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治建设满意度调查
2017-01-14李倩
全面贯彻依法治国战略,北京市委提出建设法治中国首善之区。为了更好地把握北京市法治建设的实践效果和社会各界对本市法治建设成就的整体评价,北京市法学会委托北京市统计局开展2015年度北京市法治发展状况满意度调查。
本次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公众对本市立法、执法、司法、法治社会建设等领域的主观评价。调查采用随机抽样和电话访问的方式。全市共完成样本6400份,涵盖全市16个区,调查对象是年龄在18~75岁之间、在北京现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的居民。结果显示,民众对本市2015年法治建设总体评价较好。
2015年北京市法治建设满意度评价情况
总体上,民众对本市2015 年法治建设满意度的评价较好,得分为75.2。这一数据与当前国内其他法治测评数据较为接近,比较合理。通过SPSS社会学统计软件对调查变量数据进行分析,发现民众对本市总体法治环境满意度较高,而对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情况满意度较低。在10项满意度调查中,群众守法情况和本地区治安状况排在前两名,司法工作处于中位,依法行政相关工作及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情况排名靠后。
在依法行政评价方面,调查结果显示,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得到了大多数人的认可,但与民众的期待还有差距。被访民众对当地行政机关(如工商、税务、交通、城管、土地等)执法水平评价的平均得分为72.0,低于满意度平均得分。对于党政领导干部带头依法办事,民众基本认可,但希望加强考察的力度。被访民众对党政领导干部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的评价平均得分是74.2。
在司法评价方面,民众对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总体满意,平均得分均为76.8,均高于满意度的平均得分。调查结果显示,“审判规则、程序及证据要求太复杂”被认为是当前影响司法公正的主要因素。
在法治社会建设评价方面,被访民众对本地群众守法情况评价最高,平均分为80.3。同时,律师与法律顾问工作也得到了被访者的肯定评价,平均得分为76.1,略高于满意度平均得分。民众对本地社会治安状况也较为满意,群众的安全感强。调查结果显示,被访者对本地社会治安状况的评价平均得分是78.1,居第二位。
对满意度评价高低分布趋势的认识
根据本次调查对象的年龄、户籍、学历、收入、流动性等信息的分类测评统计,可以看出如下六点趋势:
第一,本市城镇居民评价高于农村地区,外地人口评价高于本地人口;第二,居住时间短的居民高于居住时间长的居民;第三,不同收入阶层的法治满意度呈“两头低、中间高”的状况,月收入5000 元到10000 元的评价最高;第四,法治满意度大致随学历而走高;第五,法治满意度随年龄走低的趋势较明显,“90 后”评价最高,“60 后”评价最低;第六,评分较高的职业群体主要是公务员、军人、学生、事业单位人员等,评分较低的职业群体主要是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农民、务农农民、离退休人员等。
这些趋势在理论上说明:
其一,法治评价与经济发展水平正相关,经济水平越发达,评价越高。城乡二元结构导致法治建设在城乡之间不平衡,农村法治建设要相对落后于城市,农村依法办事水平还需进一步提升,因而评价要低于城市。
其二,法治评价高低与法治预期成反比,预期越高,评价越低。居住时间越长的居民,对所居住地区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程度的认识越全面清晰,对法治的预期较高,因而相对居住时间短的居民的评价要低。
其三,法治评价高低与知识水平、理解能力成正比,知识水平越高,对法治的理解越深,更能理解法治建设面临的困难,也更尊重法治建设取得的每一个进步,因而高学历群体对法治评价相对较高。
其四,年龄越轻法治评价越高,说明近年来依法治国在经济、社会建设中地位的提升及法治宣传教育初见成果。
其五,法治评价呈现体制内外差异。体制内群体评价较高,体制外群体评价较低。
其六,低收入群体的社会获得感不强,法治评价低。
提高法治建设满意度的建议
第一个建议是多渠道开展法制宣传,进一步提高群众法治意识。
主要方法如下:一是最大限度拓展普法工作覆盖面。在以往法治宣传进社区、进企业的基础上,把法制宣传触角延伸入户,力争形成以“街道―社区―片区―入户”为主的纵向宣传网络。同时,结合群众文体需求,通过建设法治文化广场、开设法治文化大讲堂、开展司法机关“开放日”、法律志愿服务活动等方式,结合贴近群众生活的主题,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引导群众参与各类法治宣传实践活动,深层次打造集文化性、知识性、教育性为一体的法治建设成果展示阵地。二是充分发挥首都法治资源优势,把丰富的法律人才资源优势转化为法治发展的生产力。比如,建立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创新法制宣传方式,充分调动群众参与法治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三是加强利用互联网等新兴媒体进行法治宣传,加强首都法治网站、公众微信号等相关平台建设,打造在全国有影响力的知名法治网络平台。
