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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违法行为处罚原则运用

2017-01-15于胜川程嘉伟陆云晶宋世贵梁雪峰尤东峰

中国动物检疫 2017年12期
关键词:合伙行政处罚王某

于胜川,程嘉伟,陆云晶,宋世贵,梁雪峰,于 伊,尤东峰

(1.吉林省东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吉林东丰 136300;2.吉林省东丰县畜牧业管理局,吉林东丰 136300)

共同违法行为处罚原则运用

于胜川1,程嘉伟1,陆云晶1,宋世贵2,梁雪峰1,于 伊1,尤东峰1

(1.吉林省东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吉林东丰 136300;2.吉林省东丰县畜牧业管理局,吉林东丰 136300)

2016年6月,某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查获一起涉嫌违法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经调查取证,认定张某和王某系本案共同责任人,但在quot;由谁承担罚款quot;问题上,执法人员意见不一.本文剖析共同违法行为的界定、处理判断原则,探求共同违法行为中,将个人合伙关系作为被处罚主体的法律依据,进而提出了与之相适用的处罚原则和处理程序,为今后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提供参考.

共同违法行为;个人合伙;主体资格;适格性;处罚原则

1 案情和问题

案例:某县生猪养殖户张某与同村王某共同出资购买了运输车辆,合伙从事生猪贩运.2016年6月20日,2人运往邻县屠宰场的20头生猪因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查获.在案件调查阶段,张某和王某承认了违法事实,并提供了现金、账簿等印证资料.经现场检查、实验室检测,所运载生猪的卫生状况合格.在案件审理中,办案人员根据调查取证,一致认定张某和王某系本案共同责任人,涉嫌违法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该行为违反《动物防疫法》第25条第3项规定,应依据第76条、78条进行处罚.但在确定由quot;谁承担罚款quot;的问题上,办案人员存在不同意见:

意见(一):本案是1个违法行为,2个责任主体.张某与王某作为共同货主,相互配合逃避检疫,均存在侵犯检疫秩序这一客观事实,作为过错行为人,都应受到法律制裁.因此,建议按照《动物防疫法》第78条分别予以处罚.考虑到2人违反的是同一违法行为,在具体处理时应将2人合并立案.

意见(二):张某与王某作为货主,应承担经营未经检疫生猪共同实施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动物防疫法》对此类违法行为轻重的认定,是按照货值金额来衡量的.如果按照违法行为人数量来计算,势必会使公权力无限扩张.这显然不符合行政处罚的过罚相当原则.因此,应将2人视作1个整体进行处罚,并在处罚决定中注明相互间承担连带责任.至于具体谁承担多少,则由2人自行协商解决.

意见(三):认同quot;一案各罚quot;的说法,不同意2人自行协商解决,并提出公权不受私权影响的观点.执法机构根据责任人在违法行为中的作用大小、具体分工、参与程度等,来综合分析认定,正确使用裁量权,做出准确的责任划分,但对2人罚款总额不应超过《动物防疫法》第78条规定的货值总额50%的上限.

本案争议的焦点表面是quot;谁来承担罚款quot;,而实质是多个行为人共同实施同一违法行为时,应如何进行责任认定和法律法规适用.现行的行政立法和司法解释对此都未做出明确规定,而这又关系到整起案件处罚的正确与否,有必要认真加以分析.

2 关于共同违法行为界定

关于共同违法行为的含义和界定,在现行行政法规未做具体解释的前提下,行政法学界的认识是基于《刑法》第25条来理解的.他们认为共同违法行为是指quot;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它是相对于单一违法行为而言的.quot;[1]在行政法律范畴内,国家各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部门单行法对此也有提及,如《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规定,quot;同一违法行为有两个以上当事人的,应当认定为共同违法责任主体quot;等.基于此,笔者认为在行政法范畴内的共同违法是客观存在的,其本质是1个违法行为,而不是彼此独立的多个行为,仍然符合单一违法行为的构成标准,即查证的事实属于国家法律禁止或必须履行的行为.只不过在具体表现形式上是1个违法行为由2人以上共同作为或不作为.由此,笔者认为本案的张某、王某依照口头协议从事生猪贩运,在查处当天相互配合,故意躲避检查的行为应认定为共同违法行为.

3 关于共同违法行为处理判断原则

目前,在各类行政执法实践中,对共同违法行为采取的处罚原则主要有以下3 种[2]:一是各罚原则,即根据各个行为人违法情节的轻重,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内,分别对各个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处罚.二是共罚原则,即将1个行政违法行为中的所有共同违法行为人视为1个违法主体进行定性并做出处罚,各个违法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三是共同处罚、区分担责原则,即将在1个行政违法行为中,将所有违法行为人视为1个违法主体进行定性,对不同种类的处罚实行区分承担.

现在的行政法多倾向于分别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17条第1款规定quot;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quot;;《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第6条第2款规定quot;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违法情节,分别给予行政处罚.quot;

4 关于个人合伙作为被处罚主体的适格性

处罚主体适格性是行政执法机关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条件和法律事实基础.《行政处罚法》第3条第1款规定:quot;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quot;由此可见,公民、法人、其它组织是适格的被处罚主体.在行政处罚中,被处罚主体是以民事责任能力为基础的[4].关于合伙关系如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0条规定,quot;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quot;而《民法通则》也将个人合伙纳入公民和自然人范畴予以规范.

5 关于本案适用的法律处罚原则

如果2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那么他们就可被认定为存在合伙关系,其法律地位等同于《行政处罚法》中的公民性质.因此,按照协议,张某和王某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效益共享,将其作为被处罚主体是适格的.

关于如何做出准确的责任划分,笔者认为个人合伙经营是以民事能力责任为基础的,其经营行为获利多少、风险大小均以协议为基础,其承担责任的多少也应按照民事实体法的规定,按协议履行,不属于行政法规裁量内容.

因此,在共同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的当事人一栏中,应将所有当事人顺次列出.顺序可按行为人在违法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大小来确定,并注明共同违法事项及承担的连带责任.在确定处罚幅度时,应区别于单一违法行为的酌定情节.

[1]徐新星.行政处罚中的共同违法行为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5.

[2] 陈 磊,张茂良,孟 静. 浅析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中对共同违法行为的处罚[J].中国动物检疫,2016,33(1):34-36.

[3] 雷彩虹.论行政处罚法中的其他组织[EB/OL].(2013-07-18)[2017-07-08]. https://wenku.baidu.com/view/8d625d7325c52cc58bd6be3f.html.

(责任编辑:孙荣钊)

Application of Punishment Principle of Joint Illegal Act

Yu Shengchuan1,Cheng Jiawei1,Lu Yunjing1,Song Shigui2,Liang Xuefeng1,Yu Yi1,You Dongfeng1
(1. Dongfeng Animal Health Supervision Institution,Dongfeng,Jilin 136300;2. Dongfeng Animal Husbandry Authority,Dongfeng,Jilin 136300)

In June of 2016,a case of suspecting to sell live pigs withou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was investigated by an Animal Health Supervision Institution. Through investigation and evidence collection,Zhang and Wang were determined as joint responsible person. However,the officials held different opinions on who would pay the resulting fines. Here,based on an analysis of the demarcation of joint illegal act and principles of treatment and judgement,a view of taking the individual partnership as legal basis for affirming the punishment main body was explored,and corresponding punishment principles and treatment procedures were put forward,hoping to offer reference for animal health supervision and law enforcement in future.

joint illegal act;individual partnership;subject qualification;fitness;punishment principle

D922.1

C

1005-944X(2017)12-0059-03

10.3969/j.issn.1005-944X.2017.1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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