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行政诉讼案件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如何应诉
2017-01-15
(甘肃省金塔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甘肃金塔 735300)
从一起行政诉讼案件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如何应诉
许兆彦,罗正勤
(甘肃省金塔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甘肃金塔 735300)
本文通过分析一起违法分销贮藏冷冻猪肉案的查处及诉讼过程,总结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积极举证、提供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全部证据、充分重视听证程序等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诉能力的关键要素。
动物卫生监督;行政处罚;行政诉讼;应诉能力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已经于 2015年5月1日正式施行。2015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对实施《行政诉讼法》的立案登记、起诉期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有关问题进行细化。修改前后的《行政诉讼法》在受案范围、审理程序、被告资格、起诉期限、裁判方式以及申请再审程序和期限等诸多方面存在差异,本文结合具体案例,探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新的行政诉讼法律体系下如何进行应诉。
1 案例简介
1.1 案件来源
2015年2月12日,甘肃省金塔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在农业行政联合执法过程中,查获酒泉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有750公斤猪肉进入冷库贮存之后未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而直接销售,经销人员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动物卫生监督所当场责令整改,经请示后立案调查。
1.2 案件调查
立案后,执法人员调取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肉品出入库记录、产地检疫证明,调查了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情况,对相关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勘验,对处罚主体和违法事实的证据进行补充。
2 处理结果
金塔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认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经储藏后分销的,货主应当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之规定,依照《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规定,罚款6 000元。
3 诉讼过程
2015年7月31日,该公司不服处罚,向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金塔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的行政处罚决定。肃州区人民法院以金塔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作出行政处罚的证据和依据为由,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金塔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认为一审法院送达地址错误,审判程序违法遂提起上诉。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发回重审。经重审,肃州区人民法院认为金塔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实施的行政处罚主体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随后,该公司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与《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相关内容冲突为由提起上诉。2016年11月15日,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金塔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程序合法,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驳回该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4 几点体会
4.1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积极举证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如果因为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供证据,应当提出延期提交证据的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证据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随着《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和司法体制改革,行政诉讼案件实行异地管辖,最大限度的避免了地方保护,但也给行政诉讼带来了不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收到法院的传票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否则,即便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运用法律适当,也可能因未及时提供相关证据而被法院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4.2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提供行政行为合理合法的全部证据
4.2.1 行政执法主体合法的证据。包括职权依据的证据(如《动物防疫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涉案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
4.2.2 被处罚主体适格的证据。如果被处罚主体是自然人,应当向法庭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是法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2.3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包括调查笔录、勘验笔录、鉴定结论、视听资料、书证物证等所有证据。
4.2.4 自由裁量合理性证据。尽管人民法院一般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但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仍然应当对从轻、从重、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相关情节提供证据材料。
4.2.5 行政程序合法的证据。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的前提与保证,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是法庭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对作出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顺序、时限进行举证。
4.2.6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以规章为参照。适用法律准确是衡量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基本准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提供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4.3 充分重视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行政处罚的重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为直接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的实施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通过公开举行由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必须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的“数额较大罚款”的具体标准,依法进行听证。应当举行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如果没有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或者当事人提出听证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予听证的,构成程序违法,将会导致行政诉讼败诉。
(责任编辑:白雅娟)
Discussion on How the Animal Health Supervision Institution Response to Lawsuit Based on a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Case
Xu Zhaoyan,Luo Zhengqin
(Jinta County Animal Health Bureau,Jinta,Gansu 735300)
Recently,a case of illegal distributing and storing frozen pork was investigated. In order to effectively strengthen the responding ability of animal health supervision institution,the key elements were summed up,including providing positive evidence within time limit,providing all legal and valid evidence of administrative actions,and paying full attention to the hearing procedure,etc.
animal health supervision;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responding ability
S851.33 D925.3
:B
:1005-944X(2017)06-0046-03
10.3969/j.issn.1005-944X.2017.06.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