第二个建议是加强依法行政,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于此,笔者建议:第一,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对现有行政执法人员定期进行法治意识和执法能力培训,使其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意识,树立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推进依法行政向纵深发展,并严把“入口”和“出口”两个关口。第二,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严格遵循职权法定原则,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不越位、缺位、错位,坚决杜绝行政乱作为;遵循程序正当原则,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有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或撤销,因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撤销行政行为,应当对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失给予相应补偿;遵循比例原则,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选取对相对人无利益损害或最小损害的方式;遵循便民高效原则,积极、及时地履行其职责、实现其职能,严守时限规定,尽可能减少当事人的程序性负担,节约当事人的办事成本。第三,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力度。行政机关应主动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开相关信息,主动接受公民监督。特别是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涉及利益的分配与重大调整等相关问题时,要向社会公布,举行相关听证会,让公民广泛参与公共事务管理,让群众在实际生活中感受到法治理念。
第三个建议是加强公正司法,进一步提高司法服务能力。
切实维护司法公正,要着力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造就具有优良政治素质、法学理论素质、业务能力素质、职业道德素质的法官、检察官队伍;严格规范司法行为,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日益高涨的关注和要求。要加强司法公开和宣传,对公开进行的审判要尽量为社会公众旁听和媒体采访报道提供方便,对非涉密的法律文书要尽量上网公开;完善司法新闻发言人制度和司法网络、微博宣传制度,加强与媒体及社会公众的互动;通过加强司法裁判文书的说理,增加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的理解,提高市民对司法性质、特征、功能、作用的认识,增强市民对司法的尊重、信任。要拓展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渠道,将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纳入法制化轨道,细化相关规定,增强可操作性,打造一支充满活力的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队伍。
第四个建议是加强法律监督,进一步健全问责机制。
提高公众对行政执法、司法裁判的认可度,应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一是加大反腐工作力度,在执法司法各个环节设置隔离墙、通上高压线,通过制度设计提高反腐败措施的有效性,既“打虎”又“拍蝇”。二是加强人大代表的履职保障。笔者建议,以社区为单位,公布人大代表名单及联系方式,建立人大代表对点联系机制,集中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诉求表达和利益整合功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三是建立健全监督问责体系,人大及其常委会应依法严格审查批准党政机关公务支出预算,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各级政府应强化执法监察、廉政监察、效能监察和财政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政府投资审计,完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司法机关应完善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制度,加大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加强对司法活动的全程监督、动态监督。
第五个建议是加强法治社会建设,进一步提高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从调查情况看,大部分被访者对于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有一定的理解,但总体认为离日常生活较远。因此,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法治建设重点应放在“基层的法”、“群众身边的法”等方面,通过居民公约等自治规范调整社区居民权利义务关系,通过社区规范促进国家法的实施,进一步提高基层社会治理水平,使法治“最后一公里”得以实现。在此基础上,一是创新基层法律服务方式,发挥老干部、老党员、社区法律工作者等群众力量化解群众矛盾,促进家庭和美、邻里和睦、社会和谐;围绕街道中心工作,从信访稳定、劳动保障和社会事业等法律法规着手,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受理信访对象的涉法诉求等工作,有力维护群众的合理诉求,维护基层社会的稳定。二是注重以法治方式解决民生问题,引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益律师等第三方参与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多角度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引导群众自觉通过法律渠道表达诉求,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三是强化基层专业化服务能力建设,重视发挥社区组织、政府、司法机构、网络媒体等力量在解决纠纷方面的合力作用,重视与群众密切相关问题的解决,提升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作者:李倩,北京市法学会研究部副主任)
责任编辑:叶再春