒从地球生态角度出发,阐释了“生命中心主义”。他认为,人需要与其他自然万物合作,而不是持有一种颐指气使的姿态。人类是较晚出现在地球上的物种,人类诞生以前,生命的秩序已经存在了数亿年;而人类需要依靠其他动物,而动物却可以不依靠人类。在地球的漫长演变历史中,人类的历史与地球大历史相比,不过是沧海一粟。人类与其他生物不应有什么物种优劣之分,更不该有物种歧视,应当尊重其他动物的生命价值。

尽管各位哲学家运用的论证方法不同,但殊途同归,即都认为动物有不受侵犯的生命价值,人类有善待动物的义务,动物有所谓“权利”。这些哲学思想对欧盟影响甚大。欧盟一些成员国将人类义务和动物权利的概念纳入了动物福利法中。20世纪末,德国与奥地利动物福利法将动物定义为“伙伴”,而瑞典《牲畜权利法》则直接使用了“权利”的表述。

7 中国与欧盟在动物福利问题的主要分歧

18、19世纪的动物福利思想以“反虐待”为主题,承认动物有痛苦,呼吁人类同情动物的痛苦,并避免使动物遭受痛苦。20世纪,以哲学理论为基础,动物福利引入了动物“权利”和人类义务的概念。

重视动物的痛苦,给予动物人道关怀,是动物福利法的根本出发点。1849年英国《防止残忍对待动物法令》规定,“不可采用会造成动物不必要疼痛或痛苦的方式运送或运输动物”。1998年德国《动物福利法》第1条规定:“基于人类对其伙伴动物的责任,本法的目的是保护动物的生命和福利。无合理的理由,任何人不得使动物感到痛苦、不得折磨或者伤害动物”。

我国的法律没有定义动物的生命价值,动物在社会价值取向中属“物”,可以是资源,也可以是个人财产。这与19世纪初英国的社会价值观类似:《泰晤士报》对《马丁法案》曾有这样的评价,“只要法律干涉了人们对于自己的时间和财产的处置权利,那这个法律就是一种暴政”。从这个角度看,我国社会对动物福利的认识阶段,相当于英国19世纪初。只有承认动物不是“物”,而有独特的生命价值,才能“反虐待动物”和“有责任善待动物”。可见,对动物生命价值的理解偏差,是中国不能产生和发展类似欧盟的动物福利法的主要原因。

倡导仁慈、反对残忍,无论在东方社会还是西方社会,都是应当积极倡导的社会价值取向。动物福利的价值观,本质上并不与我国的价值观冲突。佛教与道教的主张“万物平等”,反对恶意对待动物,与现代动物“权利”思想一致。儒学中也有同情和怜悯动物的观念,孟子说,“君子之于禽兽也,见其生,不忍见其死。闻其声,不忍食其肉,是以君子远庖厨也。”与中国大陆文化同源的日本、韩国、新加坡、中国香港和台湾,均仿照欧盟出台了动物福利法。这些东亚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值得借鉴。

在科学研究和畜牧生产方面,疼痛和恐惧是造成应激的主要原因,而应激会影响动物的采食量、免疫力、身体损伤,以及造成畜产品的品质损害。动物福利科学旨在消除动物的痛苦,减少应激。通过降低应激提升动物个体的产品数量和品质,是中国与西方国家共同的目的,不存在冲突。

8 小结

回顾动物福利思想的起源和发展过程,不难发现,过程是漫长的、曲折的。只有社会承认了动物的生命价值,认为动物不是“物”,才能建立起保护动物的法律,用强制力反对残酷对待动物,要求公民善待动物。19世纪的动物福利思想,蕴含着倡导仁慈、怜悯弱小的宗教情怀,20世纪的动物福利思想,进一步提升了动物的生命价值,将人类善待动物视为责任。中国社会与西方社会在动物福利问题上的主要分歧,在于对动物生命价值的理解。中国社会对动物的理解还停留在“物”的阶段。因动物福利问题而产生的贸易争端,主要因为中国动物福利发展缓慢,而非西方国家蓄意打击。无论是倡导仁慈、反对残忍的价值取向,还是减少动物应激、提升动物产品品质的经济目的,都是中国社会与西方社会的共同需要,因此,在中国发展动物福利是必要的。推广动物福利的关键,是推动道德教育,促使社会承认动物的生命价值。

摘自《家畜生态学报》2017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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